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平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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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管理中的物料平衡计算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GMP规范附则中,对于物料平衡是如此定义的: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单从字面上理解,该定义简单、准确无歧义,但具体进行物料衡算时,对于理论产量(或用量)、实际产量(或用量)却有不同的理解和计算方法,举实例说明如下:

生产某种直接入药的单一组分的中药胶囊剂,规格为每粒装0.5g,领取中药净粉A公斤,生产结束后退回剩余净药粉B公斤,清理出未被填充的药粉(地面撒落、计量盘中的余料等)C公斤,产出胶囊D万粒,计算药粉的物料平衡。

若按产品的实际产量和理论产量之间的比较来进行物料衡算,则实际产量为D万粒,此乃不争事实。而对于理论产量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理论产量应=(A-B-C)/5万粒;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论产量应=(A-B)/5万粒。观点一认为:因为药粉C未进入胶囊填充过程,便不能带入理论产量的计算中,应予扣除。观点二认为,药粉C虽未进入胶囊填充过程,但事实上仍属于消耗,因为首先我们不能把它按本批物料直接退回,其次即便经过重新处理,并检验合格准予使用,按批的概念和划分原则,它亦不再是本批物料,所以对于本批物料而言它已被使用,理论上就应该有产出,所以不应扣除。同时因为按GMP规范要求,现在的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尘工序均配有吸尘、捕尘装置,有部分药粉经过这些设备被吸走了而无法收集,因此

未进入胶囊填充的药粉何止C公斤,将其扣除有什么意义?所以计算理论产量时应不予扣除。根据GMP规范中物料平衡的定义中“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这一规定,将C纳入正常偏差即可。

计算药粉的物料衡算还可以按实际用量和理论用量的比较进行评价,同样理论用量为5D公斤为不争事实,而实际用量也分别被认为是(A-B-C)公斤(观点1)和(A-B)公斤(观点2)。

笔者认为观点二为正确观点,即在计算物料平衡时不应当扣除C。除了上文中所阐述的理由外,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假如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例如因填充杆偏心,造成囊壳破碎,药粉大量外漏),致使C已大大超过可允许的正常偏差,并已影响到产品质量时,此时若再扣除C,则永远有如下等式:(A-B-C)≈5D,物料衡算几乎永远都在接近100%的正常范围内,事实上生产过程已发生了异常,却被书面上所反映的“正常”掩盖住了,根本无法及时反映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隐患信息。

在实践中,因为观点难统一,又嫌计算麻烦,便出现以公式(B+C+5D)/A计算物料平衡的现象,即以物料的去向与物料的来源进行比较,仅仅因为该公式直观,易计算,且几乎永远不会超过允许的正常偏差,笔者发现目前这种计算方法越来越占据市场,这其实已偏离了物料衡算的本意,理论上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通过讨论我们认识到,作为企业生产质量的管理者,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业务水平,保证生产出质量可靠,安全有效的药品,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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