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作为中国最古老的银行之一,中国银行为顾客提供了一系列优质的银行卡服务。
其中,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是中国银行的明星产品之一。
长城人民币信用卡能够满足中国客户的各种消费需求,比如购物、旅游、教育等等。
本文将介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一、合约定义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是指中国银行向单位发卡人发放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的协议。
发卡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银行卡领用合约期限、承诺和义务。
发卡人应当对卡片的使用、管理以及资金安全负责。
二、适用范围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证。
三、合约签订流程1、单位卡发卡申请发卡人应当向中国银行提交单位卡发卡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2)单位详细地址;(3)发卡人及卡片受益人名称;(4)负责人签字盖章。
2、申请审核中国银行将对发卡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人单位信用是否稳定可靠;(3)申请人单位是否有良好的商业记录;(4)申请人单位是否存有不良信用记录。
3、合约签订审核通过后,中国银行将与发卡人签订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发放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合约签订时,发卡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四、合约约定事项1、发卡人义务发卡人应当遵守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条款,按照约定向卡片受益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并保证信用卡资金安全。
2、卡片使用(1)卡片受益人可以在中国银行规定的消费范围内使用信用卡,并保证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消费行为合法、合理。
(2)卡片受益人不得将信用卡作为担保物,不得进行套现、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3)信用卡受益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信用卡的安全。
信用卡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声明事项1、VISA奥运卡、VISA Mini卡、三星信用卡为套卡形式,套卡每套共两张卡片。
乙方申请套卡,经本行核发后,乙方将收到一套两张卡片;一张为标准尺寸的卡片(以下简称“大卡”),一张为较大卡尺寸约小43%的卡片(以下简称“小卡”),三星信用卡两张卡片均为大卡。
两张卡卡号不同,但系同一账户进行结算,使用同一信用额度且持卡人姓名均相同。
乙方申请套卡即视为同时申请两张卡,不得单独申请一张卡。
2、小卡由于尺寸较小及无卡片号凸字的特性,不能在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使用,也不能在需要以手工压单方式完成信用卡交易的商户处使用。
持卡人如遇上述情形,请使用大卡或其持有的其他招商银行信用卡进行交易。
因持卡人使用小卡不当造成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故障或损坏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申请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如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2、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发放附属卡。
光大银行信用卡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_甲方(持卡人): 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乙方(光大银行): 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一、协议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发行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信用卡发行和使用1. 信用卡发行:乙方同意向甲方发行信用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发行的信用卡。
2. 信用卡账户:甲方在乙方处开立信用卡账户,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号码、有效期、密码等。
3. 信用额度: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由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4. 信用卡使用:甲方可在约定的信用卡使用范围内,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业务。
三、还款责任1.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进行还款。
2. 最低还款额:甲方每月应至少偿还信用卡当期账单的10%作为最低还款额。
3. 逾期还款:若甲方未按约定还款,乙方有权收取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并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4. 信用卡透支:甲方使用信用卡透支时,应按照乙方规定的透支利率和计息方式支付透支利息。
四、信用卡挂失和换卡1. 挂失:甲方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2. 换卡:信用卡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换卡。
五、责任和免责1. 乙方责任:乙方应保证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可靠,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甲方责任: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
3.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的信用卡无法使用或其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doc

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合约全文,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乙方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乙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二、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三、乙方授权甲方基于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或为追索未清偿欠款的目的,向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的催收机构、甲方合作的服务及外包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四、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或对账单信函等方式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及营销信息等服务。
五、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约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催收员必须掌握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条款

催收员必须掌握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条款【1】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并符合我行申请表标注的其他申请条件,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我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2】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有权以通知、转告乙方还款为目的,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并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
【3】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等通讯方式的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我行制定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我行通过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最新公布的服务价格目录为准。
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即视同接受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我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利息收取标准,最长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具体内容,以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5】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等,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不应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6】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等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责任。
【7】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
银行卡领用合约

银行卡领用合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使用我们银行的银行卡服务。
在您申请并领用银行卡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银行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
本合约构成您与我们银行之间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协议。
一、定义在本合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银行卡”是指我们银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借记卡或其他具有支付、结算、储蓄等功能的卡片。
“账户”是指与银行卡相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信用账户。
“甲方”是指我们银行。
“乙方”是指银行卡的领用申请人及持卡人。
二、申领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发卡以及授予的信用额度。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批信用卡申请时,向相关信用机构查询乙方的信用记录。
三、使用1、乙方收到银行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使用银行卡时使用该签名。
2、乙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不得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他人。
3、乙方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商户、ATM 机、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
4、乙方在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或违规活动。
四、密码与安全1、乙方应妥善设置和保管银行卡密码,不得向他人透露密码。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3、若乙方发现银行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等情况,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电话或其他指定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费用1、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银行卡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以甲方公布的为准。
2、乙方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采取催收、冻结账户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对账与还款1、甲方将定期向乙方发送对账单,乙方应及时核对交易明细。
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领用合约(2016年7月版)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以下简称“阳光存贷合一卡”)是一个具有理财功能和消费信贷服务的现代化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其中储蓄账户具备借记卡功能,消费账户具备信用卡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功能。
阳光存贷合一卡支持先消费后还款、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一条申请1、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
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
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提供与存贷合一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和授予信用额度,无论发卡与否及阳光存贷合一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调低其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状况,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甲方其他等级的存贷合一卡。
中国银行长城日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

中国银行长城日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合约总则本合约由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订立,双方遵守合约的相关条款。
本合约适用于中国银行长城日元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领用与使用。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领用信用卡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信用卡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所需材料。
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制作并发行信用卡。
信用卡使用规定1. 申请人确认已了解并同意信用卡的使用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 信用卡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3. 申请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如有遗失或被盗,请立即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申请人承诺按时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
5. 信用卡透支款项以日元为结算货币,逾期还款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6. 申请人如涉嫌信用卡盗刷、套现等违规行为,银行有权冻结信用卡账户,并追究法律责任。
服务与费用1. 银行将提供信用卡账户查询、还款、增额等相关服务。
2. 申请人需按约定参与银行举办的信用卡优惠活动。
3. 信用卡使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取现手续费等。
违约与解除1. 若申请人未按期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将视为违约。
2. 银行有权冻结信用卡账户并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
3. 申请人有权提前终止信用卡使用,但需提前通知银行并清偿相关费用。
其他条款1. 本合约的解释、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 如本合约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 本合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银行各执一份,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约自申请人签字(盖章)起生效。
申请人签字:日期:银行代表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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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1. 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
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
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授予信用额度,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调低其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状况,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甲方其他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5.乙方申请的信用卡若配有副卡的,1张主卡最多可申请5张副卡。
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使用1.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应在使用信用卡前认真阅读《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阅读以上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
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
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账户交易密码(即取现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信用卡的现金和转账(含溢缴款)交易,应缴纳取现费(请参照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
4.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5.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6.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境内使用信用卡和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以人民币结算。
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它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如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是单币种人民币卡片,则信用卡无外币账户,并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
下同)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计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并以相应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结算币种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组织规定办理。
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
7.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如乙方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
8.甲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
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9.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信用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
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
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10.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信用卡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金融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除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
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
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年内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补制账单手续费。
11.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持卡人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日常消费使用,如持卡人将信用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其它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1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持卡人,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
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已收年费不予退还。
13.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14.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
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
持卡人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银行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银行为交易安全之目的采取以上行为。
第三条电子现金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1、乙方申领信用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四条还款1. 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
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
2. 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
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
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滞纳金。
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未还够最低还款额的,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乙方选择全额还款额方式还款,则除取现交易及因取现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及费用以外均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 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
若甲方认定乙方属于高风险客户,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且乙方全部透支款项视为已经到期。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乙方不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
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
若乙方违规、欺诈、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4.若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对于乙方外币账户欠款,如乙方自动购汇还款功能生效,甲方按国家规定汇率自动为乙方办理购汇还款,如乙方未申请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则乙方可通过甲方柜台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购汇还款。
因乙方原因未进行购汇还款的,应由乙方承担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5.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