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七、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也越来越大。
未来,仲裁制度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国际化和数字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唐山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
![唐山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aa15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e4.png)
唐山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唐山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2006年3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5〕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3人以上并且争议的事项相同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自行协商;(二)申请调解;(三)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的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调解第五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在单位内部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由主管部门进行二次调解,并作出调解结论。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调解人事争议,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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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

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劳动纠纷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劳动保护纠纷等。
第三条集体劳动仲裁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公平公正处理,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是集体劳动仲裁的主体,承担组织仲裁、调解、裁决职责。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资格,能够独立行使代表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实施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每年定期组织劳资关系培训,提高仲裁员和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第二章仲裁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及材料。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
第十三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主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及时了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诉求,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调取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仲裁程序流程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当事人不能前来的,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参与。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证据,并有权质证对方证据。
第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仲裁调解与执行第二十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中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消除矛盾,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调解纠纷,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送达仲裁委员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第一条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
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有组委会由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五或七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
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

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唐山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一家专业性仲裁机构,其仲裁规则是在国内外仲裁实践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以下是对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一、适用范围:唐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适用于以下几类争议的解决:1. 国内外合同纠纷;2. 国内外投资合同纠纷;3. 国内外各类经济纠纷;4. 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5. 其他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民事、商事纠纷。
二、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申请人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其中应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其它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和依据,以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 仲裁费用: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仲裁费用,所缴纳的费用应根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而对于申请人无力支付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免除或减少仲裁费用。
3. 仲裁庭的组成:申请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指定适当的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争议双方的意见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确定。
4. 程序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书面审理和听证会两个阶段。
在书面审理阶段,双方可递交书面证据和陈述意见;在听证会阶段,双方可以出庭陈述意见,提出新的证据。
仲裁庭还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陈述意见。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基于法律、事实和合同等准则作出裁决。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注明是由哪些仲裁庭成员作出的。
裁决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中国以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被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密性原则:根据唐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所有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都应保持保密。
仲裁庭成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都有义务保持案件的保密性。
四、仲裁费用的缴纳: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人需按照仲裁费用的要求进行缴纳。
未及时缴纳仲裁费用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并要求其按时缴纳。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也是广泛使用的标准规则之一。
本文将介绍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程序和特色。
一、基本内容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包括总则、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仲裁裁决的形式和效力、费用、期限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该规则的总体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包括涉及合同、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该规则还适用于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外国当事人和外国仲裁员。
三、程序1. 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应包括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有关证据。
仲裁协议应包括有关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应包括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要求的仲裁结果。
有关证据应包括证明争议的文件和证人证言等。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15天内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
答辩意见应包括对仲裁请求的回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任命。
仲裁庭应在仲裁申请提交后30天内组成。
仲裁庭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程序,包括听证、调解等。
4.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做出。
仲裁裁决应包括对争议的解决、赔偿等具体内容。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特色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特色在于其程序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调整,从而使仲裁程序更加适合当事人的需要。
此外,该规则还强调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助于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
总之,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是一份重要的仲裁规则,其高效灵活的程序和强调公正公正的精神,有助于促进商事争议的解决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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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
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为了规范仲裁程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参考内容,并且没有包含任何链接,以满足您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唐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目的是为实现公正、迅速、经济和有效的解决当事人间争议。
本规则适用于仲裁程序中的所有事项,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1. 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和主任组成。
仲裁员是具有仲裁资格和经验的专家,主任是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
2. 主任负责仲裁案件的指派和管理,仲裁员负责裁决案件。
仲裁员听证会由主任主持。
第三条通知和提交
1. 仲裁程序的开始以当事人接收通知为准。
通知可通过传真、快递或邮件发送。
2. 外国当事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提交仲裁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四条自动停止程序中的时效期
仲裁程序开始后,诉讼时效期自动停止,直到仲裁裁决作出或程序终止。
第五条应答和反请求
1. 被申请方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的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和
相关证据。
如需要,可以要求延长期限。
2. 被申请方可以提出反请求,并在答辩中陈述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六条证据的提交和听证会
1. 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仲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或更正证据。
2. 听证会是非公开的,仲裁员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双方都有权出席并提供证据。
在不影响程序效率和公正的前提下,仲裁员应尽量采用书面程序。
第三章裁决的作出和执行
第七条裁决的作出和组织
1. 仲裁裁决应在仲裁期限届满前作出。
仲裁期限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或由仲裁员根据情况确定。
2. 裁决应由仲裁员签署,载明裁决理由和结果。
裁决书应同时送达双方。
第八条裁决的效力和履行
1.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2. 被申请方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
如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补充规定
1. 若本规则未覆盖具体事宜,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律和适用的特定仲裁程序规定作出决策。
2. 当事人可以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修改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条语言和文本的适用
本规则适用中文和英文版本,如有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以上是关于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一份参考内容。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公正、迅速和高效的仲裁程序,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效解决争议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