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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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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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XX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辖区内的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分包的定义及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第五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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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包计划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批准;

(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三)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合同总量的30,;

(四)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五)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六)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

(七)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层层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二)有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分包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分包工程的;

(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建设单位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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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六)借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活动。工程项目严禁转包。

第八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非法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合同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的;

(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产权关系;

(四)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五)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合作(包清工)指承包人聘(雇)用的从事工程生产,并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的人员或劳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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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借劳务合作之名,行分包之实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劳务队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的;

(二)劳务队伍自行组织工程的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

(三)劳务队伍负责部分或全部的材料采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第三章分包的管理

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资质进行审查。保证分包人具有相应的分包资质,且具有比招标文件办法的承包人资质不低于两个等级的资质,并有类似的施工业绩,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十二条承包人应监督落实分包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或有合法的聘用关系和合同。承包人负有对上述人员的资格、职称、身份及劳动关系等的核实责任,并保存有关材料备查。

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对工程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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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人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承包人审核认可,或由承包人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承包人

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承包人必须加强对分包人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人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承包人提供。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承包人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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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二十条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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