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联通4G手机定制测试规范V 2.1汇总

中国联通4G手机定制测试规范V 2.1汇总

QB/CU 中国联通公司企业标准QB/CU X1X2X3-ABC(DEFG)中国联通4G手机定制测试规范 V2.1Customiz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hina Unicom 4G Mobile Phone(V2.1)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缩略语和术语 (1)3.1 缩略语 (1)3.2 术语和定义 (2)4 测试环境 (2)4.1 网络设备要求 (2)4.2 被测设备要求 (2)5 功能测试 (3)5.1 无线功能测试 (3)5.1.1 频段及模式 (3)5.1.2 终端数据速率测试 (3)5.1.3 语音回退测试 (3)5.1.4 VoLTE功能测试(可选) (4)5.2 APN设置测试 (4)5.3 手机UI和开关机动画测试 (5)5.3.1 网络标识及数据业务连接标识显示测试-单卡LTE终端 (5)5.3.2 网络标识显示及数据业务连接标识测试-双卡LTE终端(卡槽位置与网络制式固定对应方式) (6)5.3.3 网络标识显示及数据业务连接标识测试-双卡LTE终端(卡槽位置和网络制式灵活对应方式) (8)5.3.4 数据服务开关测试 (10)5.3.5 开机动画测试 (10)5.3.6 关机动画测试(如智能操作系统不支持,可不做要求) (11)5.3.7 定制菜单图标 (11)5.3.8 3G高清语音标识显示 (12)5.4 对智能卡的支持 (12)5.4.1 联通SIM卡 (13)5.4.2 联通USIM卡 (13)5.5 终端安全等级 (14)5.6 终端NFC能力 (14)5.7 终端3G高清语音功能测试 (14)5.7.1 通话双方终端均支持AMR-WB,且均在支持AMR-WB的WCDMA网络进行语音业务 (14)5.7.2 通话双方仅一方终端均支持AMR-WB,且均在支持AMR-WB的WCDMA网络进行语音业务. 155.7.3 AMR-WB语音通话中,当一方或双方移动到不支持AMR-WB的网络 (15)5.7.4 通话双方终端均支持AMR-WB,但通话一方或双方在仅支持AMR-NB的WCDMA网络进行语音业务 (16)5.8 终端3G高清语音性能测试 (16)5.8.1 声学性能测试 (16)5.8.1.1 发送灵敏度/频率特性 (16)5.8.1.2 接收灵敏度/频率特性 (16)5.8.1.3 发送响度评定值 (16)5.8.1.4 接收响度评定值 (16)5.8.1.5 空闲信道噪声 (16)5.8.1.6 侧音特性 (16)5.8.1.7 声学回声控制 (17)5.8.1.8 发送失真 (17)5.8.1.9 接收失真 (17)5.8.2 电学性能测试 (17)5.8.2.1 AMR-WB码率测试 (17)5.8.2.2 语音数据业务并行,AMR-WB码率测试 (18)5.8.2.3 AMR-WB码率测试,有fading (19)5.8.2.4 AMR-WB码率重新配置测试 (21)修订记录 (22)前言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中国联通4G业务规划和市场要求,参考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以及国内外运营商实施方案,为中国联通4G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定制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一)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银行卡受理终端生产与登记管理。

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

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厂商)向管理平台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及序列号密钥、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

对于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登记信息,或存在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形的合作生产厂商,清算机构应当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管理平台、评估管理合作生产厂商。

手机预装软件是什么

手机预装软件是什么

手机预装软件是什么第一篇范文:Android手机预装软件Android手机预装软件Tip:存储器分为随机存储器(RAM)和只读存储器(ROM)两种。

手机ROM相当于PC上的硬盘,用于存储手机操作系统和软件,也叫FLASHROM,决定手机存储空间的大小。

手机RAM相当于PC的内存,其大小决定手机的运行速度。

要把大象装冰箱里总共分三步,而Android系统中把软件安装到SD卡上,比这还简单,两步就够了:一、存储卡分区1.FAT32分区。

找到代表SD卡的磁盘分区,点击右键,选择“删除”命令,删除已有分区。

当成为“未分配”分区时,点击右键,选择“创建分区”,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文件系统选择:FAT32,创建为“主分区”,设置好分区大小1.35GB,点击确定按钮。

2.E某t3分区。

在剩余的494MB分区上,点击右键,选择“创建分区”,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文件系统选择:E某t3,创建为“主分区”,设置好分区大小494MB,点击确定按钮。

3.确认分区。

上述分区设定完成后,软件只是记录了分区操作,并没有真正在SD卡上进行分区。

点击软件工具栏中的“提交”按钮,确认执行分区操作,提示“操作成功完成”说明分区成功了。

二、将软件移动到SD卡存储卡分区完成后我们只需要把系统默认的软件安装目录/data/app转移到SD卡的E某t3分区上,然后通过ln命令建立软链接,使系统自动把软件安装到SD卡上,达到节省手机内存空间的目的。

将存储卡装回手机,重新启动,使系统识别到E某t3分区。

在手机上运行超级终端,依次输入以下命令来验证系统是否识别了E某t3分区:u(会提示高级权限授权,选择“总是同意”)buybo某df–h如果显示的列表中有/dev/block/mmcblk0p2的信息说明系统已成功识别了E某t3分区。

然后依次输入以下命令将/data/app目录转移到SD卡的E某t3分区:cp–a/data/app/ytem/d/(将/data/app目录复制到/ytem/d/下)rm–r/data/app(删除/data/app目录)ln–/ytem/d/app/data/app(建立软链接)Reboot(重启手机)重启之后,手机上安装的所有软件就全部转移到了SD卡上,看看你的手机可用空间是不是增大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鄂政办函〔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2018年底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省、市、县三级联通,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荆门等试点地方延伸到乡、村,力争2019年上半年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推动更多的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断提高全程网办率和一次办好率,更大程度利企便民,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一)省直部门主要任务。

1、对已录入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事项要素开展合规性审查,修改完善各事项对应的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提升录入事项标准质量。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标准化院,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2、按照《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动态调整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省标准化院,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推动各部门自建业务办理平台与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深度对接联通,统一至湖北政务服务网,逐步关停部门网上办事窗口,实时、全量推送办件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48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四季度及全年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行业稳步发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截至2016年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2亿户;“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固定宽带接入用户达到2.97亿户,其中8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91.0%;移动宽带用户达到9.4亿户,占比达71.2%,其中4G用户维持高速增长,1-12月净增3.4亿户,总数达到7.7亿户。

(二)网络安全畅通,服务水平保持稳定。

2016年,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积极应对地震、暴雨、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全力做好G20杭州峰会等重大活动应急通信保障,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1.4万人次、保障车辆21.3万次、应急设备22万台次,发送各类应急短信18.6亿条,确保了应急指挥畅通和公众通信平稳运行。

(三)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应用取得成效。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促进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推动制造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2016年,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累计达93.6亿吉比特,同比增长123.7%;固定互联网使用量保持较快增长,固定宽带接入时长57.5万亿分钟;智能手机出货量持续增长,达到5.22亿部,同比增长14%;物联网终端用户达到9561.8万户,同比增长20.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工信厅通信函[2017]351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1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建设广覆盖、大连接、低功耗移动物联网(NB-IoT)基础设施、发展基于NB-IoT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推进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发展。

为进一步夯实物联网应用基础设施,推进NB-IoT网络部署和拓展行业应用,加快NB-IoT的创新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NB-IoT标准与技术研究,打造完整产业体系(一)引领国际标准研究,加快NB-IoT标准在国内落地。

加强NB-IoT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加快国际和国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在已完成的NB-IoT 3GPP国际标准基础上,结合国内NB-IoT网络部署规划、应用策略和行业需求,加快完成国内NB-IoT设备、模组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标准制定。

加强NB-IoT增强和演进技术研究,与5G海量物联网技术有序衔接,保障NB-IoT持续演进。

(二)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增强NB-IoT服务能力。

针对不同垂直行业应用需求,对定位功能、移动性管理、节电、安全机制以及在不同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下的传输性能优化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保障NB-IoT系统能够在不同环境下为不同业务提供可靠服务。

加快eSIM/软SIM在NB-IoT网络中的应用方案研究。

(三)促进产业全面发展,健全NB-IoT完整产业链。

相关企业在NB-IoT专用芯片、模组、网络设备、物联应用产品和服务平台等方面要加快产品研发,加强各环节协同创新,突破模组等薄弱环节,构建贯穿NB-IoT产品各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产品和应用系统。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标准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标准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标准TAF-WG4-AS0050-V1.0.0:2019移动智能终端与应用软件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指南第2部分:个人信息分类分级Mobile Intelligent Terminal and 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Protection Implementation GuidePart 2: Personal Information Classification2019-12-26发布2019-12-26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移动智能终端与应用软件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指南第2部分:个人信息分类分级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个人信息分类 (1)4.1 分类原则 (1)4.2 类目划分 (1)5 个人信息保护分级 (4)5.1 分级原则 (4)5.2 等级定义 (4)5.3 建议等级 (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7)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科、王艳红、王宇晓、杜云、宁华、李腾、姚一楠、衣强、江小威引言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移动智能终端及应用软件与用户的工作和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滥采和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也随之出现,给用户的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

本标准作为移动智能终端及应用软件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指南的第2部分,旨在提出用户个人信息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并基于不同类的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划分不同的保护等级,以期为移动智能终端及应用软件厂商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供指导。

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拟对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下称“移动智能终端”)加强进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产品介绍材料中对操作系统、预置应用软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进行说明。

三、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含有恶意代码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拟对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下称“移动智能终端”)加强进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产品介绍材料中对操作系统、预置应用软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进行说明。

三、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含有恶意代码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本文由上海注册公司网/整理
版权所有者:国家工信部部网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