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追责类型
➢一:刑事责任(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党纪、政纪处分(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行政处罚
1、个人行政处罚(罚款,撤职,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吊销建造师注册证书等)
2、单位行政处罚(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等)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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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情况 2 事故原因 3 事故追责 4 事故教训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工程承揽:
•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 泽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 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
4、闫德中 总会计师
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5、赵普彤 常务副总经理 撤职
6、孙京燕 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 撤职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追责
事故发生: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
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 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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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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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追责
政府机关 追责2人
建设单位 追责2人
总包单位 追责21 人
监理单位 追责5人
劳务单位 追责6人
个人 处罚
个人处罚方面,5家单位共计36人被追 究党纪政纪、行政、刑事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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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现场情况如下:
已经完成3标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 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方案要求32mm),安放间 距为0.9至2.1米(方案要求1米); 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
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
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基本情况 事故原因 事故处理 追责分析 事故教训与启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 上层钢筋网上,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未按方案规定的32mm钢筋直径加工马 凳,未按规定的1m间距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
4人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 4 人 受到党纪 行政处分 2 人被建议追 刑责 5人被追刑责 2 人受到行政 处分
2人受到行政 处分 2 人被建议追 刑责
三、事故处理 三、事故处理
刑责、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北京建工集团 4人: 1、戴彬彬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行政警告
五、事故教训 五、事故教训与启示
六、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清华附中事故,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对我们来说仍然具有警示意义,要站在
安全生产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公司持续发展、事关自己 人身自由的高度去看待问题。公司安全生产目前面临工程跨度大、战线长、工期 紧等不利因素,加之我们对基础设施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认识和掌握还不 够,所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营造“人人重视安全、时时牢记安全、事事保证安全”的文化氛围,是公司在 座的每一位骨干应尽职责,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成才向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
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
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
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解析

监理不到位
• 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 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 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监理单位:北京华清公司
▪ 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 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 ,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 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 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行业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不到
位
•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 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 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设计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
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 限责任公司
▪ 直接原因
▪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 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
• 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 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 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伦理分析
➢一是:总包单位被追刑责或建议追刑责的人员为公司、分公司、项目的负 责人和分管领导,包括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 以及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项目施工员、生产经理、总工等。安全员因监 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开除”处分。
伦理问题
事故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2014年7月,北京建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 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部末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 同》,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 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 施工作业。 ●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向上层钢筋网 上方吊运钢筋,共计吊运24捆,未按照标准堆放物料,导致超重。 ● 2014年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 作业。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 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 筋网之间,作业人员未与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沟通,直接进行作业。
伦理分析
间接原因
1、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2、经营管理混乱。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 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涉嫌允许杨泽中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 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 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3、监理不到位。 4、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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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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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 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 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 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 督检查,仅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 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 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 的监督执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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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 (三)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 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 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 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 结构劳务施工。
❖ 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 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 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 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 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 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劳务队长 接到报告后通知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 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劳务公司技 术负责人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 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 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 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
柱插筋和挂钩作业。
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 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
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
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 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
施工作业。田勇只(劳务单位钢筋工工长)确定使用25mm或28mm 钢筋制作马凳。赵金海(劳务单位技术负责人) 、李雷(劳务单位钢
筋班长) 、李成才(劳务单位钢筋组长)组织作业人员绑扎底板钢筋
一、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
班组向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
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一、基本情况
工程承揽:
2013年,杨泽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工
作,经介绍结识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 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 2014年8月1日,北京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
事故发生后,北京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
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 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
一、基本情况
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
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一、引言近期,清华附中校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坍塌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为了深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背后的问题,特成立了调查团队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本报告旨在对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二、事故概述在某个晴朗的周二上午,清华附中校园内一栋教学楼发生了严重的坍塌事故。
据调查,该栋教学楼年代较久,建筑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
事故发生后,校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原因分析根据调查团队的分析和多方面的调查,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主要原因如下:1. 建筑结构问题:调查发现,该栋教学楼存在建筑结构方面的问题。
由于年代久远,某些建筑材料的使用寿命已过期,导致了建筑结构的失稳。
2. 维修和维护不到位:教学楼的维修和维护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进行。
虽然学校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但没有发现和解决建筑结构问题。
3. 不当使用: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前,教学楼内进行了一些装修和改造工程,而这些工程并未得到专业人员的正确指导和监督。
这些施工行为极大地加剧了建筑结构的不稳定性。
4. 监管不力: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校园建筑的安全性检查和评估不够严格,导致潜在的危险问题长期存在。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清华附中校方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快速而有序的救援工作。
救援人员经过紧张努力,成功地从废墟中抢救出了被困人员,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医护人员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并为伤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治疗。
五、事故教训与建议基于对事故的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提出以下教训和建议,以提高类似事件的应对能力和预防措施:1. 建筑安全: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2. 维修和维护:加强对校园建筑维修和维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结构问题。
3. 施工管理:在进行校园内的装修和改造工程时,应聘请专业的施工团队,并进行严格的施工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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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中国未来工程事故处理指导案例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成才向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
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
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
根据现场勘验,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事发前,已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及3段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等工作;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调查组认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且马凳布置间距过大,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等为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追究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刘船等16人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戴彬彬等14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等多人或单位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报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三、审判过程:2015年12月22日庭审,15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
宣读起诉书后,只有29岁的施工员荆某表示“有意见”。
荆某说,自己2014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的活儿,以及做工程内部资料和跑腿。
但根据检方证据,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某编写的。
荆某在归案后表示,虽然编写了方案,但却不清楚承重马凳的规格。
下午1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
王某某的律师则坚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当庭被告人表示,解除委托,“炒掉”律师,辩护人收拾好文件随即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
该工程实际控制人经理杨某某的辩护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即使是控制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张某某的辩护人称,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
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不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张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耿某说,“我有疏漏我认可,但导致直接原因的时间段不在我的职责范围内。
”四、法院宣判:2015年12月22日法院一审宣判如下:张换丰,施工方法定代表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6年。
张焕良,施工队长。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要求。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赵金海,技术员。
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仍安排作业人员施工。
有期徒刑4年。
田勇,钢筋工长。
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规定不符。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李雷,钢筋班长。
盲目安排李成才吊运钢筋。
有期徒刑3年。
李成才,钢筋组长。
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有期徒刑3年。
相关责任人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
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钢筋施工交底、备案项目经理不在岗等。
有期徒刑5年。
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
对现场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其与耿文彪(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有期徒刑4年。
杨泽中,项目商务经理。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有期徒刑6年。
王京立,项目执行经理。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王英雄,项目生产经理。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规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曹晓凯,项目技术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有期徒刑4年。
荆鑫,项目部施工员。
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制作并安放马凳监督检查不力。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五、上级主管部分处罚决定: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公司200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14人,其中:总包单位9人,建设单位2人,政府主管部门3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4人,其中:总包单位3人,监理单位1人。
施工方安全员的处分: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
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
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
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
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刘船。
2006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占股51%和49%。
建工一建公司与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
北京建工集团将建工一建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杨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杨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
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张换丰。
现场劳务队长张焕良,技术负责人赵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李雷、组长李成才。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张永刚。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行总监张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