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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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解读

科普法解读

科普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科普的内容、形式、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了科普的定义和宗旨: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2. 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政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科普工作的投入。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支持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普资源开发。

4. 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普人才队伍,提高科普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5. 保障科普经费投入:政府应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6. 建立科普评估制度:对科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提高科普工作的效益和水平。

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文

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文

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文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这些内容是为了使公众了解科学技术知识,掌握科学思维方法,提高科学思维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首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科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这些准则包括科学教育的普及性、科学内容的科学性和科学工作者的职责等。

科学教育的普及性要求教育机构应当开设科学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推动科学普及的开展。

科学内容的科学性要求科学教育课程要符合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

科学工作者的职责是要热爱科学,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

其次,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政府、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社会组织等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的政策和计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的组织管理。

科研机构应当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普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科学普及项目。

第三,科学技术普及法推动了科学媒体的发展和科学传播的推广。

它规定了科学媒体的职能和责任。

科学媒体应当宣传科学知识,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公众科学素养。

它还规定了科学传播的方式和途径。

科学传播的方式可以包括科学节目、科学咨询、科普报告等。

科学传播的途径可以包括电视、广播、电影、报刊、互联网等。

最后,科学技术普及法还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它要求建立科学技术普及的监督机构,加强科学技术普及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科学技术普及的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科学技术普及的实施情况,检查科学技术普及的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科学技术普及的评估工作应当通过科学技术普及的调查和评估,来评估科学技术普及的效果和影响。

总之,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这部法律的一些主要解读:
1. 法律目的: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素质,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2. 法律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3. 科学技术普及的主体:科学技术普及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

4. 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等。

5. 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包括举办科普讲座、展览、竞赛、培训等活动,编写科普读物,制作科普影视作品,开展科普网络活动等。

6. 科学技术普及的责任: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经费;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7. 法律责任: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科学技术普及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我想这两天最振奋人心的新闻应该是嫦娥3号成功发射吧,千百年来我们中华民族的追月梦终于在十二月二日凌晨二十一分嫦娥3号月球探测器准确进入预期轨道那一刻实现,举国欢庆,所有的加油,祝福,真挚真诚地献给全体航天事业兢兢业业的工作人员。

嫦娥3号的成功发射,不仅仅是实现了中国的探月梦的光荣和骄傲,更是人类科学技术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中国科技发展迅猛,代表着国家强大起来了,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都非常的开心和自豪。

世界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实力决定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弱和国际地位的高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对中国科技界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从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公布并从公布之日即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我国几十年来,科学技术普及及工作的政策实践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定制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意旨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是我们捍卫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伞,并威慑不法分子蠢蠢欲动的犯案心。

科学技术的普及,当下不仅提高国民的基本知识体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在这里,我想就对前段时间由于复旦投毒案而再次引起关注的清华朱令铊中毒事件谈一下我的看法。

此事近二十年并未得到大家所期待的结局,不得不令人唏嘘而无奈。

警方最后给的答复是由于案件历时过长,证据无法收集。

这是我们所不能改写的事实。

在这个案子中,当年科学技术的有限水平导致了取证调查的局限性,这是一方面的问题,令一方面,由于铊造成朱令的脑神经不可逆转的损伤和她当时未得到及时地解毒也是酿成悲剧的原因之一。

一个聪明美丽的花季女孩,就读于国内首屈一指的名校,她的未来本来应该一片光明,可就是因为铊中毒,让她成为了一个废人,给亲人带来了无尽的悲痛和沉重的负担,即使那个万恶的投毒者落入法网也无法拯救她如花的生命,当年当朱令被送去医院救治时,由于医生对病情的不甚了解,导致了解毒过晚,终生致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引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引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目录一、前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概述1. 制定背景2. 法律目的和指导原则3. 适用范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主要内容1. 科学技术普及的基本原则2. 科学技术普及的组织和管理3. 科学技术普及的宣传和教育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社会的影响1. 在教育领域的应用2. 在科技产业的推动作用3. 对公众科学素养的提升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六、结语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推动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概述1. 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于XXXX年X月X日颁布实施,是我国为了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对于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2. 法律目的和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全民科学素养教育,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和应用,推动科技兴国战略的实施。

其指导原则包括普及性、科学性、启发性和可操作性,力求通过立法手段推动科技普及工作的深入开展。

3.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涵盖了教育、科技产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个领域。

它的实施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主要内容1. 科学技术普及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强调普及性、科学性、启发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

其中,普及性要求科技普及活动要覆盖全民,科学性要求普及的科技知识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启发性要求普及活动要激发人们的科学兴趣,可操作性要求普及活动的目标和任务要切实可行。

2. 科学技术普及的组织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强调各级政府在科技普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技术科普知识演讲稿范文

技术科普知识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技术科普知识的内容。

在当今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技术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技术科普?技术科普,顾名思义,就是将科学技术的知识、原理、方法等进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科学素养,还能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技术科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学原理:介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科学原理,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

2. 技术发展:讲述各个领域的技术发展历程、现状和趋势,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

3. 创新成果:展示国内外在各个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激发人们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4. 应用案例:通过实际案例,让大家了解技术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技术科普的重要性1. 提高国民科学素养:技术科普有助于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的科学素养,培养人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 促进科技创新:技术科普可以激发人们的创新意识,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 提升国家竞争力: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技术科普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

4. 改善生活质量:技术科普让人们了解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如何进行技术科普?1. 丰富科普形式: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技术科普,如讲座、展览、影视作品、网络平台等,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2. 注重内容质量:确保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用性,避免误导和混淆。

3. 创新科普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提高科普的趣味性和互动性。

4. 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普人才队伍,提高科普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技术科普的案例分享1. 信息技术: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迅速,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层出不穷。

科普法-3次讲座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讲人:王学英地点:大会议室时间:13年月日3:30-5:00 学时:2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十三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讲人:王学英地点:大会议室时间:13年月日3:30-5:00 学时:2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科学知识的广泛普及,我国对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修改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科学技术普及法旨在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因此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成为了必然选择。

二、深度解读1. 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需要更加具体地明确法律的针对对象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

在修改草案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普及的目标人群和范围,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异化的普及措施,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科学技术需求。

2. 科学技术普及的途径和方式在修改草案中,应当更加明确科学技术的普及途径和方式,以适应当前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在当前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普及科学技术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在草案中加入关于互联网科技普及的具体内容,鼓励并规范互联网科技普及的方式和方式。

3. 促进创新和研发在修改草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性,加强对创新和研发的支持和保护,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在当前世界科技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在法律中明确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鼓励更多的科技人才和机构进行创新研发。

三、总结回顾经过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修改草案,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促进科学技术的广泛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从而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发展和民生改善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应时代潮流,完善法律条文,将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是非常值得肯定和支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全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国民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制定的法律。

1. 科学技术普及的目标: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的目标,即加强全民科学素质教育,培养公民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2. 组织机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的组织机构,如科技部门、科学技术普及中心等,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3.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内容: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的普及、科普活动的组织、科学传播和科学教育等方面。

4. 科学技术普及的对象: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了科学技术普及的对象,即全社会广大公民、青少年、特定群体等,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人民群众。

5. 资金保障: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措施,要求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并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6. 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法要求在教育体系中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实践能力,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7. 科普资源共享:科学技术普及法鼓励科普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促进科普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

8. 评估监督: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要求建立科普工作的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监督和督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了科学技术普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加强全民科学素质教育,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措施,为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学知识的普及演讲稿

科学知识的普及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分享关于科学知识的重要性。


学知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不仅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也塑造着我们的未来。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科学知识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无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
电灯、电视,还是医学上的各种医疗技术,都离不开科学知识的支持。

科学知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世界,改善生活,解决问题。

它让我们不再盲目地相信迷信,不再被愚昧所束缚,而是能够用理性的思维去面对世界的复杂性。

其次,科学知识也对我们的未来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
们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样化。

全球变暖、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问题,都需要科学知识的支持来解决。

只有通过科学知识的普及,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然而,科学知识的普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我们需要从小培养孩子们对科
学的兴趣,让他们从小就能够接触到科学知识,了解科学的魅力。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成年人的科学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科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来。

最后,我想说的是,科学知识的普及不仅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使命。

我们
每个人都应该为科学知识的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科学的火种在每个人心中燃烧起来,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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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讲稿主讲人:葛艳丽2017年6月5日2002年6月29日, 《科普法》颁布并实施。

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规。

《科普法》的颁布是我国科普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它将普及科学技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标志着我国科普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一、设立科普法的重大意义科普法的颁布,可以说是我国科普工作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国际竞赛更加激烈的新形势,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根本举措.二、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宗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来没有象当今这样,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全面推动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综合实力的根本标志。

在人类迈向知识经济和跨入21世纪的今天,为赢得竞争优势,世界各国在争夺创新人才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战略和措施,致力于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以增强国家竞争实力。

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着经济一体化、市场全球化和信息国际化等挑战和发展机遇、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更具有紧迫性,它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长远的、基础性的建设,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科普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2、关于科普的性质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这是本法对科普性质的表述。

需要指出的是,发展我国科普事业,不仅要依靠国家的力量,也要依靠社会力量。

近几年已经出现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科普事业和按市场机制运行的一些成功事例,为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发展科普事业提供了可贵的经验。

为了适应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从总体来说与科普事业的公益性并不矛盾,它将从立法上为我国科普事业的更好发展开辟道路。

3、关于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我国科普工作组织管理的经验,草案坚持了科普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普遍参与的总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

必须实行政府领导、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符合科普工作实际的有效体制与机制。

一方面,科普不能由国家包办,更不能由一个部门独办,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互为代替的,要坚持政府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首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的协调制度;三是规定了政府的科技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实行对本行政区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四是规定了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二、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法定社会职责。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科协正式成立于1958年9月,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87个学科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其地方基层科协组织,有1OOO多万会员的科学技术团体。

科协组织已形成了从上到下的科普工作网络。

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在组织管理一章中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定任务。

草案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工、青、妇社会团体的法定职责。

4、关于社会的科普责任科普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参与;并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工作。

为此,专门设立“社会责任”一章。

第十二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科技周(节、日)等活动。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分别就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以及大众媒体单位和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环保、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文物、旅游等机构,在科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做了规定。

5、关于保障措施我国的科普工作虽然有了较大发展,环境和条件也不断得到了改善,但和实际需要尚有较大差距。

对一些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要有专门用于科普的必要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这是开展科普工作的基本保障。

二是根据国外建立基金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经验,草案作出了国家支持建立科普基金的规定。

这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政府的引导资金,广泛吸纳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金,资助科普事业的发展。

为了支持科普研究、科普创作,草案还做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立科普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科普研究、科普创作及其他科普项目”的规定。

三是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和我国现行对科教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草案对科普公益活动的有关税费优惠作出了原则规定。

四是由于我国科普设施和条件落后,距离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差距很大,法律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加强科普设施建设的规定。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类科普组织的作用,调动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还专设一章,对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第一部分:《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精神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来没有像当今这样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

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有强盛竞争力的根本标志。

世界各国在争夺人才的同时,致力于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创新能力。

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长远的基础性建设需要,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

科普立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党和国家确立的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是需要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策略来实现的。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党和国家总目标、总任务的重要政策和途径。

进行全民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为科普)是实施这两大战略的重大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总目标、总任务的长远的奠基工程。

科普立法是为了加强科普工作。

科普法不同于科技政策、决定或其他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其它行为规范代替不了的作用。

科普立法为加强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普法将普及科学技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科普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都成为保证科普事业依法发展的坚强后盾。

2002年6月29日,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科普工作全面进入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

科普立法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的国民素质。

无论是作为广大国民的人力资源还是学有专长的人才资源,都要不断进行科普的,科普立法就是对发挥“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作用的法律支持。

我国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主要是文化偏低、科技素养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

这种落后状况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很不适应。

科普立法正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科普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是科普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鼓励其自主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的规定。

一、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科普组织,指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出版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普工作者,指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展教、出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

二、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多项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的权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七项:(1)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2)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3)依法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开展科普有偿服务;(4)依法获得国家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5)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6)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7)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或者建议。

此外,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还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需要指出,这些权益中,大部分既为科普组织享有也为科普工作者享有,而个别权益则专指(或一般指)其中特定主体享有。

如:(1)中的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主要是指科普工作者个人的行为和权益,当然也不排除科普组织可能有这种行为从而享有该项权益;(5)中的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获取报酬专指科普工作者的权益,而获得收益是科普组织维持其运行的行为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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