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

遗产信托

摘要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则是由信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里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私有财富投资分配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加。遗产信托制度也开始从英美法系国家传到大陆法系国家。而在我国,自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遗产信托制度已正式被法律所承认。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因此针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人遗产信托法

Abstract

Trust credit trust. Is refers to the investment credit principal property of a series of transfer of rights to the trustee, enjoys the trust benefits is the trustee and the trustee signed the contract in the designated beneficiary of the trust people enjoy. The trustee for thepossession of a legal act, management, use and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obtain a commission on property. Trust is a kind of inheritance in the field of legal behavior relates to many trust in trus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world cultural exchange continues to deepen, the masses of private wealth investment allocationdiversification increasing demand.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also began to spread to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from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In China, since 2001officially announc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has been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law. Although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14 years of legal social practice, but the use of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in real life so it has very little number, did not play its key role insuccession in the field.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Heritage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ry's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research through four parts.

Key word: Testamentary trust Heir Heritage Trust law

目录

一、遗产信托制度

(一)遗产信托的界定

1、遗产信托的概念

2、遗产信托的特征

(二)遗产信托的功能

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

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地

(二)美国:高度发达的遗产信托制度

(三)日本:大陆法系背景下的遗产信托制度

三、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一)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背景下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需求(二)我国现行遗产信托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社会应用情况

(三)对我国《信托法》的简析

1、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信托财产

3、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建议

(一)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不足

1、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2、社会层面上的障碍

(二)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

1、遗嘱信托成立应当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

2、允许采取多种遗嘱形式来设立遗嘱信托

3、放宽受托人资格限制

4、明确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规定

5、设立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

一、遗产信托制度

(一)遗产信托的界定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则是由信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里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根据其目的、成立方式、以及信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种不同的种类。而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出现之时就已经在合理、有效分配遗嘱信托人的财产、避免家族遗产纠纷、遵循遗嘱信托人的真实意愿、合理规避高额遗产税以及有效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增值保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遗产信托的概念

英国是遗产信托制度最早的起源地,随着几百年以来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遗产信托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了一套比较规范完善的体系。遗产信托是基于财产传承目的的理财工具。是遗嘱委托人在生前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受益方式以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分配等内容都详细记载到遗嘱之中。遗嘱人时候,遗嘱生效,信托财产按照遗嘱内容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对财产进行运营、分配以及管理。

2、遗产信托的特征

遗产信托作为继承领域内一种有效解决争端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让性。信托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是信托财产是否转移,因此,转让性也是遗产信托的一个重要的属性特征。信托财产的转让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信托关系还未成立之时信托财产就已经存在。如果在信托关系成立之时,信托财产并不客观存在,那么该信托关系也就无法成立。第二,信托关系成立之时,遗嘱信托人必须是享有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若是在信托关系成立之时,遗嘱信托人并未有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也就无权处分该财产,信托自然不能成立。第三,信托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除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的除外,其他不可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终止之前,无论在这期间信托财产的

物质形态怎样变化无穷,其都不会改变属于信托财产的本质。例如,当信托关系成立之时,信托财产是一栋房子,而后来出于某方面的原因,受托人将房子卖掉换成了现金。再过一段时间,受托人出于维护信托人财产的目的将现金购买了有价证劵以实现更大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不管信托财产的物质形态变幻几何,不管信托财产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都不会改变其信托财产的本质。

(3).独立性。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一旦信托关系有效设立,信

托财产便是独立的,不会与受托人、委托人或收益人的自有财产混为一谈。对于信托人来说,自信托关系成立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时,便不在享有信托财产的相关权益,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人的其他财产而存在。对于受托人来说,受托人由于信托财产的转移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信托利益并不由其享

有,因此受托人所接受的信托财产要独立于其本身拥有的财产。而对于受益人来说,其并不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其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用益物权。即便是信托关系终止之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依据事先委托人与信托人订立的合同来确定其归属的,所以,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益人的自身财产而存在的。

(二)遗产信托的功能

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根据其目的、成立方式、以及信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而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出现之时就已经在合理、有效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避免遗产纠纷的频发、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合理规避高额遗产税以及有效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增值保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遗产信托制度在继承领域里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与传统的遗嘱继承相比较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遗产信托是通过把遗产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投资、分配,受益人只继承信托利益,而遗嘱继承则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2.遗产信托的信托收益可以传承几代继承人甚至一直传承,而遗嘱继承则通常只能传承一代或者两代。3.遗产信托可以何必合理的规避高额的遗产税,相反遗嘱继承则需要支付高额的遗产税。4.遗产信托更能体现和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而遗嘱继承很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

(1).防止争端的发生。在现在社会中有不少家庭因为争夺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因为往往不劳而获的利益更能引诱人,因为人性的本能使然,无遗嘱继承的分配方式将不可避免的会引起一些家庭争端的发生。而遗产信托则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防止和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的发生。

案例一:比较著名的侯跃文无遗嘱继承案,在侯跃文去世三年多遗产争议依旧喋喋不休。2007年6月23日,侯宝林之子、著名相声演员侯耀文在其玫瑰园别墅的家中,突发心脏病去世。由于侯耀文与先后两任妻子离异,大女儿侯瓒与小女儿侯懿珊长年不在侯耀文身边生活,兄长侯耀华代为主持后事。2009年2月17日,侯瓒起诉妹妹,要求法院查清父亲遗产,进行分割,6月23日又将妹妹变为原告,把二大爷侯耀华、牛成志以及郭晓小和刘一夫妇四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和赔偿相应遗产。本是亲属间的遗产纠纷却越闹越大,受到全社会关注。6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当庭调解失败。

(2)防止遗产继承人随意挥霍。现如今有许多富二代富三代因为从小的娇生惯养,挥金如土。如果随意挥霍,必定会造成坐吃山空的局面,避免遗产分光吃光、避免“啃老”、“败家”,而遗产信托的出现很好的避免了这一问题。

案例二:香港著名影视歌明星梅艳芳的遗产案至今也依然存在争议,但梅艳芳的遗产信托也被视为防止被继承人随意挥霍遗产的一个很好的典范。多年的演艺经历让梅艳芳存下了不少积蓄。至2003年底病逝前,梅艳芳名下有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多处房产以及现金,资产总值1亿元。2003年12月初,梅艳芳为了防止母亲挥霍资产立下遗嘱及信托基金,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预留140万人民币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剩余遗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约58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

(3)防止他人侵占。被继承人的继承真实意愿是需要得到保护的,而往往被继承人是继承人的至亲,由于担心继承人将来的生活保障因此给予财产继承。而

给了财产之后继承人能否用到财产而不被有心者骗取和侵占也是被继承人深思的一个问题。

案例三:已故香港明星肥肥沈殿霞就在自己的遗产信托中遗嘱郑少秋帮郑欣

宜监察财产,以防止他人侵占。因为在沈殿霞去世之时,其女儿年仅20岁并一

心想要进入娱乐圈发展,涉世未深加上娱乐圈人事复杂,所以沈殿霞在其昏迷之前就开始着手订立信托,将其名下资产转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一旦她去世,郑欣宜在面对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方面,都需要将最终决定交由信托人决定,由信托人负责审批及协助相关事项,这样就可以实现防止他人恶意欺骗以及保障还未涉世太深的继承人未来的生活。

(4)防止意外的风险。风险总是无处不在的,由于世界局势复杂多变,经济也不是总是处于上升趋势,因此财富的保值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世界总是在发展的,如若财富大量的贬值,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此实现遗产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而遗产信托也是另一种投资方式。

案例四:比如英国的戴安娜王妃就将其庞大的资产以遗嘱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机构运营,在戴安娜王妃去世之后的至今,信托收益已经达到了千万英镑。如果是普通继承的话,财产难免因为各式各样的风险,比如金融危机、政局变幻等原因导致财产的贬值,而采用遗产信托的方式就可以实现防止风险实现利益的目的。

(5)避免高额税收。如若是普通的遗嘱继承,继承人可能将面临着较高的遗产税。这高额的遗产税无形之间使遗产减值很多,而遗产信托便可以有效合理的实现规避遗产税。

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和日本都属于东方文化圈,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东方文化从远古的奴隶社会开始就以经存在长子继承制,在封建社会时期更是趋于完善,具体体现在长子继承王位获得父亲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在民间还有广为流传的话语如是说“皇帝疼长子,百姓疼幺儿”,虽然不一定能十分准确的表达出长子继承制,但可以明确的是长子继承制是中国乃至整个东方文化圈的主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与发展,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知识的理解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无不为遗产信托制度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遗产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普遍运用只是时间问题。

遗产信托是一种能够合理有效解决遗产继承问题以及资产投资财产规划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根据面前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急速增加以及公民遗产继承意识的逐渐增强都为遗产信托的发展提供前提,因此,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必要以及可行的。

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地

信托制度的起源地是英国,它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托财产为载体的现代财产管理模式。信托制度经过几百年时间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英国现代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之一。

英国的信托业极具浓厚的传统色彩。在现代信托行业当中,许多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多以商事信托为主,譬如美国和日本,但英国的信托行业依然以发展个人

信托和公益信托为主,而个人信托又以遗产信托为主。在英国的金融信托业务当中中个人信托的比例可以达到整个信托行业业的80%左右,其内容主要以:①财产运营管理;②管理遗产;③财务咨询;④执行遗嘱等。公益信托则是指人们将募集而来的善款信托给信托机构要求信托机构用这笔善款去从事指定的事项,比如修建学校、医院、公路等基础设施等。在英国有许多老年人都愿意将成立遗产信托基金交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来来管理运营并按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规划使用。而相对于个人信托业务而言,商事信托业务在英国的发展就远远差于个人信托。相比于商事信托较为发达的美国和日本来说,英国在商事信托方面虽然逊于这两国但是其在商事信托方面尤其是遗产个人信托方面的地位却不可撼动。

(二)美国:高度发达的遗产信托制度

19世纪初,现代信托制度传入美国。一开始,同英国一样,也是主要从事民事信托业务的发展。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集中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金融信托公司也就顺应时势的发展而出现。因此美国成为最早的由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移的国家。当今世界上美国可以说是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相对与发达的信托业其相关制度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都是最为完善的。美国信托业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资产的规模,2、信托产品的丰富程度,3、监管体系的完善;当然美国亦是世界信托业最为创新的国家。在美国的金融体系里面,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地位是并驾齐驱的。而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与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呈三分天下的局面。

遗嘱信托在美国也是十分发达的。这与美国人超前的思想理念是密不可分的,美国人不像大多数东方人一样十分避讳生前提及“死”,在美国人的观念里他们通常认为未雨绸缪为家人提前规划好财产计划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美国的大多数家庭或个人在做财产规划的时候,从理财、节税再到整体财产分配和继承整个财产计划的订立和实施全程都会由专业的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来共同参与。另一方面在美国遗产税的税率高达55%,高额的遗产税将会导致遗产的大面积缩水,而遗产信托恰好可以有效的避免高额的遗产税的问题,这也是遗产信托在美国有效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之,遗产信托是美国大多数个人乃至社会大多数家庭的重要金融理财工具。

(三)日本:大陆法系背景下的遗产信托制度

日本早在1921年便制定颁布了《信托法》,此次公布实施的《信托法》仅包括73个条文,1947年与1979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但是这两次修订的调整

幅度都不甚明显。其中对遗嘱信托的规定也只83条“信托可以根据遗嘱办理”提及。也正是由于没有完整的法律规范去确定和完善,因此虽然日本相关的法律早在1921年就以出现但是这期间并未有得到有效的发展。直到2006年时日本再一次对《信托法》进行大幅的修订,不仅条文数量增加至271条,还在6个条文中都对遗嘱信托制度作出相关规定,这就充分展示了日本政府在对待遗嘱信托发展方面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早先,日本最初的信托制度是由美国信托制度移植而来,其在移植之时也尽量本身现存的法律制度与美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虽然遗嘱信托制度早在1921年便已有了法律加以规定,但是在早期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都不成熟因此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多见。日本亦是大陆法系国家里信托业非常发达的代表。据相关的数据表明,截止2003年末为止,日本信托机构受托的信托财产总额就已经高达30

兆日元。而相教与英国民事信托异常发达而商事信托比重低日本则是刚好相反。日本一直以来都十分注重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则几乎无人问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遗产信托也开始在日本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东方文化对于大多数日本人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还是极少有人愿意在生前谈及死亡,所以遗嘱信托的数据在日本也并不客观。但与此有着相近意义的另一种遗嘱信托方式“生前信托”在近来极为流行。其实生前信托就是遗嘱信托的一种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三、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一)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背景下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需求

第一,从经济层面来看,现今的中国社会经济急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屡屡上“新台阶”,国家变得富有,公民可用的私有财富增多,这就无形为遗产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第二,从法律层面来看,自2001 年我国颁布《信托法》以来,中国开始陆续制定了关于信托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出台为遗产信托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三,从文化传统方面来看,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都强调的是家族长子继承制,但是同时东方文化也十分注重信用以及关系网的运用。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在文化方面看来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第四,从信托业本身来说,中国信托业虽然还并不完善,但是其在不断快速的发展,资金量以及从业人员等都在不段增多,信托机构的完善为遗产信托的发展提供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遗产信托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社会应用情况

事实上我国对于遗产信托的立法并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或是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或是界定遗产信托制度。虽然信托制度早在几百年以前就已诞生,其传入中国也有一段时间,但在目前中国的立法法上并没有多少条文是提及遗产信托制度的,相关法条也仅有《信托法》中的第8条和13条,第13条还明确的肯定了《继承法》也是遗嘱信托的法律渊源,因此《继承法》也可以看做遗产信托制度的法律渊源。现行的继承法在第三章中主要就以下三方面作出了强行性规定:1、遗嘱的法定形式 2、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3、必要遗产份额的保留问题。

然而除了上述提到的法律规定之外,我国也再没有其他的法律相关条文或解释提及到遗产信托制度,而上述提到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的运用过程当中也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

(三)对我国《信托法》的简析

1、信托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1)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信托行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托成立,从我国的信托法来看,信托行为的有效条件有以下几项:

a、设立信托时信托目的必须合法。信托人实施信托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时,信托行为才有效。

b、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的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c、行为的要式性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d、信托文件应载明事项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信托目的;

(b)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c)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d)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e)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e、登记生效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就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法律效力。

信托无效

1、信托绝对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相对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二)信托的变更

1、主体变更

(1)委托人的变更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人的变更是指委托人地位的继承,委托人的地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2)受益人的变更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①项、第③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3)受托人的变更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个人的信赖而设定的。设定后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分别独立存在。信托关系为了实现信托目的而存续。特定的受托人职责终止时,信托本身并不当然终止,新受托人选任后产生受托人的变更,目的就是为了信托关系的存续。

2、内容变更由于出现了委托人无法知道或预见的事由,导致信托条款无法履行以至于无法实现信托目的,或将使信托目的遭受重大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变更信托条款,使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即信托主体原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

务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3、客体变更这是指信托财产的变更。信托财产可因委托人的追加财产而增加,也可因受托人的管理不善而减少。

信托终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2、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1)信托财产的归属权利人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①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归属权利人的权利保全依照前述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3)信托财产中的债务归属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4)受托人报酬及费用补偿权。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5)清算报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二)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信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产。原则上,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无论其是哪种存在形式,都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例如动产和不动产或者物权和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而人身权由于并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在信托比较发达的国家,比较通常的信托财产包括货币、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证劵和其他财产权。

(三) 遗产信托法律关系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信托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信托法律关系包括如下三个主体: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行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为自己或者自己所指定的其他人的而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人。

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将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设立信托关系,意味着对财产的处理。这就要求委托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

①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信托的成立要有财产的转移,这就要求信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否则这一转移

便无合法根据。③委托人未陷于破产。因为破产法一般都规定,破产人对于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自己财产丧失处理权。

(二)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职责的人。在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受托人,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中,国家在一般情况下也担任受托人。受托人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受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受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受托人未陷于破产。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不从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因此受益人无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作为受益人。胎儿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出生时存活为条件。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受托人原则上不得作为受益人,以防止其滥用受托人的权利,但是各国信托法也允许受托人成为多数受益人中的一个。

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信托法律规范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法律关系各方主体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

四、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建议

(一)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不足

1、法律层面上的不足

第一,我国在法律规定上虽然确认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存在,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相对完善的体系去规范遗产信托制度。其他相关于继承领域的法律法规上并无涉及以此的条文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大多数人事实上并不了解遗产信托制度,更谈不上去运用。

第二,可操作性不强是目前我国遗产信托制度在中国遇阻的重要原因。《信托法》中虽然规定了遗嘱信托,但其中所提及到遗产信托的第8条和第13条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而且也并非是直接对于遗嘱信托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遗嘱信托,《继承法》也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连很多信托机构自己都不是特别清楚要怎么订立遗嘱信托以及怎样进行信托。

2、社会层面上的不足

对目前的中国来说,仅有极少部分富人们会接触到关于数量庞大的遗产分配会采用遗产信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对于这极少部分的富人们来说即使想要采用遗产信托的方式来管理财产但找不到合适的信托人是其需要面临的问题。根据相关《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虽然是需要经过国家批准、需要具有雄厚资本,而且配备有专业信托管理人才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公司,且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声誉,但是对于目前的中国而言,信托机构的专业度和信用方面是委托人所担心的问题。委托人担心在自己死后信托机构和个人不按照信托协议的相关规定来管理处分其财产,甚至于会侵害其信托财产。因此,在中国难以找到合适的信托人也是遗产信托制度发展在中国遇阻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

1、遗嘱信托成立应当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

从遗产信托的整体上规定遗嘱人可以订立遗嘱信托,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初步考虑为:“遗嘱人可以用遗嘱形式设立遗嘱信托,遗产在遗嘱人死亡后将交付给受托人管理,所得的收益由遗嘱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享有。”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否应当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

而关于遗嘱信托的效力,依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即“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允许采取多种遗嘱形式来设立遗嘱信托

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遗嘱信托的形式以及效力。由于信托遗嘱的结果是成立信托法律关系,所以,《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信托遗嘱。这具体表现在,遗嘱信托不宜以口头或录音等非书面形式订立,不然便不符合《信托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将会导致遗嘱信托不成立。所以,《继承法》必须明确规定遗嘱信托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遗嘱便不能生效。

明确信托遗嘱的必备性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应当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遗嘱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情况;(2)遗嘱信托目的(3)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范围、种类、状况等情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7)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或处分问题;(6)信托期限;(8)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3、放宽受托人资格限制

第一,具体规定完善信托的主体,客体,主要包括受益人、信托机构以及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是遗嘱信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对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在《信托法》中作出特别规定:(1)受托人变更及其条件;(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3)受益人对受托人的违约或违法行为采用的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三,根据《信托法》相关的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信托公司。(1)当受托人是自然人的时候,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时,信托机构必须符合《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尤其关注受托人的资信状况。应当对受托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排除资信状况不良的信托机构存于市场,以及给遗嘱人选择受托人提供更加完备详细的信息。

4、明确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规定

订立遗嘱时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内容上都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相关要求来订立。比如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自书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口头遗嘱要求等情况。另外在实质内容方面,譬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以及遗嘱中所分配处理的遗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等等。另外必须要明确遗嘱信托所有的必须项。遗嘱信托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受益人、信托人、受托人违约责任以及变更受托人的条件、信托届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受益人丧失收益权的情形以及设立信托监察人。

5、设立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

为了确保遗嘱信托能够得到有效履行,遗嘱人可以委任遗嘱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以此来监督受托人和受益人,防止受托人或受益人在遗嘱人死后作出违约行为或者是作出损害遗嘱人的不法行为。从目前的继承领域来看,选择担任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由律师事务所或者专业律师来担任。因为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关社会资源能够很好的发挥监督的作用,较大程度的避免遗嘱人担心的情况发生。

而在法律的制定方面就可以考虑将遗嘱信托设立相关信托监察人制度。因为当前的的法律只有《信托法》对公益信托设立了监察人制度,对个人信托和商事信托并没有设立监察人制度。相对于遗嘱信托而言,信托关系的设立是以遗嘱人已经死亡为前提,因此在考虑信托机构是否有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对其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言,监察人制度就显得不可或缺。显然有了完善的监察人制度可以很好地起到监督的作用以保护信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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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Jesse Dukeminier.《Wills, trusts, and estates》[M], 中信出版社, 2003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核心内容:面对着不同的法规中,我们在不同国家的认定是不相同的,那么信托合同的成立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基础理论呢?关键的条件把握有哪些要求?按照法规那么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信托法》第8条第3款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以此为依据,我国信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不需要以信托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只需信托当事人的承诺,即可宣告成立。 一、信托与合同相契合的理论基础 从表面上看,信托和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信托的法定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合同的定义则是继受了大陆法系关于民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将信托和合同进行比较,发现两者有如下几点不同:第一,两者的设立基础不同。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信任是信托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信托目的能顺利实现的关键。而合同的设立是建立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义务。美国法院在贾斯蒂斯诉兰格案中认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 可见,有效对价是合同当事人强制实施合同的基础。第二,两者设立的方式不同。信托的设立方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信托、宣言信托。遗嘱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以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宣言信托是委托人对外宣称自己担任一定财产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由此信托合同并不是信托设立的唯一有效形式。而合同通常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第三,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信托的性质实质上是指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有“物权说”,也有“债权说”,或是“债权物权兼具说”,目前尚存较大争议。但合同是合意之债,是当事人之间用以形成债的关系的一种协议,这一点毋庸置疑。第四,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在主体上,信

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 从某种意义上说,遗嘱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忧。尤其是一旦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日,“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据透露,杰克逊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而杰克逊的母亲和他的三个孩子为遗产受益人。 所谓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的规划延伸到身后,使财产在受托人的保管下,不会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而能代代相传。 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在国内,近年来中产阶层越来越多,如何安排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规定的很少,《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设立了遗嘱信托规定。而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世界通行的遗嘱信托 事实上,杰克逊将名下的所有资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的做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新鲜。而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据称,已故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 这笔信托基金将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威廉现在已年满25岁,他可以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的时候,他可以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在国内,名人的遗产继承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不少富有者对其巨额财产分配问题没留心,以致引发争端。

解读遗嘱信托合同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8713539070.html,)/合同范文 解读遗嘱信托合同 解读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它能配合各种个人理财投资工具,创造出为个人量身订做的财产规划方案,尤其可弥补传统赠与及遗嘱制度的缺陷,如受赠人财产管的能力有限、财产分配的公平性、遗产的保全不易等;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上也存在现有相当大的规划空间。此外,对于国内日渐重视的个人财产规划趋势,事实上早就有相当比例的已经富裕起来的人透过节税规划、保险、投资基金、全权委托代客操作等不同的理财方式进行个人财产规划;而就个人死后遗产的配置方面,也早有相当数量的人在考虑以预立遗嘱方式做完善的分配,以防家庭纷争;如果在传统财产规划方式运作之下,能加入信托制度予以辅助,将使财产规划更趋完整和更有保障,如运用信托可达成一定程度的节税规划、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财产分配的公平性、管理运用的专业化、促进家庭和谐、减少社会问题等等。因

此,基于人们理财及预立遗嘱观念的日趋成熟,遗嘱信托及其相关业务势必在未来蓬勃发展。 一、何谓遗嘱信托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遗嘱信托架构图』 遗嘱信托又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①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二、遗嘱信托的功能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 制度浅谈 一、附义务遗嘱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设例: 甲立下遗嘱,遗嘱中约定其遗产房屋一套先由其长子乙继承,其长子死后由甲之幼子丙继承,其幼子丙死后由其长子乙的儿子丁继承。我国研究继承法的文献对于能否通过设立此类遗嘱将遗产在代际间传承,鲜有讨论,至于能否通过遗嘱信托达到类似的目的,论者更是寥寥。遗嘱信托和遗嘱( 遗赠) 制度有相互替代的一面,但各自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仅从逻辑上看,遗嘱信托制度应提供超越继承法的部分功能,否则,在遗嘱继承之外另设遗嘱信托制度是否有意义就成了问题。姑且不论英美法背景下遗嘱信托在程序简便、税收规避等方面的优点,一般而言,遗嘱信托制度相比于遗嘱( 含遗赠) 的优越性,至少有以下四方面体现:第一,受益人( 这里统指从遗嘱信托或遗嘱、遗赠中取得利益的人) 有时可能没有管理能力。例如,受益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然有行为能力但缺乏管理财产之专业技能的人,如果直接采取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很可能会导致财产的散逸和浪费; 而在信托中,可以利用专业的财产管理人的技能,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二,在信托设定之时受益人可能尚未存在。遗赠虽属单方法律行为,但仍然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缺乏现实存在的当事人就不可能进行直接的遗赠。一个明显的例子是: 对胎儿虽然可以遗赠,但是似乎无法遗赠与未来可能出生的后代( 当然,可以进行附期限的

或者附条件的遗赠) 。 而在信托的场合,设立信托之时以未来可能会出生的孙辈作为受益人,信托依然能成立。或许有人会主张: 附条件或附负担的遗赠( 《继承法》第21 条) 可以实现与信托类似的目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美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一个人不能对财产的赠与或转让附加条件,限制该财产的转让,这种条件的设定与遗赠财产之性质是相违背的。即使允许一定程度的附条件的赠与,也无法进行如信托那样复杂的安排。赠与或者遗赠当事人无法预料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形,当事人的义务特别是受赠人的义务要靠合同或者遗嘱中事无巨细的约定,因此会出现因约定不明而无法通过解释使之产生约束力的情形。而在信托中,在承认当事人于信托文件中约定事项的优先性约束力的同时,其他事务都交由受托人裁量。而且,在附负担的遗赠的场合,若赠与人死亡,缺乏监督受赠人的人,受赠人即使不履行赠与的负担,亦无人可强制执行,为此需要设置第三人对其进行监督,此时的结构和信托有同质化之嫌。 综上所述,把将来的财产自由地规划出同时或者异时的、分层的受益权,并且能够得到财产管理专家的帮助,这是设定信托的最基本的理由。同样是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创设的制度,为什么遗嘱( 遗赠) 不能创设长期附条件的权利,而信托却可以? 这是难免会出现的疑问。信托法制度作为一种更灵活的财产法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财产权进行更为灵活的分割。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信托法是意思自治边界的探索者和开拓者,信托法创设了很多新的财产权结构( 或者物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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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一、附义务遗嘱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设例: 甲立下遗嘱,遗嘱中约定其遗产房屋一套先由其长子乙继承,其长子死后由甲之幼子丙继承,其幼子丙死后由其长子乙的儿子丁继承。我国研究继承法的文献对于能否通过设立此类遗嘱将遗产在代际间传承,鲜有讨论,至于能否通过遗嘱信托达到类似的目的,论者更是寥寥。遗嘱信托和遗嘱( 遗赠) 制度有相互替代的一面,但各自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仅从逻辑上看,遗嘱信托制度应提供超越继承法的部分功能,否则,在遗嘱继承之外另设遗嘱信托制度是否有意义就成了问题。姑且不论英美法背景下遗嘱信托在程序简便、税收规避等方面的优点,一般而言,遗嘱信托制度相比于遗嘱( 含遗赠) 的优越性,至少有以下四方面体现:第一,受益人( 这里统指从遗嘱信托或遗嘱、遗赠中取得利益的人) 有时可能没有管理能力。例如,受益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然有行为能力但缺乏管理财产之专业技能的人,如果直接采取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很可能会导致财产的散逸和浪费; 而在信托中,可以利用专业的财产管理人的技能,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二,在信托设定之时受益人可能尚未存在。遗赠虽属单方法律行为,但仍然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缺乏现实存在的当事人就不可能进行直接的遗赠。一个明显的例子是: 对胎儿虽然可以遗赠,但是似乎无法遗赠与未来可能出生的后代( 当然,可以进行附期限的或者附条件的遗赠) 。 而在信托的场合,设立信托之时以未来可能会出生的孙辈作为受益人,信托依然能成立。或许有人会主张: 附条件或附负担的遗赠( 《继承法》第21 条) 可以实现与信托类似的目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美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一个人不能对财产的赠与或转让附加条件,限制该财产的转让,这种条件的设定与遗赠财产之性质是相违背的。即使允许一定程度的附条件的赠与,也无法进行如信托那样复杂的安排。赠与或者遗赠当事人无法预料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形,当事人的义务特别是受赠人的义务要靠合同或者遗嘱中事无巨细的约定,因此会出现因约定不明而无法通过解释使之产生约束力的情形。而在信托中,在承认当事人于信托文件中约定事项的优先性约束力的同时,其他事务都交由受托人裁量。而且,在附负担的遗赠的场合,若赠与人死亡,缺乏监督受赠人的人,受赠人即使不履行赠与的负担,亦无人可强制执行,为此需要设置第三人对其进行监督,此时的结构和信托有同质化之嫌。

遗嘱信托

---------------------------------------------------------------范文最新推荐------------------------------------------------------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执行遗嘱信托 1)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 执行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 2)遗嘱的基本内容:申明本份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定受托人;指定受益人;特殊条款或附录。 3)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确定执行遗嘱信托;清理遗产进行估价;编制财产目录;安排预算支出;支付税款清偿债务;交付遗赠,分割遗产。 遗嘱信托执行程序如下: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 1 / 3

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

信托案例分析

信托案例 张女士早年丧夫,有一儿一女,女儿26岁,儿子28岁。通过前些年的打拼。张女士积累下来数目可观的家产如下:万⑴银行存款4500⑵一家独资的工厂)(投资用的⑶两栋别墅⑷拥有三家公司的股权(非控股大股东)张女士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不好。工厂经营也处于滑坡。一儿一女不服管教,整天游手好闲,没有正常的工作。两人对家产的挥霍无节制。张女士想用纯粹的信托方式管理家产。对于张女士的家产我公司将根据家产的特征。向其推荐适合的信托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对于张女士的银行存款4500万。我们推荐购买资金信托中的集合资金信托。所谓集合信托就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相对于储蓄、国债收益水平较高,同时又比股票投资风险小,因此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欢迎。对于张女士的银行存款,购买这种信托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集合资金信托的优势有三点:一是预期收益高(虽然预期收益率并不一定等于实际收益率,但是,在投资人看来,预期收益是吸引其购买的. ;二是有担保、转让等条件;三是商业银行代销,银行信誉有保证。)重要原因2.对于张女士的一家独资的工厂和两栋别墅我们推荐购买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就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财产信托。信托财产的业务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考虑到张女士您的两栋别墅是用于投资的,我公司将会为您制定一份出租方案。财产信托具有可转让、物上替代性、独立性的特征,和其他形式的财产转移相比,财产信托的优点非常明显:一是受益人的信息均绝对保密,不公开供公众查询,因此可以很好地隐蔽财富。二是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可以免于偿债。三是,财产信托可以合法有效地规避高额遗产税。 3.对于张女士拥有的三家公司的股权。我们推荐购买股权信托。股权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由于张女士非控股大股东,您可以采用股权基本类型中的管理型股权信托。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我们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就是将您手里的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我们将会以最优的方式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张女士您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4.根据张女士现在的身体情况和儿女的情况。我们建议张女士购买一份遗嘱信托。所谓遗嘱信托就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可以保障您家庭。除了可以避免子孙挥霍外,1(遗嘱信托可以给您带来很多好处和便利。. 还能让那些为了家族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没有可乘之机,使家族财产不会落入外人手中。(2)避免纷争。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而遗嘱信托可以让您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

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中南民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姓名:刘宁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陈雪萍 20100501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公民遗产继承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遗嘱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遗嘱信托具有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在英美信托实务上被广泛运用,使家族资产长久性传承。在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虽然在2001年《信托法》中得到了认可,但有关遗嘱信托方面的法律规定却十分稀少,未针对遗嘱信托的特殊性做出相应的调整性规定,如信托财产方面规定之含糊、成立与生效方面规定之苛刻等等,这些均不利于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规范确立,其制度功能难以实现,所以在现实的运用中几乎是一片空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工具功能的发挥程度。在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经历多年的发展,有关遗嘱信托的各个方面都规定的完备而详细,对英美遗嘱信托予以借鉴和移植,是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健全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从对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的角度出发,运用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研究等方法,以英美遗嘱信托中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之间关系如何平衡为主线,从成立与生效、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分析其现有立法之优势与特点,并以此为借鉴设计适合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英美遗嘱信托制度考察,主要对分别对遗嘱信托的起源及其在英美各国的发展现状与英美遗嘱信托中相关法律问题等内容进行考察,从信托财产、成立与生效、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对英美遗嘱信托之制度功能优势进行重点分析;二是针对我国所面临的实践与法律中的困境分析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三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探讨如何建构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遗嘱信托之财产制度、成立与生效制度、变更与终止制度、管理与监督制度、相关配套法律等五个方面内容。 关键词:信托;英美遗嘱信托;借鉴

遗嘱信托_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中国商报/2009年/7月/28日/第007版 深度/关注 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林华 “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日,“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据透露,杰克逊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而杰克逊的母亲和他的三个孩子为遗产受益人。 所谓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的规划延伸到身后,使财产在受托人的保管下,不会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而能代代相传。 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在国内,近年来中产阶层越来越多,如何安排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规定的很少,《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设立了遗嘱信托规定。而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世界通行的遗嘱信托 事实上,杰克逊将名下的所有资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的做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新鲜。而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据称,已故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 这笔信托基金将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威廉现在已年满25岁,他可以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的时候,他可以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在国内,名人的遗产继承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不少富有者对其巨额财产分配问题没留心,以致引发争端。 59岁的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因心脏病突发去世,身后留下数千万元遗产,但并未留下遗嘱。由于侯耀文父母已不在人世,且不再有拥有婚姻关系的配偶,这笔遗产的争夺实际上是在两个女儿之间展开,导致去世两年后骨灰仍未入土为安。 2005年,画家陈逸飞因胃出血猝死后,未留有遗嘱,上亿元遗产如何分配成了问题,其遗孀宋美英和他的第一任妻子张芷及其子陈凛之间便开始了遗产之争。 特型演员古月遗产曾引起了一场官司,原告是女儿、儿子,被告是现任妻子。2006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下,为期半年的著名特型演员古月遗产继承案以和解告终,一度引起公众关注的古月遗产风波也渐渐归于平静…… 近年不少明星遗产问题引发争端甚至道德争论,一些香港娱乐圈明星纷纷用遗嘱信托基金来

遗嘱与信托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遗嘱与信托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遗嘱与信托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遗嘱与信托的区别主要是概念不同。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二、遗嘱信托包括哪几种? 遗嘱信托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1、执行遗嘱 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

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 2、管理遗产 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三、怎样执行遗嘱信托? 1、遗嘱的鉴定 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 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 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及暂管遗产 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遗嘱信托

遗产信托 摘要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则是由信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里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私有财富投资分配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加。遗产信托制度也开始从英美法系国家传到大陆法系国家。而在我国,自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遗产信托制度已正式被法律所承认。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因此针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人遗产信托法 Abstract Trust credit trust. Is refers to the investment credit principal property of a series of transfer of rights to the trustee, enjoys the trust benefits is the trustee and the trustee signed the contract in the designated beneficiary of the trust people enjoy. The trustee for thepossession of a legal act, management, use and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obtain a commission on property. Trust is a kind of inheritance in the field of legal behavior relates to many trust in trus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world cultural exchange continues to deepen, the masses of private wealth investment allocationdiversification increasing demand.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also began to spread to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from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In China, since 2001officially announc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has been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law. Although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14 years of legal social practice, but the use of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in real life so it has very little number, did not play its key role insuccession in the field.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Heritage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ry's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research through four parts. Key word: Testamentary trust Heir Heritage Trust law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浅析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713539070.html,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浅析 近几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以及西部开发的大力推进,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力度也逐渐加大。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在招标市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今年2003 年 8 月 1 日,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水利部等 8 个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开始实施,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勘察设计招标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其他类型招投标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面将对勘察设计招标中几个关键环节进行探讨。 (一)招标文件 编制合理的招标文件是取得良好招标效果的前提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有明确的要求,

除了投标邀请、投标须知、勘察设计工作要点及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及合同书、投标文件格式和评标办法等内容外,结合具体项目的情况,设置了以下几个条款: 1 、投标补偿条款 由于参与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的过程中需进行大量的工作,最终是用成果去参加投标,投标的成本很大。因此,在勘察设计招标中特别规定了补偿措施。比如招标人将对递交了满足完整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给予补偿。中标人被授予合同,不作补偿;对评标获第二名的投标人补偿人民币 A 万元整;对评标获第三名的投标人补偿人民币 B 万元整”等等,这样不仅保证了投标的竞争性,而且使未中标的投标人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2、投入本工程的专业力量的要求 勘察设计工作专业性很强,而且一般都严格规定工程的工期,为了满足工程进度;保证质量,必须对投标人准备投入本工程的专业力量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实施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专业技术负责人(测量、地质、勘探、实验、水文、工程规划、环保、水保、水工、机电金结、施工、概算等)的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并且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装备的清单等内容。这些

信托案例分析

信托案例分析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信托案例 张女士早年丧夫,有一儿一女,女儿26岁,儿子28岁。通过前些年的打拼。张女士积累下来数目可观的家产如下: ⑴银行存款4500万 ⑵一家独资的工厂 ⑶两栋别墅(投资用的) ⑷拥有三家公司的股权(非控股大股东) 张女士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不好。工厂经营也处于滑坡。一儿一女不服管教,整天游手好闲,没有正常的工作。两人对家产的挥霍无节制。张女士想用纯粹的信托方式管理家产。 对于张女士的家产我公司将根据家产的特征。向其推荐适合的信托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张女士的银行存款4500万。我们推荐购买资金信托中的集合资金信托。所谓集合信托就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相对于储蓄、国债收益水平较高,同时又比股票投资风险小,因此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欢迎。对于张女士的银行存款,购买这种信托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集合资金信托的优势有三点:一是预期收益高(虽然预期收益率并不一定等于实际收益率,但是,在投资人看来,预期收益是吸引其购买的重要原因);二是有担保、转让等条件;三是商业银行代销,银行信誉有保证。 2.对于张女士的一家独资的工厂和两栋别墅我们推荐购买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就是指通过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财产信托。信托财产的业务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考虑到张女士您的两栋别墅是用于投资的,我公司将会为您制定一份出租方案。财产信托具有可转让、物上替代性、独立性的特征,和其他形式的财产转移相比,财产信托的优点非常明显:一是受益人的信息均绝对保密,不公开供公众查询,因此可以很好地隐蔽财富。二是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可以免于偿债。三是,财产信托可以合法有效地规避高额遗产税。 3.对于张女士拥有的三家公司的股权。我们推荐购买股权信托。股权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由于张女士非控股大股东,您可以采用股权基本类型中的管理型股权信托。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我们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就是将您手里的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我们将会以最优的方式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张女士您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4.根据张女士现在的身体情况和儿女的情况。我们建议张女士购买一份遗嘱信托。所谓遗嘱信托就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可以给您带来很多好处和便利。(1)可以保障您家庭。除了可以避免子孙挥霍外,还能让那些为了家族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没有可乘之机,使家族财产不会落入外人手中。(2)避免纷争。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而遗嘱信托可以让您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的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从而避免自己死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3)免于偿债。遗嘱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4)灵活运用。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

浅谈遗嘱信托

信托与租赁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_ 浅谈遗嘱信托 __ 任课教师:林伟 学院:____ _财经学院______ ___ 专业:金融 班级:____ 122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 _马雨辰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 _12154040242__________ 2014年10 月20 日

浅谈遗嘱信托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加,遗产继承问题越来越得到广大民众的重视,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 [关键词]:信托,遗嘱信托,科学传承,法律形式, 一、遗嘱信托的简单认识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遗嘱信托的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前年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遗嘱与信托的结合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因当时的等级制度及市民法的制约,某些类型的人不能成为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包括具有近亲属身份的异邦人、不确定的人,加之对于另一些特定的人给予了所继承份额的限制。为了

信托规避遗产税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8713539070.html,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行业中位居金融产业链最顶端的家族办公室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作为金融投资界的大佬在职业生涯的最后阶段的收官之作,家族信托充满了神秘感,也代表着高精尖。 对于很多高净值用户来说,家族信托能够减少家族之间因为情感纠结而导致的经济危机,解决财产继承问题上的纠葛,更能避免继承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好好管理家产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财产的安全。由于信托独具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这样一来,受托人对于财产的影响就相对有限,有效保障了财产的稳定性。 接下来为加大家讲一下遗产税,首先遗产税并不是个新事物。全球共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我们民国时期也有开征遗产税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遗产税也一直是拟征税种之一,只是基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居民财富的具体情况,一直没有开征。但改革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8713539070.html, 开放已经接近40年了,我们居民的财富规模、财富形态、财富分布,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遗产税的开征,已经迫在眉睫。 遗产信托在等海外使用非常成熟和普遍。比如,乔布斯离世留下83亿遗产,其中大部分资金放在一个信托项目中,这笔资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可永远免予遗产和赠予赋税而让下一代继承成立遗产信托。 由于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或遗产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但随着遗产税的开征和立法的完善,相信中国内地信托业务也将逐渐发展起来。 那么到底何为遗产信托呢?收益人如何收益呢? 遗产信托,指遗嘱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设立成专项基金,并把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基金收益则由受益人享有。 举个例子,美国一位富豪,在去世前,可先将自己的财产成立信托,委由信托公司在百年后依照其遗嘱内容执行信托相关事宜,一方面可以保证按照他的意愿分配财产,防止他人侵占,还可以让受托的专业机构对遗产进行管理运作,避免后代后代任意挥霍财产,以致未来生活无法保证。 美国常用的遗产信托设立方式为: 1、父母首先设立赠予人保留年金信托(简称GRAT),并列出受益子女名单; 2、父母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向GRAT放入一大笔资金。在现有GRAT条款规定下,GRAT的本金加利息,在经过预先确定的时期后全部转回到父母名下; 3、这笔资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允许留在信托内,并可永远免予遗产税和赠予税而让下一代继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信托遗产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有疑问

如何进行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713539070.html, 如何进行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 导读:本文继承法编辑介绍的是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程序。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程序分为继承确立前与继承确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一、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程序,继承确立前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1、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2、公告继承人。 3、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4、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5、移交遗产。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该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

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6、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报告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有关亲属。由法院指定管理遗产的,则应报送法院。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二、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程序,继承确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 1、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

用遗嘱信托料理身后事

【专题名称】投资与证券 【专题号】F63 【复印期号】2010年04期 【原文出处】《大众理财顾问》(京)2009年12期第52~53页 著名相声演员侯跃文2007年7月突发心脏病去世,至今已有两年,因未立遗嘱来处理身后留下的数千万元遗产,致使纠纷不断,甚至闹上法庭。在国内,像这种案例已不在少数,富人的遗产继承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类似此类的遗产纠纷会产生大量的费用。如果将来开征遗产税,这种没有设定遗嘱或信托的遗产,也无法享受遗产税的节税。另外,有些财产如果没有登记或者因某种原因无法确定继承人,就要收归国有。随着人们开始正视死亡与遗产话题,富人们也开始尽早规划财富的继承问题。 遗嘱信托帮你监管资产 众所周知,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的处置,被继承人可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信托就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一般来说,遗嘱信托分为执行遗嘱信托和管理遗产信托两种。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此业务是短期性的。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一般说,遗嘱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遗嘱。遗嘱信托文件应包括3个方面的当事人: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继承人)。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具有理财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当然,遗嘱信托最大前提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另外,遗嘱信托还需许多要件,比如说立遗嘱人须于遗嘱内载明信托意旨,遗嘱内需详列财产项目,因为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需确定,如果遗产的项目没有详细记载,遗嘱执行人就没有信托权力。 遗嘱信托保全财富 通过遗嘱信托,遗产委托人可以在死后继续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既有立遗嘱的一般优势,还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 避免富不过三代遗嘱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问题。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只要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写明条件,即使是信托资产的受益人也不能将财产全部取出。这样,一旦当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避免遗产纠纷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避免去世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遗嘱信托可以让委托人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 避免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在许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高达50%甚至70%,国外的富人阶级之所以青睐遗嘱信托,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它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虽然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却是迟早的事。 灵活运用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福利。如信托可被撤销,受托人可被撤换,或基于其他情势的考虑,信托设立及执行地点可移转至其他法定管辖区域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富继承和管理风险。 财富升值从理财的角度看,由于遗嘱信托受托人一般都有专业理财能力,这样就能弥补财产继承人理财能力匮乏的缺陷,从而使家庭财产得以稳健增值。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的投资组合都偏保守。 名门望族传承财产的工具 在欧美各国,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可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美国知名的企业家族,洛克菲勒、杜邦、肯尼迪家族都在利用遗嘱信托,安排家族财产的分配及传承。 英国已故王妃戴安娜生前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1997年猝然离世后,戴安娜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仍有近1300万英镑。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已达1000万英镑。 此信托基金将在受益人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威廉年满25岁时,可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时,可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在中国香港地区采用这种方式的也是大有人在,艺人沈殿霞就是其中之一。沈殿霞去世时留下巨额资产,除了香港、加拿大等地的不动产,还有银行户口资产、首饰和投资资产等,资产净值达1亿港元。考虑到当时女儿郑欣宜刚满20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她于去世前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以信托基金方式进行运作。 沈殿霞去世后,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事宜,其最后决定都要有信托人负责审批与协助。这样可保证资产安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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