工艺文件 包装木箱制作及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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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包装厂木箱制作的类型,结构,尺寸等。可作为木箱包装设计、制作及原材料、成品箱检验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7284-1998 框架木箱

3要求。

在合理吊装和运输的过程中,木箱应该保证不开裂、不破碎,应能保证内部设备的完好无损,设备外表面无碰伤、损伤。

4材料要求。

以松木、冷杉,榆木为主,也可使用强度相同或更大的材种,封板以胶合板为主,同一批箱子需选用无明显色差的材料。

4.1木材检验含水率标准。

目测木材要求干燥,用便携式木材湿度仪检测,标准:含水率≤18%。

4.2木材检验标准。

4.2.1木方不得有树皮、霉斑、腐朽、开裂等现象。

4.2.2木方上不得有以上2cm的木节孔、虫眼、死节、漏节等缺陷。

4.2.3不得有有超过宽度或长度方向长度 1/5 以上尺寸裂纹、变形等缺陷。

4.2.4底座各受力构件及顶盖横梁等受力构件的纹理倾斜度不得超过1/5 。

4.2.5 木材的弯曲变形度不能大于1M/7mm的绕度,不得有以接合方式尺才代替总长尺才。

4.2.6钝棱最严重部分的缺角宽度不超过材宽的30%,高度不超过材厚 1/3,如图 1所示;缺陷在中部时,计方时应扣除这些缺陷的大小。钝棱允许长度为木方长度的 20%,钝棱角允许数量为每个木方最多1 个。

图1钝棱示意图

4.2.7.木材尺寸偏差标准。

表1 木构件宽度与厚度的尺寸偏差

尺寸范围(mm) 偏差

≤10 ±1

>10~40 ±1.5

>40~100 ±2

>100-150 ±2.5

>150-200 ±3

>200-250 ±3.5

4.3胶合板检验标准。

4.3.1胶合板的长宽尺才不得超过要求尺才±2mm,厚度尺才不得超过要求尺才±0.2mm。

4.3.2胶合板不得有明显影响外观的污迹、鼓泡、

4.3.3胶合板不得开胶起皮和翘曲、破损等现象。

4.3.4胶合板不得有影响外观的霉斑,不得有严重的甲醛气味。

5 制作要求。

5.1底座制作。

5.1.1底座由滑木、枕木、底板组成,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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