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1〕60号—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修缮工程施工规范

上海市修缮工程施工规范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学校所属房屋建筑、设施安全使用而制定的。
本规范主要依据了《建筑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符合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
包括房屋建筑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拆除、装修等工程。
二、修缮工程管理1. 修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
2. 修缮工程的决策、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修缮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 修缮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修缮工程质量与安全1. 修缮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3. 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修缮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修缮工程廉政与纪律1. 修缮工程的所有参与方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 修缮工程的所有参与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3. 修缮工程的所有参与方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
沪府办发〔XXXX〕60号—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6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每年安排计划和预算,用于住宅修缮工程,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上海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闵行区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制订的《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上海市房屋修缮技术人员考试练习题

练习1答题记录1.(单选)以下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适用《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是()。
A.静安区某小区屋面防水工程,总投资额为30万元B.黄浦区某小区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总投资额为200万元C.普陀区某小区拆除重建成套改造,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D.长宁区某小区的加高加层,总投资额为200万元正确答案:B2.(单选)实施单位应建立起项目负责人牵头、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工作班组及管理体系。
每个实施单位可设立一个或多个管理班组,每个管理班组同时承接工程项目不超过5个,总投资不得超过()亿元。
A.1B.2C.0.5D.1.5正确答案:A3.(单选)住宅修缮的实施单位须及时报送其管理班组信息供审核,以便管理部门开通其在“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等相应建设程序的办理权限。
A.项目立项 B.项目报批 C.项目信息报送 D.材料检测正确答案:C4.(单选)按照《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要求的通知》(沪住修缮〔2021〕6号)文件要求,在同一修缮工程中,以下实施单位不得参与该工程的工作内容表述完整的是()。
A.招标代理、查勘、施工、监理、审计B.查勘、设计、监理、审价(投资监理)、审计C.招标代理、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结算审核、财务审计D.查勘、设计、施工、监理、审价(投资监理)、审计正确答案:C5.(单选)建设、住宅修缮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自基准日起有效期()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或失信行为记录日期为准。
A.三B.两C.一D.半正确答案:B6.(多选)住宅修缮过程中同步实施的相关改造工程包括“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整治(整修加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智能化改造”“停车位增设”“消防设施改造”“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场所”“加装电梯管线迁移”以及()等项目。
A.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整治(规整统一)B.电梯加装C.雨污混接改造D.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正确答案:ABCD7.(多选)目前报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网上办事平台”的项目,其修缮性质类型主要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金山区旧住房修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金山区旧住房修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金府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金山区旧住房修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办发〔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金山区旧住房修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3月5日金山区旧住房修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旧住房修缮工作,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区旧住房实际情况,现就下一阶段旧住房修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区旧住房现状金山区旧住房主要由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售后公房组成,大部分房龄在50年以上。
由于建造标准低、结构简单、年久失修等因素,房屋严重老化,危房比例高。
全区直管公房共计28.2万平方米,是郊区区县中最多的,其中约10万平方米危旧程度严重,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危险。
长期以来,全区旧住房修缮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实现以租养人、以租养房的目标。
以2011年为例,全区直管公房租金收入仅484.9万元,支出为1314.5万元(其中工资支出963.3万元,维修支出351.2万元),亏损829.5万元。
亏损由各街镇、金山工业区予以弥补。
二、“十二五”期间,本市旧住房修缮的相关政策根据《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十二五”期间,全市旧住房修缮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主要向五个方面倾斜:一是向“急、难、愁”即旧住房危旧程度严重的区域倾斜;二是向直管公房的修缮倾斜;三是向管理规范的项目倾斜;四是向财政困难的区县倾斜;五是向远郊区县倾斜。
服务社会 以人为本 注重效率——浅谈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项目)管理

层 住宅 由于使 用时间较久而部分材料老化 、部分使用功能
丧 失 造成 居民使 用困难 、生活不便 ;通过物业 的小修 、小
补 已经 无法 解 决 相 应 的 问题 ,需 要 进 行 较 大 规 模 的维 修 的 工 程 。 工程 的 内容 主要 包 括 :屋 面 防 水 整 修 、外 墙 维 修 整 新 、
组 、投控合约组构成 ,对实施管理 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
和 责任 到 人 。
助于我们把实事办 实,把好事办好 。在实施过程中 ,项 目管 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坚持 便民、利 民、少扰民 的原 则 .
在现场设置公告栏 。 “ 十公开制度”的内容为 :居民意 见征 询结果公开 :修缮科 目和 内容公开 ;施工 队伍公开 ;监理和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1 0 4 ( 2 0 1 3 ) 0 7 - 0 0 2 1 — 0 4
0 引 言
住宅修 缮 工程主 要是一 些竣 工 、使 用 多年 的 多层 、高
间.上海几乎所 有的整新项 I B的实施都处在一个转型调整改 革期。经过多次讨论、研究 、起草 、编制和审批 .于 2 0 1 1 年 1 2月 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了由上海市住房保障 和房屋 管理局及上海市城 乡建设和交通委 员会制订 的 《 上海 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 法》 ( 沪府办发[ 2 0 1 1 1 6 0号) ( 以下 简称 《 试行办法》 ) 。 《 试行办 法》从 目的依 据 、适用范 围、管理 机构 、实 施 管理要 求、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群众工作要 求、监督管理 等 方面 规范 了具体的内容和管理要 求。 试行办法》要求 住 宅修缮工程项 目应选择具有相 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 、造
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 一、目的和依据目的:- 规范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修缮质量。
- 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公开、公正、公平。
- 促进住宅区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 《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奉府办201127号)-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11号)- 《关于本市住宅修缮工程从业人员培训及相关管理的通知》(沪住修缮[2013]11号)### 二、适用范围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及奉贤区行政区域内的小型住宅修缮工程。
- 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内的房屋修缮、设施更新、环境改善等工程。
### 三、管理职责管理机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 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管理。
### 四、管理内容招投标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
- 建立住宅修缮工程材料信息库,进行材料价格系统识别和预警。
造价管理:- 明确最高投标限价要求,制定各类别计价的详细规定。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设计管理:- 制定工程设计原则,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 对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进行查勘设计取费。
施工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定期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员管理:- 对从事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 五、实施与监督实施:-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细则。
- 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监督:- 建立监督机制,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保障住宅修缮工程的顺利进行。
### 六、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8d34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2c.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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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1〕6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每年安排计划和预算,用于住宅修缮工程,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由业主、物业公司、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
实施单位据此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查勘设计或者施工设计,并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修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修缮科目(包括对消防设施的修缮改造方案),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安全质量等防护措施,工程周期等。
第六条(修缮实施方案公示)修缮实施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后,向实施范围内业主公示并征询意见。
修缮实施方案经实施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报建。
需动用维修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修缮工程报建)由实施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并准备工程报建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经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编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
第八条(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实施单位按照工程报建告知要求,完成施工单位等承发包手续,并签订施工(包括分包)和监理等合同。
在实施开工前,填报住宅修缮工程开工审核单,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
需要进行房屋安全、质量等检测的,实施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住宅修缮工程及相关防护措施等存在潜在安全和质量风险的,其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评审。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完成开工审核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
其他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抽查。
第九条(竣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住宅修缮工程实施中,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在住宅修缮工程结束,以及施工单位完成验收自评,监理单位完成复验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完成验收移交接管,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居委会、居民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共同完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实施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进行复查;其他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抽查。
第十条(审价决算)住宅修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审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的审价审计单位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派,实施单位将审价审计报告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汇总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汇总后报送市建设交通委。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程承发包)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住宅修缮工程承发包具体规定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住宅修缮工程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每年度的住宅修缮工程监理单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导招标工作。
实施单位应当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将合同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住宅修缮工程的监理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监理收费的规定,其中,享受政府补贴项目的监理费可以实行财政直拨。
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实行监理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定期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对工程现场中的各类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对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者整改,并书面告知实施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对安全质量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由有关方面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住宅修缮工程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承发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实施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需要实施项目分包的,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定期开展检查,发现与合同备案信息不相符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将处罚信息报区县建设交通委录入企业诚信手册,作为企业参与其他住宅修缮工程施工招投标时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工程材料)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本市地方标准。
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于住宅修缮工程,严禁使用列入国家、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禁限目录的材料。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监理单位应对报验材料进行进场检验签证,需要复试的应见证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对各区县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也应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定期进行现场抽样,委托专业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将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对存在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材料的,除要求整改外,还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住宅修缮工程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安全)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
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告。
施工单位应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认真落实通过监理等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
对存在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住宅修缮工程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动火制度,设置消防分区,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管理。
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应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文明施工)住宅修缮工程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结合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便民措施、小区安全巡逻值班制度、材料统一堆放、施工或者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减少施工扰民行为、加强工地宿舍管理等,制定文明施工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群众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居民群众意愿)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前,要充分体现居民群众的意愿。
实施单位在编制和公示修缮实施方案时,应认真听取业主和居民意见,不断优化方案。
第二十条(居民群众参与)住宅修缮工程实施中,要充分依靠居民群众。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会同相关街镇、居委会、社区等细化工作措施,取得居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便民、利民、少扰民”的原则。
实施单位应建立“十公开制度”,并在住宅修缮工程现场设置公告栏,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十公开制度”内容为:居民意见征询结果公开,修缮科目和内容公开,施工队伍公开,监理和设计单位公开,主要材料公开,施工周期公开,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公开,现场接待和投诉电话及地址公开,竣工验收移交结果公开,工程决算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居民群众评估)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后,要充分重视居民群众的评估意见。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建立和完善住宅修缮工程的居民满意度回访和测评制度,由居民参与评定和反馈住宅修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对居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反映不满意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总结并跟踪整改。
同时,要汇总分析,作为相关管理、实施和施工等单位的考评评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