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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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股权退出投资者如何合理退出股权投资

股权退出投资者如何合理退出股权投资

股权退出投资者如何合理退出股权投资股权退出是指投资者在一家公司投资股权后,通过不同的途径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变现或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过程。

合理的股权退出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投资者能否实现投资回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

本文将探讨股权退出的不同方式以及投资者如何合理选择退出的途径。

一、股权退出的方式1. 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来退出。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寻找有意向的买家,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

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目标买家的实力和意愿,以确保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股权。

2. 股权回购或回赎:公司可以自己回购或回赎投资者持有的股权。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提前约定回购或回赎的条件和价格,并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但需要与公司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合作。

3. 上市或重组退出:当被投资公司进行上市或者重组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退出。

这种方式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并且还需要满足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对于有意愿长期持有股权的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可能是合适的选择。

二、合理选择退出的途径1. 定期评估投资情况:投资者应定期评估自己的投资情况,了解所持股权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如果发现投资项目发展不符合预期或存在风险,投资者可以考虑退出股权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 寻找合适的退出时机: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寻找合适的退出时机。

当投资项目价值达到预期或者市场有其他有利的条件时,投资者可以考虑退出股权以获得较高的回报。

3. 考虑税务和法律影响:退出股权可能涉及到税务和法律方面的影响。

投资者应咨询专业人士,了解退出股权可能产生的税务和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4. 谨慎选择退出方式:在选择退出方式时,投资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

不同的退出方式可能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抉择。

股权投资中八大条款的约定及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中八大条款的约定及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中八大重要条款的约定及退出方式随着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丰富及完善、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定及成熟,。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资本金融战略研究中心从八大关键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投资者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1.投资协议<</span><</span><</span>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总结】股权投资的7大退出方式!

【总结】股权投资的7大退出方式!

【总结】股权投资的7大退出方式!退出是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管理的最后一步,也是衡量投资失败与否的指标。

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

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什么异同呢?这些退出方式2016年上半年市场表现如何?他们的优缺点又各是什么呢?中国股权投资历经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

虽然主板、新三板、注册制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完善,但退出依然是国内各大投资机构最为棘手的难题。

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

退出也是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更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盈利指标的重要参考。

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

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图1 2016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览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I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股转、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

1首次公开发行(IPO):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图2 投资机构支持上市企业数及融资额2016年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家。

股权投资协议大关键条款与种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协议大关键条款与种退出方式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 er m Sh ee 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股权投资协议的重要保护条款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的重要保护条款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的重要保护条款和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协议是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明确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各方提供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股权投资协议中的重要保护条款和退出机制。

【引言】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股权来获取回报。

然而,由于投资风险的存在,投资者需要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确定一些重要的保护条款和退出机制,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重要保护条款】1. 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公共治理结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护条款之一。

它规定了投资者在公司决策中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其参与公司治理,并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该条款可以约定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投资者的投票权和表决权等事项,以保障投资者在关键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2. 股权转让限制股权转让限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稳定发展而设立的重要保护条款。

通过限制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转让股权的权利,可以防止大量股权的突然转让带来的市场冲击和公司经营风险。

该条款通常包括锁定期、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等内容,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3. 盈余分配机制盈余分配机制是股权投资协议中的重要保护条款之一,涉及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获取方式。

通过明确盈利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可以确保投资者在公司盈利时能够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回报。

这可以包括股息分配、优先分红权等内容,以保护投资者在公司盈利时的权益。

【退出机制】1. IPO退出IPO(首次公开募股)是股权投资中的一种常见退出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公司上市后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出售股权,实现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协议可以明确规定IPO退出的条件和方式,并约定投资者在IPO退出时享有的特殊权益,以保护其在退出过程中的利益。

2. 股权转让退出股权投资协议也可以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他投资者或公司达成协议,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方,实现退出。

这种方式可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和投资者个体退出的需求,同时也需要明确转让的条款和限制,确保退出过程的公平合法。

最新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

精品资料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之欧阳语创编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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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 rm S h e e 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股权投资中八大条款的约定及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中八大重要条款的约定及退出方式随着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丰富及完善、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定及成熟,。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资本金融战略研究中心从八大关键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投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 (Term Sheet) 。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1. 投资协议<</span><</span><</span>、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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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 rm S h e e 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

例如:1、一票否决权条款。

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

2、优先分红权条款。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条款。

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

五、反稀释条款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 ti-D i l u t i o n Te 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 r st Re f u s al Ri g h 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

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

2、最低价条款。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

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

六、估值调整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 a l u a ti o n A dj u s tm e n t M e ch an i sm, V 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

估值调整条款包括: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

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

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回购请求权(R e d e mp ti o n O p ti o n)。

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

七、出售权条款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 a g-Al o n g R i gh t s)。

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 ra g-Al o n g R i g h t)。

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

八、清算优先权条款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 qu i d a ti o n P re f e re n ce Ri gh t)减少损失。

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

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作者:何兆东来源:云天使研究院,第一投行(ID:FirstInvestmentBank)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

中国股权投资历经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

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 P 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

图1:2016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览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 P O,占比7%;通过IP 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

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一、I P 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I P 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 i ti al Pu bl i c Of f e ri n 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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