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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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推动全市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西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按需施教与提升能力并重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市和学习型城市,构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西安、和谐西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是完善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建立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修课教育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公修课内容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专业科目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新信息,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的发展现状,研究解决科研、生产、管理任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要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依靠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第九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指导、检查、评估各区县、行业、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继续教育

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先进表彰等活动;负责西安市高级研修班、进修班的组织管理;负责确定公需教育科目的设置,负责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认定和跟踪管理;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各区县、各开发区(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等,对本区县、开发区(基地)的继续教育活动进行指导;负责本区县、开发区(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的建立、申报和管理;并根据要求制订公修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本区县、开发区(基地)内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开发区(基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市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现状、能力建设、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下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审定编写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等。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好继续教育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要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非公经济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档案管理的人才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西安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继续教育协会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院校、科研单位、专业学会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横向联合;收集继续教育信息,研究继续教育发展的规律和方向;接受政府委托,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并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市级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面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学术组织、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有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经批准的外,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章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自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地进行。单位制定自学计划和实施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安排进行自学,经考核后按继续教育的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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