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遗嘱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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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遗嘱信托合同

解读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它能配合各种个人理财投资工具,创造出为个人量身订做的财产规划方案,尤其可弥补传统赠与及遗嘱制度的缺陷,如受赠人财产管的能力有限、财产分配的公平性、遗产的保全不易等;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上也存在现有相当大的规划空间。此外,对于国内日渐重视的个人财产规划趋势,事实上早就有相当比例的已经富裕起来的人透过节税规划、保险、投资基金、全权委托代客操作等不同的理财方式进行个人财产规划;而就个人死后遗产的配置方面,也早有相当数量的人在考虑以预立遗嘱方式做完善的分配,以防家庭纷争;如果在传统财产规划方式运作之下,能加入信托制度予以辅助,将使财产规划更趋完整和更有保障,如运用信托可达成一定程度的节税规划、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财产分配的公平性、管理运用的专业化、促进家庭和谐、减少社会问题等等。因

此,基于人们理财及预立遗嘱观念的日趋成熟,遗嘱信托及其相关业务势必在未来蓬勃发展。

一、何谓遗嘱信托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遗嘱信托架构图』

遗嘱信托又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①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二、遗嘱信托的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三、优点/好处

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

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

3、避免继承人争产、兴讼。

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四、潜在客户/需求对象

1、欲立遗嘱,但却不知如何规划的人。

2、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争产,妥善照顾遗族的人。

五、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一般说,遗嘱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遗嘱信托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遗嘱。遗嘱信托文件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继承人)。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具有理财能力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信托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成立,并应于遗嘱人人(被继承人)去世后生效。公证的遗嘱在效力上高于其它方式的遗嘱。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

遗产的纠纷

经 济 法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班级:财管一班 组别:第十一组

学院: 商学院年级: 2015 专业: 财务管理班级: 一班第 11 组组长:李勇航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课程实践 遗产的继承纠纷 一、案例背景 (一)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遗产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本案正是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在被继承人次子,被继承人大孙子和被继承人侄子三人之间。三人都拿出自己应当继承遗产的证据向法官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利。 (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回顾 本案中被继承人W先生在2010年因病去世,立有遗嘱两份:08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一份:古画5副由大儿子继承,房子由次子继承;09年按照法律要求代书遗嘱一份:古画2副,存款5万元由侄子继承。而在W先生因病去世后,因为被继承人W先生的次子即本案的原告A先生在外打工未及时收到消息,回家较晚导致遗产均由被继承人W先生的大儿子即被告B的父亲继承。但在2011年W先生的大儿子却因车祸去世,导致W先生的遗产由被告B全部继承。至此,原告A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提出诉讼请求想重新获得自己的本应继承的遗产。并且A先生认为W先生的侄子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应该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于是也将W先生的侄子即本案的被告C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遗产继承纠纷。 法院根据W先生遗嘱是否有效,W先生的遗产是否属实,还有各种事实依据是否真实等各项证据和遗产继承的各项法律规定,宣布了本案的判决结果:遗产120平方米房子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A继承;遗产古画三副,存款9万元由被告B继承;遗产古画二副,存款5万元由被告C继承。三方均无异议。至此,这件遗产继承纠纷才算落下帷幕。 二、案例分析 (一)从继承法分析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遗产的确定 (1)理论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多子女家庭赡养老人协议书

赡养老人协议书 为充分保障自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能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在大家族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相关规定、公序良俗,结合家族现有的实际情况。子女们充分沟通协商,就赡养老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名词解释 老人:即赡养对象(名字:身份证号:);子女:包括(子女1、子女2、子女3、子女4)及其所在的家庭。赡养人:直接承担照顾老人的子女一方家庭。其他赡养人:四个子女中未直接承担照顾老人的子女一方家庭。 二、总体原则 1、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2、权利与义务并 存: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关心过问老人的生活状况也是其他赡养人的权利;3、公平、合理、可行,形式多样不拘一格;4、尊重老人意愿;5、要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6、鼓励和引导子女配偶及孙辈要尊老、敬老的言行;7、设定底线,上不封顶原则; 8、相互监督,共促良好氛围。 三、实施细则 (一)正常生活 1、老人在四个子女家轮流居住,赡养老人的子女家庭承担照

料的义务,另外三个子女以经济形式(以下简称:生活费)承担赡养责任。生活费缴纳周期为月度,采取预付制,打款到赡养老人的子女居住家庭账户。时限:在每月25日前完成打款。付款方自行留存凭证。 2、轮流居住的时间周期:个月,子女1、子女2、子女3承担支付的生活费标准是不低于元/月;个别子女承担支付的生活费标准是不低于元/月。(将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在次年1月上旬确定上调幅度)。初步商定的居住照看的顺序为:子女1、子女2、子女 3、子女4。 3、赡养老人的子女,应做好老人居住环境的布置安排。并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方面的打扫。引导并规劝老人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并确保老人的手机通畅,能接听电话。 4、同城的其他赡养人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面关心问候。异地的子女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面问候,电话问候每月不少于2次。 (二)生病期间 1、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 2、治疗老人发生的门诊、住院等医药费用采取四个子女均摊。 3、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赡养人先行垫付。并将所发生费用的凭据做好留存,计算相关费用金额。有义务在当月通知到其他赡养人,其他赡养人有权利对相关票据进行复核,要求在2日内完成复核确认事宜,并有义务在当月/次月25日前支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核心内容:面对着不同的法规中,我们在不同国家的认定是不相同的,那么信托合同的成立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基础理论呢?关键的条件把握有哪些要求?按照法规那么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信托法》第8条第3款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以此为依据,我国信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不需要以信托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只需信托当事人的承诺,即可宣告成立。 一、信托与合同相契合的理论基础 从表面上看,信托和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信托的法定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合同的定义则是继受了大陆法系关于民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将信托和合同进行比较,发现两者有如下几点不同:第一,两者的设立基础不同。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信任是信托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信托目的能顺利实现的关键。而合同的设立是建立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义务。美国法院在贾斯蒂斯诉兰格案中认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 可见,有效对价是合同当事人强制实施合同的基础。第二,两者设立的方式不同。信托的设立方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信托、宣言信托。遗嘱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以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宣言信托是委托人对外宣称自己担任一定财产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由此信托合同并不是信托设立的唯一有效形式。而合同通常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第三,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信托的性质实质上是指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有“物权说”,也有“债权说”,或是“债权物权兼具说”,目前尚存较大争议。但合同是合意之债,是当事人之间用以形成债的关系的一种协议,这一点毋庸置疑。第四,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在主体上,信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焦玉英,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原告:张亚玲,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被告:张中海,男,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络电话: 被告:张燕玲,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恳求: ⑴恳求依法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中属于张洪 德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18 万元。 ⑵恳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存款份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等 17 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张燕玲继承,被告张中海不分或少分该份遗产。 ⑶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经过: 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共生共育三子女,即张亚玲、张中海,张燕玲。 20XX 年11 月17 日张洪德因病死亡。张洪德生前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 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一套;存款135816.62 元,利息505.4 元,共计136322.02 元。另在张洪德逝世后单位给付给1 / 3

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4012.3 元。 张洪德逝世后,焦玉英经过其子女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剩余的17 万元整存到自己名下暂时保管。后被告张中海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手段,将其存款全部取走,原告得知后屡次找到被告张中海协商此事均被对方回绝。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原告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手册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具状人: 年月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恳求: ⑴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_____元; ⑵依法按份额继承其它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 3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关注遗嘱避免纷争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摘要]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方式的一种,在《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以相关案情为例,浅谈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遗嘱继承;必留份;法律认定 案情: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产权分为三等份,分别留给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和已故儿子向丙(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的妻子徐某;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分为三等份,一份留给女儿向甲,一份留给儿子向乙,一份留给已故儿子向丙的妻子徐某、向丙与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向丁、向丙与其前妻共同生育的女儿向戊,徐某占总份额的六分之一,向丁、向戊各占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现曹某于二0一一年的五月份去世,其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儿媳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 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审查,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及存款确系其个人财产,其所立代书遗嘱形式有效,但在审核遗嘱内容时发现,曹某已故的儿子向丙与其妻徐某所生育的女儿向丁现年十一岁,系未成年人。而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没有给向丁保留份额,仅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的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留给了向丁。针对是否可以受理向甲、向乙、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的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此案的处理,涉及我国《继承法》第19条确立的“必留份”制度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要,以致于给相关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带来了若干较为突出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对于公证人员而言是比较敏感的群体,如何照顾好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成为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本案争论的核心。除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代位继承人可否成为必留份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的向丁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情形、违反必留份制度的遗嘱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必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

家庭赡养老人协议书

家庭赡养老人协议书 ————母亲:父亲:————_____ 被赡养人姓名赡养人姓名_____ 长子:——————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

解读遗嘱信托合同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7014080092.html,)/合同范文 解读遗嘱信托合同 解读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它能配合各种个人理财投资工具,创造出为个人量身订做的财产规划方案,尤其可弥补传统赠与及遗嘱制度的缺陷,如受赠人财产管的能力有限、财产分配的公平性、遗产的保全不易等;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上也存在现有相当大的规划空间。此外,对于国内日渐重视的个人财产规划趋势,事实上早就有相当比例的已经富裕起来的人透过节税规划、保险、投资基金、全权委托代客操作等不同的理财方式进行个人财产规划;而就个人死后遗产的配置方面,也早有相当数量的人在考虑以预立遗嘱方式做完善的分配,以防家庭纷争;如果在传统财产规划方式运作之下,能加入信托制度予以辅助,将使财产规划更趋完整和更有保障,如运用信托可达成一定程度的节税规划、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财产分配的公平性、管理运用的专业化、促进家庭和谐、减少社会问题等等。因

此,基于人们理财及预立遗嘱观念的日趋成熟,遗嘱信托及其相关业务势必在未来蓬勃发展。 一、何谓遗嘱信托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遗嘱信托架构图』 遗嘱信托又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①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二、遗嘱信托的功能

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

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 找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公司只需承担工伤期间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剩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则所需要的费用应当全部由公司自己承担。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 一、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二、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1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2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

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3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 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

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特留份制度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应将一定遗产特留给法定继承人,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不能任意处分其一定范围之遗产,即为民法上所谓特留份。特留份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制度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义务份制度,义务份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这种做法为后世的继承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继承法中必留份与特留份之比较 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制度,对于遗嘱自由有两种主张,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和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自由主义,但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继承法》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最主要的条款,此条确认的制度在我国被学者称为“必留份”。也就是说,只有法定继承人中既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所立遗嘱才会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限制。从该条款来看,在我国只有很小部分受到遗嘱限制,并且“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极其狭小。尽管如此,我国的必留份规定和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必留份制度必留份权利人的标准比较苛刻,仅仅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对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法律上并没有给予保护。如果继承人有劳动能力但因失业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无劳动能力但却有其他人、社会组织、团体等为他提供一定得生活来源,遗嘱人都完全没有义务为他们遗留一定的财产份额,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把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予以剥夺,因为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由此可见,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享有必留份的权利主体要比外国法规定享有特留份权利的主体范围小很多。而特留份制度所规定的主体即特留份享有者是相对宽泛的,父母、配偶、子女甚至兄弟姐妹都享有特留份权利。表面上看,国外立法基本上对继承人都平等地给予特留份权,而对各继承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和生活状况是不加区别的。 第二,遗产份额有无确定性不同。从遗产份额的分配上看,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使遗嘱人处置遗产的权限更大,保护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而在世界各国的特留份制度中都对特留份份额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仅遗有一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半数;如果遗有两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遗有子女三人以上,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家庭赡养合约协议书(非常详细版)

家庭赡养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 次子: 长女: 次女: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 被赡养人于年结婚,婚后生有儿女(赡养人),现已长大成人。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被赡养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侵犯。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 3、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如照顾孙子女、简单家务等,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4、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赡养人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并在其熟悉的环境中度过他们所希望的独立生活。 5、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6、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7、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刘琛祺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写作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写作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编入有关数据库,提供网上服务。(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摘要 打印遗嘱,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目前,《继承法》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因此,关于打印遗嘱,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代书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综上,该“财产分配单”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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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家庭财产遗嘱范本立遗嘱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代书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_____和___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_____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患有高血压_____或其它疾病,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银行存款: 房屋_____套座落于: 风险提示: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风险提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剩余的部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银行存款由_____继承;_____座落于_____房屋套由_____与_____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_____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变更、撤销。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_____(本人签字按手印)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一、附义务遗嘱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设例: 甲立下遗嘱,遗嘱中约定其遗产房屋一套先由其长子乙继承,其长子死后由甲之幼子丙继承,其幼子丙死后由其长子乙的儿子丁继承。我国研究继承法的文献对于能否通过设立此类遗嘱将遗产在代际间传承,鲜有讨论,至于能否通过遗嘱信托达到类似的目的,论者更是寥寥。遗嘱信托和遗嘱( 遗赠) 制度有相互替代的一面,但各自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仅从逻辑上看,遗嘱信托制度应提供超越继承法的部分功能,否则,在遗嘱继承之外另设遗嘱信托制度是否有意义就成了问题。姑且不论英美法背景下遗嘱信托在程序简便、税收规避等方面的优点,一般而言,遗嘱信托制度相比于遗嘱( 含遗赠) 的优越性,至少有以下四方面体现:第一,受益人( 这里统指从遗嘱信托或遗嘱、遗赠中取得利益的人) 有时可能没有管理能力。例如,受益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然有行为能力但缺乏管理财产之专业技能的人,如果直接采取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很可能会导致财产的散逸和浪费; 而在信托中,可以利用专业的财产管理人的技能,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二,在信托设定之时受益人可能尚未存在。遗赠虽属单方法律行为,但仍然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缺乏现实存在的当事人就不可能进行直接的遗赠。一个明显的例子是: 对胎儿虽然可以遗赠,但是似乎无法遗赠与未来可能出生的后代( 当然,可以进行附期限的或者附条件的遗赠) 。 而在信托的场合,设立信托之时以未来可能会出生的孙辈作为受益人,信托依然能成立。或许有人会主张: 附条件或附负担的遗赠( 《继承法》第21 条) 可以实现与信托类似的目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美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一个人不能对财产的赠与或转让附加条件,限制该财产的转让,这种条件的设定与遗赠财产之性质是相违背的。即使允许一定程度的附条件的赠与,也无法进行如信托那样复杂的安排。赠与或者遗赠当事人无法预料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形,当事人的义务特别是受赠人的义务要靠合同或者遗嘱中事无巨细的约定,因此会出现因约定不明而无法通过解释使之产生约束力的情形。而在信托中,在承认当事人于信托文件中约定事项的优先性约束力的同时,其他事务都交由受托人裁量。而且,在附负担的遗赠的场合,若赠与人死亡,缺乏监督受赠人的人,受赠人即使不履行赠与的负担,亦无人可强制执行,为此需要设置第三人对其进行监督,此时的结构和信托有同质化之嫌。

城市家庭赡养协议书

城市家庭赡养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次子: 长女:次女: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 3、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如照顾孙子女、简单家务等,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4、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赡养人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并在其熟悉的环境中度过他们所希望的独立生活。 5、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6、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7、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8、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第二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内容及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4、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为满足日常需要自由出行的权利,所需交通费用由赡养人共同分担。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需要添置轮椅的,赡养人应及时购买,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当期赡养人应经常陪同被赡养人到户外活动。

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 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三、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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