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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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病退标准

部队病退标准

部队病退标准部队病退是指因疾病或伤残等原因,导致士兵无法继续服役,需要退出部队的情况。

部队病退标准是指根据士兵的身体状况和疾病情况,对其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病退条件的一系列标准。

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军队的健康稳定,保障士兵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部队病退标准主要包括身体状况评定和疾病情况评定两个方面。

身体状况评定主要是对士兵的身体素质、体格指标、生理功能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适合继续服役。

而疾病情况评定则是针对士兵患有的疾病或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确定其是否达到病退的条件。

这两个方面的评定,是部队病退标准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士兵是否能够病退的重要依据。

其次,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科学是指部队病退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医学依据之上,对士兵的身体状况和疾病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合理是指部队病退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和士兵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评定标准,既能保障军队的战斗力,又能保障士兵的身体健康。

公正是指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对所有士兵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进行评定,保障士兵的合法权益。

最后,部队病退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符合病退条件的士兵,应当及时安排其退出部队,并给予相应的医疗和抚恤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士兵,应当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调整,鼓励其继续为军队和国家做出贡献。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部队病退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官兵了解部队病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使其在面临疾病或伤残时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综上所述,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军队的健康稳定,维护士兵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公正地制定和执行部队病退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军队和士兵的利益,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推动军队建设和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军人因公致残的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保障和帮助。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

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根据其残疾情况和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二、评定标准的内容。

1.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个人卫生、进食、穿衣、行走、上下楼梯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生活自理能力的等级。

2. 劳动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劳动能力,包括工作、学习、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

3. 社会参与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包括社交、娱乐、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社会参与能力的等级。

三、评定标准的程序。

1. 评定申请,军人因公致残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定组织,由军队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定组,对军人的残疾情况进行评定。

3. 评定结果,评定组根据军人的残疾情况,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四、评定标准的保障。

1. 伤残补助金,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用于改善军人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康复。

2. 就业安置,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和个人意愿,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服务,帮助军人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3. 医疗康复,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五、评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2023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2023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类,以便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福利。

本标准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残疾军人的评定范围、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

2. 评定范围根据《军人残疾保障法》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合于服现役军人、豫备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与军籍有关的人员,包括国防力量、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土安全部队。

3. 评定方法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评定申请残疾军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证明文件。

3.2 专家评定评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评定专家包括军事医学专家、康复医学专家、心理辅导专家等。

评定过程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测量和测试。

3.3 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评定专家的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分为几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将在后文详细描述。

4. 评定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五级。

每一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福利待遇。

4.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高,生活彻底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彻底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长期护理和医疗照应。

享受一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指残疾程度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严重丧失,部份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重大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定期护理和长期医疗照应。

享受二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指残疾程度中等,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份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者工作匡助;或者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应。

享受三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者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 ,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 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 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 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
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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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审批 3、审批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对医学鉴定 的有关情况,在被鉴定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医学鉴定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 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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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 报
本人提出申请 准备材料
初审、公示、上报
二、鉴定审批
复核、鉴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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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 报 1、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患病医疗期满符合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学鉴定。
军人申请病退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 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 表》;
经初审后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 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 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初审合
格的个人申请材料,按照联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制定的,旨在为军人提供残疾评定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评定对象范围。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

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军官、文职人员等;退役军人指已经退出现役服役的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公殉职或者因公受伤致残的军人。

二、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补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肢体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消化功能障碍、泌尿生殖功能障碍等。

评定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轻度残疾,十级为重度残疾。

2.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心理和行为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神经症、心境障碍等。

评定标准同样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三、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步审查、专家评定、复核等环节。

军人可以向当地军人保险机构或军人伤残鉴定委员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由专家进行评定,最终经过复核确认残疾等级。

四、评定效果。

军人残疾评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方面。

根据残疾等级,军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就业安置、康复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军人残疾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其次是评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评定过程中要尽快出具评定结果,确保军人能够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最后是评定结果的可复核性,军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照《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阻碍、心理阻碍和对医疗护理依靠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此中,1-6级同时合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其余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完整护理依靠的,为一级:植物状态;深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阻碍;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禁止;(二)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大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二级:重度智能减退;1.后组颅神经两侧完整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交际能力仍基本丧失;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整丧失;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三)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三级:中度运动阻碍;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四肢深感觉丧失;后组颅神经两侧不完整麻痹,或单侧完整麻痹;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交际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激动行为;(四)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小部分护理依靠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整混杂性失语或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不可以维修;二肢深感觉丧失;(五)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较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五级:完整运动性或不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整麻痹;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六)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中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六级:轻度智能减退;中度癫痫;1.轻度运动阻碍;三肢瘫肌力4级;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脊髓空洞症;象限盲或偏盲;(七)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七级:不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整性运动性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骨盆骨折致产道狭小(50岁以下未育者);(八)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八级:轻度癫痫;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25c㎡;脑叶切除术后;(九)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九级:颅骨缺损9cm2~24c㎡;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跟骨、距骨骨折;(十)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十级:脑外伤半年后有发生性头痛伴脑电图异样(3次以上);脑外伤后,边沿智能;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9c㎡或颅骨缺损≥9c㎡行颅骨维修术后;颅内异物;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面部瘢痕>2%;。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对军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定,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生活补助。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定对象,即哪些人可以进行残疾评定;二是评定标准,即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残疾评定。

评定对象一般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其次,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方面的评定。

其次是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再次是劳动能力评定,包括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最后是社会适应能力评定,包括社会交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最后,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实施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评定工作一般由军队医院或者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评定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确认。

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

同时,对于评定结果不满意的军人,应当有申诉和复核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军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加强对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军人对评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同时,也希望广大军人能够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加强锻炼,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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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审批
3、审批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对医学鉴定 的有关情况,在被鉴定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医学鉴定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 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对复议申请进 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在收到复议 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 答复申请复议人员。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后勤 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审批初 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
一、申

2、准备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 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节、相关检查结果及后 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另外还需所在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 登记表》复印件。
二、鉴定审批
2、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 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 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 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采取集中组织辅助检查 、专家现场体检、集中研究决定、现场出具意见 的方法实施。 军人所在单位将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 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出具证明,并指定人 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 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一、申

准备材料 初审、公示、上报
二、鉴定审批
复核、鉴定、审批
一、申

1、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患病医疗期满符合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学鉴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 ,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 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 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 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 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 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 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2011年由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人 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评定管理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 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依 据,适用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 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以及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和初 级士官、义务兵、学员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
二、鉴定审批
1、复核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 学鉴定工作开始前,将会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 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申报材料,将会被退 回本人所在单位,等补充完善后再重新申报。 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评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军级单位后勤机关部门卫生部 门在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负责本单位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评残审批工 作;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材料的审查和 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军人参加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四)协调处理本单位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申

3、初审公示上报
军人申请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 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 表》; 经初审后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 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 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初审合 格的个人申请材料,按照联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 上报至军区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评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病 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规章制 度; (二)指导监督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 作; (三)负责战区内军队单位军人的病退医学鉴定工作。 (四)负责战区内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 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本军区直属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的评 残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 工作情况; (六)协调处理本战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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