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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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15个国际私法涉外诉讼案例

15个国际私法涉外诉讼案例

1 粤版“小甜甜”争产案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2012-8-22 11:01:59 来源:广州日报庭审焦点集中在是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结果将大相径庭港籍女婿有5个亿身家,已经91岁和80岁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讨要6000万亡女遗产。

这宗汕头市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称作是粤版“小甜甜”争产案,经过三年多的纷扰,此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起遗产纠纷案件,除了巨额数字外,其本身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受到法律界关注。

由于张荣新和杨文珍夫妇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业、财产均在内地。

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的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内地法律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案情回顾岳父母讨亡女6000万遗产今年91岁的杨元璨和80岁的陈佩侬夫妇是汕头市金平区人,2009年初,两位老人将有亿万身家的女婿张荣新告上法庭。

老人说,2005年他们的二女儿杨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们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遗产,但女婿只给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对亿万遗产提都不提。

张荣新与杨文珍于1980年结婚。

改革开放初期,张荣新夫妇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

1992年,张荣新移民香港,1996年杨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杨家人查证,张荣新目前至少拥有5亿元身家,仅在内地的房产就有80多套,还有巨额股票。

杨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单是诉讼费就交了17万。

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的遗产为266万元。

杨家人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本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目前呈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

因此,涉港继承纠纷属于区际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际民商事纠纷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是参照涉外案件来处理的,使用国际司法原则。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吉列公司诉邱雪昌商标侵权案⏹英国吉列公司于1962年与1963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NACET”文字及图商标分别用于保险剃刀、保险剃刀刀片以及金属制的保安刀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分别至2012年与2013年。

⏹被告邱雪昌系“大昌厂”的投资人,邱雪昌独资的“大昌厂” 于2001年10月到2002年1月间,生产了冒用“NACET”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刀片324.8万片,金额达103948.56元。

吉列公司以大昌厂与邱雪昌多次假冒吉列公司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雪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雪昌在经营私营大昌厂期间,冒用“NACET”商标生产刀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向原告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1、这个案件有无涉外因素?⏹2、本案是否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法律关系中,确定属于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是哪一项?( )⏹A.中国境内的某企业与国内某企业买卖印刷机械设备的合同纠纷B.甲国人乙因在丙国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及于我国,而由我国追究其刑事责任C.中国两企业之间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商事合同,约定以英文作为合同作准文字D.中国公民甲与具有法国国籍的乙决定缔结婚姻关系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南方公司与美国玩具销售公司玩具买卖合同争议案⏹1991年3月,中国某市南方公司与美国某州玩具销售公司通过往来传真达成玩具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向玩具销售公司提供玩具10万套,每套单价5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不迟于4月5日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

买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卖方同意,将卖方签字且内容与合同相同的成交确认书寄交买方。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深圳市孚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孚龙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 社(下称扎尔曼株式会社)外观 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否 韩国
知识产权 侵权
外观设计专 利权侵权
株式会社EAC与苏州雪樱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
否 日本
知识产权 合同
技术服务合 同
王华英与丹阳泓德光学有限公 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信息网 络传播权
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 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 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
否 毛里求斯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 被告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
否 法国
民通意见、海 商法、合同法
《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
(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
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
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
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 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
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 约
本国法
民法通则、合 同法、劳动法
涉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地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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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知识产权 权属所有

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

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

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一、案例。

案例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一)基本情况。

小李和他的外国籍妻子小美(化名)在中国结婚,婚后他们一起在中国生活了5年,还在国内购置了房产、汽车等财产。

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小美返回自己的国家并且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小李觉得很懵,他觉得自己在中国,财产也大多在中国,怎么能被外国法院来判定离婚和财产分割呢?(二)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1. 管辖权问题。

这里就涉及到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力来处理这个离婚案件。

一般来说,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可能多个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中国,只要夫妻一方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在小美的国家,可能按照他们的法律,只要小美是本国公民,本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这就容易产生管辖权的冲突。

像小李这种情况,他可以向中国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因为他在中国有稳定的生活和大量财产关系。

中国法院如果受理,就会按照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来判定自己是否有优先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外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那么在财产分割的时候适用什么法律呢?是小美的国家法律,还是中国法律呢?不同国家的财产分割法律差别可大了。

比如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的原则,但在一些国家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女性或者按照不同的财产来源进行分割。

国际私法中有一些规则来确定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可能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如果按照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对于他们在中国的不动产(如房产),可能会倾向于适用中国法律来分割,而对于动产(如汽车、存款等),则要根据更复杂的规则,可能涉及到他们的婚姻住所地、国籍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二:跨国侵权赔偿案。

(一)基本情况。

中国游客小张在国外旅游的时候,在一家当地的旅游商店被一个货架砸伤了。

小张当时就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

他回国后,想要向那家旅游商店索赔。

但是他发现,国外的法律关于侵权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和中国有很大的不同。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案例一:跨国离婚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中国籍夫妻,两人在美国定居并生活了十年。

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破裂了,并决定离婚。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同时在美国拥有财产。

问题:在这种跨国情况下,双方应如何处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确定管辖权: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通常,根据居住地或离婚时双方的国籍等因素来确定。

2. 适用适用法律:确定适用的法律是解决国际离婚案件的重要步骤。

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双方的选择,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婚姻法或离婚法。

3. 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适用的法律,可以考虑均等分割或根据财产归属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还需要考虑谁有权管理、受益或处置财产。

4. 子女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可以协商达成共识,或由法院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同纠纷背景:公司A总部位于中国,公司B位于印度。

双方签订一份商业合同,涉及供应链合作和产品交付。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问题,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双方出现纠纷。

问题:在这种跨国商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如何解决纠纷?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选择法律和法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通常,双方可以选择遵循一方国家的法律和在该国的法院解决争议。

2.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

可以通过会议、谈判或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3. 简易程序或诉讼程序: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诉诸于国际仲裁或法院的程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4. 仲裁或法院判决:最终,根据国际仲裁或法院的判决,双方必须履行判决结果并解决争议。

结论: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在跨国情况下,适用的原则和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_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中国公民,现居住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被告乙,美国公民,现居住于中国北京市。

双方于2018年在美国相识,2019年在中国北京市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和中国均有房产,并在两国进行投资。

由于文化差异和长期分居,双方感情逐渐破裂,于2021年在中国北京市离婚。

离婚后,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适用的准据法;2. 确定财产分割的原则;3. 判决的执行问题。

一、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达成协议,且双方在离婚时仍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二、确定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财产分割:1. 公平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对家庭负担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并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

3.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原则: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共同财产制”原则,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特殊情况外,应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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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一)问题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法国法院之所以接受这种反致,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作出对法国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国法院熟悉本国法,适用起来更加方便。

(三)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尔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案例三、特鲁福特案特鲁福特是瑞士籍公民,在法国有住所,1878年在法国去世。

特鲁福特生前留有一份遗嘱。

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遗产)都归其教子继承。

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瑞条约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

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十分之九的应继份。

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

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按英国冲突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遗产继承应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瑞士法。

(一)问题1.英国法院审案过程涉及国际私法上哪一项基本制度?2.如果英国法院承认这一制度,其所作的判决和瑞士苏黎世法院判决是否相同?(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转致的著名案例。

转致是广义反致的一部分,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国际私法制度。

本案中英国法院承认了转致制度,根据英国冲突规范援引了法国法,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瑞士实体法。

之所以产生这种连环指引是因为关于遗产的继承,英、法两国的冲突规范了不同的连结点。

英国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即法国),法国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为“被继承人国籍国”(即瑞士)。

而权利请求人的国籍国为瑞士,所以本案最终按瑞士实体法的规定解决。

由于本案中英国法院接受了转致,适用了和瑞士法院相同的实体法,即瑞士法,当然二者判决的结果相同。

(三)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制度。

2.如果英国法院承认转致制度,将适用法国冲突规范指引的瑞士实体法,作出和瑞士苏黎世法院相同的判决,满足特鲁福特独生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

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

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其本国法为德国法。

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

但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一)问题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法国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2.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是怎样的?(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

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国实体法,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

构成法律规避须满足四个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一国的法律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本应适用于当事人的强行法;(3)从行为方式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适用有利于自己法律的目的。

本案中,法国关于婚姻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鲍妃能否离婚,本该由法国法来决定。

为了避开法国法对其不利的规定,鲍妃故意改变国籍这一连结点,使对其有利的德国法得到适用,规避既遂。

法国法院据此认为,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参考答案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

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

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

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

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

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一)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也叫证明,举证等,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制度,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必然遇到的问题。

它是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该外国法中有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何。

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有三种:(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1)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

(2)以内国法替代。

(3)驳回请求。

(4)适用相近的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沙特阿拉伯国的法律。

根据美国联邦法的一般规则,案件应予适用的外国法是一种待证明的事实,且待证明的沙特阿拉伯不属普通法系国家不适用推定的办法。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之诉或拒绝接受被告的抗辩,原告因此败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各国法律文化交流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将会更加方便、快捷。

外国法查明将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不太重要的问题。

(三)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外国法的查明。

2.按照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它们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而原告不能举证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故应判决原告败诉。

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实践中,依据我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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