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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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

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第二项目部工程维修管理工作,明确在工程质保期内第二项目部本部、承建项目部、分包责任人之间的保修责任和保修实施要求,使第二项目部所承建工程的各种维修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切实履行好相应的施工合同要求,维护企业和项目部的声誉,根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度等,并结合建设单位相关的维保管理办法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维修是指工程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在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第三条根据目前第二项目部分包任务的划分方法,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及其他有关规章、技术标准对工程保修方面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承接第二项目部所发包的相应分包工程时,都必须保证在如下表所示(第二项目部各分包队伍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表)的最低保修期限(从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备案之日开始计算)和保修范围内(当分包人的分包范围与该表有所出入时,分包人只对所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应满足该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二项目部各分包队伍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表

备注:当分包人的分包范围与该表有所出入时,分包人只对所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应满足该表的要求。

第四条当分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分包时,分包责任任人应毫无理由的承担涉及该分包工程的全部保修责任(维修时包工包料)及由该责任引起的其他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因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所必须间接承担的责任,主要指在质保期内,分包责任人必须保证该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形象、声誉以及该工程标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财产等不因该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

第五条当分包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或只包零星辅材)的方式进行分包时,分包责任人在通常情况下也应完全承担涉及该分包工程的全部保修责任(维修时包工包料)及由该责任引起的其他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但当经分析和鉴定确属材料质量或材料与施工工艺质量两者一起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时,在进行工程维修时,因先前该分包工程施工时分包责任人已认可该材料的质量,因此开展维修工作的人员应由分包责任人负责组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而所需更换的合格材料就应由原供应商负责提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维修时还需使用非该供应商所供材料时,此笔材料费用应由两家均摊;造成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时,如果纯属材料质量引起的,则由原问题材料供应商完全承担,但如果是材料与施工工艺质量两者一起引起的,则由两者协商分摊,协商不成时由第二项目部进行强制均摊。

第六条当承建项目部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某些指令可能不符合

相关的施工工艺内在的科学规律,违背了相关的操作标准、技术规程的规定或所供应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时,分包责任人有权对承建项目部发出的该指令或所供应的该批材料提出异议(必须是书面提出),并可要求承建项目部提供相关的合规性证明。当承建项目部对该异议无法提供科学合理的解释同时又要求分包责任人强制执行时,分包责任必须要求承建项目部出具书面的确认材料,否则可以拒绝执行或拒绝使用。当承建项目部因某些客观原因进行了书面确认,则分包责任人和承建项目部必须对该确认事项将产生的保修责任及其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如何划分、各自承担比例等进行事先约定并形成文字依据,否则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默认状况处理。

第七条各分包责任人要加强与承建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及其他对其分包工程施工有影响的分包责任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并有权在上道工序施工质量(该工序的施工质量可能影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拒绝所分包工程的施工,这时承建项目部必须完全支持,并协调上道工序的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第八条当分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分包时,承建项目部必须加强其所供应材料的质量管理,严禁不合格材料用进工程实体。同时分包责任人也必须对项目部所供应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当分包责任人对项目部提供的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建项目部对该材料进行检验,这时承建项目部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材料质量合格或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的检验报告以说

明其质量状况。如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确实不合格,承建项目部必须无条件对该批材料进行清退,并保证供应合格材料给分包责任人。

第九条第二项目部所发包的所有分包工程的交工确认(即第二项目部对分包责任人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认可、实物接收的确认)均以该分包工程的实物成果、相关资料被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完全接收为准。交工确认之前各分包责任人要自行对所分包工程的已完成品进行保护,确保其不被破坏、不被偷盗(如出现其被破坏、被偷盗的情况,第二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交工确认时各分包责任人要全力协助承建项目部对其所分包工程进行交工(如交工时分包责任人不进行协助或协助不力,承建项目部可另行组织专门人员对该分包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费用可由承建项目部直接从该分包责任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分包责任人应无条件接受);交工确认后该工程即进入保修程序(这时对各方的保修责任、保修行为按本办法相关内容分别进行确定和约束)。

第十条当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分包责任人所分包工程结算完毕后,分包责任人必须预留所分包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其质量保修履约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当分包责任人不履行其相应的保修义务或不承担由该义务引发的相关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时,第二项目部有权直接利用该预留的质保金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质保金的返还原则上在分包责任人所分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规定的保修期限到期后一个月之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从该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2年后一个月之内)限范

围分批次返还(即每次只返还为已过质保期分部分项工程预留的那部分质保金,其他为还未到质保期分部分项工程预留的质保金要继续保留),但如下情况除外:

1、在保修期限内已发生的属于分包责任人保修范围内的整改问题,但一直未进行整改并且时间拖延超过保修期限的,分包责任人必须将该问题整改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

2、虽已超过保修期限但仍在整改过程中的整改,分包责任人必须将该问题继续整改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

3、在保修期限内已完成整改但验收未完成的,分包责任人必须负责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

4、委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处理分包责任人保修范围内的整改问题,还未整改至验收合格就已超过保修期限的,分包责任人必须待该问题整改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

第十一条某项分包工程交工后,其分包责任人必须给第二项目部预留专用的维保电话并保证在保修期限内该电话24h小时畅通(如该电话在保修期限内需进行变更,分包责任人应将变更请求书面报告至第二项目部;如该电话失效,而分包责任人又不及时报告至第二项目部,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纠纷由分包责任人完全承担),第二项目部在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维修投诉后将主要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对相应分包责任人进行通知(第二项目部发出该通知的管理人员,必须留存相应的短息及其他记录作为已通知到位的凭证)。

第十二条相关分包责任人在接到第二项目部的维修通知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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