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理安全履职——以清华附中钢筋坍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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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追责类型
➢一:刑事责任(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党纪、政纪处分(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行政处罚
1、个人行政处罚(罚款,撤职,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吊销建造师注册证书等)
2、单位行政处罚(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等)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1 基本情况 2 事故原因 3 事故追责 4 事故教训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工程承揽:
•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 泽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 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
4、闫德中 总会计师
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5、赵普彤 常务副总经理 撤职
6、孙京燕 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 撤职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追责
事故发生: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
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 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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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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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追责
政府机关 追责2人
建设单位 追责2人
总包单位 追责21 人
监理单位 追责5人
劳务单位 追责6人
个人 处罚
个人处罚方面,5家单位共计36人被追 究党纪政纪、行政、刑事等责任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现场情况如下:
已经完成3标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 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方案要求32mm),安放间 距为0.9至2.1米(方案要求1米); 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
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
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基本情况 事故原因 事故处理 追责分析 事故教训与启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 上层钢筋网上,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未按方案规定的32mm钢筋直径加工马 凳,未按规定的1m间距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
4人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 4 人 受到党纪 行政处分 2 人被建议追 刑责 5人被追刑责 2 人受到行政 处分
2人受到行政 处分 2 人被建议追 刑责
三、事故处理 三、事故处理
刑责、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北京建工集团 4人: 1、戴彬彬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行政警告
五、事故教训 五、事故教训与启示
六、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清华附中事故,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对我们来说仍然具有警示意义,要站在
安全生产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公司持续发展、事关自己 人身自由的高度去看待问题。公司安全生产目前面临工程跨度大、战线长、工期 紧等不利因素,加之我们对基础设施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认识和掌握还不 够,所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营造“人人重视安全、时时牢记安全、事事保证安全”的文化氛围,是公司在 座的每一位骨干应尽职责,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成才向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

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

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

建筑安全事故案例

建筑安全事故案例

建筑安全事故案例目录案例一: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 (1)案例二: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大火 (5)案例三:北京央视大楼火灾事故 (6)案例四: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塌事故 (10)案例五:8.13凤凰县沱江大桥垮塌事故 (12)案例六:浙江省杭州市地铁坍塌事故 (16)案例七: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坍塌事故 (19)案例八:广东省信宜市深基坑坍塌事故 (22)案例九:湖南省张家界市高支模坍塌事故 (24)案例十:河南平顶山市筏板钢筋坍塌事故 (26)近年来在建筑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建筑工程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不可忽略的因素,下面整理了一些建筑安全事故案例供借鉴:案例一: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

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 年12 月28 日17 时许至22 时,钢筋组长李某某向班长李某请示,并报施工队人张某某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3 标段的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 捆钢筋。

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 捆钢筋。

然而上述钢筋并未按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且局部堆料过多。

到了8 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 人死亡,4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

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解析

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解析

监理不到位
• 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 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 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监理单位:北京华清公司
▪ 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 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 ,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 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 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行业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不到

•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 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 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设计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
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 限责任公司
▪ 直接原因
▪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 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
• 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 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 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Ø
五、事故教训 五、事故教训 该事故是新《安全生产法》颁布执行后,在全
国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一个典型案例,事故的调查
处理和责任追究具有判例效应,对建筑施工安全具
有影响深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判决, 现将施工单位应吸取的安全事故教训总结如下:
五、事故教训 五、事故教训与启示
Ø一、安全事故风险巨大。 l企业层面:北京建工一建公司被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企业已经无法生存。 l个人层面:总包单位9人被追刑责,包括公司、分公司、项目主要 负责人、分管领导、项目直接责任人,判刑最高达6年,最低3年6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2014年7月,北京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方 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未按照 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未 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向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 ,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 2014年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8时20分
一、基本情况
工程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 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 、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 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在施工期间,施工方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时,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焊接部位温度过高,致使钢筋焊接部分与混凝土构件粘接力下降。

随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强度不足的焊接部位受到了外力的作用,导致构件发生失稳,并最终引发钢筋倒塌事故。

该事故的案例分析表明了在建设工地上,尤其是涉及到钢筋施工的工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以下是对该事故的案例分析:首先,事故发生时施工方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时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

焊接作业是建设工地上常见的作业环节,需要钢筋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经验。

然而,在该事故中,工人在焊接过程中没有严格控制焊接温度,导致焊接部位的质量下降。

因此,施工方应该加强对工人的操作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其次,焊接部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钢筋在施工过程中受到外力作用的时候失稳。

这表明焊接质量对整个结构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施工方在进一步确认焊接部位质量的同时,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建筑标准。

最后,该事故的发生也提醒了监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责任。

监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提高对施工方的检查频率和监控效果。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地上涉及到焊接作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培训宣传,推动建设工地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综上所述,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是一起由焊接质量不达标引发的事故。

通过对该事故的案例分析,提出了施工方、监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才能保障建设工地上的安全生产。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捆。
一、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
柱插筋和挂钩作业。
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 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
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
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 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
施工作业。田勇只(劳务单位钢筋工工长)确定使用25mm或28mm 钢筋制作马凳。赵金海(劳务单位技术负责人) 、李雷(劳务单位钢
筋班长) 、李成才(劳务单位钢筋组长)组织作业人员绑扎底板钢筋
一、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
班组向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
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一、基本情况
工程承揽:
2013年,杨泽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工
作,经介绍结识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 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 2014年8月1日,北京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
事故发生后,北京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
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 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
一、基本情况
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
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清华附中“12.29”脚手架坍塌事故



督检查不力。

钢筋班长李雷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
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钢筋组长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
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
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 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
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
4人受伤。
▲本案有80本案卷,工作人员用手推车推入法庭
15名被告人在庭上
听宣判
▲15名被告人分坐 两排出庭应诉
法院量刑

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 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 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 查安全生产工作。 劳务公司法人代表张换丰有期徒刑6年

项目执行经理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 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 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技术负责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 执行总监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郝维民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 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12.29”事故案例(12.29)


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
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
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
《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
案交底。
2014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
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
中国中铁二局
勇于跨越 追求卓越
四、责任认定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 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建工一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检 查,及时消除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 配备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允许非本 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同意杨泽中 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 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
中国中铁二局
三、事故原因
勇于跨越 追求卓越
(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 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 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 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 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 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 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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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1.2学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GB厂r 50309
5030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较原规范GB
2000增加了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规范明确了安
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如下。 (1)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 法有效性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和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的合法有效性,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 收手续。 (2)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巡视检查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 《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 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监理报告。 1.3加强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的学习,保证监理执业能力 随着科研、设计、旋工和管理实践中情况的变化,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进行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废 止的工作,监理人应及时学习有效规范.特别要领会工程建 设规范中有关施工过程安全的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安全监理规 程。在监理工作实践中,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处施工 作业、现场消防、施工机械、施工脚手架、专项工程安全施 工方案、劳动保护环境与卫生、施工安全管理等.结合工程 施工的阶段和过程.多宣讲强制性条文,及时发现和处理违 反安全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1.4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监理人在审查施工组设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时,须重 点审查其中的安全措施与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符 性i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坚持先专家 评审专项施工方案后对专项方案审查,重点审查专家意见的 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或与安全相关的资料审查 时.必须与安全强制性标准及施工现场状况进行核对.对不 符合要求的签署明确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完善或改正后重新报 审.必要时,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2)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监督监理.要求施 工单位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交底记录报送监理机构备案并 对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期
2.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整改事项.认为是安全管理的 顽疾.不重视.见多不怪.无所谓;部分安全隐患整改需要 费用,抱有侥幸心理;赶工期时.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受到 忽视,安全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 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控能力差,不能快速有效地纠正违章作
3切实履行监理报告制度
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 确了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报告制度,2011年《上海市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上海市 建交委沪建交[2011】648号文对施工监理报告制度从报告方 式、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既是监理的法定职责和 义务.也是监理人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尽责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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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西写菱磊一——一…1莲萎兰理
2016年第4期(总第202期)
论监理安全履职
——以清华附中钢筋坍塌案为例
董才海,李建谊,孙瑞芬
(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201800)
摘要:2015年12月,海淀法院对造成lO人死亡、4人受伤的清华附中钢筋坍塌案进
行了一审宣判,其中,4名监理人被判处3~5年有期徒刑,在业界引起了极
大反响和争议。为使监理人能够恰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而使施工 安全处于受控状态,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监理安全履职建议。 关键词:法定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强制性规范标准;监理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6)04_0049一04
O引言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提出下列建议.供同业人员 探讨。
业。
通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事故案例宣讲加强安 全风险意识宣传,使施工单位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 加强对安全顽疾、事故隐患的控制和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建 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台账.并同时将费用凭证报送 监理机构备案:赶工期时,督促施工单位也必须对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检查临边洞口防护、模板支撑系统 等,必须安全设施到位后方可作业:协助总包单位利用合 同、经济等手段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对于安全意识差、 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单位向业主或总包单位说明利害关系,建 议清理出施工现场。
50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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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各个监理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监理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做好程序性审查和监督管理。 2.2不合理的施工工期问题 许多案例证明.不合理的施工工期是影响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的重要原因。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未按照国家和地 方现行工期定额确定施工工期要求,缩短施工工期超过定额 工期的15%以上;在合同中增加高额“工期提前奖励“等 变相鼓励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或签订缩短施工工期的补充协 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加快施工节 奏.主动追求缩短施工工期。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招标中工期合理性的审查,招标 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开列赶工措施 项目清单,同时投标人应承诺工期责任.投标施工组织方案 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价应按方案计取赶工措施费.赶工措 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任 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的检查.对于少于定额工期15%以上而 又未经批准的项目暂缓备案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2.3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到岗问题 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不到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 备不足或不到岗.备案的项目经理只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检查 时临时出现在施工现场,不满足建质[2011]111号文中规定 的“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的 要求: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不满足建质 [2008]91号文的相关要求,或以未经培训持证人员替代资格 审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一些专业分包单位极少 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监理人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性地对项目经理带班 情况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单(安全),要求总包单 位、劳务分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限时整改:如施工单位整 改不力.应立即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请求建设单位督促施 工单位限时改正;向建设单位报告后无效,则在报送政府主 管部门的月报中如实报告。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 程工地内.因深基坑内筏板基础钢筋骨架突然失稳,整体坍 塌,导致在该区域内作业的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2015 年12月21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 判.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分别判处包括4名监理人在内的15名 被告人6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1人被判缓刑。该项目总 监、执行总监、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分别被判处5年、4年 6个月、4年的有期徒刑.土建监理工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年。12月12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的调查报告.监 理公司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吊销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 质。 从事故调查报告出台.到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宣判,对于 监理在此次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在行业内引起了极大反响,一 些从业人士从法理上、监理的法定地位及合同的主体义务等 方面表达了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从事故调查报告揭示的 事实来看.监理在工作履职有不到位之处,但是监理的行为 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是导致事故发 生的主要原因,这个判决是否合理有待评价。笔者无意为同 行的工作失误开脱.为保证施工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避 免因工作失误或工作履职欠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笔者从业 过程中知晓的行业现状.就在目前形势下,监理人如何履行 1.1认真学习刑法,明了违法后果 清华附中案中,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认定15名被 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监理人要学法知法,牢记刑法责任.才能不犯法。《刑 法》中与监理人相关的法条有三条.分别如下。 (1)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百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1学习法律、法规、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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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在 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检查施工 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监管情况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到 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情况。 (3)提高巡视检查的作用和效率.适时有重点地检查特 定工序和部位的专职安全履职情况、施工现场与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及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 况;抽查(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在节假日、 季节性、灾害性天气和停工后的复工时.组织参建各方共同 检查.特别要重视防范可能发生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的隐 患。 (4)口头指示与书面指令相结合.重视书面指令。工程 开工前,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施工过 程中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 性标准的相应条款,未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立即签发指令单.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立即签发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 止施工,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对监理例会中指出的安全问 题和整改要求.必须体现在会议纪要中或签发指令单加以追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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