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9]16号-区政府-《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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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

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

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一、政策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2、《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

3、《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

二、政策优惠1、异地改造。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进行,因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原址上重建的,可通过与本单位在同一城市(城镇)原有住宅用地置换后建设。

2、土地出让金优惠。

以限价房方式利用出让土地改造的,不改变容积率,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缴纳;利用原有划拨土地改造的,还建住房按10%、非还建住房按40%缴纳土地出让金。

3、价格优惠。

改造住房价格的利润按改造不同方式控制在项目总价格的5%及7%以下。

4、面积放宽。

改造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改造不同方式放宽到90㎡和144㎡。

5、费用优惠。

免缴城市基础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组织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主管部门:房委会、房改办。

四、改造的条件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须具备以上的五个条件之一;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在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同一小区危旧低矮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改造。

拟拆除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须符合上述1、2、4、5项规定之一,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改造方案

*********单位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改造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住房产权人同意,我单位拟对位于整体进行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如下:一、土地情况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有【】字第号);土地来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土地号:号;图号:号;土地总面积平方米(亩)。

二、危旧房改住房状况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危旧住房共栋套平方米,其中:房改住房套平方米,已上市交易房改住房套平方米,未出售公有住房套平方米,未出售公摊面积平方米,单位统一扩建未办证面积套(间)平方米,其他房屋套(间)平方米。

三、改造方式以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四、建设计划建设层住宅楼栋,合计住房套平方米,其中:住房套型平方米套,平方米套,车位个平方米。

建设期:年月至年月。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亩),容积率,绿化率%。

五、住房分配方案(一)还建住房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共套,其中房改住房套,已上市交易住房套,未出售公有住房套,合计套平方米。

经与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按1:**比例实行产权置换。

住房产权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共套平方米,预算每平方米补偿元,共需支付货币补偿金元。

(二)非还建住房新建住房除了还建住房外有套平方米可以按限价房出售,其中本单位无房户套平方米,面积未达标户套平方米,尚余套平方米同意按桂政发【2009】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改造投资预算我们通过对改造项目工程中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土地出让金、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其他费用、项目利润等进行了测算,项目改造总投资成本万元。

非还建住房预算售价元/㎡。

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售价约为元/㎡,非还建住房售价低于商品住房价格 %左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桂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选房购房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11〕16号)和《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选房购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房购房资格及相关事项(一)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还建户”),违规多占房改住房产权人除外。

同时,根据桂政办发〔2011〕75号文件精神,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一还一”原则,即拆一套住房只能还建一套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产权证。

(二)于2018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总体实施方案》的当日)前,进入广西中医药大学工作的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1、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家庭(以下简称“无房户”)。

2、购买过房改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以下简称“未达标户”)。

(三)购房资格最终以房改部门核发的《确认证》或《准购证》等有关审核手续为准。

二、住房供应顺序(一)原房改住房产权人。

(二)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我校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职工家庭。

(三)购买过房改住房、限价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我校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职工家庭。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推进的主要问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作政策解读说明如下:一、《补充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促进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据测算,在全区已出售的7000万平方米房改住房中,至少有1000万平方米(含大板房屋近300万平方米)目前已成为危房,如实施拆除改造,可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约1000多亿元。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改造项目由于住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拆迁安置难以开展,影响到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开工建设;二是改造项目前期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勘察设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三是改造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商业设施的处置产权登记、项目土地用途的认定以及出让手续的办理未能妥善解决。

因此,亟需出台补充规定,解决《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三)《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四)《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五)《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2012〕61号);(六)《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七)《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政策配建商业设施问题的复函》(桂房改函〔2013〕29号);(八)《关于印发〈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保障〔2014〕1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办〔2015〕5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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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 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 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 区直)、 )、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在南宁市的中直、 (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 关材料: 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 关材料: 申请书; (一)申请书;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权属证明; (四)房屋权属证明; 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 改造的意见书; 改造的意见书; 项目改造方案。 (八)项目改造方案。

自治区水利厅职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第一期选房计分办法

自治区水利厅职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第一期选房计分办法

自治区水利厅职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第一期选房计分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参照我厅历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值计算和计分标准按照职工的职务或职称,任职时间、工龄、学历以及计划生育等情况分别进行计分后,累加得出个人的选房计分分值。

(一)职务与职称分1.正厅级干部60分,副厅级干部55分。

2.处长(正处级)50分,副处长(副处级)45分。

3.主任科员(科长)40分,副主任科员(副科长)35分,科员、办事员、普通职工30分。

4.正高级职称45分。

5.副高级职称40分,中级职称35分。

6.初级职称30分。

(二)任职时间分1.厅级干部,从任副厅级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5分。

2.处级干部,从任副处级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4分。

3.科级干部,从任副科级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2分。

4.科员及以下干部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1分。

5.正高级职称干部,从任职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3分。

6.副高级职称干部,从任职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2分。

7.中级职称干部,从任职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1分。

8.初级职称及以下干部,从参加工作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0.5分。

以上任职时间按每个任职阶段累计计分,分数计算到月份,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三)工龄分1.工龄分,从参加工作的当月算起,每满一年计1分。

2.工龄计算到月份,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四)学历分博士研究生毕业10分,研究生毕业8分,本科生毕业6分,大专生毕业4分,中专生毕业2分。

(五)计划生育分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计2分。

二、分数相同时的优先排序原则行政职务(含专业技术职称。

,下同)高的优先;行政职务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的优先;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学历高的优先;学历相同的以在本厅工作时间长的优先;同级别的离休与退休相同离休的优先。

如以上排列仍相同,则按参加工作到厅报到的时间先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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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

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

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二十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七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

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资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提高住宅区容积率,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门、窗、给排水、电、管道燃气、小区绿化,预埋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等)。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住房供应第三十条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供应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第三十一条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第三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

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

具体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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