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会计实务
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一、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1.资产选择与筛选: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现金流稳定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因此,在实施资产证券化之前,企业需要对其资产进行选择和筛选。
资产选择的关键因素包括资产的现金流、市场可交易性、风险等级等。
2.资产划转: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资产的划转,即将资产所有权从企业划转给特殊目的主体(SPV)。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资产划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和合同。
3.信用增级:为了提高证券产品的信用评级,资产支持票据通常采用信用增级措施,如保险单、担保、超额配资等。
通过信用增级,可以降低证券产品的风险,提高市场可接受性。
4.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与发行:通过将资产划转给SPV,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证券产品,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不同的产品结构。
然后,通过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将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二、资产支持票据的实务操作1.资产筛选与优化: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以优质债务资产为基础的票据,因此,资产筛选与优化是实施资产支持票据的关键步骤。
企业需要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和较低风险的债权资产,并优化其组合结构。
2.资产划转与设置SPV:与资产证券化类似,资产支持票据的实施也需要将债权资产划转给SPV。
为了保证SPV的独立性,企业需要设置一个独立于企业的法人实体,并将债权资产划转给该实体。
3.创建债权池:债权池是指将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计划中的债权资产进行整合或汇集,形成独特的债权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需求。
企业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债权的质量和流动性。
4.票据发行与流通: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流通是资产支持票据实务操作的核心环节。
发行机构与承销商合作,通过投资者或交易平台发行票据,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三、案例分析1.银行资产证券化案例:以银行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案例,通过将银行的贷款组合转化为证券产品,使银行能够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投资者,提高资本的流动性。
会计确认: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确认: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会计确认问题。在西方国家资产 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 财务会计准则。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资产证券化中的有关会计问题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 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合约安排和特殊的交易 结构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达到转移风 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对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 商业银行而言,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础资产是否终止确认,将直接影 响到其是否可以达到降低资金成本、降低负债比率、改善资本充足率、 扩大融资对象、延长融资期限以及增加服务收入等目的,因此会计确认 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 如果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出售处理(表外处理),则该资产将从资产负债 表中剔除,发起人可以根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确认处置资产的 收益或损失,此时发起人的风险资产将减少,有可能改善资本充足率。 如果资产证券化不是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表内处理),那 么基础资产仍将存在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不能确认资产证 券化业务的损益,对资本充足率没有影响。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资产
加实际操作中会计确认的难度和主观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金融合成分 析法来进行会计确认就更加有效。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 于试点阶段,对于相对简单的交易结构,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比较简 单、明确,只要发起银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转移,就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的效 率;但对逐步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需要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进行 会计确认,即应判断发起银行是否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 权。这样做基本上可以满足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 对会计确认问题产生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深入,必然需要根据资产证券化 业务开展的状况逐步制订、补充、修改相关会计准则,把金融资产、金 融负债的定义、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计量以及与其他金融工具会计处 理相融合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功能完整的金融会计处理体系, 以系统、全面地解决包括会计确认在内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问 题。只有这样才能够规范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相关 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为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也 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有效监管、防范相关金 融风险奠定基础。
会计实务:资产证券化属于债券吗?

资产证券化属于债券吗?
资产证券化属不属于债券?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形式,从它们的形式上就能看出两者不是同一个东西。
要更深一层的理解两者的差别,就要从它们的含义入手了:
1、债券
债券(Bonds/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
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
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类
证券。
由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的不同含义就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债券,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没有限制,债券一般是央企或者地方政府平台发行的,与国外的债券范畴不同。
资产证券化相当于将未来的收益提前现金化,可改善资金状况;债券则是一种债权融资形势,会增加负债,两者并不能相提并论。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资产转变为证券,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从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它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和融资需求。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会计及税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研究,探讨其相关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1. 资产转移会计处理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的资产转变为证券,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对资产进行转移。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剥离和资产销售两个环节。
资产剥离是指企业将要证券化的资产从其原有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特殊目的实体(SPV),然后再将其证券化。
在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中,需要对资产进行重新估值,并将其价值作为资产减记,同时形成利润或损失。
资产销售是指企业将资产证券化后,向投资者出售证券,从而获得资金。
在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将资产转移至SPV,同时确认收入和损益。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常采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支持证券(MBS)、收益支持证券(RBS)等。
这些资产证券化工具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在ABS的会计处理中,需要将ABS的发行额作为资产表中证券的账面价值,同时将ABS 的发行价格与其资产的净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发行费用,作为符合条件的发展成本进行资本化,之后摊销。
在MBS的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资产的实际现金流量对MBS进行核算,并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和损失。
3. 会计披露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相关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损失以及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利害关系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处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的转移涉及到税务处理。
资产证券化(ABS)实务操作-图文

一. 资产证券化概述
5. SPV 的功能和架构
(2)SPV的架构
实现风险隔离的方式有“真实销售”和“信托”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 对应的SPV 分别是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 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两种形式:
一. 资产证券化概述
4. 资产证券化的“九三三”
(3)三大产品系列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
1.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作为最早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MBS)是指由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资产证 券化初期,所有的MBS 都是RMBS,即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来 ,随着MBS 市场的发展带动其他种类的信贷资产加入证券化浪潮,其中包 括商业地产抵押贷款(CMBS)。
部偿付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将剩余现金返还给发起人。
4. 资产证券化的“九三三”
(1)一般流程-九个步骤
一. 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 资产证券化概述
4. 资产证券化的“九三三”
(2)三个核心要素
核心要素 :
1. 真实出售:即发起人真正把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转让给SPV。证券化 资产只有经过真实出售,才能够和发起人的经营风险完全隔离。证券化资 产一旦实现真实出售,即使发起人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发起人的债权人 和股东对证券化资产也没有任何追索权。同样,如果基础资产不足以偿还 本息,投资者的追索权也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也没有任 何追索权。
– 该类证券适用于有一定垄断地位或无法进行债务融资的公司发行,也常常用于并购融资,在 英国非常普遍。而投资者也能借此分享不发行债券的公司的收益,或规避对某些公司的信用 头寸的限制,面临的风险虽然比传统的证券化产品高,但低于跟收入挂钩的证券。
【税会实务】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税会实务】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导向的创新型融资方式。
被证券化的资产,也称基础资产,应能够产生可预计、稳定且较大规模的现金收益。
已经发起设立和正在筹备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网络租赁费收益权、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
融资租赁债权、水电收益权。
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等。
通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拥有人,即原始权益人,可凭借一部分特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能力进行融资,改善其资产的流动性。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及主要关系人(见图1)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
向专项计划SPV转移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承诺将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作为对价,从专项计划SPV取得所募集资金。
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不一定转让。
特定目的机构(SPV):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载体,以专项计划为目标的特定目的机构。
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以募集资金,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
特定目的机构的计划管理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投资人:专项计划的参与者,认购受益凭证,根据约定取得投资收益及收回本金。
专项计划的推行,还需要一些中介机构参与,提供服务,例如基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资金托管等,通过资产组合、风险隔离、信用增强等一系列工作,才能将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
二、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涉及各关系人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以非金融企业如。
资产证券化的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资产证券化的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 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资产证券化, 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 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 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 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 下面具体为大家介绍。
一、广义定义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 它包括以下四类: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 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信贷资产, 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 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 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 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 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 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 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二、狭义定义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特点1、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2、增加资产流动性, 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4.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5.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
6.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资产证券化, 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 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 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税会实务】资产证券化中核心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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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资产证券化中核心会计问题
[摘要]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被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还是应当被确认为一项融资业务作表内处理。
本文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就如何判断应收款风险与报酬转移问题、合格SPT的具体要求问题以及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各个主体会计确认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便较好地解决会计处理问题,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扫除障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主体;真实销售;会计确认;会计核算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的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包装后卖给一个特别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SPT),SPT 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而发起人则可以得到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所需的资金。
当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界的实践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为此,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十分复杂,涉及的会计主体很多,从国家开发银行本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看,涉及的主要会计主体有国家开发银行(发起机构/委托人,同时又是贷款服务机构和发行安排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受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投资人(主要是机构投资人)等。
由于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内容与会计确认不同,解决好会计核算问题就成为当前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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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没有“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大家都知道华尔街的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
但这里为什么只说“证券化”,而不说“资产证券化”呢?原因或许在于,不少常见的证券化对象(“基础资产”)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Black:凡有现金流,皆可编故事。
例如,对于“收费权”证券化(包括高速公路证券化车辆通行费收入、水电站证券化发电收入、主题公园证券化门票收入等),从会计的角度说,证券化对象是实现于未来期间的营业收入,尽管代表了一项经济利益,但毕竟尚未转化为合同收款权,因此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又如,对于不动产租金证券化,尽管不可撤销的租约通常表明发起人拥有合同收款权,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除非该租赁交易被归类为“融资租赁”,否则也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Black:这里说的是出租人具有合同收款权但未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真正执行以后,交易对方(承租人)需要将所有租赁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那时候,反而是承租人构成一项(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这项资产可以证券化么?没有现金流。
没有现金流。
没有现金流。
以上种种情形下,既然没有入表,自然也就谈不上出表,故由发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原理类似于禅宗所说的,“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关键词二:没有“转移”的金融资产转移实务中存在不少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过度解读,其中之一就是将其片面理解为“只重实质(风险和报酬),不重形式(法律形式)”。
但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进一步说,如果没有完成“形式上的转移”,即便实现了“实质上的转移”,也同样无法出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有一种被称为“合成债务抵押凭证”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形式曾经广受瞩目。
该类证券化结构的特征是,发起人设立按照自动导航原则运作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与其就特定贷款组合签订信用风险掉期合约(CDS),SPV同时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并将募集资金全部购买剩余期限与信用风险掉期合约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债券(如国债),一旦特定贷款组合发生坏账损失,SPV将立即出售所持债券,并将回收款项用于履行上述信用风险掉期合约。
由于上述证券化结构并不要求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现金流量转移给SPV,即使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了贷款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也无法实现会计出表。
Black:信贷违约掉期合约(CDS),就是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务风险出售,合同价格就是保费。
购买信用违约保险的一方被称为买家,承担风险的一方被称为卖家。
双方约定如果信贷资产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则买家向卖家定期支付“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
即信用违约掉期=贷款违约保险,相当于债权人给自己的贷款资产买了个保险。
本文中所述发起人即为CDS买家,SPV即为卖家,当发起人特定贷款组合发生坏账损失,SPV 将依约赔付(也可以理解成全额收购发生坏账的特定贷款组合),SPV持有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债券的目的就是随时能够获取现金。
所以说,从一开始发起人即转移了贷款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尽管锁定了风险和报酬,但是由于没有转移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在贷款组合未发生坏账损失,即没有触发CDS赔付条款以前,基础资产不能出表。
另一方面,尽管转移的形式非常必要,却不一定要求构成“(破产隔离意义上的)真实出售”。
后者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
原因在于,即使发起人未能转移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如通知债务人),或者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可能不满足破产隔离要求的载体(信托计划以外载体的法律效力尚待观察),根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仍可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之一来实现“(会计意义上的)转移”,一是“转移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二是“现金流量过手安排”。
其中,现金流量过手安排要求同时满足“不垫款”、“不挪用”和“不延误”三大条件。
Black:不垫款: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
但,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
不挪用:转出方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
但,可以质押给转入方。
不延误:转出方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无权进行再投资。
但,按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进行投资的除外(投资收益归转入方、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可能不希望债务人(顾客)知晓债权被转移的事实,或者力图避免金融资产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物登记等麻烦,故往往采用“代持所有权+权利完善”之类安排。
某些情形下,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转让给不需要合并的SPV,代表SPV持有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并将实际收取的款项及时转付给SPV,同时约定,一旦债务人或发起人出现违约事项,发起人必须立即向SPV转移相关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即“权利完善”)。
对于上述安排能否满足出表的形式要求,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Black:譬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方,票据转让/贴现没有背书。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早先的讨论,除非发起人转移了金融资产的“某一不成比例的份额(如最先收回的90%)”,否则可以视作发起人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仅仅是在权利完善之前无法对抗第三方)。
Black:转让“某一不成比例的份额(如最先收回的90%)”在会计上将被视为整体转让。
(注:这个概念很重要,后面会详细介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权利完善之前,SPV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能力,故不能认为发起人转移了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因此,能否满足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要求便成为基础资产出表的关键。
不过,后一种观点可能在实务中遭遇一个技术性挑战———即使发起人仅承担了金额极其有限的差额支付义务或财务担保(这在资产证券化中并不鲜见),也可能由于未能满足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不垫款”条件而导致无法出表。
Black:本段的“另一种观点”和上段的“其中一种观点”的碰撞,使“代持所有权+权利完善”能否实现资产出表存在争议。
为避免这种争议,大部分资产证券化选择“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交易架构。
但,如果是金融资产整体转让,发起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财务担保,确实很可能不符合“不垫款”这一条件。
另外,应收账款、信用卡或小额贷款证券化中普遍采用的“循环购买结构”可能构成出表的障碍。
所谓“循环购买结构”是指,由于基础资产的平均回收期限较短,相关方约定不将收回的投资本金立即分配给投资者,而是由SPV再投资于发起人的同类资产以维持资产池的规模不变,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临近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日为止。
在此情形下,倘若发起人因自留大部分次级权益等原因而需要合并SPV,很可能导致基础资产在发起人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上无法出表,主要原因在于,合并抵销发起人与SPV之间的内部交易后,“(会计意义上的)转移”仅可能透过资产支持证券以现金流量过手的形式发生在SPV与投资者之间,然而,由于发起人集团未能将收回的投资本金及时分配给投资者,故无法满足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不延误”条件,因此仍不能出表。
Black:是否要合并,不在本文探讨之列(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事实上,如果发起人需要合并SPV,那么站在发起人集团的角度,如果不能出表,后果是难以接受的。
此时投资人通过SPV而进入整个集团的现金,基本上是要列入负债的(金融列报准则)。
因为大部分SPV 属于特殊金融工具(可回售工具、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对于特殊金融工具,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此时,是无法降低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率的。
反而是上升的。
至少这个目的没有达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并SPV并不必然导致基础资产不能出表,仅仅是扩大了报告主体并相应改变了出表的技术路线而已,上例中,出表失败的原因并不在于合并SPV本身,而在于循环购买结构所固有的再投资安排的阻碍。
Black:站在发起人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收回的资金没有及时支付给投资人,无法满足“不延误”条件。
如果没有循环购买结构,因为发起人自留大部分次级权益等原因而需要合并SPV1,然后目的是要出表,怎样的技术路线?反之,传统的“摊还过手结构”中便不存在同类问题。
此外,自留大部分次级权益也不一定意味着无法满足风险和报酬转移的要求。
Black:传统的“摊还过手结构”,就是收到钱立即转付的结构,至少不违背“不延误”条件。
“自留大部分次级权益也不一定意味着无法满足风险和报酬转移的要求”,是关键三解释的核心内容。
不过,既然没有满足转移的形式要求,能否满足转移的实质要求也就变得无关紧要了。
总之,形式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形式是万万不能的。
Black:因此,对于某些证券化产品来说,在考虑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实质要求以前,先要考虑形式要求,特别是“现金流量过手安排”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十分必要的。
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三:没有“变动”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出于控制资金成本等原因,发起人往往通过差额支付义务、财务担保或自留次级权益等方式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这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有关“实质(风险和报酬)”的分析呢?关于风险和报酬分析的一个典型误解是,发起人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使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
Black:对于一项贷款资产,本金100元,转移前“该金融资产使转让方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指的是“损失全部本金100元”。
但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发起人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变动使其面临的风险敞口(实务中通常以“标准差”等指标衡量)。
不难发现,相对于重大且罕见的“黑天鹅事件”,会计准则要求发起人更加关注合理且可能的“较大概率事件”。
Black:准则原文第八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