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
建国后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志新案是建国后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之一。
张志新,女,出生于1944年,吉林省吉林市人。
1979年,因在吉林市积极传播民主思想,张志新被以“反革命宣传罪”判处死刑,成为建国后中国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女知识分子。
张志新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被誉为“中国知识分子的独立宣言”。
二、案件经过1979年,张志新在吉林市从事教育工作。
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思想活跃,各种思潮涌动。
张志新深受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开始积极传播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
她通过私下聚会、写信、发表文章等方式,向周围的人宣传民主思想。
然而,张志新的行为引起了当局的注意。
1980年5月10日,张志新因涉嫌“反革命宣传罪”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张志新坚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追求民主、自由,没有反革命的目的。
但当局依然以“反革命宣传罪”对她进行起诉。
1980年10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张志新案。
在法庭上,张志新勇敢地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表达了对民主、自由的渴望。
然而,法庭最终以“反革命宣传罪”判处张志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志新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许多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媒体纷纷对此案表示关注和质疑。
在舆论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月撤销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1981年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张志新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张志新的辩护律师进行了严格审查,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利。
最终,法庭再次以“反革命宣传罪”判处张志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志新案在中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对知识分子的迫害,是对民主、自由的压制。
在舆论的压力下,中国政府于1983年8月对张志新案进行了复查。
经过复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志新案证据不足,撤销了死刑判决,改判张志新有期徒刑15年。
三、案件影响张志新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该案件的主要影响:1. 揭示了建国后中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二)

河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二)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总结交流全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做法,发挥优秀人民法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水平,省法院经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选取22个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予以发布。
本批案例集中展示了全省各地人民法庭在促推诉源治理、就地化解纠纷等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尤其是针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纠纷,通过柔性司法、打造特色调解品牌、多元解纷等创新做法,优先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在源头实质化解。
目录【案例28】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人民法庭:内外联动深度融合“三田留余”解纷争【案例29】尉氏县人民法院门楼任人民法庭:织密为弱势群体维权“四张网”【案例30】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精准分类指导构建诉源治理社会协同新局面【案例31】鲁山县人民法院张良人民法庭:构建“全流程”解纷机制【案例32】滑县人民法院锦和人民法庭:组建专业团队“三力”巧解家务事【案例3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人民法庭:“三诉三发力”推动乡村和谐善治新风尚【案例34】原阳县人民法院桥北人民法庭:能动司法打造服务保障中原农谷“司法矩阵”【案例35】博爱县人民法院许良人民法庭:打造“三三”家事纠纷专业治理模式【案例36】台前县人民法院孙口人民法庭:立审执一体化协同运行赋能矛盾源头治理【案例37】禹州市人民法院郭连人民法庭:“联融治”服务“药都”高质量发展【案例38】临颍县人民法院固厢人民法庭:用温情司法守护万家灯火【案例39】义马市人民法院千秋人民法庭:“四点共圆”柔解家事“千千结”【案例40】夏邑县人民法院孔庄人民法庭:“三手抓”工作法预防化解农村高额彩礼纠纷【案例41】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人民法庭:“三化”联动筑牢基层解纷“桥头堡”【案例42】汝南县人民法院老君庙人民法庭:“四段”调解绘就和谐社会新“枫”景【案例43】新野县人民法院新甸铺人民法庭:法治新“枫”打造“新安无讼”品牌【案例44】淮滨县人民法院马集人民法庭:“三端共治”助力乡村振兴【案例45】济源市人民法院思礼人民法庭:延伸职能开展诉源治理能动履职创建枫桥法庭【案例46】栾川县人民法院潭头人民法庭:瞄准群众需求“风向标”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案例47】郏县人民法院薛店人民法庭:“法庭+N”推动多元解纷显成效【案例48】林州市人民法院姚村人民法庭:“四依四创”合力化解群众家的烦心事【案例49】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蒲山人民法庭:“四滤”工作法实质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28号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人民法庭内外联动深度融合“三田留余”解纷争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人民法庭是集“调立审执访”五位一体的乡村法庭,负责巩义市东部四个乡镇的民事案件。
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01胡某高空抛物案——厦门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案情简介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先后三次分别将塑料儿童护栏、瓷盘与红酒瓶、纸尿裤等物品从其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其中第二次扔出的瓷盘与红酒瓶对恰好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法院审理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针对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某在市级平面媒体和其居住小区公告栏公开赔礼道歉。
专家点评陈小彪,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为精准打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的宣判,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教育引导公众提高守法意识,不能抱着“只要没有砸到人或物,就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思想。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高空抛物行为,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惩罚和预防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02吴某诉叶某、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居住权保障七旬老人住有所居,弘扬孝老爱亲,守护和谐家庭案情简介吴某与叶某系母子关系,叶某父亲生前与吴某共同将讼争房屋赠与叶某,约定赠与条件是叶某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及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
后讼争房屋登记至叶某名下。
叶某父亲去世后,吴某与叶某前妻和叶某之子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屋,但是吴某与叶某前妻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事宜多次发生争执,还多次报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特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领域广,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许多垄断案件直接涉及社会民生。
二是牵涉利益大,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
三是国际性强,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
四是权利种类全,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
五是案件类型多,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
六是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裁判,也有调解,还有司法处罚、违法线索移送等。
有关案例展现了法庭成立五年来在以下五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一是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激励保障科技创新。
法庭五年共审结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2977件,以授权确权案件为牵引,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确有技术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得到授权和维持,保障依法授予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
积极保护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
在“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澄清在适用所谓“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时应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企业原始创新。
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明确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依法保护药物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一直扎根东北黑土地,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改革使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东北三省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作用,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为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加强对下指导,第二巡回法庭对2015年以来本庭及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编写了《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
2020年12月10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新闻通气会,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并发布《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同时通报了15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现将该批15起案例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金某、崔某诉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3.李某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4.沈水湾公司诉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5.绿盾公司诉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6.韩国会社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7.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8.便当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9.恒佳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10.海歌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11.吴某诉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12.鑫蕾公司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13.天阳公司诉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解除探矿权出让协议案14.刘某诉黑龙江省泰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15.南京钛能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一、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山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农机公司及周边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
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一、建设工程纠纷篇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抵付中,双方约定抵顶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从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债务,取决于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酒泉观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该证据从内容上看可以表明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但双方约定的抵顶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从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债务,取决于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
首先,该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有同意抵顶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已经实际发生了抵顶的事实。
其次,四建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出以该商业门市作为已付工程款。
最后,该商业门市仍属观筑公司所有,并未归属于四建公司或由四建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以物抵债的约定未得到履行。
因此,观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无法推翻原审认定的欠款事实。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106号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发包方代表,且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通知单等的资料上,作为发包方代表签字的,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发包方代表具有代理权,其个人签订的关于完工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等应被认定为有效——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通发公司、监理公司与酒钢宏联公司的负责人在2016年7月17日形成的《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及2016年11月24日形成的《竣工验收单》均签字认可,且《竣工验收单》上亦加盖三方公章,说明通发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的完工及竣工验收事实。
对此,通发公司主张周兴国在《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上的签字无效,但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周兴果(国)系发包方代表,施工中的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通知单显示,周兴国在该些文件上均作为通发公司代表人签字,酒钢宏联公司有理由相信周兴国具有代理权,因此通发公司主张周兴国在《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上签字无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通发公司又主张《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仅是对70%工程量的初步验收,但根据2016年11月24日形成的《竣工验收单》、2017年12月5日形成的《建设工程决算书》以及2018年1月3日通发公司作出的《还款计划》,可认定通发公司认可酒钢宏联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约定内容的事实,双方并就案涉工程欠款数额达成合意。
法律以人民为中心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的凸显,其中“执行难”问题尤为突出。
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使得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将“老赖”名单公示于网络平台,以此震慑被执行人,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以这一案例为例,探讨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某市某法院在审理一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具有逃避债务、恶意拖延执行的行为。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申报财产,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某市法院决定创新执行方式,将李某列入“老赖”名单,并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李某的基本信息、涉案情况、未履行判决的原因等。
此举旨在通过舆论压力,促使李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警示其他被执行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例实施过程1. 收集被执行人信息某市法院首先对李某的基本信息、涉案情况、未履行判决的原因等进行调查,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
2. 制作“老赖”名单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某市法院制作了李某的“老赖”名单,包括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涉案案件、未履行判决的原因等。
3. 网络平台公示某市法院将李某的“老赖”名单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扩大公示范围,提高公示效果。
4. 舆论监督与反馈公示期间,法院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李某进行跟踪督促。
5. 执行力度加大在公示期间,李某感受到了舆论压力,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确保其履行判决。
四、案例效果1. 提高执行效率某市法院通过公示“老赖”名单,有效震慑了被执行人,使得李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其他被执行人也意识到法院执行力度加大,不敢再逃避债务。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2•【分类】其他正文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10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显著成效,并发布9个工作创新优秀案例。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滕鹏楚、二级巡视员董桂琼出席发布会,并与立案庭庭长包靖秋一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新闻办主任唐时华主持。
近年来,云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推动“一站式”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涌现出一批具有地区特色、实践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一站式”建设先进经验。
为发挥典型经验示范引领作用,生动讲好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的云南故事,我们经过调研、汇总、选择、提炼,将云南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优秀案例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同时发布。
这次发布的优秀案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导向,体现了云南法院在“一站式”建设工作中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涵盖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推动多元解纷地方立法、“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环境资源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类型化纠纷解决、全方位诉讼服务等“一站式”建设工作,生动展现了云南法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族文化深厚的广阔土壤上,孕育出的独具特色、百花齐放的“一站式”建设成果。
继续巩固和发展好云南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成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久久为功,云南法院将继续抓好经验总结及推广,继续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一探索创新推动全国首个自治州层面的解纷条例出台落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地处中国—东盟两大市场的结合部,中国昆明、越南河内两大城市辐射交汇点。
随着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的特点。
广东省信宜市:“小法庭”融入“大治理”
(一)“小走访”促“大调研”,乡村诉源治理顾大局。 镇隆人民法庭深入践行中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要求, 推行面对面、点对点的“小走访”调研,由党支部书记 (法庭庭长)带队深入当地群众、企业开展走访座谈, 通过实地调研了解真需求、发现真问题,推动政策真落 实、问题真解决。镇隆人民法庭确定每周一、周五为“诉 源治理工作日”,由党支部书记带队进村开展走访调研、 普法送法等活动。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诉源治理 工作情况,列席当地党委、政府会议并积极建言献策, 以调研为切入点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三)“小岗位”助“办大事”,乡村诉源治理出实招。 镇隆人民法庭积极将党建工作与司法服务有机融合,打 造党员服务示范岗,充分发挥法庭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在法庭一楼诉讼服务窗口设 置党员服务示范岗值班点,实行党员轮岗制,有效落实 来访接待、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职责。二是将党员服务示范岗“带到”田间地头、企业园 区、村(居)委会,由“站岗”党员为当地群众现场答疑 解惑、为镇村企业普及合法经营规范、为干部提供法治培 训。三是建立“为民办实事”工作清单,围绕镇隆镇建 设“特色农业小镇”“旅游经济强镇”目标定位,通过 法庭与镇村党建共建制度促进基层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二)创设“3 + N”工作方法,“联动式”合力 化解纠纷。一是创建网格化管理团队。全面推行“3 + N” 管理模式,以法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村居网格员为“3” 位固定成员,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灵 活吸纳镇综治办、司法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 调解员等人民调解“N”力量,创建基层解纷工作“一张网” 治理格局。2022 年以来,镇隆人民法庭统筹推进当地矛 盾纠纷就地化解,诉前成功调解各类纠纷 70 余起。二是 搭建常态化联动平台。定期与网格内其他成员单位召开 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搭建网格合力平台。组建网格联动 微信群,对网格内的风险隐患、矛盾纠纷、村民诉求等 实行“一格受理、全网联动”。针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 故纠纷多发这一现象,镇隆人民法庭会同交警部门、司 法所组建交通事故联合化解微信群,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对已经发生的、有成讼风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预 警处理,探索此类纠纷的诉前联调、诉前鉴定工作模式, 推动纠纷源头高效化解。2022 年以来,镇隆人民法庭共 召开联席会议 6 次,收集并联合各村(社区)网格员化 解各类矛盾纠纷 30 余起,消除风险隐患 100 余项,2023 年 1—5 月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案件数量同比下 降 77.2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
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
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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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同时,也不断
探索创新人民法庭建设的模式。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探
索了“智能庭审”模式,通过引入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实现
了庭审过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另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则在建设“智慧法庭”的过
程中,注重人性化设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舒适的诉讼环境。
该法庭设置了“儿童亲密陪审员室”,为涉案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
空间,让其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参与庭审过程,维护了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此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新媒体宣传,将法庭的判决过
程进行直播和解说,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公正和依法审判的重要性。
这些典型案例表明,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人民法庭建设也
在不断推陈出新。
法院通过引入先进技术、人性化设计以及多元宣传
等措施,提高了审判质效和当事人的满意度,为打造更加公正、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