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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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法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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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政主体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1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12月14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行政强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行政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行政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司法解释一、行政实体法1.行政主体[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1995.12.18)(1)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21)(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2)2.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1991.10.1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3.3.1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1.13)(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9.23)(1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2003.4.2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8.15)(1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1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1)觇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3)3.具体行政行为1)司法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9.8.16)(2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情示》的答复(1999.10.18)(27)[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28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37)[指导案例]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42)(2)公安行政管理[司法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3.20)(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8.21)(4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45)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56)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59)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8.24)(60)(3)交通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1997.3.7)…(7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泽忠诉西峡县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案的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1998.12.27)(7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2.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2.29)(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11.17)一(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7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27)(90)[指导案例]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I(99)(4)计生、劳动、社保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答复(1997.7.15)(1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2.15)(1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1.12)(10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9.7)(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12.3)(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6.10)(10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7.20)(106)[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8.27修正)(116)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125)工伤认定办法(2003.9.23)(132)[指导案例]扬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33)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138)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41)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f146)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51)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f154)(5)资源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1995.9.6)(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0.20)(1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5.6)(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1996.10.9)(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5.15)(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7.7)(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8.17)(1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998.12.6)(1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07.11.5)(16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16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修正)(170)(6)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8.29)(17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2001.12.29)(17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12)(1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9.11.19) (1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Q 28) (1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18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6.13) (191)[指导案例]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194)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197)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203)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208)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14)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17)(7)食品、药品、卫生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1991.10.91(2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答复(1999.12.8)(220)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2003.4.29)(220)[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修订)(232)(8)工商、质监、检疫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9.18)(24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6.4)(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1.19)(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999.11.17)(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2.18)(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2000.4.19)(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12.10)(2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11.27)(2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243)[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管理条例(2005.12.18修订) (24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25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25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26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4.7.1修订)(273)(9)专利、商标行政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22)(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1.9)(27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2000.1.28)(279)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2001.10.25)(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3.4.15)(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2002.1.9)(28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修正) (282)(10)税务、国资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曩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89.11.4)(2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I 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19938.6)(29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1.16)(296)[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修订)(29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305)(11)外贸行政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8.27)(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314)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7.25)(3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1.1)(31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修订)f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3.3l修订)(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3.3l修订)(3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1104.3.3l修订)(331)[指导案例]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333)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339)4.行政许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2.14)(34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346)5.行政强制[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1.25)(355)[指导案例]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355)6.行政处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2001.6.25)(359)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秦大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3.6.23)(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2003.9.5)(36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吼8.27修正)(304)[指导案例]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369)[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373)7.行政监督[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0.13)(3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9.17)(382)信访条例(2005.1.10)(386)8.行政复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39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10.10)(39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1998.11.19)(39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2.24)(394)[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3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399)[指导案例]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404)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09)二、行政诉讼法1.综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413)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1.14)(4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5.18)(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2007.4.24)(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6.26)(4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11.9)(43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437)2.受案范围(1)公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5)(4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5.25)(4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6.18)(4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1994.5.1)(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1997.4.10)(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10.27)(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1998.2.18)(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8.15)(44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12.29)(445)(2)工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12.22)(4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10.1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1992.4.1)(447)(3)税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2.1.18)(44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11.28)(448)(4)教育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8.11)(4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2003.11.26)(449)[指导案例]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9)(5)国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4.2)(45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6.27)(452)(6)房地产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7.24)(4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8.1)(45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1988.6.9)(4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4.17)(4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11.25)(453)(7)其他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4.4)(4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7.13)(45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7.10.9)(4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而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而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1989.1.23)(4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2.15)(4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l 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6.14)(45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8.24)(45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10.27)(45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3.25)(4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1998.11.16)(456)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0.6.5)(4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包府办发〔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9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贯彻落实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国务院文件)凡是可以公开的,均第一时间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的国务院文件的效力认识不到位,认为需收到纸质文件后才能办理,导致办理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务院文件贯彻落实的时效性。

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5]257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8日包头市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盟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法发〔2015〕1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公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直各部门、单位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进行形式审查,获取统一编号,待正式发布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程序报送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公布的备案监督制度。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单位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前置合法性审查后,将文件草案稿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规范性文件管理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包府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为有效维护我市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保障地方金融安全,为我市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稳定为主的原则。

立足于维护我市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二)坚持协调配合的原则。

坚持法人监管和非法人监管的有机统一,重点防范和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金融事件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事件。

(三)坚持科学评判的原则。

以量化指标为依据,进行定性分析,对金融运行的风险状况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评判。

(四)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包头市金融稳定。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姜希琼(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行长)池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局长)成员:XXX(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苗永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效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忠(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光荣(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巴晓雯(市统计局副局长)杨立新(市工商局副局长)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思路,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职责,通报有关情况,对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及时批复。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包府办发〔2015〕2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8号)有关精神,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调控和监管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无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公平公正。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10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0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7日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经济林建设步伐,鼓励引导发展庭院经济,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实现全面建成更高质量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以促进林业产业全面升级和提高农牧民收入为目标,以打造精品、提质增效为重点,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大力推进改善生态与产业富民协同发展,做强做精全市经济林产业,实现经济林建设“布局区域化、基地精品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为建设生态文明包头、全面建成更高质量的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运作、统筹建设的原则。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与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相统筹,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

发挥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科学选择经济林品种,适地适树,优化区域布局。

3.坚持属地负责、区域管理的原则。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经济林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经济林建设工作。

4.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建设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鼓励作用,建立稳定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资金奖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济林建设,承担经济林的经营管护责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试行)》(内政法发〔2015〕150号),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立政府行政权责清单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二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11个)(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卫生、文化旅游、民族宗教、交通运输、民政方面行政管理执法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使教育方面行政管理执法权。

行政执法区域: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管辖区域。

(二)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215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0【实施日期】2017.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44号)精神,为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政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法治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主体责任,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范围、主体及步骤(一)公开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由市政府系统主办和协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市政府办理的自治区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应列入公开范围。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社业务信访事项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7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社业务信访事项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社业务信访事项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77号2014年04月03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现将市政府排查出来的2013年至今全市涉及人社业务且未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140件(企业转制涉及人社业务信访事项71 件,非企业转制涉及人社业务信访事项69 件)下发给你们,请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切实摸清情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涉及人社业务的重点信访事项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入做好摸底调查,切实摸清情况。

对涉及养老、医疗、工伤缴费待遇、劳动关系、退休审批等方面的信访事项,要落实责任主体,摸清企业变更、缴费主体、人员归属及参保缴费等基本情况,做好缴费数据测算。

二、分类制定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一案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分门别类地研究解决措施,立足属地解决。

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研究分步、分期、分批解决;对诉求不合理或诉求过高、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逐人逐案地进行研判,制定化解措施。

三、强化协作配合对跨地区、跨部门、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由属地政府牵头,将情况和解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提出解决意见报市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包府办发〔2015〕232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3日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按照法定事由或者国务院、自治区、本市相关工作部署,需要新增、取消、下放或者变更行政权力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按照《包头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界定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部署、决定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工作。

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和决定,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调整工作具体负责。

第三章内容要求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行政权力清单:(一)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调整权力清单工作的;(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需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三)实施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因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需要新增、变更或者取消行政权力的;(四)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变化,导致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五)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发现行政权力不适合的。

第七条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或者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需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工作意见、工作方案及工作需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行政权力实施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报本部门关于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意见;(三)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对相关部门上报的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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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1997]行他字第1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06.02
【实施日期】1997.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
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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