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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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社会化专业培训。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第五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编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题库,并制定辖区内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主要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UNIMDG)和适用国内水路运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以下是关于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详细说明。

一、危险货物分类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分类,危险货物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别:1.爆炸品2.压缩容器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氧化剂6.毒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其他危险物质与物品二、包装要求1.包装物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标准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要求。

2.包装材料应具备抗压、防漏、防爆、抗冲击等性能,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露、破损。

3.包装物表面应标明货物名称、数量、分类标识、包装组装要求等信息,以方便运输人员识别和操作。

三、标识和标记1.包装物上应标明相关危险品标志,以警示运输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装卸和运输要求1.危险货物应在封闭的专用集装箱或包装好的集装箱中运输,以确保货物不会泄露、散落。

2.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以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3.危险货物应与其他普通货物分开存放和运输,以防止因意外事故导致危险货物泄露、燃烧等危险情况。

五、运输文件要求1.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伴随着相应的运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货物清单、危险品运输通知书、包装检验证书等。

2.运输文件应在运输过程中随货物一同进行,并在必要时出示给相关执法人员或检查员。

六、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1.相关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组织和管理。

3.运输企业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总结: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主要是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适用国内水路运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在我国逐渐增多,而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更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运输方式。

为了保障安全,我国出台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指在水上运输过程中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从而控制危险货物运输的风险,保障水路交通的安全和便捷。

该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危险货物分类
首先,危险货物被分为九个分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危险货物。

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需要采取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条件。

二、运输标志和标识
运输标志和标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货物及时被发现及识别,也可以帮助人们避开危险区域。

规则规定,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运输工具上应该明显贴上其所装物品的危险品标志和危险品标识,并且必须在货物运输前向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手续。

三、运输文件和安全检查
每个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有相应的运输文件和安全检查。

运输文件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凭证、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和标识、运输计划、运输道路状态、货物包装和装载的证明等。

而安全检查包括货物装载前的检查、装载过程中的检查、中途检查和到达目的地前的检查。

四、危险货物运输设施
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包括船舶、码头、仓库、装卸设备等。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总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一套必不可少的规范和管理制度,目的是保证水路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规则,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涉海运输行为,保障海上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对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水上涉海运输是指利用水路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涉海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水上涉海运输包括船舶的建造、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等环节,相关各方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及灾害的发生。

第六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海上运输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水上涉海运输安全信息,做好应急处置。

第八条水上涉海运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水上运输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对违反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水上运输秩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十条船舶的建造、改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船舶的良好状态,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的装载量和载货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载。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确保航行过程中可以及时与陆地联系并求助。

第十四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违规超速、超载、违反禁航区等行为,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物、油污等物质,确保海洋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海事法规,如遇险情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援。

第十八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停泊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港口管理规定,并配合港口管理人员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中运输货物所必须遵守的标准、规定和条例,它们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驾驶员管理条例》3.《船舶安全条例》4.《港口法》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时间及班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线极其丰富,基本覆盖全国各地,航线的开通和船期的安排也极其灵活,既有定期班轮,也有临时调整班轮,以满足不同货物和不同需求的客户。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是依据我国物流行业标准和道路运输规定制定的,其中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和水运器具,还有一些独立的规定。

四、货运单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货运单据主要有提单、海运单、货运代理单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对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同时保障货主的权益。

五、货物包装货物包装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良好的包装可以提高货物运输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还能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运次数和运输损耗。

六、危险品运输安全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危险品运输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国家在其相关规定中对危险品的定义、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运输证明及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伤害。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体系,它包含了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完善与促进,以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更加稳健、可靠、高效、健康和有序。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在船舶上运输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气体、液体或固体物质的过程。

这些危险货物可能对人员、环境和财产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显得尤为重要。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船舶、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难的发生。

这些规则通常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且根据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首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货物的包装和标记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货物的包装必须具有一定的抗压、抗震、防漏和防爆能力,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或爆炸。

此外,货物的包装上必须标明货物的名称、危险性质、运输要求和应急处理方法,以便船员和相关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其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船舶和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船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和规定。

船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危险货物的运输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货物装卸设备、应急处理设备和防护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此外,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备和防护设备。

船舶上必须配备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应急喷淋系统、气体检测仪器等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服、呼吸器、救生设备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进行应急处理和自救。

最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路线、航速、停靠港口等规定,确保货物的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船舶的船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货物的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总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船舶、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球水路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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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第七条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应符合其性质和水路运输的要求。

具体要求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4部分。

第八条危险货物包装应当进行性能试验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具体试验方法和程序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6部分。

第九条采用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由托运人向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果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组件的强度应满足港口机械装卸作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险货物, 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4部分的要求。

对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条款的可移动罐柜还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集装箱检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包件外表面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5部分的要求标记所装货物的名称和说明,并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5部分等相关要求粘贴或印刷相应的标志,标志应粘贴牢固,刷印清晰,并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危险货物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重复使用包装的外表面,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5部分的规定粘贴或印刷标志,并除去不相适应的标志。

第三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第十四条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不得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水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内河封闭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内河非封闭水域禁止运输交通运输部和其他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拟从事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鉴定、危险货物技术评估和审核以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检测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符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应当进行内河适运性评估。

经评估通过并满足有关运输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方可运输。

危险货物内河适运性评估工作由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船舶运输或港口作业危险货物品种种类发生变化,凡是增加同类或同项品种且危险性没有变化,应按原品种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名称、分类、标识、包装、装载及隔离等与相关监管要求发生分歧时,由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报请交通运输部裁定。

第四章托运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分别同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

第二十二条托运危险货物时,应持有服务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附表1)。

盛装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应持有有资质的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品的包件应持有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附表2)。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或港口作业手续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单证和资料:(一)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附表3)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附表4);2.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附表5);3.可能危及运输安全需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

(二)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提交: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2.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4.可能危及装卸安全需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另列名的危险货物,应在托运前向启运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服务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附表6),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并经服务机构评估、审核后办理托运。

第二十五条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容器,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

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性物质(包括具有毒性次要危险性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名称、编号和“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一)经倒净、清洗、消毒,并持有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证明清洁无害。

(二)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的单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4Bq/cm2、所有其他α发射体的单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0.4Bq/cm2),并持有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托运装过其它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过倒净、清洗,并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名称和编号、“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第二十六条托运装过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空箱,经清洗、消毒,除去原危险货物标志,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名称、编号,并持有检验证明书,证明空箱清洁无害,可按普通箱办理。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并管理:(一)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二)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豁免要求的危险货物;(三)交通运输部明确规定可予豁免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应分票托运。

第二十九条个人托运危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

第三十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章船舶运输第三十一条单船运输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按照主管机关确认的名称、数量及配积载要求运输。

第三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用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适载船舶。

第三十三条禁止客船载运危险货物。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搭乘旅客和无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客滚船载运危险货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管下,实行专船专运。

第三十五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承运人应当检查核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单证。

第三十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第三十七条内河船舶运输散装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但对于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过船建筑物时,应当提前向过船建筑物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其管理。

载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驳,不得与其他船、驳混合编队、拖带或进入同一船闸闸室。

如必须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船闸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动火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7部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发生危险货物落水、包装破损或溢漏等事故时,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滚装船载运“只限舱面”积载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载在全封闭的车辆甲板上。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装船后,应编制危险货物清单和货物积载图,在货物积载图上应标明所装危险货物名称、编号、分类、数量和积载位置。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的预、确报工作,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货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境港口,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对过境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不符合危险货物载运要求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禁止船舶进、出港和停止作业,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对于装有爆炸品的船舶,在中途港挂靠时不应加载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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