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包头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的意见(202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184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3
【实施日期】2016.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相关事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6〕18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1月25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6〕15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征收程序
(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辖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6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5日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鼓励、引导和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社会资金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实施征收(收回、收购)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使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确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组织审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一)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二)实施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三)完成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移及土地平整等工作;(四)实施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五)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六)其他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包府发[2012]138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12〕13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9日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围绕家庭生活需求提供各类劳务的服务行业。
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8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起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维护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
每年建立社区家庭服务工作站10家,培育一批有实力上规模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认定家庭服务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25家,其中建设基础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示范性培训基地2家,累计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万人以上,新创造就业岗位3万个。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更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包府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5日包头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和城市主体责任,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编制《包头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将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房价平均涨幅同比控制在15%以内;将年度二手住房房价平均涨幅同比控制在12%以内;将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价格涨幅同比控制在40%以内;将年度商品住房租金价格涨幅同比控制在5%以内;房地产贷款新增占比不超出当年人民银行调控目标;防止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机构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及时妥善处置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大幅波动、突出事件以及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措施(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全力稳地价1.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
依据新建商品住房、非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分别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当新建商品住房、非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保持在12个月至18个月的合理区间时,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正常供地;当新建商品住房、非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小于12个月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当新建商品住房、非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大于18个月时,暂停土地供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新建商品非住房不受限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5日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加快住房租赁制度建设,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权益,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全面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2018年起,完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网络平台,培育11家以上专业住房租赁机构,引进1—2家实力强、具有一定规模的租赁企业落户包头。
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试点先行”的原则,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和主体行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政策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4]210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1【实施日期】2014.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1日关于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挑战,促进我市服务业较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
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充实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择优选择担保公司,按照5-8倍的担保放大比例,专门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担保费按0.5%收取;从2015年开始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2000万元资金作为增补担保基金。
(市经信委牵头落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相关商业银行配合)各旗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并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逐年增补担保基金;(各地区政府牵头落实,相关商业银行配合)充分发挥人社局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保持现有1亿元的担保额度,按照5-8倍的担保放大比例,支持各类人员创业就业,鼓励发展服务业。
(市人社局牵头落实,市金融办、相关商业银行配合)二、建立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大力发展金融产业。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内蒙古地区总部,对新设和引入我市。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包府办发〔2015〕236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3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8日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70号)精神,按照“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的原则,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最大程度参与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不断创新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成熟经验,立足我市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坚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坚持风险共担、坚持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建立“示范项目动态调整、专人督导、对口联系”三项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包府办发[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本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2〕79号)等1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二、《包头市市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09〕99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奶农奶站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8〕177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9日附件12附件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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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包头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的意见(202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培育我市新兴业态,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从地价政策方面对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予以支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商业商务、金融保险服务、总部经济、星级酒店和文化产业等需引进培育的现代服务业。
二、地价确定
针对不同业态的特点,对规划布局建设收益回报周期长、附加值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高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特别是建设体量大、辐射带动力强、高附加值、自持比例要求高的项目,在评估正常市场地价的基础上,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区位因素、产业业态、自持比例以及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等条件予以系数修正,按各项修正系数累加之和折算后的地价作为出让底价或起始价。
修正后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对应用途基准地价的70%(具体修正系数见附件)。
三、项目认定
现代服务业支持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应的认定文件;自持比例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并出具相应的文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具体建设规模,无法确定具体建设规模的,应给出建设规模的区间范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划的建设规模并结合修正系数表确定对该项条件是否进行出让价格修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公告中载明产业业态、自持比例以及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等条件,保障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四、批后监管
加强对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的履约监管。
土地出让后,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对设定的业态形式、自持比例、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等条件进行约定。
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做好项目跟踪监管,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定。
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重新认定,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要在变更协议中予以明确。
本意见适用于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稀土高新区应结合地区实
际落实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附件:包头市现代服务业差别化地价修正系数表
2020年8月1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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