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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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京商办字[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商办字[2007]16号)各区县商务局、商业服务业重点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制定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安办发〔2007〕29号)精神,市商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商务局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宣贯和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务局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商务局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北京市商务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工作的形势和重要性,切实践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安委会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排查、落实整改。

努力把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推动“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深入人心,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普及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使隐患排查工作具备广泛性和深入性;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落实,使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暴露、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迎接2008年奥运会做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质监标发[2011]33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334号)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药监分局、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令第13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及《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京质监标发[2008]431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前,应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核。

经复核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作为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时的申报材料。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DB11/T1000)系列地方标准及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通用内容的编写》(DB11/T 1000.1)中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申报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复核程序执行。

四、企业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应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产品标准,按照《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所属区县质监局、分局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5]17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稽查大队: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文件要求,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执行,在今年年度前将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摸清,并完成将小作坊基本信息录入市局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

联系人:何建涛电话:84611177-5601,84623242E-mail:hjt@bjtsb.gov.c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生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京药监办[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06〕2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坚决贯彻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提高首都药品监管水平,进一步巩固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成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公众使用“三品一械”安全有效,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坚决贯彻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提高首都药品监管水平,进一步巩固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称“三品一械”)市场的监管成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公众使用“三品一械”安全有效,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体现一流的监管水平,依法全面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第1章引言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检测标准与方法 (4)第2章材料与制造工艺检测 (4)2.1 材料分析 (4)2.1.1 金属材料分析 (4)2.1.2 非金属材料分析 (4)2.2 制造工艺评估 (5)2.2.1 金属制造工艺 (5)2.2.2 非金属制造工艺 (5)2.3 在用材料与工艺改进建议 (5)2.3.1 金属材料改进建议 (5)2.3.2 非金属材料改进建议 (6)2.3.3 综合改进建议 (6)第3章整车功能检测 (6)3.1 动力功能检测 (6)3.1.1 发动机功能检测 (6)3.1.2 变速器功能检测 (6)3.2 经济功能检测 (6)3.2.1 燃油经济性检测 (7)3.2.2 二氧化碳排放量检测 (7)3.3 安全功能检测 (7)3.3.1 制动功能检测 (7)3.3.2 车身结构安全功能检测 (7)3.3.3 操控稳定性检测 (7)第四章车身结构与强度检测 (8)4.1 车身结构分析 (8)4.1.1 结构设计分析 (8)4.1.2 材料分析 (8)4.2 车身强度评估 (8)4.2.1 静态强度评估 (8)4.2.2 动态强度评估 (8)4.3 检测结果与改进建议 (8)4.3.1 检测结果 (8)4.3.2 改进建议 (8)第五章悬挂与转向系统检测 (9)5.1 悬挂系统检测 (9)5.1.1 悬挂系统概述 (9)5.1.2 悬挂系统检测方法 (9)5.1.3 悬挂系统检测结果 (9)5.2 转向系统检测 (9)5.2.2 转向系统检测方法 (9)5.2.3 转向系统检测结果 (10)5.3 系统功能评估与优化 (10)5.3.1 系统功能评估 (10)5.3.2 系统优化措施 (10)5.3.3 优化效果验证 (10)第6章制动与轮胎功能检测 (10)6.1 制动功能检测 (10)6.1.1 检测方法 (10)6.1.2 检测结果 (10)6.2 轮胎功能检测 (10)6.2.1 检测内容 (11)6.2.2 检测结果 (11)6.3 制动与轮胎匹配分析 (11)6.3.1 制动与轮胎匹配关系 (11)6.3.2 匹配分析 (11)6.3.3 优化建议 (11)第7章电子与电气系统检测 (11)7.1 电子控制系统检测 (11)7.1.1 检测目的 (11)7.1.2 检测内容 (11)7.1.3 检测方法 (12)7.2 电气系统检测 (12)7.2.1 检测目的 (12)7.2.2 检测内容 (12)7.2.3 检测方法 (12)7.3 系统故障分析与预防 (12)7.3.1 故障分析 (12)7.3.2 预防措施 (12)第8章环境适应性检测 (13)8.1 高温适应性检测 (13)8.1.1 检测目的 (13)8.1.2 检测方法 (13)8.1.3 检测项目 (13)8.1.4 检测结果 (13)8.2 低温适应性检测 (13)8.2.1 检测目的 (13)8.2.2 检测方法 (13)8.2.3 检测项目 (13)8.2.4 检测结果 (14)8.3 恶劣环境适应性评估 (14)8.3.1 评估目的 (14)8.3.2 评估方法 (14)8.3.4 评估结果 (14)第9章噪音与振动检测 (14)9.1 噪音检测 (14)9.1.1 检测方法 (14)9.1.2 检测设备 (14)9.1.3 检测结果 (14)9.2 振动检测 (15)9.2.1 检测方法 (15)9.2.2 检测设备 (15)9.2.3 检测结果 (15)9.3 噪音与振动控制策略 (15)9.3.1 噪音控制策略 (15)9.3.2 振动控制策略 (15)9.3.3 综合控制策略 (15)第10章检测结论与建议 (15)10.1 整体检测结果分析 (15)10.2 优势与不足 (16)10.2.1 优势 (16)10.2.2 不足 (16)10.3 改进措施与建议 (16)10.3.1 提高研发投入,强化技术创新,特别是在新能源、智能化等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7年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7年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7年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质监质管发[2007]38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7.09.17【实施日期】200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7年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京质监质管发〔2007〕381号)各中央在京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人事局决定开展2007年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表彰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京质监质管发〔2007〕340号),现就此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立的目的及评价原则和程序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本市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项,是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奖励项目。

目的是将国际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本市的实际相结合,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促进北京市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鼓励企业追求卓越的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一项重要措施。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收费,好中择优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总的运作方式是政府推进、组织、引导和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作用;组成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登报公示征求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最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授奖表彰。

二、申报的时间中央在京企业在北京的经济建设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许多企业也有突出成绩,为此,现将中央在京企业申报北京质量管理先进奖申报时间延长至2007年10月15日。

三、申报的条件及要求凡符合《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对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撰写自我评价报告,按填报要求填写《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文件一份,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自我评价报告、申请表、组织简介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市监检测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

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DB11T744-2010等7项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DB11T744-2010等7项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DB11/T744-2010等7项地方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2010年标字第13号[总第9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13号(总第98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7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13号地方标准题录【标准号】DB11/T 744—2010【标准名称】“一日游”服务质量要求【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9—25【实施日期】2011—01—0l【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发展研究院、北京市清水木岩旅游咨询中心【归口单位】北京市旅游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经营“北京市一日游”业务的基本要求、信息服务、咨询和销售、交通、导游、餐饮、购物、安全、投诉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接待“一日游”游客的旅行社(包括各地旅行社在北京设立的分社)。

【标准号】DB11/T 745—2010【标准名称】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9—25【实施日期】2010—10—0l【起草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供热协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的测量仪器技术要求、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数据处理及测量记录与报告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温度测量器具在集中供暖住宅室内进行的空气温度测量(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室温测量和日常室温监测)。

【标准号】DB11/T 746—2010【标准名称】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9—25【实施日期】2011—01—01【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园风景区处、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归口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技术环节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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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
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05.28
•【字号】京质监产发[2013]172号
•【施行日期】2013.05.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3〕172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质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8日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企)开展专项检查,促进车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遵守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家用汽车产
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实施准备,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服务民生保障,服务首都经济发展。

二、检查范围
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本市M类(载客)汽车、N类(载货)汽车和O类(挂车)车辆整车生产企业及运输类车辆民用改装企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各区县局应组织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自查:
1.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是执行《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一致性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2.原材料、零部件采购、使用情况,生产过程控制及出厂检验等环节质量控制情况,填写《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明细表》(附件2),供质监部门实地检查时核对零部件使用情况。

3.售后服务体系相关情况,用户对车辆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解决机制及近两年来处理投诉的情况、《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实施准备情况。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执行情况。

召回工作的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

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情况,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产品缺陷调查、处理及召回等情况。

各车企应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当地区县质监部门。

(二)开展实地检查。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各区县局在专家配合下对辖区内车
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应填写《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3),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车企履行法定产品质量义务的情况。

企业及产品资质、管理体系运转情况;零部件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及强制性认证制度落实等情况。

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维修信息的记录档案,并按要求备案;是否建立了收集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产品缺陷及召回的管理制度;是否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并依法报告、处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召回等情况。

(三)开展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

依据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对本市企业生产的乘用车(9座以下)开展车内空气质量监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此次监测的检验工作,重点抽取企业主营车型以及曾发生投诉的车型。

抽样时应向车企索取控制车内空气质量的措施、方法等文件资料。

具体抽样方法、检验项目详见《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附件4)。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专项检查中发现车企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相关区县局应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应汇总有关情况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局。

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反馈受检企业,促进本市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有关安排
(一)6月1日之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召开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6月1日至20日,车企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交当地区县质监局。

6
月21日前,各区县局将企业生产状态及自查情况报告市局。

(三)6月24日至7月23日,市局根据车企自查情况,确定检查范围,组织相关区县局在专家配合下,对本市车企开展实地检查。

各区县局应于7月26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市局。

(四)6月24日至7月31日,开展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各车企应按照检查人员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检验车辆送至指定检测地点。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各项产品质量义务,认真做好自查并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监测工作。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在专家配合下,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更新完善生产企业数据库信息。

专项检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三)北京汽车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本市行业规范发展。

(四)相关认证机构要对存在问题的车企加强跟踪检查工作。

(五)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严格依据监测方案进行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分析监测结果。

(六)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对每家车企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和小结,对专项检查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要做好协调、组织专家等相关保障工作。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1(调查表)
2.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2(明细表)
3.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4.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
5.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附件1
填表说明:在对应的格内“√”,具体情况填写《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明细表》。

附件2
注:1、车企若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零部件,请分别填写;
2、零部件随总成采购的,应填写总成生产企业信息。

附件3
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注: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使用《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附件4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
一、检测单位
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刘良合电话:
57521019
二、抽样要求
(一)原则上,每家企业随机抽取1种车型,重点抽取企业主营车型以及曾发生投诉的车型,最多不超过2种。

(二)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抽样情况(车辆发动机号、VIN码等信息)应在《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记录。

(三)每种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1台。

特殊情况下,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四)车企应提供本企业控制车内空气质量的措施与方法文件。

(五)样品需要受检单位协助运送至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监测依据及项目
依据标准: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检测项目: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共8项。

四、判定原则
各检验项目仅作单项符合性判定。

五、监测结果告知与样车退还
检测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通知受检企业取回样车,并将监测结果告知受检企业。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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