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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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会计决算工作要求

农商行会计决算工作要求

农商行会计决算工作要求一、引言农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需要进行会计决算工作,以便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对会计决算工作的要求十分严格,以下将从会计决算工作的目标、内容、流程等方面详细阐述农村商业银行对会计决算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决算工作的目标1. 精确反映财务状况农村商业银行要求会计决算工作能够精确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这需要会计人员在进行决算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进行操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提供决策参考会计决算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为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

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会计报表的内容做出相关经营决策,因此准确的会计决算工作能够为管理层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为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3. 合规监管作为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

会计决算工作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三、会计决算工作的内容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核心报表之一,它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会计决算工作需要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确保资产负债的平衡和真实性。

2. 利润表利润表是反映农村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重要财务报表,会计决算工作需要准确编制利润表,清晰地展现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和盈利水平。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了农村商业银行在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它对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和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决算工作需要准确编制现金流量表,确保现金流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会计决算工作的流程1. 数据准备会计决算工作的第一步是数据准备,包括收集、整理、核对财务数据等。

会计人员需要根据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准备好会计报表所需的各项数据。

2. 会计处理在数据准备完成后,会计人员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和政策对数据进行分类、核算、记录等操作,以形成会计报表的基础数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财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财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0〕124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其他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现将《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商业银行执行。

附件:1.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2.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4.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申报及计分表财政部2020年12月15日附件1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引导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提高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最新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在省联社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的被考核单位,确认会计基础工作等级。

第二章等级标准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由低到高分为以下等级:会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简称:达标)、会计工作规范化三级单位(简称:三级)、会计工作规范化二级单位(简称:二级)、会计工作规范化一级单位(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内容共分为七个方面,(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会计基本规定;(三)会计核算;(四)出纳业务;(五)结算与联行;(六)会计档案;(七)财务管理。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规定的项目考核评定。

考核采取千分制。

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80%(含)-85%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85%(含)-90%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三级单位;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90%(含)-95%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二级单位;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95%(含)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一级单位。

以上各等级考核中,除总分达标外,第五条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得分合计还应符合以下标准:达标不得低于300分;三级不得低于320分;二级不得低于330分;一级不得低于340分。

第七条县级联社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基本要求:达标:贯彻执行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结算、联行、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和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配齐委派会计和财会辅导员,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服务与监督,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内财会〔2011〕2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农村信用社会计考核奖惩办法[修改版]

农村信用社会计考核奖惩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农村信用社会计考核奖惩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操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委派会计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委派会计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委派会计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委派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促进委派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主管会计委派制度(试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惩对象及依据第二条奖惩对象全辖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第三条奖惩依据根据会计日常工作质量以及县联社组织的账务展评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奖惩办法第四条奖励措施为提高主管会计工作积极性,县联社实行奖励机制。

(一)每月账务展评一次,对连续三个月账务展评结果均在- 16.会计、出纳人员变动、轮休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一次罚100元,交接手续不全的一次罚50元。

(二)会计操作规范化管理1.违反现金收付及转帐业务操作程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2.凭证使用错误,每发现一份罚款5元;凭证要素不齐全,附件不齐全每发现一处罚款5元。

3. 凡预留印鉴的账户,办理业务应严格审验票据要素,并执行折角核对印鉴,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笔罚款20元。

4.应由客户签字确认的业务凭证未经客户签字确认的,每次罚款5元。

5.对于查询、冻结、扣划款项或挂失等特殊业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笔罚款50元。

6. 错账冲正传票和应收、应付款项列账等业务未按规定经有权人签字批准的,每发现一笔罚款20元。

7.凡发现利率执行错误或利率与贷款期限档次用途不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以贷收息每笔罚款200元;跨年度预收贷款利息,凡发现一笔罚款50元;利息计算发生差错一笔罚款10元。

8. 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相关科室业务数据(临时数据)以及每月财务、内控管理信息等有关资料,报表间相关数字衔接一致。

报送不及时、错报、漏报一次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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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办法165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财务会计工作质量,提高本行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财务会计工作制度化、流程化和规范化,提高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工作评价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财务会计工作评价采用千分制,共九项考核内容,其中:机构及人员管理80分;会计基本规定及核算管理180分;现金及出纳业务管理120分;支付结算管理120分;财务管理180分;计算机综合业务管理100分;会计档案管理50分;操作风险点防控120分;优质服务50分。

计分方法采用单项计分,累计总分的方式;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三条财务会计工作评价实行等级管理考核。

等级分为:考核得分在951分(含)以上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一级单位(简称:一级);考核得分在901分(含)—950分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二级单位(简称:二级);考核得分在851分(含)--900分以下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三级单位(简称:三级);考核得分在851分以下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不达标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支行、营业部,各支行、营业部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由本行按本办法组织考核确认。

本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由省联社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工作评价办法》组织考核确认。

第二章基本规定及考核标准第五条机构及人员管理(80分)(一)机构管理。

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内部业务流程清晰。

(二)会计人员管理。

网点会计主管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会计出纳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通过本行组织的上岗考试。

(三)优化劳动组合。

严格执行综合柜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四)业务培训。

有计划开展各项业务学习、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五)坐班制度。

会计主管坚持坐班制度,切实履行岗位监督职责,做好内部管理、柜员出勤管理、轧库管理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六)检查辅导。

有健全的业务检查辅导制度,按月开展业务检查辅导工作。

(七)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体系,以岗定责,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八)会计主管岗位调动应充分征求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同意。

第六条会计基本规定及核算管理(180分)(一)会计科目。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划分资产及负债的种类,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含表外科目),无乱用科目现象。

(二)核算规定。

加强会计核算,做到凭证要素齐全,账簿记载规范,账务处理做到“五无”,账务核算达到“八相符”。

(三)利率制度管理。

严格执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业务计结息规则》进行存、贷款计结息;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和利息收支管理规定,按规定计算各项利息收支,无人为调整利息收支现象,有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行有权部门批准。

(四)“四双”及复核、授权制度。

按照制度等规定正确办理各类业务,严格执行“四双”等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授权和事(中)后监督工作。

(五)业务操作制度管理。

有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详细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会计出纳人员变动,交接手续清楚。

计算机生成的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类会计核算资料符合电算化有关规定,定期打印装订且编号连续,签章齐全,专人负责保管。

(六)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库房有专人管理,领发手续严密,账实相符;建立使用销号制度,作废凭证按规定处理。

(七)账户管理。

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细则》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账户资料齐全完整,按规定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对长期不动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内部账户管理符合要求,每年至少对内部账户的开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八)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储蓄实名制》、《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细则》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各支行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九)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安排专人负责对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和判断,有较强的可疑甄别能力和较高的数据报送质量。

(十)会计交接。

会计出纳人员变动、短期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清楚。

第七条现金及出纳业务管理(120分)(一)内控要求。

非综合柜员制网点现金收付双人临柜,换人复核;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并坚持“账证分管”的原则,当日核对账款;柜员休息或营业终了所有现金、金银及有价单证等要扫数入库,入库前须由会计主管安排对款项进行卡把核对;大额现金支付执行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和反洗钱有关规定;柜员中途离岗时应将电脑退出至登录状态,现金、重要单证、章印等应入箱加锁。

(二)票币管理。

票币挑剔符合规定、票币整点及时准确,达“五好钱捆”标准;假币收缴、出纳错款按规定处理,无空、溢库、白条抵库现象;杜绝假币流入、流出,不得拒收、拒换辅残币。

(三)库款管理。

严格库款管理,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款箱统一接送除外),钥(密)匙分管和单线平行交接制度。

(四)查库制度。

会计主管每周至少查库一次;行长(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坚持每月一次全面查库,每季必须坚持“3+1”查库制度;会计主管执行午间、日终现金卡把查库制度或柜员午间、日终现金换人交叉卡把查库制度。

查库内容齐全、完整,查库记录登记清楚。

(五)“一日三碰库”制度。

会计主管负责监督柜员每日“早、中、晚”三碰库,柜员钱箱双人加锁,确保账款相符、资金安全。

(六)库房管理。

严格库房管理,库房及营业室安全设施齐全;库房整洁无杂物;库款存放整齐有序;做到无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等现象。

无人值守的网点,做到现金、重要单证、章印“三不留”。

(七)钱箱限额管理。

对柜员钱箱实行“限额管理”,且额度设置按综合柜员制办法规定执行,营业终了柜员尾箱超过额度必须上缴主出纳。

柜员休息,库款清空,全部上缴主出纳。

第八条支付结算管理(120分)(一)“印、证、押”管理。

印、证、押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登记簿;坚持分管分用制度,严密交接手续。

(二)结算业务。

往来业务序时记账、对账,差错更正及时;查询、查复及时认真,查询查复凭证妥善保管。

农信银、实时汇兑、现代化支付系统等转、退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三)岗位设置及差错管理。

岗位设置科学,记账、复核、授权和对账岗位严格分开;对月累计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客户坚持与单位主管热线查证制度,客户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坚持上门对账制度,对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专人负责,不返原岗处理。

(四)支付结算制度。

认真执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向外公示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

(五)预留印鉴管理。

纸质(电子预留印鉴)应收集齐全,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做好预留印鉴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九条财务管理(180分)(一)财务收支管理。

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财务核算完整、真实、准确,无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利润、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章、违纪行为,无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行为。

内部账务核算手续齐全、严密,符合要求,资金往来准确反映、无虚增、虚列及乱调科目现象。

(二)财务预算编制及决算报告。

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费用预算、经营测算,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活动分析,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结果,总结经验,挖掘潜力,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管理。

建立健全账、卡、簿,计提(摊销)符合规定;专人负责实物管理,定期组织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财产完整。

(四)非生息资产管理。

严控非生息资产占用,减少非营业性款项挂账,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等挂账管理,明确清收责任人。

(五)内部账务核算管理。

加强费用列支管理,内部账务核算手续齐全、严密,符合要求。

第十条计算机综合业务管理(100分)(一)柜员卡管理。

实行严格的柜员操作卡和密码双重控制方式管理,实行“一人一码一卡操作制度”(采用指纹认证系统后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设立虚拟(代班)柜员操作卡;柜员定期更换操作密码,柜员现金收、付、转账及授权卡的权限设置科学;柜员卡及授权卡领用、交接、上交、销毁以及柜员身份指纹认证等均按规定流程执行。

(二)岗位职责分离。

根据综合柜员操作权限,严格控制柜员业务操作范围;负责业务授权柜员不得从事面向客户、账户的具体业务操作;隔离前台账务和后台审核权限,同一个柜员不得同时拥有前台核心账务系统和后台风险管理(信贷、资金交易等审批)系统柜员操作权限。

(三)自助设备管理。

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自助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整洁、安全监控设施齐全,监控录像资料保管符合规定;自助设备安全巡查到位。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管理(50分)(一)资料装订整理。

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分户账、总账按月(年)分科目顺序整理装订;各种登记簿按类别年度终了整理装订;会计报表按月(年)整理装订。

(二)资料归档要求。

根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或封塑保管,按照保管期限、内容及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磁介质档案保管具备防磁条件,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异地分别保管。

(三)档案室安全设施。

档案室应具备“五防”、“五无”的标准。

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

(四)档案调阅制度。

由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调阅管理制度,无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现象。

(五)档案销毁。

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及时进行清理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

第十二条操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120分)(一)业务权限设置及管理。

不得超权限办理业务;同一柜员不得兼办不相容业务;未经授权严禁划转同业资金;不得违规为客户查询资料;严禁通过卡、折等工具以“空存实取”方式调拨现金;同一柜员不得同时拥有核心账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信贷、资金交易等审批)操作权限;严禁记账与对账一个人兼任;严禁设立机动柜员和代班共用柜员卡;严禁贷款资金未转入结算账户而直接取现;(二)凭证及印章管理。

严禁手工填写应由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带出柜面使用;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事先盖好印章;严禁用内部凭证代替客户凭证。

(三)禁止事项。

严禁综合柜员为自己办理业务;严禁将柜员卡交于他人使用;严禁柜员接触客户密码;严禁柜员私自代管客户存单、存折、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票据、印鉴和密码;严禁未经授权许可,自制凭证上机操作或无凭证输入数据信息;严禁柜员工作时间外擅自签到办理业务;严禁存取款凭条、利息清单、销户存单、存折不经客户签字确认;严禁柜员之间相互办理内部现金调拨业务;严禁内部职工出借个人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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