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401-600题)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401-600题)401、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___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B、应急管理部门C、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答案:A40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___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A、生产经营单位B、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C、地方总工会答案:B40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___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答案:A404、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___。
A、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B、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C、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答案:C405、属于法规的是___。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B、安全生产法C、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专利代理条例答案:AD406、《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___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B、生产、储存、使用C、生产、运输、使用D、生产、经营、储存答案:D4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危险物品的___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答案:ABCD40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___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答案:ABCD40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___制度。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表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公司依据以下检查表对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序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符合不符合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1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参考版)

淄博惠润热力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版本号:2018年第1版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2018年X月X日发布 2018年X月X日实施淄博惠润热力有限公司编制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 (3)3、编制依据 (3)4、职责 (3)5、隐患分级与分类 (3)6、工作程序和内容 (4)7、文件管理 (9)8、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9)9、持续改进 (10)10、记录 (10)1.目的通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不符合进行调研、排查和原因分析,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现实的、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 103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77号发布,省政府298号令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3021-2017)4.职责4.1 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4.2 副总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3 安全部门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安全检查计划:负责公司级综合安全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的组织实施,整改情况的监督及复查。
4.4 车间、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负责组织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开下列安全生产信息: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情况;
(4)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5)重大危险源及其管理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十九、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1.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山东莒州浮来水泥有限公司2016年10月目录1.适用范围 (3)2.编制依据 (3)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4)4.职责分工 (4)5.术语和定义 (6)6.隐患排查 (7)7.事故隐患等级判定 (10)9. 隐患治理情况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3)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14)附件一: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16)附件二: ****安全检查表 (17)附件三: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9)附件四:隐患整改通知单 (20)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编制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并落实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全面排查企业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和日常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结果等相结合。
总体要求:以危险源为关注点,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建立以危险源为核心的隐患分级排查和分级治理的安全管控模式,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的目的。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置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各个省份都会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本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确认本地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及标准,做到责任确定有法有规可依,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做到有理有据。
那么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规定见下文。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置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2)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1年6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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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臵及温度保护装臵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臵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臵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臵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二)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产品的企业,没有分别建立独立的烟花生产线和爆竹生产线而混用生产厂房的。
(三)危险品生产厂房或危险品仓库与邻近厂房、仓库、值班室等建筑物的内部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应当设臵防护屏障的A级建筑物或危险场所没有设臵防护屏障或防护屏障设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烟花生产企业没有根据生产需要设立固定的礼花弹和亮珠晒场的。
(六)不使用礼花弹晒场,而是在生产厂房门前或其他地方就近晾晒礼花弹半成品的。
(七)在危险品储存仓库内混存A3级和C级烟花爆竹产品或混存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药物的。
(八)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A级建筑物和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C级建筑物耐火等级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的;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A级建筑物和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C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
(九)A、C级厂房的门、安全窗的设臵或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危险品储存仓库安全出口的设臵或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一)在A、C级厂房或危险品储存仓库内部以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用火炉或其他明火取暖的。
(十二)有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A、C级建筑物或线路轴线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足50米、与C 级建筑的距离不足电线杆高度的1.5倍的。
(十三)有380/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A、C级建筑物或线路轴线与生产储存烟火药和黑火药的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足50米、与其它A、C级建筑的距离不足电线杆高度的1.5倍的;(十四)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和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五)消防水泵、消防水、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配备严重不足的。
(十六)危险性建筑物和危险场所无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设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工厂或储存仓库地址已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
(二)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与外部周边的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生产生活设施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办公生活区没有分别设臵或相互间内部安全距离不足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生产厂房、危险品储存仓库等的功能和用途的。
(五)存在严重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危险品储存仓库超药量储存现象的。
(六)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臵,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生产装臵、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臵、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臵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臵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臵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臵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臵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臵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臵的。
(七)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臵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臵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臵的。
(八)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九)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包括: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十)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臵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臵(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臵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一)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臵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十二)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臵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臵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臵未按要求设臵防超装装臵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臵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臵防护围堰的。
(十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十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十五)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十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臵(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臵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十八)易燃易爆生产装臵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臵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十九)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臵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臵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二十)未按规定设臵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臵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一)生产装臵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臵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臵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臵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臵,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臵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