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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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银行•【公布日期】2012.09.04•【文号】发改财金[2012]2829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2]2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动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药品领域企业工作的指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9月4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药品安全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国家药品领域规划的发展目标,也是促进药品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营造行业诚信环境,防范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4篇)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4篇)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便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确保监管效果。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进行技术研究和信息化管理标准制定,推动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八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药品生产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第九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建立药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工艺标准和流程;(二)药品原材料的采购和配送情况;(三)生产设备的维护情况;(四)产品质量的检验和追溯情况;(五)生产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情况。

第十条药品生产单位应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单位应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将药品生产信息及时上传至国家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单位应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药品流通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五条药品流通单位应建立药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药品的采购和销售情况;(二)药品的质量检验和监控情况;(三)药品的配送和库存情况;(四)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五)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药品的管理活动,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二)质量第一,保障用药安全;(三)科学合理,提高用药效益;(四)责任明确,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医疗机构设立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药品采购前,医疗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充分了解药品的市场价格、质量、供应情况等,确保采购到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质量标准、价格、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审批制度,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审批,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临床需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采购的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药品储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库房,库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药品储存、养护的设施设备;(二)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三)库房内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性质、剂型、规格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药品的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储存库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库房内的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药品储存库房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药品安全管理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

药品安全管理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

药品安全管理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药品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关乎着人民的生命健康。

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药品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药品安全管理中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并分析其带来的优势和问题。

一、信息化技术在药品监管方面的应用在药品监管方面,信息化技术可以提供更加高效和准确的方式来管理和监控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

以下是信息化技术在药品监管中的应用案例:1. 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一种数字标识码,通过追踪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或条形码,可以实现药品的追溯和溯源。

通过扫描电子监管码,消费者可以获取到药品的生产信息、流通信息和质量溯源等信息,确保所购买的药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药品电子商务平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

药品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建立规范的销售渠道和交易过程,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平台可以通过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对卖家和产品进行评价和监管,加强对药品销售的管控。

3. 药品信息共享平台:药品信息共享平台可以通过集中管理和共享药品相关的信息,包括药品的生产、销售、配送、使用等环节的数据。

这样一来,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到药品的全过程信息,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控。

二、信息化技术应用的优势信息化技术在药品安全管理中应用的优势不言而喻:1. 提高效率:信息化技术可以实现药品相关信息的实时收集、传输和处理,提高了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的监控速度和效率。

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加强监管: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监管部门可以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提升透明度: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使药品的信息更加透明和公开。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电子监管码获取到药品的相关信息,提高了购买决策的依据和可信度。

三、信息化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信息化技术在药品安全管理中带来了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1. 数据安全:在信息化技术应用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敏感数据。

药品安全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药品安全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
康的关键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药品安全档案管理体系和实施信息化
建设,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提升药品安
全管理水平,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的药品。

药品安全档案管理是指对药品相关信息的记录、整理、存储和利用
的过程。

建立药品安全档案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药品档案库,明确药
品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和保密规定,规范管理流程,确保药品相
关数据真实可靠,便于查询和溯源。

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
节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最大程度减少药品安全风险。

信息化建设则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构建药品安全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数据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

通过建立药品安全信
息平台,实现药品信息的全程监管和追溯,建立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
预警机制,提高数据分析和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推广电子处
方和电子监管码等技术手段,提升医药行业信息管理水平,保障药品
安全。

综上所述,药品安全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
手段,能够提升药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公众健康,是医药
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只有不断完
善药品安全管理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才能为公众提
供更加安全、可靠的药品产品,实现药品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良性循环。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药品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其质量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采购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责任人员。

采购药品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平竞争的原则。

2、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临床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4、对于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二、药品储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场所,其条件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避光等。

2、药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剂型、用途等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药品,应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定期对药品储存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应当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4、加强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的管理,及时清理和处理不合格药品,防止流入临床使用。

三、药品调配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的调配工作。

2、药品调配应当严格按照处方或者医嘱进行,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调配药品时,应当准确计量,确保药品的剂量和用法正确。

对于需要特殊调配的药品,如静脉输液、中药饮片等,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4、调配好的药品应当进行核对,并在药品包装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调配日期等信息。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一、加强药品采购管理新版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采购的公开、透明、合规。

二、严格药品储存与养护新版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储存与养护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储存设施应满足药品储存条件,防止药品变质、失效。

医疗机构还需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规范药品调剂与使用新版规定对药品调剂与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调剂规程,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药师在调剂药品时,要认真核对处方,对不合理用药要及时提出建议。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测,防止药品滥用。

四、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新版规定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要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专业、优质的药学服务。

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用药指导,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医疗机构还需开展药学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

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新版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药师要密切关注患者用药情况,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调查、处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完善药品监管制度新版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储存、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七、推动药学人才队伍建设新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了药学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应加大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升药学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定期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药师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临床和患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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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
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安全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提升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的应用,实施实时监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
全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均应配置专用计算机,实现药品购销存信息化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可追溯。

计算机设施和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保证药品购、销、存数量保持一致;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2、应配备能通过计算机自动开具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设备,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均应向购药者出具销售凭证。

同时,应在店堂醒目处告示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使广大群众知道药品销售凭证开具有效凭证的规定,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3、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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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系统自身安全,主要包括利用防毒、防火等软、硬件设备保障系统本身不易受破坏和干扰,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定期做好备份。

(2)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主要包括系统操作人员权限的设定、分配应符合要求,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进行权限的分配,不会出现非本岗位的操作功能。

4、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能随时接受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查询、复制。

二、药品经营企业在线远程监管系统建设
1、应在营业场所内指定一台固定电话,报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确保通讯畅通,并保证在岗人员能随时接听来电。

2、以企业身份申请注册QQ帐号,加入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指定的QQ群(群号xx38542),由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可委托药店从业人员操作,确保不因从业人员变动而影响正常登录使用;QQ设置为自动登陆,在营业期间保持处于正常在线状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发QQ群内发布的各项通知、公告等信息。

3、配备网络视频设施,确保药品监管部门在巡查药师是否在岗等情况时能正常启用。

4、所有购进品种应及时上传至浙江省药品信用信息系统,并保证品种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为药品监管部门实行购进品种在线监管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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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备能与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实时监控的数据接口,为药品监管部门对购销品种和温湿度在线监管提供条件。

三、其它规定事项
1、药品经营企业驻店药师需要请假或调整在岗排班表的,应提前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

2、药品经营企业在实施药品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的表现情况与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对于本规定的各事项履行不到位,尤其是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及时输入电脑台帐、经营品种不及时上传至省局信用系统、不同步开具销售凭证的,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深度和频次,强化监督抽样的力度,降低信用等级,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并予以实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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