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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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8【实施日期】1994.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的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和集镇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和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具体范围,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集镇为重点,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逐步建设的方针;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整洁的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并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地及庭院⽤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励农村村民建设⼆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和集约利⽤⼟地,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的,不得占⽤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地使⽤权。

禁⽌⾮法占⽤⼟地建设住宅。

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式⾮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 (镇)⼟地管理机构、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民政府审批。

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使⽤宅基地: (⼀)年龄未满⼗⼋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号:九届省人大第69号(修正)公告日期: 2002-03-30 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和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冀建村[2006]42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冀建村〔2006〕425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
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1.15
•【字号】冀自然资字〔2019〕96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19〕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任少飞,*************/2124(传真)
附件:冀自然资字[2019]96号附件-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5日。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8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9.14【实施日期】200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六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二000年九月十四日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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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的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和集镇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和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具体范围,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集镇为重点,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逐步建设的方针;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整洁的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及实施工作。

(三)负责村庄和集镇的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及选址、定点工作。

(四)组织村庄和集镇的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五)负责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七)查处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

(三)负责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查处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和集镇的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并与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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