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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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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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系统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包头市的园林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2、《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3、《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0年)4、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5、《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包头市1998年)6、《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10年)7、《包头市近期建设规划》(2002-2005年)8、《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规划范围为包头市四个城区及相应规划控制范围,共计885平方公里,其中:近期:2002~2005年城区绿化规划建设范围218平方公里。

中期:2006~2010年城区绿化规划建设范围240平方公里。

远期:2011~2015年城区绿化规划建设范围300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2002~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15年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1、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2、建设生态绿城3、城郊一体化的思想第六条规划原则1、系统性原则2、地带性原则3、多样性原则4、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原则5、自然与人文、传统与现代、民族与地区、历史与时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第七条规划目标包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总目标是形成“依山傍水,森林围城”、“半城楼房半城树,城市掩映森林中”的绿地格局。

即依据包头市的自然条件和发展目标,以大环境绿化为基础,以公共绿地为重点,以居住区和庭院绿化为普及环节,以街头绿地为点缀,以道路绿化和城市组团间隔离绿带以及沿山、沿河防护林带、黄河湿地保护带为网络,以文化广场、绿化广场为亮点,构筑“城在绿中,林在城中”的自然山水园林城市的绿地风貌特色和塞外粗犷、浑厚的草原城市风格及优美的城市景观。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包府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5日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书记专题会及孟凡利书记各项批示要求,在编制完成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五年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围绕全市各界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结合中央、自治区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

一、主要任务2021年,重点围绕市政管网、道路交通、新型基础设施、城市更新、人居环境、环卫设施和精细管理等方面实施“六工程两片区一行动”,计划安排城建项目九大类、123项,估算总投资126.65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39.56亿元。

——按建设性质划分:续建项目79项,估算总投资87.95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22.38亿元;新建项目44项,估算总投资38.7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17.18亿元。

——按投资类别划分:政府投资54项,估算总投资56.51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21.59亿元;社会投资69项,估算总投资70.13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17.97亿元。

——按实施主体划分:一是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93个,估算总投资74.68亿元,其中:市住建局实施项目45个,估算总投资46.32亿元;新区办实施项目36个,估算总投资22.97亿元;北梁棚改办实施项目12个,估算总投资5.39亿元。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说明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第二本
说明书、专题研究、基础资料汇编
总 目 录 第四部分 说明书 第五部分 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一 专题研究二 第六部分 基础资料汇编 人口专题研究 用地专题研究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说明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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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城市性质 .................................................................... 58 5.2. 城市规模 .................................................................... 60 5.3.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 62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64 6.1. 城区用地评定 ................................................................ 64 6.2. 城区用地发展方向 ............................................................ 65 6.3. 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 ........................................................ 66 6.4. 中心城区用地结构 ............................................................ 66 6.5. 城区建设用地规划 ............................................................ 67 城区居住社区发展规划.................................................................................................................... 68 7.1. 现状概述 .................................................................... 68 7.2. 总体发展目标和规划原则 ...................................................... 68 7.3. 居住片区规划 ................................................................ 68 7.4. 分社区单元开发要求 .......................................................... 68 7.5. 社会保障性用房规划 .......................................................... 69 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9 8.1. 城区公共中心体系 ............................................................ 69 8.2.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 ............................................................ 70 8.3. 商业设施规划 ................................................................ 70 8.4.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 ............................................................ 71 8.5. 教育设施规划 ................................................................ 72 8.6.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 73 8.7. 体育设施规划 ................................................................ 74 8.8. 其它公共设施规划 ............................................................ 75 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76 9.1. 工业用地规划 ................................................................ 76 9.2. 仓储物流规划 ................................................................ 76 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76 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76 10.1. 城区道路交通现状 ........................................................... 76 10.2. 城区交通发展目标与要点 ..................................................... 77 10.3. 城区路网规划 ............................................................... 77 10.4. 城区道路断面规划 ........................................................... 78 10.5. 城区道路下穿铁路说明 ....................................................... 78 10.6. 道路规划 ................................................................... 78 10.7. 道路交叉口规划 ............................................................. 80 10.8. 城市广场规划 ............................................................... 80 10.9. 停车场规划 ................................................................. 80 10.10. 加油站规划 ................................................................ 80 10.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 81 10.12. 步行及自行车系统规划 ...................................................... 82 10.13. 城区对外交通设施 .......................................................... 82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楼间距相关规定

楼间距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包府办发[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64号)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为提高全市景观照明水平,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提升城市品位和素质,在总结钢铁大街整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强化管理。

坚持清理整治和依法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依法行政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统一领导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相结合,短期整治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治理整顿、升级改造和集中建设,消除质量低劣、陈旧破损、影响市容景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以钢铁大街为整治样本,在全市主要道路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高品质的景观亮化设施、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凸显我市现代化城市气息和独特的人文特色,塑造全新的城市景观形象。

二、工作内容、标准及进度安排(一)整治内容及标准1.景观照明。

依据《包头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打造包头开放、繁荣、活力的城市夜景形象为目标,对民族东路、阿尔丁南大街、建设路、文化路、友谊大街、团结大街、富强路、呼得木林大街、劳动路、巴彦塔拉大街、南门外大街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的625栋建筑物实施景观照明建设(详细名单见附件1)。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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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18、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

19、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表一)区位分类 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用地类型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万平方米/ha )新 建 区 改 建 区 新 建 区 改 建 区 低层住宅用地 30 35 0.8 0.9 多层住宅用地 26 30 1.1 1.2 高层住宅用地 20252.53.0商业、公建用地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二)建设项目核定容积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等于1 0.8 大于1小于等于21 大于21.5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用 地 类 别旧 区新 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25%≥30%对外交通用地(T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市场用地(C26) 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 三类工业用地(M3) ≥30%≥35%仓储用地(W ) 行政办公用地(C1) 文化娱乐用地(C3)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二类、三类居住用地(R2)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35%≥40%一类居住用地(R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附表四)建筑类别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高、中档旅馆车位/客房0.4 0.8 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 0.5 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 4 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3 普通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 4 商业大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8 肉、菜、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8大型体育场馆(馆大于4000座)(场大于车位/100座 5 30 15000座)小型体育场馆(馆小于4000座)(场小于车位/100座 3 30 15000座)影剧院车位/100座 6 40 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 5 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5 游泳区、渡假村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12 1.5 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5 20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75 10 中学车位/100学生0.6 60 小学车位/100学生0.6 20 一类住宅车位/户0.8 2 二类、三类住宅车位/户0.5 3 工业厂房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 70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㈡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 1.00.90.80.90.95(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1—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倍。

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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