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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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1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1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纳入污染减排考核范围。

目前,全省电力行业减排工作中存在脱硝设施建设进度缓慢,脱硝机组装机容量过小;部分小热电仍未建设脱硫设施,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现象严重;部分小型燃煤机组和自备电厂虽已建成脱硫设施,但不能稳定运行;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进展较慢等问题。

根据《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有关规定,为确保完成年度和“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现就加强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通知如下:一、目前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从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情况来看,我省虽然完成了减排预期目标,但电力行业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电力脱硝工程进度缓慢。

我省火电企业脱硝工作实施进度普遍较慢。

目前我省仅5台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63万千瓦)建设了脱硝设施,脱硝比例仅为8.74%,低于全国10%的平均水平,在中部省份中也处于落后水平。

今年安排的火电脱硝项目目前均未建成投运。

(二)部分小热电尚未建设脱硫设施。

目前全省仍有10台装机容量合计8.4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未建设脱硫设施(见附件一),未脱硫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0.45%,而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省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的5.83%,且未脱硫机组燃煤硫份普遍较高,最高达3.3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13〕180号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13〕18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提高脱硫专业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脱硫特许经营,是指火电企业将脱硫电价和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司),由特许经营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的一种脱硫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企业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已开展脱硫特许经营管理的企业,暂按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脱硫特许经营项目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特许经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分(子)公司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分(子)公司脱硫特许经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所属火电企业脱硫特许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依据脱硫特许经营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火电企业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企业脱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脱硫特许经营纳入企业生产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主体责任。

(三)依据脱硫特许经营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产业化工作,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特许经营权原则上由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硫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硫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
硫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新环控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硫问题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109号)
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国家环保总局对46家尚未启动脱硫项目的火电厂提出了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求。

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城市和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近几年,二氧化硫污染继续加重,并且已经成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

其中,上述三家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1/3以上,为确保乌鲁木齐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现就火电厂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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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

其中,“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减少20%,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2002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4.6%。

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

为了实现“十五”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

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二、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

浅谈火电厂烟气脱硫的特许经营模式

浅谈火电厂烟气脱硫的特许经营模式

以节 省 成本 的情况 。从 2 0 年 开始 ,由于质 量低劣 , 06 些 上 马没有 几 年 的脱 硫项 目陆续 出现返 修 改造 。大
参与后期运营 。在这一模式下 ,火 电厂追 求的是投资最 量重 复投 资造 成 没有必 要 的损失 ,国家为 此付 出的环
小化 ,脱硫公 司追求 的是利润最大化 ,因此在烟气脱硫 保代 价是 难 以衡量 的。 产业快速发展 的同时 ,部分脱硫工程 的质量 问题 也逐渐 暴露出来 ,如部分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质量 不过关 、脱硫
电价 。与脱硫设施 运行相关 的水 、电 、气等按厂用价格
很多火 电厂面临的棘手 问题 。导致 有的火 电厂在享受着 结算 。对 于火 电厂来 说 ,上马脱硫工程 ,不用火 电厂掏
政府脱硫 补贴的 同时 ,却将脱硫设 备时开时停 以降低成 钱 ,每 年还节 省了一笔数 目不菲 的排污费 ;建设不用火 本 。而且 由于火 电厂 的运行维护人 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 电厂操 心 ,能够按期完成 ;运行无需火 电厂负责 ,保证
“ 十五” 以来 ,我 国火 电厂烟气脱硫 产业取得重大 于火 电厂来说 ,脱 硫 不是 火 电厂技 术人 员 的强 项 。 因
进展 ,火 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已进入 以烟气脱 硫为主 此 ,大 量脱 硫设 施 在火 电厂成 了摆 设 。再加 上 近年 来
要措施 的阶段 。在此期 间主要 采用E C P 模式 即项 目总承 的 “ 电煤告 急 ” ,不 少火 电厂存 在 偷偷 关停 脱 硫设施 包模式 ,俗称 “ 交钥匙工程 ” ,即设计 、采购和建造 。 脱硫公司将火 电厂 的脱硫设施安装 到位后 即退出 ,并不
脱 硫产业的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 。
此 ,确保脱硫工程 的正 常运行 ,提高工程的脱硫 效率 已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doc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doc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附件一: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中“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要求,促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推进脱硫产业健康发展,现就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十五”以来,我国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取得重大进展,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已进入以烟气脱硫为主要措施的阶段。

在烟气脱硫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质量不过关、脱硫设施投运率低、运行维护专业化水平低、运行效果差、脱硫行业技术规范不完善、脱硫公司良莠不齐、技术创新进展缓慢等。

这些问题如不加快研究解决,不仅难以完成“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削减任务,而且对烟气脱硫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对于提高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实现烟气脱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从目前火电厂烟气脱硫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市场主体、技术水平等情况看,已具备了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

但从整体上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必要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障,以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任务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为手段,促进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质量,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确保烟气脱硫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推动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自愿。

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晋政办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是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省大气环境污染的迫切要求。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一)依法淘汰小火电机组列入国家和我省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关闭,逾期不自行关闭的,电力管理部门要下达解网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上网电价。

列入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的,必须先停后改,并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文件,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省经委按照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进行认定,达不到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的予以关闭。

(二)现有燃煤电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建设烟气脱硫设施除被列入淘汰名单的小火电外,保留的现有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19号)、《关于对逾期未完成2005年度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电厂的处理决定》(晋政函〔2006〕135号)规定的烟气脱硫限期治理时限,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安装。

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机组,不管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形式,都要一律关闭或停产,并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解网通知,同时在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但因电网安全因素暂时无法解网的燃煤机组,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后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和排放总量认定报告,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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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中“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要求,促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推进脱硫产业健康发展,现就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十五”以来,我国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取得重大进展,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已进入以烟气脱硫为主要措施的阶段。

在烟气脱硫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质量不过关、脱硫设施投运率低、运行维护专业化水平低、运行效果差、脱硫行业技术规范不完善、脱硫公司良莠不齐、技术创新进展缓慢等。

这些问题如不加快研究解决,不仅难以完成“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削减任务,而且对烟气脱硫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对于提高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实现烟气脱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从目前火电厂烟气脱硫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市场主体、技术水平等情况看,已具备了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

但从整体上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必要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障,以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任务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为手段,促进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质量,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确保烟气脱
硫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推动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

发电企业是环保责任主体,承担二氧化硫减排的法律责任。

发电企业通过合同约束,使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烟气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脱硫任务,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

(二)坚持在现有经济政策框架下开展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原则。

国家规定的脱硫电价和相关优惠政策原则上由脱硫公司全额享受。

由于发电企业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发电企业承担;由于专业化脱硫公司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

脱硫设施用地由发电企业无偿提供。

脱硫副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专业化脱硫公司全额享受。

与脱硫设施运行相关的水、电、汽等按厂用价格结算。

以上利益关系,发电企业与专业化脱硫公司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予以明确。

(三)坚持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落实已有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

为加强试点的监管,所有试点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烟气脱硫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成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参加试点工作的集团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发电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试点实施工作,建立试点工作实施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工作协调小组的联系。

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也将及时做出调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要配合做好试点的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跟踪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考核评估意见。

(二)试点范围。

此次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主要依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开展。

原则上选取经国家核准的20万千瓦及以上新、扩、改建火力发电机组配套的脱硫设施作为试点对象,对于具备条件的在建和已投运的脱硫设施亦可纳入试点范围。

(三)确定项目。

各发电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好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的推荐工作。

每个发电集团公司原则上推荐2个项目,并填报《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推荐表》。

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筛选确定试点项目,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公布试点项目名单。

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脱硫技术,优先考虑列入试点项目。

(四)编制实施方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试点项目确定以后,发电集团公司要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明确阶段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确认。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确认,发电集团公司要按工作进度督促发电企业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与专业化脱硫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承担试点项目的专业化脱硫公司的选择由推荐试点项目的发电集团公司通过市场竞争的办法选择。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推荐性合同文本的编制原则和框架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

(五)试点总结。

此次试点周期为三年。

试点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总结。

附:特许经营试点实施步骤
特许经营试点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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