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价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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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出让怎么计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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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转出让怎么计算价格划拨⼟地转让,是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补缴出让⼟地与划拨⼟地的价款差额(按房屋建筑⾯积计算)。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地出让⾦=住宅⽚区2004年基准地价×10%×住宅⽤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地使⽤权⾯积;⼆、住宅⽤地出让⾦=住宅区⽚2004年基准地价×40%×住宅⽤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地⾯积;三、商服⽤地⼟地出让⾦=商业路线段2004年基准地价×40%×容积率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商服⽤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业修正系数×使⽤⼟地⾯积。

划拨⼟地转出让除了要补交上述相关⼟地出让⾦外,还要交这些费⽤:城镇居民住房⽤地⾯积在100平⽅⽶(含100平⽅⽶)以下的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过50平⽅⽶以内加收5元,最⾼不超过30元。

⼟地注册登记、发证⼯本费:精装每证20元,简装每证5元,印花税5元。

根据《划拨⼟地使⽤权管理暂⾏办法》第⼆条规定:划拨⼟地使⽤权,是指⼟地使⽤者通过除出让⼟地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地使⽤权。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对划拨⼟地使⽤权的取得途径进⾏了规定:"⼟地使⽤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将该幅⼟地交付其使⽤,或者将⼟地使⽤权⽆偿交付给⼟地使⽤者使⽤的⾏为。

"⼟地使⽤权出让是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定地块的国有⼟地使⽤权,有期限地让与⼟地使⽤者,并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的⾏为。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唐政办字〔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对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之和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二、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收回、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价款收缴标准为现状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成本低于相应区域征地区片价或无法核实具体成本的,按征地区片价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三、单独选址的项目,土地划拨前用地单位已实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的,在用地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后不再另行收取。

四、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类项目、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单位代建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教育、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类项目,划拨供地前已使用财政资金补偿到位的,可以不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有用地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特定项目或地块有明确意见的,按相关意见执行。

六、上述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适用范围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收入收缴标准的通知》(唐政函〔2012〕132号)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马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二、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北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50万元/亩;马鞍山经开区(南区,原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30万元/亩。

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三、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四、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

五、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六、对于跨区域的同一项目划拨用地,可由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各自计算划拨价款并各自缴纳;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有关分局牵头办理,明确各区域划拨面积和土地划拨价款,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0〕32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0〕32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已经新区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划拨用地的划拨价款标准如下:一、划拨价款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的划拨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根据预期征地区片地价调整趋向统一的因素,结合无偿划拨的情形,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按照下列两类执行:(一)对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道路、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划拨给功能区管委、镇(街道)及区教育体育局用于建设幼儿园、中小学的非营利性科教用地,对村庄原址土地无货币补偿并划拨给功能区管委、镇(街道)和社区的村庄改造安置用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收划拨价款或允许无偿划拨的项目用地,不再核定和收取相关划拨价款。

(二)免收划拨价款情形以外的项目用地,全区范围的划拨价款统一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南府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4日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宁市城区(武鸣区除外)、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计算公式为:应交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级别基准值×用途修正率×楼层修正率×临街类型修正率。

四、土地级别划分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为准。

五、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按六级的60%征收。

六、同一道路两旁的出租铺面,级别低的按高一级别的标准收取。

七、单行线区域临街类型修正率统一按背街(0.6)比例系数收取。

八、土地用途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依据。

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

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就业安置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综合价标准: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为92万元/亩;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为73万元/亩。

三、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划拨土地的,依据项目用地位置和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为综合价的100%。

(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非经营性科教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为综合价的90%,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科教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为综合价的100%。

(三)供电、供水、邮政等公共设施用地为综合价的80%。

(四)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为综合价的75%。

(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用地为综合价的70%。

(六)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铁路用地、道路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位于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为综合价的60%;位于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为综合价的40%。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超过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成本收取价款。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衢政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0〕52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划拨供地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统一调整市区土地划拨价款标准(见附件)。

现将标准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

对国家机关办公和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项目,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

二、严格执行划拨价款标准。

划拨价款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有关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

本划拨价款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确定的各区片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停止执行。

对政府投资的特殊公共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用地划拨价款标准。

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自行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进行划拨用地项目建设的(包括开发区、园区完成征地拆迁土地供给区域所属国有投资公司划拨用地项目),可不征收划拨价款,但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利用城市拆迁或储备等土地,拆迁补偿、收购储备等实际成本高于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的,可按实际成本确定划拨价款。

三、严格划拨价款确定的审批管理。

本划拨价款标准执行后,市区所有划拨供地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缴纳划拨价款。

对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划拨价款标准的划拨用地项目,以及利用城市拆迁或储备等土地,按实际成本确定划拨价款的项目,其划拨价款标准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土地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标准是什么对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出让补缴的标准是是房改房上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按办理时的标定地价10%计收;二是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按广府发〔2008〕39号按评估基准日的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40%计收;三是己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广府发〔2011〕10号计收;四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申请办理时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100%计收。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的费用标准收费项目及依据:1、详见国办发[2006]100号2、土地出让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40%(省政府152号令)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10%(财综字[1999]31号)。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需根据以下四种情况核收:一是房改房上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按办理时的标定地价10%计收;二是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按广府发〔2008〕39号按评估基准日的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40%计收;三是己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广府发〔2011〕10号计收;四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申请办理时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100%计收二、国有划拨土地证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证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2、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以。

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2、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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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划拨地价5年未动面临提高新规划拨土地款分5级征收
土地一级地段每亩提价20万元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2011-12-04 02:21
本报讯记者邹文彪、张祖珍、实习生邹佳琪报道:记者昨日从南昌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南昌市将调整划拨土地分级管理的标准,并将提高划拨土地的地价。

拟出台的标准将从原来的7级变为5级,划拨土地的地价都相应提高,其中一级地段每亩提价20万元。

老标准按7级区分地级
南昌市目前执行操作的依据是2007年第四次南昌市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的标准,划拨地价收取标准依据南昌市城市规划区综合用地土地级别图对土地进行顶级确定,其中地级共分7级。

一级地段每亩100万元、二级地段每亩90万元、三级地段每亩80万元、四级地段每亩60万元、五级地段每亩40万元、六级地段每亩30万元、七级地段每亩20万元。

“随着南昌市各城区区域重点不断调整变化,过去的划拨土地价格征收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

”南昌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称。

新标准提高地价两年一更新
在划拨土地管理新规中,南昌市规定划拨地款主要依据土地确的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来确定,同时根据南昌市各区开发建设程度,重新对南昌市各城区划拨地价权益价款收取标准及范围重新进行了划定,共分为5级来征收,其中一级地段每亩120万元、二级每亩100万元、三级每亩80万元、四级每亩60万元、五级每亩40万元。

对于政府投入的纯公益性事业项目,可按土地取得成本收取划拨地价,其余用地均须按标准收取划拨地价。

另外,南昌市还酝酿每两年对划拨地价收取标准及范围调整一次。

划拨土地分为5级管理
按照新规定,南昌市划拨土地共分为5级来管理。

分五级管理
一级地段
包括南昌城区沿江路、凤凰中大道、凤凰南大道、碟子湖大道以东;富大有堤以南;高新大道北段、高新四路、艾溪湖、南京东路东段、赣江大道以西;学府大道、华商工程技术学院、南昌制革厂、包家花园、江西汽车制造厂、八一麻纺厂、三店西路以南;昌南大道以北;黄河路以南。

二级地段
包括孔目湖大街(玉屏大街延伸)、富大有堤、艾溪湖北路、艾溪湖二路、昌南大道以南;黄河路、江西奥体中心、火炬五路、创新一路、广阳路以北;昌九高速、高新大道北段、赣东大道以东;京东大道、天祥大道、一分利饭店以西。

三级地段
包括江西奥体中心、富大有堤、一分利饭店以南,赣江沿线、瑶湖以西;昌九高速、创新一路、天祥大道、赣东大道以东;艾溪湖二路、火炬五路以北。

四级地段
包括瑶湖以东、城东外环高速以西、LED工业园、后曲村、墨山村、规划北二环以北、下庄湖以东、扬子洲制药厂。

五级地段
湾里区和桑海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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