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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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管理实施细则

井下防灭火管理实施细则

井下防灭火治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各矿都要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灭火治理指挥领导机构,即:防灭火领导小组。

防灭火领导小组应由生产矿长、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地测部门、安监科、通风区、防灭火队、抢救队、调度室、以及在防灭火有阅历的老工人组成。

防灭火领导机构要定期开会,争论有关防灭火工作。

2、防灭火机构的任务(1)确定矿井防灭组织机构的编制,指挥人员的职责范围。

(2)编制矿井防灭火救灾规划与年度打算,以及打算的实施。

(3)审核、监视矿井防灭火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与维护,以及防灭火器具、设备装臵的配备,并定期检查完好状况。

(4)审核易燃煤层的开采设计和组织编制防灭火技措,并监视实施。

(5)组织指挥矿井救灾行动。

(6)常常〔定期〕组织防灭火机构的全体成员以及有关方面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演习。

(7)组织矿井地测部门编制防灭火所需要的全部图纸与资料;机电部门编制和实施机电设备的防灭火技措与筹备防灭火需要的全部机电设备和器具;组织矿井后勤部门供给矿井防灭火所需要的全部工具和器材。

(8)负责呈报防灭火救灾的结果,以及总结检查本矿年度防灭火状态和下年度应着重解决的事项。

3、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消灭明火或红碳〔某种生产过程中,如焊接工作等,发生的明火者除外〕;(2)消灭灼热的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质,温度超过70℃者;(3)矿井某区域内消灭火焰,或从风流中连续〔每4 小时〕取样分析CO浓度到达或超过0.01%,而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者〔包括24小时〕;(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正常进展〔包括井口四周发生时所生产的烟雾进入井下〕。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6)井下发生自然发火不直接灭火法扑灭而加以封闭的地区〔包括外因火灾〕。

称为火区。

以上状况消灭其中一项即为矿井火灾4、矿井应配备专职火灾检测人员1-2 名,和气体分析化验室,定期取样觉察化验。

做到早期觉察,准时预防和处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2.04.08
•【文号】矿安〔2022〕69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

矿安〔2022〕6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进行了修订,并同步更新到“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

现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0年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煤安监监察〔2020〕44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4月8日。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88)煤安字第237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024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二篇)

2024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二篇)

2024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为确保矿井安全,以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一、矿井需制订周密的井上、下防火措施。

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区域的防火措施及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防火法规。

二、矿井应配备地面消防水池及井下消防管路,并可考虑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的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装在进风巷,各硐室进风口10米范围内应设置三通阀门。

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与维护。

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应明确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种类及数量,并确保其充足。

四、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五、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及穿着化纤衣物下井。

井下禁止吸烟、使用灯泡取暖或电炉。

禁止使用汽油、煤油,井下所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后不得随意丢弃。

六、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及瓦斯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向矿调度室报告,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进行处理。

七、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区域的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指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

八、封闭火区进行灭火时,应尽可能缩小封闭范围,并制订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九、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详细记录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每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合理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十一、加强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准确记录相关数据。

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

井下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设备设施的破坏,而且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

近年来,各主要产煤地区及煤矿企业在防灭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全国来看,煤矿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防灭火工作,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数量,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防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查明灾害情况、确定防范重点,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治理资金,改进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水平。

二、及时鉴定矿井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三、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四、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或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新投产矿井,必须设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结合实际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保证防灭火系统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是一种特殊的矿产,其固定的火灾危害使它们成为矿山火灾发生的主要危害,从而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失。

因此,煤矿工作者和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煤矿防灭火细则》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实行及时防灭火策略。

煤矿应该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如安装防火门、灭火系统、灭火器和防火墙等,以防止火灾的发生,也就是说,及时防灭火代替消灭火。

二、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灭火素质。

煤矿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防灭火的知识和技能,认真学习相关规定,重视安全,增强安全意识,让防灭火知识落实到实践中去。

三、加强火灾监测。

通过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及相关火灾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煤矿内部的温度、热度、火焰等信息,随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四、定期进行煤矿防火检查。

煤矿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煤矿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仪器设备、警报系统、防火门等,确保每一个防火设施都能正常运行,确保煤矿的安全。

五、强化煤矿防火安全管理。

煤矿当局应定期开展火灾教育和灭火训练,加强防灭火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严格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落实防灭火细则,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

《煤矿防灭火细则》的贯彻执行,对于预防煤矿火灾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煤矿的生产维护者应认真贯彻落实,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只有实行煤矿防灭火细则,确保煤矿安全,才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才能有效防止灾难发生,减少损失。

煤矿工作者和经营者需要明白,防灭火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技能,而是一种行为习惯的形成。

必须培养并坚持良好的防灭火习惯,建立积极有效的防火预防体系,以期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保护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____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保护矿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矿井的防灭火工作,包括井下和井上所有防灭火措施。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预防、检测、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营。

第四条矿井防灭火工作要注重技术创新、设备升级、人员培训,并加强与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提高矿井防灭火水平。

第五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矿井防灭火预防措施第六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防灭火预防管理体系,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灭火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矿井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减少火灾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第八条矿井应配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水枪等,设立灭火器材存放点,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九条在矿井井口、井下工作面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设置火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整理,严禁在矿井内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矿井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矿井防灭火检测措施第十一条矿井应配备先进的火灾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内各个区域的火灾风险,确保火灾隐患能及早发现。

第十二条矿井应配置可靠的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及时排除矿井内的有害气体,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温度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内各个区域的温度变化,及时发现并消除过热隐患。

第十四条矿井应配备可靠的烟雾探测装置,精确检测矿井内烟雾的浓度和扩散情况,迅速判断火灾发生的位置和程度。

第四章矿井防灭火报警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设置完善的报警装置,确保报警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包括矿井内和矿井上的报警设备,如声光报警器、电话报警等。

2022-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实务煤矿安全》预测试题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实务煤矿安全》预测试题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实务煤矿安全》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排土场是露天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堆积物基底不稳引起的滑坡占排土场滑坡的40%,造成沿基底接触面滑坡的原因是()。

A.基底为软弱面,其力学性质低于排土场物料的力学性质B.基底为坚硬面,其力学性质大于排土场物料的力学性质C.排土场与基底接触面之间的坡度较大D.基底坡度小于物料的内摩擦角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排土场与基底接触面的滑坡。

当山坡形排土场的基底倾角较陡,排土场与基底接触面之间的抗剪强度小于排土场的物料本身的抗剪强度时,易产生沿基底接触面的滑坡。

故选C 2.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时,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的,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应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大于( )。

A.1.5mB.2.0mC.2.5mD.3.0m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3.2018年9月6日夜班,B煤矿当班工人发现巷道局部有挂汗等透水现象,班长甲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但当班调度员乙接到报告后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只是安装水泵进行排水,最终导致采煤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

事故当班井下共有90人,有69人安全升井,21人死亡。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来煤工作面自开切眼向前推进35m后,老顶来压,顶板垮落,与上部采空区积水导通,涌入采煤工作面和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工作面有透水现象时,未及时分析和采取措施,急于组织生产,重生产、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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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矿安﹝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矿安﹝2021﹞15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灭火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第2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10月12日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条煤矿闭坑时应当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井下火灾。

第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治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煤矿火灾防治能力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内因火灾第十二条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者其他易燃物质自身氧化蓄热,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所有开采煤层应当通过统计法、类比法或者实验测定等方法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可划分为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至少测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

当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1个采区生产。

第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八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底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

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

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

与封闭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第二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巷道与采空区之间的漏风。

第二十四条矿井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浅埋深煤层回采后与地面有漏风时,应当优化通风系统,降低矿井通风阻力,充填封堵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面裂隙,尽量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第二十五条可能沟通火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开采。

第二十六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十七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封闭。

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容易自燃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

第二十八条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定期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曾发生自燃火灾或者自然发火征兆的矿井,应当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加强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评估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评估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节外因火灾第三十条外因火灾是由外部火源(如明火点、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引起的火灾。

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新建井筒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三十四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当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三)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应当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三十六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三十七条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采区变电所等主要硐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三)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

第三十八条井下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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