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指用于评定个体身体残疾及功能障碍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5%以内)一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官受轻微伤害,如手指断裂、耳鸣、面临轻微的手术风险等。
伤残率在5%以内。
二、二级伤残(6%~10%)二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官受中度伤害,如手指残缺、视力障碍、面临中等手术风险等。
伤残率在6%~10%。
三、三级伤残(11%~20%)三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官受较重伤害,如手臂截肢、下肢截肢、双目失明、心脏病等。
伤残率在11%~20%。
四、四级伤残(21%~30%)四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官受严重伤害,如双手截肢、肝病终末期、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伤残率在21%~30%。
五、五级伤残(31%~40%)五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官受重度伤害,如双下肢截肢、完全性脊髓损伤、严重肾功能不全等。
伤残率在31%~40%。
六、六级伤残(41%~50%)六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官受极重度伤害,如双肢截肢、严重的脑部损伤、严重肺部疾病等。
伤残率在41%~50%。
七、七级伤残(51%~60%)七级伤残指身体多个部位或器官受到伤害,如双下肢截肢,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被动脉夹层等。
伤残率在51%~60%。
八、八级伤残(61%~70%)八级伤残指身体多个部位或器官受到毁伤,如四肢截肢、脑病或易感型心肌病等。
伤残率在61%~70%。
九、九级伤残(71%~80%)九级伤残指身体多个部位或器官失去功能或极度毁伤,如需要长期腹膜透析的肾功能衰竭、口齿不清等。
伤残率在71%~80%。
十、十级伤残(81%以上)十级伤残指身体各个部位或器官基本丧失正常功能,即生活不能自理、完全失明或失聪等。
“十级伤残”是最高的伤残等级。
伤残率在81%以上。
总之,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根据受害者的残缺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的结果。
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

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涉及到患者的权益和医疗保障。
而在伤残鉴定中,十级评定标准更是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患者将能够获得多少的残疾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
我们有必要详细了解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十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所确定的。
它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十级:全身器官功能完全丧失或全身器官功能极大程度丧失;四、七级:多个部位功能丧失程度中等;六、五级:单个重要部位功能较大程度丧失或多个部位功能丧失;以上十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和影响程度而确定的,评定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医疗报告和专家意见等因素。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机构会根据这些标准来确定患者的伤残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医疗待遇。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患者应该尽量提供详细的病史和病灶,同时积极接受医学检查和评估,协助评定机构确定其伤残等级。
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病例资料、手术记录等,以加强自身的伤残鉴定申请。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机构应该依据十级评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定。
评定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伤残等级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权益和医疗保障。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患者和评定机构都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只有这样,患者才能最大程度地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医疗待遇,保障其基本权益。
【2000字】第二篇示例:伤残鉴定是指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已经发生的伤残进行认定和评定的过程。
而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方法,对不同类型、程度的伤残进行详细评定,从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为伤残者提供相应的救助和赔偿。
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经鉴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的一种伤残等级。
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十级伤残工伤鉴定
标准具体如下:
一、视力。
1.双眼视力不超过0.02的为十级伤残;
2.单眼视力不超过0.05的为十级伤残。
二、听力。
1.双耳聋全聋为十级伤残;
2.单耳聋全聋为五级伤残。
三、言语。
1.因工伤致使不能言语或言语严重受限的为十级伤残。
四、肢体。
1.全身缺失或因工伤致使不能使用的为十级伤残;
2.全身肢体功能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五、躯干。
1.躯干因工伤致使不能正常活动或功能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六、精神。
1.因工伤致使精神功能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2.因工伤致使丧失自理能力的为十级伤残。
七、智力。
1.因工伤致使智力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2.因工伤致使智力严重受限的为十级伤残。
八、面容。
因工伤致使面容严重畸形或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九、其他。
因工伤致使其他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的为十级伤残。
以上为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工伤职工来说,一旦达到了十级伤残标准,将会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
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
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各方能
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伤残鉴定十级鉴定标准2023年

伤残鉴定十级鉴定标准2023年
根据伤残鉴定十级鉴定标准,2023年的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
改变。
以下是可能的十级鉴定标准范例:
1级:情节严重,导致全身无法移动或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
2级:情节较为严重,导致四肢丧失功能,或严重影响生活自
理能力。
3级:情节较为严重,导致一侧肢体丧失功能,或中度影响生
活自理能力。
4级:情节较严重,导致部分肢体功能丧失,或轻度影响生活
自理能力。
5级:情节中等,导致体能损伤或器官损害,但仍能自主生活。
6级:情节较轻,导致生活上有轻度障碍,但仍能基本独立。
7级:情节较轻,导致生活上有轻微障碍,但无需他人协助。
8级:情节较轻,导致部分生活上障碍,但不影响独立完成基
本生活活动。
9级:情节较轻,导致轻微生活上障碍,但基本能够独立完成
生活活动。
10级:情节最轻,影响较小,正常进行生活活动,只有微弱
的障碍。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可能的示例,具体的鉴定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的制定和颁布。
为了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津贴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建议: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建议:医疗机构出示确诊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至统筹规划地区以外看病。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和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建议:因日常生活或者劳动力须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加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布局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建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建议:停建领薪期通常不少于12个月:伤情轻微或者情况特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可以适度缩短,但缩短严禁少于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建留薪届满后仍须要化疗的,稳步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附注:停建领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和各地的停建领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但确认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测评残疾后须要护理的,全然生活无法自理,按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十级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十级伤残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别严重程度。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十级伤残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别严重程度。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十级伤残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别严重程度。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十级伤残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别严重程度。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十级伤残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别严重程度。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1.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2.双上肢截肢或者功能丧失;3.双下肢截肢或者功能丧失;4.躯干截瘫;5.全身性麻痹;6.智力严重障碍;7.其他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别严重程度。
二、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伤残就业补助金;4.伤残康复补助金;5.其他与伤残有关的费用。
三、十级伤残赔偿流程。
1.申请鉴定,受伤员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2.鉴定程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鉴定结果,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确认伤残等级。
4.赔偿申请,根据鉴定结果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赔偿。
5.赔偿发放,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后,发放相应的赔偿金。
四、十级伤残赔偿注意事项。
1.及时申请,受伤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确保及时获得赔偿。
2.提供证明,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伤证明等材料,以便顺利进行鉴定。
3.合法维权,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受伤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五、结语。
十级伤残是一种特别严重的工伤残疾,对受伤员工和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十级伤残的鉴定和赔偿工作,确保受伤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关爱,减轻他们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第一级:完全痊愈。
病人临床症状完全痊愈,治疗性X光片检查也无明显异常显示,功能恢复正常,无复发状态。
第二级:痊愈状态。
病人虽然还有残余症状,但其不影响病人的生活能力和劳动力,可正常就业或从事等级相等但种类不同的工作。
第三级:临床改善。
残余症状还影响就业,但可从事工作量适当及技能等级较低的劳动。
第四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及技能低于正常者1/2或2/3的劳动。
第五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及技能低于正常者1/3或1/4的劳动。
第六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及技能低于正常者1/5或更低的劳动。
第七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可从事较轻体力劳动,但只能做轻松且频繁短暂的工作。
第八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只能从事轻松且较短暂的工作。
第九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只能从事轻松且较持续的工作。
第十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只能做轻松持续而无生产价值的工作。
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
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
首先,鉴定十级伤残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十级伤残
的具体描述。
根据法律规定,十级伤残是指双眼失明、双耳全聋、双上肢缺失或功能丧失、双下肢截肢或功能丧失、躯干瘫痪等严重残疾状态。
因此,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需要检查被鉴定人是否符合以上描述的残疾状态。
其次,鉴定十级伤残需要进行专业的医学评估。
医学评估是通过专业的医生对
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功能评估,确定其残疾程度的过程。
医学评估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十级伤残的标准。
另外,鉴定十级伤残需要考虑残疾对被鉴定人生活的影响。
十级伤残是指严重
的身体功能丧失或者畸形,这种残疾状态会严重影响被鉴定人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在鉴定十级伤残时,需要考虑被鉴定人的生活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十级伤残的标准。
最后,鉴定十级伤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鉴定十级伤残需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且需要进行多科综合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被鉴定人和其家属的意见,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生活自
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鉴定人才能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从而享受相应的残疾人保障政策。
司法鉴定十级伤残等级标准
司法鉴定十级伤残等级标准
司法鉴定十级伤残等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一眼矫正视力≤0.1或双眼矫正视力≤0.2或双眼视野≤16%。
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以上只是部分标准,如果需要更详细或最新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或机构。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减损的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针对不同程度伤残的评定标准和赔偿金额的规定,下面将对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的,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2. 根据《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等级。
3. 不同等级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根据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可参考《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二、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贴等方面的赔偿。
2. 根据《伤残赔偿标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贴等赔偿项目。
3. 不同等级的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受伤人员的年龄、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可参考《伤残赔偿标准》。
三、结语。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减损的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了解和掌握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对于维护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于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受益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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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鉴定十级伤残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x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x龟x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x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19)【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19)【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3]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