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5)四、风险提示 (15)五、持续监测 (1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7)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

1.1.3 业务审核-- 审核材料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 外汇款申请书》、《对外 汇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 书》、《涉外收入申报单》 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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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业务审核-- 原则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 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 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 合理审查。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 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 审核标准,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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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业务审核--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 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 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 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 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 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 原路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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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运输服务
以海运为例:应根据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 价格条件 FOB 出口 CFR CIF FOB 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 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 目的港的海运费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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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上是否 记载运费信息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进口
CFR CIF
(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短 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 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 迹象应立即向所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对 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列 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 理业务。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一、前言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是银行在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的一项重要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制定本规范方案。
方案包括了业务展业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业务展业原则1.合理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费用公正合理:银行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保证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4.严禁违规行为: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规行为,如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忍。
5.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处理客户相关信息时,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操作流程2.业务申请:客户根据需求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4.业务批准: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业务,并通知客户是否获批。
5.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6.资金划拨:当客户获批业务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拨,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7.还款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银行进行还款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
2.汇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使用远期汇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
3.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制定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利率风险对冲机制。
4.流动性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确保按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简介及最新修订解读

前期 出台 的 各项 展业规 范进 行 了修 订 ,最 新 变化体 策精 神 ,从客 户准 入 、业 务审核 材料 、审 核 要点 、
现在 :
风 险提示 等几 个方面 明确 了个人 货物 贸易 、服务 贸
一 是 全面 支持 人民 币的跨境 使 用 ,树 立 “本 币 易、收益 和经 常转移 的跨境 人 民币 业务办理 原 ,
2018年初 ,人民银行 出台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 民 银行 可在 “了解你的 用 户 ” 、 “了解你 的 业务” 、
币跨境 业 务政策 促进 贸易投 资便利 化的通 知 (银 “尽 职审 查” 三原 则基础 上 ,为个 人办 理 其他经常
发[2Ol813号 ), }{的 在于完 善和优 化 人民 币跨境 业 项 目人 民 币跨境 结算 业务 。戡至 目前 ,个 人 人民币
规范跨境 人民币业务办理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 自律 目展业规 范 从 人 民币资金 跨境 流入 、流 出两 个方
公约 各签约银行共 同制定 了 银行跨境人 民币业务展 向来 编制 。 外 商直 接投 资展 业规 范 和 境 外直
业原 则 ,并 在2017年9月召开的 自律 机制第 四次 工 接 投 资展业 规范 则 依据 直接 投资 的流程 ,从 账 户
国外汇 市场 自律 机制20 6年6月成 立以 来 ,组 范 。为更贴 近业 务实 践 、便 利 业务 人 员操 作 ,每 项
二二|E=.织 各家银 行共同签署 了 跨境人民币业务 自律 子 规 范根 据 所 涉 及 业 务的 具 体 特 征 进 行 了细 分 :
公约 ,推动 各省陆续建立省级 自律机制 。为进一步 货物 贸 易展业规 范 和 《服 务 贸易及其 他经 常项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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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一、客户识别二、客户分类三、业务审核四、风险提示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作为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1.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并已依法核准登记;3.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4.外汇局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情况;5.是否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6.客户业务规模是否持续稳定;7.客户历史资金交易往来客户是否异常;8.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关注客户”管理11.客户人民币资金往来存在由个人、商行、投资公司等账户归集并频繁、大额往来的情况;12.银行认为需要列入“关注客户”的其他情况。
(三)对“关注客户”的强化调查措施银行采取的强化调查措施应与客户的动态管理分类相适应,对于“关注客户”应采取下列强化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照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客户资质审核;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信息的频率,合理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6.银行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衍生产品业务客户管理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应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包括合规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可参考以下内容对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适合度评估,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必须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1.银行办理衍生产品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客户身份存疑、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不同外汇业务交易确定基础交易的审核重点,根据相对应的展业审核标准、采取与之配套的强化调查措施。
(二)对审核材料的总体要求1.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2)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3)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
对于“关注客户”,应结合客户业务实际,选择相关交易背景材料进行审核。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业务前,银行展业审核的核心是确认该笔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但比照即期结售汇业务(也就是衍生产品业务到期履约)的单证要求并非唯一和必须的审核方法。
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基础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证审核等方法进行展业。
(三)业务审核要点1.银行办理交易背景为经常项目业务的衍生产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为全额收支结算,频繁办理衍生产品。
C.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严格审核买卖合同、发票、收支申报凭证、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相关货权凭证,必要时应通过相关业务网站、第三方机构、运输公司等确认提单的真实性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为客户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支业务时,应注意企业分类状态需为A类,收支结算币种需为同一币种且在同一家网点办理。
对于B、C企业,不允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
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交易产品为非大宗交易商品;✍交易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④交易对手仅,景单据。
代理方出口项下衍生产品业务完成后可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办理代理进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进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
代理方向境外付汇前,委托方不得购汇,可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后支付。
E.对于特殊监管区域主要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客户,重点审核交易对象、交易产品、贸易方式、通关单证、通关时间与频次、结算账期、结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同的客户。
G.对于注册地在异地的客户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企业;✍在银行开户后频繁大额办理业务;✍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个人、商行或企业;④企业不收汇或收汇金额较小,但一直大额付汇;⑤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H.对于新成立不足1年的客户大额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单笔收支金额超应从严审核,必要时审核相应交易背景单证。
对于利润汇出、代垫或分摊费用等敏感业务,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A.对于利润售付汇✍银行为客户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其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应注意审核是否已经过客户法定有权人签注有效(可审核公司章程内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有关于盈余公积提取情况,如无须要求客户出具情况说明合规后办理;✍利润分配资金应来源于经营所得,办理衍生产品交易查报告;✍审核包括合同、运输发票、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税务备案表等全套资料。
2.银行办理交易背景为资本项目业务的衍生产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完成境内直接投资登记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
(2)对于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纳入管控或逾期未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客户,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应要求客户至所属地外汇局解除管控或补做存量权益登记后再按照直接投资的相关E.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F.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范围之外;G.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H.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但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I.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5)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远期结售汇及掉D.结汇方向的业务是否符合外债结汇负面清单管理原则(外债结汇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除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E.结汇方向的业务,履约时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划转给收款人。
F.购汇方向下的外债提前还款需按照外债登记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办理,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购汇、且测机制,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业务存在异常或风险的客户,可采取暂停或终止业务、列入负面清单、向外汇局报告等措施。
2.客户衍生产品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1)持续监控客户信息变化和账户活动,排查可疑线索;(2)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客户、更新信息;(3)对大额交易进行定期、定比例抽查;(4)根据客户及交易风险程度,动态调整客户分类管理措施,必要时应暂停或终止办理业务。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远期结售汇业务(一)业务定义“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登记文件等。
(2)审核要点A.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审核客户真实交易需求背景,核查交易背景资料是否与签约要素一致,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B.办理的业务是否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匹配、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客户办理的交易品种、金额、保证方式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常风险缓释措施是否相符。
户购汇所得。
3.平仓(1)审核材料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需要平仓的,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
(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A.交易签约后,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核实变更背景的真实性,防止客户虚构背景进行交易;及变更后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审核要点交易签约后,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核实背景的真实性,核查交易变更背景资料是否与展期要素一致,防止客户虚构背景进行交易。
(四)风险提示1.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期限与实际贸易量、风险敞口严重不匹配,有悖实需交易原则;2.涉嫌提供虚假单证、伪造变造交易单证,虚构交易背景,实现对汇差和利差的无风险套利;3.符合经常项目或者资本项目业务所列示的风险提示判断客户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境内外机构或境内个人,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
开展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背景尽职调查,判断客户从事经常或资本项目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材料及审核要点1.签约(1)审核材料A.客户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B.“关注客户”需提供证明未来履约标的真实性、合规(如需);如客户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待核查账户等收支范围受政策限制的账户外)资金申请办理结汇方向期权交易时,可无需提供基础商业合同等有效凭证;B.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