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军转政策:北京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军人为国家安全奉献出自己的青春,但是其服役期间掌握的军事技能与社会人才需求不相匹配,退役后面临就业难题。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4.7万卓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干龄满6但军龄不满16的采取应金制前10每3.2万10后按每5.4万计并给予解决卓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卓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015年军转政策: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

2015年军转政策: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安置政策2015年军转论坛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家委办局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报到、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就业和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安置管理问题摘要刊登出来,欢迎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有关接收单位上网阅览,有不明之处请登陆市政府人事局网站(网址/)或向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电话:65231004、65134978、65134979)咨询。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一、接收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2.区县有关部门(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
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主择业军转⼲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1、《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概要2001年1⽉1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
这对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更好地实现⼈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2、⾃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部选择⾃主择业安置⽅式的条件《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的军队转业⼲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主择业的⽅式安置。
4、⾃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依据《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六、⼗⼋、⼗九、⼆⼗条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般由其原籍或者⼊伍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其⽗母双⽅或者⼀⽅为军⼈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作的,可以到⽗母原籍、⼊伍地或者⽗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夫妇同为军队⼲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的原籍或者⼊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所在地安置;⼀⽅转业,留队⼀⽅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可以到留队⼀⽅所在地安置。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四⼗⼆条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政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

军转政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关键词:军队转业干部张为臻军转军转安置证明材料安置条件需提供证明材料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取配偶户口、结婚证;未婚的,取父母户口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结婚证、配偶户口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结婚证、配偶及其父母户口、配偶父母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父母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自主择业个人申请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13.本人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15.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16.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18.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19.经总政批准,属于撤并降改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20.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后配偶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毕业分配及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21.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现单位接收证明等备注:1、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的,属已购买地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或住房**)原件及复印件;属租住部队公寓房的,需同时提供部队师以上干部、营房部队盖章的家庭住址证明。
北京朝阳区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北京朝阳区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根据北京市军转办《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公务员岗位(含参照公务员岗位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岗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北京军转安置介绍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 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 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结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 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
五、军转安置方式
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 军 龄 满 20 年 的 师 、 团 、 营 级 职 务 (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 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 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
六、计划分配安置政策
(一)职务安排
1、一般原则是 一般原则是:应当根据转业干 一般原则是 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 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重新任命职务。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三)指令性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任务。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与国防 和军队建设相关,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 定密切联系,不是单纯的安排人员的问 题。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政策性 安置,它不同于从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 在单位需要和完成任务发生矛盾时,以 完成安置任务、服从大局为重。
六、计划分配安置政策
2、工作重点是 工作重点是:担任师级领导职务 工作重点是 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 限的,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 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 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 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六、计划分配安置政策
3、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 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参照 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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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
(2011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
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
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
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郊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四、有关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
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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