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具体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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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残疾标准是用来评定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种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在我国,残疾标准一般按照1至十级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下面我们将逐级介绍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

一级伤残标准,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程照料和帮助,属于最严重的残疾。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辅助帮助,属于严重的残疾。

三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部分帮助,属于较重的残疾。

四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轻微帮助,属于一般的残疾。

五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较轻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基本独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六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基本独立,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七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八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九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十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无需任何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以上就是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和尊重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医疗体系以及相应的评估标准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评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异:
1.10级伤残评定标准:
•完全失能: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从事日常生活活动或工作。

2.9级伤残评定标准:
•严重失能:丧失部分关键功能,且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3.8级伤残评定标准:
•重度失能:丧失较多的功能,生活和工作需要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4.7级伤残评定标准:
•中度失能:功能受损程度较重,但仍可完成某些生活和工作活动。

5.6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度失能:功能受损较轻,但仍有一定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6.5级伤残评定标准:
•中等程度:有些功能受损,但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较小。

7.4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微程度:功能受损较轻微,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不大。

8.3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度受损:功能有轻微受损,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2级伤残评定标准:
•微小受损:有极小部分功能受损,几乎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10.1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微伤残:功能受损非常微小,对生活和工作几乎无影响。

这些级别是一般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的评定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医疗标准以及评估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确切的伤残评定,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以便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判定。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伤残等级1-10是指根据国家《伤残救助与抚恤办法》及相关规定,将各类伤残按照不同程度进行鉴定,分为10个等级,从1级到10级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抚恤标准。

骨折是一种常见的创伤性损伤,根据骨折部位、类型、愈合程度和功能障碍情况等因素可以确定鉴定等级。

以下是关于骨折鉴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伤残等级1级:完全骨折愈合,恢复了正常形态和功能,无明显功能障碍或残留症状。

2. 伤残等级2级:骨折部位略有形态畸形,但功能基本恢复,日常生活无明显困难。

3. 伤残等级3级:骨折处有轻度畸形,但肢体功能能基本正常,对日常生活有轻微影响。

4. 伤残等级4级:骨折处有明显畸形,存在不同程度的肢体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5. 伤残等级5级:骨折处明显畸形,肢体功能受限,较大程度地影响日常生活。

需要借助助行器或辅助设备。

6. 伤残等级6级:骨折处畸形明显,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常需助行器或轮椅等辅助设备,并对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7. 伤残等级7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功能严重受限,基本不能独立行走,对日常生活有较大影响,严重影响工作能力。

8. 伤残等级8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肢体丧失了部分功能,需要依赖轮椅或其他辅助设备,基本不能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9. 伤残等级9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肢体丧失了大部分功能,全程需依赖辅助设备,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

10. 伤残等级10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完全丧失了肢体功能,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完全失去工作能力。

除了伤残等级,具体的抚恤标准也会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抚恤标准越高。

具体的抚恤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实际鉴定伤残等级需要详细了解病患的具体情况,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鉴定。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进行评估和审定。

及时准确的鉴定和评估是保障伤残人士权益和提供相应救助和抚恤的基础。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我国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依据伤残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其中一级伤残最重,赔偿的也最多,而十级伤残则是最轻。

具体标准如下: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为了评估一个人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疾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

根据不同的标准,伤残等级可以分为1级到10级。

以下是对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解释: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指的是轻微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仅有轻微的影响。

例如,一些轻微的创伤或疾病可能导致短期的轻度疼痛或不适,但不会影响个人的正常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的是中等程度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一些长期的健康问题,如轻度残疾或慢性疼痛,但仍然可以完成绝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指的是相对较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明显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某些程度的行动不便、肢体功能受限或持续性疼痛,需要依赖他人的协助完成某些活动。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指的是较为严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程度的影响。

这可能涉及到长期的残疾、肢体功能缺失或丧失,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五级伤残指的是非常严重的伤残,对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重度残疾、肢体完全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需要全天候照顾和护理。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高度丧失自理能力或需要持续医疗监护的伤残。

这可能包括失去感官功能或严重智力障碍,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常年住院或接受全天候照顾和监护。

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和工作能力几乎完全丧失。

这可能包括丧失多个器官功能、智力极度低下或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

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极为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这可能涉及多个重要器官的丧失以及智力极度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指的是完全丧失生活和工作能力,没有自理能力。

这可能由于丧失多个关键器官功能,丧失意识或极度智力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十级伤残是指极其严重的伤残,生活完全依赖他人,并可能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照顾。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伤残程度,以确定其对生活自理、工作能力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以下是关于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1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微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几乎没有影响。

2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度损伤,虽然对生活自理和
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基本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活动。

3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中度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产生明显影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活动。

4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较重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造成严重影响,需依赖他人协助完成常规活动。

5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重度损伤,基本失去独立生活
和工作能力,需要全面的照料和护理。

6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特重度损伤,完全丧失生活自
理和工作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照料。

7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极重度损伤,处于昏迷或丧失
意识状态,全面失去生活和工作能力。

8级伤残:指人们因极其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身体
功能完全丧失,生命无法自主维持。

9级伤残:指人们因严重人体损伤导致生命垂危,且抢救无效,短
时间内无法恢复。

10级伤残:指人们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死亡。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目的是根据损伤程度评估对个体生活、工
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
持。

这些级别的定义也是为了确保伤残人士获得合理的权益和服务,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根据一般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伤残等级1:仅轻微影响身体功能,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伤残等级2:有较轻的身体功能障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
般工作。

3. 伤残等级3: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帮助或辅
助设备才能维持生活和从事一般工作。

4. 伤残等级4: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全面照顾
和护理才能维持生活,无法从事一般工作。

5. 伤残等级5:有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高度的照顾和护理,无法独立生活和从事工作。

6. 伤残等级6:丧失某个四肢及其功能或无法站立行走。

7. 伤残等级7:丧失双上肢或双下肢及其功能。

8. 伤残等级8:丧失四肢及其功能。

9. 伤残等级9:双下肢截肢,或截肢后残存的残肢功能已完全
丧失,或肢体畸形。

10. 伤残等级10: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伤残鉴定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以上仅为一般认定标准,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一、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或者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而劳动者如果有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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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 Ⅰ级伤残4.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4.3 Ⅲ级伤残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3.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4.4 Ⅳ级伤残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4.5 Ⅴ级伤据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单瘫(肌力2级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 Ⅵ级伤残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单瘫(肌力3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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