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2016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17个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出台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早已在2015年4月份出台,那么各个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情况如何?据第一电动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11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7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5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为230辆。
二、推广应用原则一是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
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
原则上,今后公交客车和城管、环卫、邮政、烟草等专用车辆及政府部门、企业的通勤车辆的更换和新增,都必须以新能源汽车为主,同时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
二是积极探索和运用可持续的商业运营模式。
条件成熟时,以市场化运作为主。
可通过招投标、融资租赁、特许经营、PPP等方式选择总承包商,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运营的各类配套服务。
三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省财政对纳入全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市(以下简称推广应用城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
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一)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省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1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
此外,清洁能源汽车(LNG客车、货车)2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省财政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省推广实际再行确定。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予15%补贴。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
各推广应用城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地区政府有关印发江苏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组织计划的通知

附件:1.“十三五”江苏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2.“十三五”江苏省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3.“十三五”江苏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4.“十三五”江苏省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5.“十三五”江苏省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6.“十三五”江苏省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计划7.“十三五”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8.“十三五”江苏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9.“十三五”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附件1“十三五”江苏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注:(1)国家统计局复核确定,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30235万吨标准煤。
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我省“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五年增量控制在3480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2.2%)以内。
(2)按照国家现行统计制度,国家复核公布各省能源消费总量,省审核公布各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耗。
各设区市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目标,暂以各设区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耗为基数,结合各设区市经济发展阶段、结构变化趋势、所在区域分类和全省区域布局调整要求等因素分解,待省统计局复核确定各设区市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后再作调整。
附件2“十三五”江苏省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注:[]内为变化率。
附件3“十三五”江苏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十三五”江苏省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江苏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十三五”江苏省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十三五”江苏省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附件7“十三五”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苏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2019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共14页word资料

关于印发《2019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9〕128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2019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19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9年3月3日附件2019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9〕128 号)精神,省财政对2019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对省内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奖励。
为及时兑付补贴和奖励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二、补贴和奖励范围省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省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列入2019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省内企业给予奖励。
三、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20万元/辆;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一、目的和意义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新能源汽车作为低排放、高效能源利用的代表,逐渐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为了推动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有率,减少污染排放,江苏省政府决定实施省级财政补贴政策,以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制定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补贴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个人和单位所购买的符合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贴标准1.纯电动汽车:按车型续航里程划分补贴档次,具体标准如下:-续航里程超过250公里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15万元/辆;-续航里程在150-250公里之间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辆;-续航里程在100-150公里之间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辆;-续航里程低于100公里的,不予补贴。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车型续航里程划分补贴档次,具体标准如下:-续航里程超过100公里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辆;-续航里程在50-100公里之间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6万元/辆;-续航里程低于50公里的,不予补贴。
3.燃料电池汽车:按车型续航里程划分补贴档次,具体标准如下:-续航里程超过300公里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辆;-续航里程在200-300公里之间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30万元/辆;-续航里程在100-200公里之间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15万元/辆;-续航里程低于100公里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范围1.符合补贴对象的新能源汽车购买款项;2.符合补贴对象的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费用;3.符合补贴对象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和充电设备的购置费用。
五、补贴申请和发放1.补贴申请:-个人可以通过购车经销商或线上平台向省发改委申请补贴;-单位可以通过购车经销商、生产厂商或线上平台向省发改委申请补贴。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力度(一)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领域。
2015年-2016年,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其他城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省级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公共服务领域。
继续在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同时,扩大在物流、环卫、机场、公安巡逻、企业通勤、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规模。
新能源汽车与现有运营车辆享受同等待遇,进入营运领域,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三)明确2015年补贴标准。
对购置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补贴。
具体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20万元;6米-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
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4e5f01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d2.png)
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委、能源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应⽤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应⽤规模较⼤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的各省(区、市)应满⾜以下条件:(⼀)新能源汽车推⼴规模较⼤。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要具备⼀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西、江苏、浙江、⼭东、⼴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1.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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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部委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强化政策引领,加快市场培育,扩大推广应用规模。
加强统筹规划,科学有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改进和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领,市场主导。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力度,增强社会信心,引导个人消费。
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发展驱动和决定性作用,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科学规划,充电先行。
将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科学确定规模和空间布局,构建覆盖全省、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
——创新驱动,培育产业。
引导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超过25万辆,到2020年形成以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主的推广应用格局。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累计建设充电桩约17万个,力争建成充电桩20万个,满足2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需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
制定出台《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各地要根据发展实际,做好充电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
进一步修订完善《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加快建设用户居住地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六)加快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七)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网络。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对巡游出租、物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八)积极构建高等级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2016年至2017年,重点在盐洛、长深、淮徐、沪陕、南京绕城等20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98个充电站。
2018年至2020年,重点在常嘉、沪鄂、启扬、泰镇、济徐等13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4 0个充电站。
至2020年,形成208座充电站(1664桩)的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充电网络,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实现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九)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
鼓励围绕用户需求,加强手机APP研发推广,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实现“人-车-桩”之间的互通,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实现车-桩使用率的最优化。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三、扩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规模(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
各地要在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公路客车以及环卫、邮政、物流、市政、工程、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例。
到2020年,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一)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
到2020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50%以上。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二)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
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十三)完善财政价格政策。
对购买符合国家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参照国家的补贴标准,由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地方补贴,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优势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提供公共领域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按照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建立以充电量为主要指标的奖励制度,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的发展。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十四)简化规划建设审批。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十五)加大充电设施用地支持力度。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十六)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十七)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
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而采取机动车限行、限购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
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专用号牌管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五、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监管(十八)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鼓励重点生产企业加大投入,加快研发适应市场需要、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
全面实现动力电池、电机及其控制器关键元器件自主研发和生产制造。
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九)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化产品质量专项执法,组织开展针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未经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十)加强监测平台建设。
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实时监测、统计分析,建设覆盖全省的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市、省三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全面采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动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