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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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律师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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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诉讼查询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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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Biblioteka 事项因本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诉讼一案,需查询、身份信息,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查询人情况:
,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本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真实有效,申请内容真实,若有填报不实或将查询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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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吴燕、陈少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燕、陈少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燕、陈少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少波【审理法官】陈少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燕;陈少茹【当事人】吴燕陈少茹【当事人-个人】吴燕陈少茹【代理律师/律所】苏炼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绿野漾子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炼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绿野漾子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炼绿野漾子【代理律所】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燕【被告】陈少茹【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现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的内容显示,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规范试⾏的通知内容是什么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北京出台了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规范(试⾏)的通知,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规范试⾏的通知内容是什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规范(试⾏)第⼀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条 ⼯作原则 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便群众⽣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机构 各分县局户籍⼤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实⾏⾸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由被查询⼈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联系核实⼯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查询结果。

市局⼈⼝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信息户籍服务⼯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被查询对象范围 本市户籍⼈⼝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

第五条 适⽤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因⼯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 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本⼈《⼯作证》或《军官证》、《居民⾝份证》。

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查询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查询工作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查询工作规范篇一: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xx〕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公通﹝20xx﹞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工作规定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工作规定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工作规定
(市公安局)
一、为规范律师查询户籍信息资料工作,保障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常住人口信息的,可以持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相关证件材料,到被查询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登记表》后进行查询。

三、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按以下情况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直接凭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二)律师办理其它案件,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凭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诉讼阶段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询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的,凭法院开出的《查询身份介绍信》、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办理查询事项。

四、受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申请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应认真核实律师提交的相关证件,并将相关材料(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律师申请查询当事人户籍信息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可要求律师尽量提供被查询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以保证准确提供被查询人员的户籍信息。

查询户籍信息时,如信息系统检索出2人以上(含2人)同名同姓的人员信息,派出所经办民警应根据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
资料线索认真核实,保证查询结果的正确性。

无法确认的,待进一步核实相关线索后,再出具户籍证明。

六、派出所出具的被查询人员相关户籍信息证明,应加盖户口专用章。

七、本规定由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和法制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苏公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规定有序施行。

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五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一节死亡、失踪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市内迁移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外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8月9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促进公正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受委托权1.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推荐或变相推荐律师,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

2.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转达、通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4.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公安机关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坚持依法保护信息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合法、规范、有序、便民。

第三条受理单位各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东莞、中山在各镇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全省范围内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没有对外服务窗口的或根据本地业务实际,可以指定驻地或其他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

第四条受理方式查询人到受理单位服务窗口提出查询申请,不接受电话查询。

根据工作实际,各地可以提供网上受理查询申请服务。

第五条查询范围(一)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项目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派出所、住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相片、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省市县(区)、居住地址、登记日期。

已注销的户籍人口信息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不提供查询结果。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信息及同户(家庭户)人员信息(含注销)、全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含注销)。

第六条申请材料(一)为依法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对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诉讼原告或被告本人来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有注明查询主体和被查询人,下同);委托律师来申请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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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因办案需要到公安机关查询人口信息的业务程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户政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公安局户政处。

第三条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确因办案需要,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查询人口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必须提供有效证明、证件,经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查询。

第五条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人口信息须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凭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或者由该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查询证明必须注明辩护律师的姓名以及所需查询的内容),并提供案件管辖部门受理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六条人口信息查询内容仅限于被查询人的信息,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

人口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地址:广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广州市起义路200号南楼十楼1002室,联系电话:83351043)。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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