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占有状态的变更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1.概论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 种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
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
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
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钟秀勇十大样板题

2010年十大民法样板题钟秀勇样板1:一物数卖(2006-3-91、92、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请回答91-93题。
91. 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92. 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93. 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 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 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考点提炼】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只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这就意味着,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二,缺一不可:第一,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符合七种法定情形。
2. “最后1套别墅”。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2015年钟秀勇民法99题及答案

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 “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2. 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A. 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 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 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后经鉴定,因乙中毒太深,即使甲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D.为毒杀乙的耕牛,趁乙家中无人,甲于5月1日在该牛的饲料中投入足量的“肝肠寸断散”,三天后该牛必定死亡。
5月1日当晚,因邻居丙燃放的鞭炮引燃乙的牛棚,中毒的牛被大火烧死3. 丈夫甲与妻子乙携带3岁的独子丙旅游途中,甲、乙、丙均因车祸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
经查:①甲生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死亡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
②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
③丙所有的压岁钱6万元。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的房屋由A继承B. 乙的汽车由B继承C. 丙的6万元均由A继承D. 丙的6万元由B继承3万元E. 100万元保险金由B继承F. 100万元保险金由A继承4. 经有关部门批准,甲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名为“贰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贰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每年资助成绩优异的100名农村留守的小学生。
民法厚大钟秀勇

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
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
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
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1.占有状态的推定(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的人,须提出反证,推翻该推定。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
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见【例2】)(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①物的限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②人的限制。
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司考钟秀勇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分享自厚大微信每日推送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19、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
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
20、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甲仍占有其电脑。
21、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
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①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
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
22、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
23、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
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其占有人为甲。
24、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25、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26、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
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
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
27、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
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2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
2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30、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①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31、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
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3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
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33、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34、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35、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36、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
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变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
37、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
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
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因为甲并未侵夺保姆对手机的占有,只是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38、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
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
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39、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人是乙。
②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40、甲有某公寓,自住A室,将B室出租给乙,C室借给丙使用。
①甲、乙、丙对A、B、C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
②甲、乙、丙对共享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
41、甲、乙、丙合租一套房屋,共享浴室。
①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锁,不让乙、丙使用,此为侵夺乙、丙的共同占有,乙、丙可主张占有保护。
②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乙、丙在该日和该日不得使用,则属使用范围之争,应依照甲、乙、丙内部的租赁关系解决,乙、丙不得径行主张占有保护。
4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43、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44、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45、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
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
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乙仍为他主占有人。
③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46、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
①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②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缺一不可。
47、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
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
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
②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
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48、甲(未婚,19岁。
假设甲为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
)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
此后,甲的父母以甲为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
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
①6月5日之前,乙对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②6月5日之后,必须将乙的占有认定为恶意占有。
③这一规则具有溯及力。
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6月5日(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④须注意:即使乙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
即判决送达乙之后,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
4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50、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钢琴归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