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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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13
•【字号】苏财建〔2023〕95号
•【施行日期】2023.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
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苏财建〔2023〕95号无锡市、常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113号)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分解下达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23〕675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专项用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具体项目名称、金额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详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请你们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同时,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落实其他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的监督检查。

二、请你们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对照省发展改革委苏发改投资发〔2023〕
675号文件所列的绩效目标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分解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江苏省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基建
投资预算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3日附件。

流域水环保整改方案(三篇)

流域水环保整改方案(三篇)

流域水环保整改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压力日益加大,水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流域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水环境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流域水环保整改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1.水污染严重:流域水体受到工业废水、农业排放和生活污水的污染,水质严重退化,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2.生态系统受损:流域的湿地、河流和湖泊生态系统遭受巨大破坏,物种多样性下降,生态功能减弱。

3.水资源利用率低: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低,存在严重的浪费现象,长期以来的过度开采使得水资源面临枯竭的风险。

4.水灾风险增加:流域内水文过程的改变导致水灾的频发,给居民生活和农田农作带来巨大影响。

三、整改目标根据目前流域水环境的问题,制定以下整改目标:1.实现流域范围内水质稳定提升,达到国家水质标准。

2.恢复和保护流域湿地、河流和湖泊的生态系统,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3.提高流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利用。

4.减少水灾的发生频率和水灾对居民生活和农田农作的影响。

四、整改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1)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和污水处理的考核制度。

(2)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

2.水污染治理(1)加大中小河流和湖泊的综合治理力度,修复受污染的水体。

(2)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完善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体系,减少农村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3)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减少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

3.生态修复与保护(1)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修复受损湿地,增强湿地的生态功能。

(2)加强河流和湖泊的管理与保护,合理规划河道和湖泊的利用,保持水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3)大力发展河流和湖泊的湿地生态旅游,增加流域居民的收入来源,提高湿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

2023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023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023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特别是南方地区的水资源较为紧缺。

受到气候变化、工业化进程加速、水污染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流域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1.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证流域内水资源供应;2. 控制水污染,提高水质,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3. 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流域内生态系统功能;4. 提高环境教育和意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三、流域划分根据各流域的状况和需求,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重点流域,重点关注和整治。

四、整治措施1.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1)加强水资源调配和管控,优化供水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量。

(3)推广城市节水措施,加大对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城市居民节约用水。

2. 控制水污染(1)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广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推进农业有机肥替代。

(3)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

3. 保护生态环境(1)加强森林保护和植被恢复,开展大规模造林绿化行动。

(2)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修复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3)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退化湖泊和河流,提高水生态功能。

(4)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合理设置禁渔区,控制渔业捕捞量。

4. 提高环境教育和意识(1)加大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推动学校开展环境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习惯。

(3)鼓励媒体加大环保宣传报道,提高大众的环保认知。

五、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整治措施的实施,预计到2023年,重点流域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将明显提高,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恢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苏政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5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9日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对象主要为太湖流域列入《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太湖办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采取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

省级统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切块地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市、县(市)及财政单独核算的市辖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太湖办会同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范本(3篇)

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范本(3篇)

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范本根据《县人民__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为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我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___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如下:总体目标从___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我街道___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溪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防治得到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___溪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___%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整治重点(一)加强___溪两岸畜禽养殖整治。

对___溪两岸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将___溪主干流两岸___米,支流沿溪两岸___米列为禁养、禁建区。

我街道八斗贝、下村、章家洞、岭头、水坑、江边、竹下、桥头、赤岸等行政村部分区域列为禁养、禁建区。

今后在这些禁建区范围内停止一切有关畜禽养殖场厂建设的审批。

根据调查摸底,___溪两岸内共有规模化养猪场___家(竹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___家(八斗贝___家、岭头___家、赤岸___家),这些养猪场、畜禽养殖场都必须于今年年底前全面清理、搬迁、拆除。

对禁养区外的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江边村___家),要采取生态立体种养、循环经济模式或零排放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在今年年底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将报请县政府___拆除。

对沿岸村现有散养户,必须督促自行建设沼气池,预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废渣要回用。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___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环保为民办实事项目,力争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下村吴坑岩污水截污工程。

(三)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1、沿___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污染物减排
通过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水 体中总磷、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有效减轻水体富营养化程度。
环境效益分析
生态恢复
通过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水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使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
景观提升
结合太湖流域的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实施美化绿化工程,提升流域整体景观品质。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及时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技术, 提高治理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水环境治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 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监测与评估
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覆盖全流域的水质监测网络,对重点区域 和关键指标进行实时监测。
定期评估治理效果
对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01
02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 体系,提升应对突发环 境事件的能力。
03
04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 强环境教育宣传,提高 公众环保意识。
深化区域合作,加强与 周边省市的联防联控, 共同改善太湖水环境。
CHAPTER 06
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水质改善预期
水质改善
通过综合治理,预期太湖流域水质得 到明显改善,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或优 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通过水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太湖流域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吸引更多产业和人才聚集,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提升民生福祉
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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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水质总体为轻度 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总磷 、氨氮和化学需氧量。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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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或水环境治理规划(方案)。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和海域。

规划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推进项目建成投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专项投资可对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任务等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专项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处罚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切块投资计划。

(四)督查专项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督促相关地市编制批复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加强中央投资渠道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

按照专项投资额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审核结果和上报文件负责。

(三)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负责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五)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处罚和调整投资计划。

第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责任:(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手续、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派出的项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项目单位是专项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落实资金渠道,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

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稽察、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第九条专项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列入规划储备库,支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给予适度调整。

第十条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专项投资安排金额不能超过补助上限,具体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共同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一)投资估算标准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主要按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按与水环境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湿地、护坡、底泥清除、生态净化、生态拦蓄等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二)投资补助比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30%、45%和60%。

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大连执行30%补助比例;河北、山西、辽宁(不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执行45%补助比例;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执行60%补助比例。

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60%补助比例。

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有关特殊政策规定。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审核,自行确定审核材料。

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一)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方案;2. 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3. 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4. 项目可研(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稳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能在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5. 项目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6. 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符合地方债务管理规定;7. 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开工条件成熟;8. 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9. 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10. 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处理项目,以及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的建设规模要与实际需要匹配;11. 污水管网收集工程要具备污水收集效益;12. 污染底泥清除工程中,底泥存在严重污染情况;13.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项目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2. 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3.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要比专项投资计划安排进度高10%以上;4. 项目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5. 项目未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6. 项目建设中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7.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准确核实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并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各地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和考核情况、重点支持地区和流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在通过审核的项目范围内,按照标准自行确定年度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各省份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年度专项投资总额和其他投资总额,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块额度和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确定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避免项目重复安排中央资金。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分解报备。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等情况和问题的项目,以及其他因处罚变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进行调查、处罚,并及时按要求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拟调入投资计划的,要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

其中,新开工项目要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并确保项目已开工建设。

调整计划时,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调整更正。

第五章项目监管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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