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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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2020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11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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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度量衡单位:对于进口医疗器械很多并不规范。包括采用 英制、美制等度量衡单位。如使用英寸、英尺、码、平方 英寸、平方英尺、磅等比较常见。所以第五条明确,度量 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强制)的规定。
相关标准可考虑如下: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1998)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1998) 温度计量名词术语 压力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长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等…..
提出了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的基本要求。 5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 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 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 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 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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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
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 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 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 受托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 产备案凭证编号;
¾ 必须按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未按规定附有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 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余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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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 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 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 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xx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 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xx年7月30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14年6月27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7月30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布该规定共有19条,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发布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标识管理规定》。

包装商标,已被废除。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和标签,确保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本规定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均应当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说明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规范,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或申报人提供给用户的产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涵盖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于指导正确的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

和维护。

医疗设备标签是指粘贴在医疗设备或其包装上的书面说明,图形和符号,用于识别产品功能并标记安全警告。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与注册或备案的有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上的内容应与说明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五条医疗器械手册,标签中的疾病名称,专业术语,诊治过程和结果的说明,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行或标准化的专用词汇,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标识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应在手册中说明符号和标识颜色。

第七条最低销售单位应附有说明。

医疗设备的用户应按照说明使用医疗设备。

第八条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符合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在手册和标签中的醒目位置明显标记。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为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标准。

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可以用其他语言粘贴,但以中文表达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号令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号令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管理,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基本信息;2、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质、联系方式;3、产品的主要性能和用途;4、使用方法、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使用说明;5、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相关信息;6、产品的包装、存储和运输要求等;7、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8、产品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9、警示语、预防措施和禁忌事项;10、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采用我国规定的标准单位和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采用易于理解、易于识别的形式和布局,避免使用复杂的专业术语和缩写。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整体统一,保持一致性,不得相互矛盾。

第二章说明书管理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写和提供说明书。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确保说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夸大产品的性能和效果,不得隐瞒产品的风险和限制性指示。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批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应当随产品一同提供,并保证与产品相符,不得错配或遗漏。

第三章标签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附加合格的标签,并确保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一致,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应当采用牢固不易脱落的方式附着在产品上。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签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标签的清晰可辨。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的经销商不得私自更改、遮挡或涂改产品标签,不得擅自添加任何信息。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的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含义1.医疗器械说明书:指由⽣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维护、保养的技术⽂件。

2.医疗器械标签: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于识别产品特征的⽂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3.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的总体要求1.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致。

2.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

3.⽂字内容必须使⽤中⽂,可以附加其他⽂种。

中⽂的使⽤应当符合国家通⽤的语⾔⽂字规范。

4.⽂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图⽚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2.⽣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地址、联系⽅式及售后服务单位;3.《医疗器械⽣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4.产品标准编号;5.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范围;6.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或者提⽰的内容;7.医疗器械标签所⽤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8.安装和使⽤说明或者图⽰;9.产品维护和保养⽅法,特殊储存条件、⽅法;10.限期使⽤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11.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包括的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2.⽣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地址、联系⽅式;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4.产品标准编号;5.产品⽣产⽇期或者批(编)号;6.电源连接条件、输⼊功率;7.限期使⽤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8.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含有的内容1.含有“疗效”、“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毒副作⽤”等表⽰功效的断⾔或者保证的;2.含有“技术”、“最科学”、“最先进”、“”等绝对化语⾔和表⽰的;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较的;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效退款”等性语⾔的;6.利⽤任何单位或者个⼈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7.含有使⼈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误解不使⽤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的其他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和标识,确保用户的安全和正确使用的一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1.1 说明书编制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应清晰、准确地描述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1.2 说明书审核和批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说明书进行审核,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程序批准。

任何修改或更新都需重新审核和批准。

1.3 说明书的印刷与分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保说明书的印刷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说明书分发给销售商和最终用户。

二、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管理2.1 标识要求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注册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质等信息,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2 标识位置和尺寸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醒目易识,位置应固定在包装的主要面上,并且标识的尺寸应适中,不得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2.3 包装材料的选择和标识医疗器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医疗器械的特性和要求,并标明包装材料的名称和质量等级。

2.4 包装标识的检查和验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件:2.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在医学上使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类似或有类似功能的物品。

2.说明书:指对医疗器械进行描述、指导使用的文字说明。

3.标识:指标记在医疗器械包装上的信息。

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广东省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编写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本规范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要求,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其目的是为企业编写广东省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临床预期用途及医疗器械相应国标行标编写说明书,以便关注者获取准确信息。

其中体外诊断试剂的说明书应根据国家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7号)进行编写。

一、医疗器械说明书格式及填写说明××××(产品通用名称)说明书(备案样稿)【1.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并与申请表一致。

【2.型号、规格】应与申请表一致。

【3.结构及组成】应与申请表一致。

例如:病人监护仪由主机、电池及附件组成。

附件包括心电电缆和导联线、脉搏血氧探头和延长电缆、体温探头、血压袖套及导气管。

【4.适用范围】应与申请表一致。

【5.产品性能】应不超出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描述。

注: 对产品中的参数和功能使用进行详细的描述,指导客户进行操作,但其宣称的指标和功能,必须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范围内。

【6.禁忌】应至少包含临床评价资料/比对的同类产品的禁忌。

有注册指导原则的产品还应包含注册指导原则中禁忌的要求。

【7.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一)产品使用的对象;应包括产品使用者和/或适用人群。

例如:a) 病人监护仪只能由拥有合格专业资格的医疗人员操作;b) 本病人监护仪同一时间只供单病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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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 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
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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