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
议民族习惯法-文档资料

议民族习惯法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留传下来的为本民族所信仰的习惯法,它对维持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团结、了解民族文化、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研究、探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对于正确了解人类早期法文化、追溯法的起源、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人类发展史中经历的第一种社会形态是原始社会。
最初,由于生产力的极端低下,人们只能是直接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而生产,无所谓分工,也无所谓交换。
后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出现了两次大分工,而后人们的产品逐渐有了剩余,也就出现了经常性的商品交换。
这种日益广泛的人与人之间的产品交换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产品生产、所有、消费行为,由于年年月月重复进行,因而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则。
如古代日尔曼人在交换产品时弯曲手指宣誓,并且念一定的咒语。
有的民族在交换产品时传递棍棒或长予,有的则用身体的某个部位接触用以交换物品。
早期习惯法内容较为广泛,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从现有史料看,主要包括:1.调整婚姻和继承方面的,如严禁氏族内通婚,实行氏族外群婚制;财产在本氏族内继承,严禁把死者的财产带出氏族外;2.调整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产品分配,以氏族为单位进行打渔捕猎等;3.组织和调整参加公共管理活动方面的,如按原始民主、平等原则,选举或撤换氏族部落首领,重大事务由氏族部落大会决定等;4.相互保护,维护公共安全,实行血族复仇,如当本氏族的成员受到外氏族成员伤害时,经调解无效后,就实行血族复仇,后改为同态复仇;5.调整宗教信仰、收养,丧葬方面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习惯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
早期的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后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习惯法逐步取得成文形式。
如《十二铜表法》即为习惯法的记载和汇编。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起源实际上是作为法的主体的民族的形成问题,它反映了民族社会的形成。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目录
01 一、中国少数民族习 惯法的概念和历史渊 源
02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 惯法的实施情况
03 三、中国少数民族习 惯法的地位和作用
04
四、中国少数民族习 惯法实例分析
05 五、总结分析
06 参考内容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在中国的法律 体系中,除了国家制定法以外,少数民族习惯法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少数 民族习惯法是指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广泛流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3、特殊性和多样性: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有所不同,它具有一定的 特殊性。例如,有些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涉及到宗教信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方面是国家法律无法完全涵盖的。此外,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也存在 差异,
如南方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北方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就有一定的区别。总之,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广泛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本次演示将围绕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展开讨论,探究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重 要性和作用。
一、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 和历史渊源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指在一个民族内部,通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形成的、被 广大成员所接受并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包括财产、婚姻、继承、纠纷解决等。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受到国家法 律和政策的认可和保护,具有国家法和民间法双重属性。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少数民族社会。在长期的 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习惯法。这些习惯 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不断的传承和演化,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 法律文化。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施 情况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专栏——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互动的必要性及其实现方式——以社会制度变迁路径的多

的情形 下 , 允许 由立法机 关 、 才 行政机 关和 司法机 关通过 解释 , 解决法律 中存在 的上 述 问题 , 既 也表 现在 国 家
法 框 架 内的 法 律 变迁 。 而 真 正 的 法律 变 迁 , 律 的 废 、 、 , 是 一 个 耗 时 费 工 、 本 高 昂 的 过 程 。特 别 是 法 改 立 却 成 受 政 治博 弈 等 外 部 约 束 机 制 的 严 重 影 响 , 通 过 立 法程 序 推 进 国 家 法 的 变 迁 , 适 应 社 会 关 系相 对 较 快 的 变 要 以
形 , 变迁路 径 并非 完全符合“ 其 理性人 ” 的原 则 。特 别是 自治社会 ( 协会 等 ) 民 间规 则 、 自治社 会 ( 如 的 半 如公 立学校等 ) 民间规 则和 强控社 会 ( 家族 等) 民间规 则 , 变迁路径 大相 径庭 , 的 如 的 其 因此 , 更仔 细的分析 是笔者
体 基 于 成 本 收 益 的 比 较 分 析 而 做 出的 自愿 选 择 和 自我 约 束 的 行 为 选 择 ” 它“ 多依 赖 于 处 于社 会 制 度 执 行 。 更 链 条 末 端 的普 通 民 众 所 自发 推 动 的 自下 而 上 的 改 革 , 种 变 迁 的 动 力 来 自于社 会 底 层 改 变 社 会 制 度 的 需 要 , 这 具 有 自发 和 自我 实施 的 特 点 , 且 受 制 于 国 家 法 赋 予微 观 主 体 的 自治权 程 度 ” 国 家 法 和 民 间规 则 变 迁 的 上 并 。 述 不 同 特 点 , 制 度 的 科 层 安 排 提 供 了必 要 、 造 了条 件 。 为 创 笔者在 赞 赏论 者观 点的前提 下 , 需进一 步指 出的是 : 间规 则 内部 自身存 在 着相 当 多元 、 其 复杂 的情 民 极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

把 其 作 为 起 点 和入 口 , 不仅 获 取 了相 关 资料 , 且 形 成 了 这 样 一 篇 很 有 特 点 的 论 文 。 这 对 学 问 者 的 启 发 , 而 也
如 今 , 过 进 一 步 的 实地 调 查 和 书 面研 究 , 光 已经 撰 写 了《 罚 3个 1 0 的 适 用地 域 及 适 应 性 变 化 一 一 作 经 晓 “ 2”
为 对 黔 东南 苗 族 地 区“ 3个 1 0 的 补 充 调 查 》 文 。 它 是 前 述 论 文 的 姊 妹 篇 。 在 文 中 , 者 不 仅 叙 述 了 罚 o” 一 作 “ 罚三 个 1 O 的来龙去脉 , 用区域 , 2” 适 而且搜 集 了几例 鲜 活的成 规和 案例 , 导读者进 一步 了解这 作 品 。 我 相 信 , 者 的 这 种 描 述 手 法和 思 想 表 达 , 会 结 出独 特 的 思 想 果 实来 。联 系先 前 我 作 定 们 的调 查 , 让 笔 者 感 慨 的 是 : 民 间 法研 究 上 , 们 最 缺 乏 的 或 许 既 非 材 料 , 非 思 想 , 是 发 现 材 料 的 慧 还 在 我 也 而
发 生着一 系列的 变化 。去岁秋末 , 我和 晓光教授到 雷 山县 一 个村庄 去考 察 , 惊 奇地发 现 , 里的 罚则在 内 他 那
容 上 已经 发 生 了一 些 变化 , 管 仍 是 “ 三 个 ” 但 变 成 了“ 三 个 1 0 , 处 罚 的 数 量 发 生 了 明 显 的 变化 。 尽 罚 , 罚 2”即
习惯法与民间法的异同点

习惯法与民间法的相同点,主要有:第一,以国家制定法或者官方正式法作为参照系,习惯法与民间法的共同点在于:(1)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非国家性的社会性规范;(2)从产生看,它们又都是生成于民间(即民众中间),而非政权统治机构的内部;(3)从合法性来源看,二者的合法性都主要来源于中下层社会大众的认同,而非上层统治者的赋予和立法程序;(4)从与传统的关系看,习惯法、民间法往往更接近民俗惯例,甚至本身就是传统的一部分,国家制定法则更多体现的是当前和未来的新的要求,它是面向未来的;(5)从社会性看,习惯法、民间法比国家制定法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它们的运行依赖于社会文化的支持,而国家制定法依靠强有力的国家强制手段就能得到实施。
第二,以民俗惯例作为参照系,习惯法、民间法还有如下共同点:即,它们本质上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性质和特点,已与其原形-民俗惯例-有了本质的不同。
具体说,习惯法、民间法,(1)具有与“法”相一致的规范形式,如它们都以权利、义务方式确定乡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并借此调整和解决社会冲突;(2)具有了更高的确定性和操作性,由此,习惯法、民间法也同时具备了“可受审理”(justiciable)性(即能为法院以操作的方式予以陈述)和常规性(即能普遍地适用于将来所有相关的问题)(3)都由官方或有特许权的个人或组织以权威主体身份通过运用人身的或心理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
二、习惯法与民间法的不同之处。
主要有:第一,它们的参照对象不同。
习惯法参照的对象是制定法或者成文法,它强调的是习惯法在生成机制上与制定法或者成文法的不同,即习惯法是社会经验进化的产物(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依据特定的立法程序创制的结果(理性建构的秩序);民间法参照的对象是国家法或者官方法,它强调的是其在创制主体上与国家法或者官方法的不同,即民间法是民间的创造物,而非国家或者官僚统治机构的创造物。
因此,与习惯法相类似的概念是“活法”、“行动中的法”、“惯例法”、“地方性法”、“不成文法”等等,而与民间法相类似的概念则是非国家法、非官方法、非正式法律制度等等;第二,民间法在外延上也远比习惯法广泛。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

内容 , 至是一 个 必经 的程序 ” 也 表现 了民族 心理 ( 对神 灵 的敬 仰 、 长 者 的 尊 崇 、 和 谐 的 追 求等 等 , 甚 , 如 对 对 都 需要 喝 酒来表达 ) 的影响 。其 实, 者 所探 究 的喝 酒在 纠纷 解 决 中的作 用 , 作 不仅 在 苗、 等 少数 民族 中存 在 , 侗 而且在 汉族 地 区也 不例 外 ; 不仅 存 在 于 乡土社会 , 即使 在 现代 大都 市 中, 照样 存在 。人 常 云“ 笑泯恩仇 ” 也 一 , 其 实在 我 国 , 酒泯 恩仇 , 杯 似乎 更 为常 见 。 当事人 所 有 的恩 , 因喝 酒 而加 深 ; 有 的仇 , 所 因喝 酒 而稀 释 。且 不 说 它在 制度 上是 否精 致 , 在 效果 上 , 无疑 问 , 有 效 的 。 但 毫 是
本 期刊 出的 另一篇 文 章 :调 解 中的社会 规 则— — 立足 “ 《 小小 鸟调 解委 员会” 的调 研 与分 析 》 则通 过对 一 , 家具有“ 民间公益 组 织与人 民调 解 制度合 作 ” 性质 的调 解 机 构 的跟 踪调 查 和研 究 , 分析 了这 家调 解委 员会在 调 解 中对社会 规 则的运 用 和重视 。这是 一 家主要 以解 决“ 民工” 农 欠薪 纠纷 为对 象的调 解机 构 。该调 解机 构 在相 关 纠纷 的调 解 中, 积极 引入社 会 规 则 , 泛运 用外 部社 会 资 源 , 量避 免 给 当事人 提 及借 助 法律 正 式制 广 尽 度 、 别是 通过 诉讼 活动 以解决 纠纷 , 而取得 了远 胜 于诉讼 解 决 纠纷 的 实际社会 效 果 。在 作 者分 析 的一 系 特 从 列 经验事 实中 , 露 出 了许 多值得 法学者认 真 思考 和探 索的 问题 。 透 如该机 构 为什 么特 别 强调 社 会规 则在 调 解 中的作 用 , 不是 特 别 关注 法律 规 则 的作 用 ?这 是 否反 映 了 而
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

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内容丰富,源远流长,是我国法制历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习惯法不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一直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系。
而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至今还是一个未加展开的领域,也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应有重视。
本文根据我们在1985年到凉山彝族地区调查的材料,并参考有关凉山彝族社会的论著,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一初步探索。
希望通过这一探索,说明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性,为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历史和更好地总结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的法制经验和理论开辟更多的路子,为尽快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所助益。
以有几个“苏易”。
“德古”指阅历广,见识多,能调解较大事件,在本家支甚至其他家支中都有很高威望的人。
“德古”地位高于“苏易”,形同于彝区的“政治家”。
如彝族谚语所说:“彝区是德古管事,汉区是官吏管事,藏区是喇嘛管事。
”作头人的条件是能说会道、熟谙彝族习惯法、善于调解纠纷、办事公正。
作头人和财势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财势的头人往往受到更多的信任。
头人不世袭,也不经过选举产生,全凭个人的群众威信自然形成。
迷信职业者)挑一些生米,让嫌疑的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放入口中咀嚼,毕摩念咒语后令其吐出,米上带血者即为作案者。
③抓蛋。
将一个鸡蛋放入沸腾的水锅或油锅中,让嫌疑者用手去抓。
如鸡蛋沉于锅底,抓者烫伤了手,就表示输了;如鸡蛋未沉于锅底,抓者没有烫伤手,就表示赢了。
还有端烧红的石头等神判方式。
这些神判方式主要用于头人难于判定的重大偷窃事件和其他疑难案件。
实施神判时,诉讼双方要拿出同样的东西打赌,听候毕摩念咒作法,“神意”表达后,败诉方要拿出事先打赌的东西给胜诉方和毕摩。
带有较多的旧的痕迹。
凉山彝区的农村,在目前基本上还是以家支组织为单位而分散居住。
家支组织中旧的血统观念、等级观念、复仇观念都有相当大的影响。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民法适用问题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民法适用问题研究
巫洪才
【期刊名称】《求索》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民族在发展中所形成的多元文化格局是中华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与此相适应,多元文化也造就了法律多元的现象,作为法律文化体现的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司法实务中被广泛适用,在适用中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寻求妥当的解决途径、深值研究.正基于此,笔者在对司法中的民族习惯法展开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二者互动的复杂性及冲突与融合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法源冲突的具体途径,以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总页数】3页(P121-123)
【作者】巫洪才
【作者单位】西昌学院社科系,四川,西昌,615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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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学兰 、 小华 本 解读 》 就是 两位 作 者 柴 《 , 在 对藤 头村村规 民约 的 实际调 研基 础上撰 写 的。作 者首先 强调 了法治研 究应从 单 向度 的“ 民之 制” 治 向多向
对 藤 头 村 借 助 村 规 民约 治 理 中 的 法 治 取 向进 行 了较 为仔 细 的 剖 析 , 以 此 为 基 础 , 别 强 调 了要 关 注 “ 治 并 特 法
的 民间 实践 ” 这一 重要 问题 。笔 者 以为 , 这种 以某个村 庄为例 对法 治 实践所 进行 的微观研 究, 对观察 、 总结和 推进我 国法治发展 的动 态 实践是 一 个可 以继续拓展 的研 究路 径 , 愿 意看到 作 者能跟 踪 研 究藤 头村 村规 民 也
“ 损 ” 家价 值 的 村 规 民 约 , 倒 日渐 被 忽 视 。 即 使 今 天 在 正 式 法 律 上 强 调 了村 民 自治 , 村 规 民 约 往 往 依 消 国 反 但
旧是 “ 官方主持 ” 的产物 。在这层 意 义上讲 , 下 留意 真正建 立在村 民 自治基 础上 的村规 民约 , 在我 国就显得 格
法 院 要 “ 动 司 法 ” 能 。
本 期 刊 出 的 田荔 枝 、 亚 凝 的 论 文 :妥 协 与 耦 合 — — 一 个 新 司 法模 式 的 诞 生 》 是 对 这 一 经 验 文 本 的 李 《 就
学理 研 究。作 者认 为 , 能动 主 义八 四 司法模 式” “ 是一 种和 文化 中国的传统 经验 具有 内在 关联 性 的司法举措 , 其特 点是 寻求 司法与 具有 内生性 的 中国伦 理 文化之 间的耦 合 , 司法 建立在 民族 文化 和伦 理 的 坚 实基 础之 让
村 自治 , “ 高皇 帝远 ” 但 天 的政 治辐射能 力 , 宗法统 治的社会 结构基 础 等 , 客观 上 决定 了在 那些 国家政权 统 都 治力量 薄弱 的地 区, 宗法 自治或 者 乡村 自治的存在 。相应 地 , 留下 了丰 富的 村规 民约 、 法族规 方 面 的资 也 家 料 。其 中既有 一些 名流雅 士所草 拟 的 乡约 方案 , 各地所 采纳 ; 多的则是 一些 乡村 或者 家族 所制定 的村规 被 更 民约或 家法族规 。即使 在 那些十 分偏远 的 、 并没有什 么文字基 础 的初 民地 区, 也存 在 着要 么 口耳 相传 、 么 要 实物 明示的“ 规 民约” 系。这 足 以表 明村规 民约在 古典 中国社 会 统 治 中的广 泛价 值 。近代 以来 , 别是 村 体 特 共 和 国成 立 以来 , 着 国家对社会 直接控 制 能力的愈 益 强化 , 随着对 一元 的国 家法律 正 当性 的刻 意 强调 , 随 也
度 的 “ 治之 制 ” 展 , 籍 此 确 立 了相 关研 究 的 合 法 性 。 作 者 对 藤 头 村 村 规 民 约 的 研 究 , 度 从 l8 民 拓 并 跨 9 5年 一
直到 2 0 0 3年 , 关的村 规 民约共 1 相 7件 。正好 这一期 间是 中 国经济 和社 会发 生 巨变 的时代 , 因之 , 头村 的 滕
总 第 1 0期 1 21 0 0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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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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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这种 能动 司法在 我 国的产 生 , 就在 于它是 能够 与“ 富有 生命 力的伦理 相耦合 ” , 于它对我 国公 民 日常 的 在 交往 中活动 着 的伦 理 的呼应性 。其 生长 的根 本 原 因, 在 于这种 经验 对 于普通 民众要 求的 回应 。最后 , 者 就 作
提 出 了将 这 种 经验 予 以 理 性 化 、 度 化 的 期 待 。 作 者 以 “ 制 陇县 经 验 ” 例 所 做 的 这 种 研 究 和 分 析 , 为 一 家之 为 作
民间法 、 民族 习惯 法 研 究
主 持人 : 谢
【 间 法 ・民族 习惯 法 专 栏 主 持 人 手 记 ( 十 七 ) 民 二 】
晖
村 规 民 约 , 应 是 村 治 实践 中必 须 贯 彻 的 一 项 非 正 式 制 度 安 排 。在 中 国 古 代 , 管 没 有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乡 理 尽
村 规 民 约 也 突 出 地 呈 现 出一 个 变 字 。 其 中 变化 的 重 要 方 向 , 是 借 助 村 规 民 约 所 推 进 的 村 治 朝 法 治 化 路 向 就
的变化 。作 者 以“ 从权 利意识 看藤 头村 法 治观 念 的 变化” “ 村 民大会 和 村 民待 遇 看 藤 头村 法 治 组 织的 变 、从 化” “ 、 从村规 处 罚的理 性化 看藤 头村 的 法治行 为” “ 村规 的程序化 看藤 头村 的法治监 督” 四个 问题 出发 , 、从 等
“ 动 司法 ” 张 的提 出 , 是 我 国 司 法 对 这 一 政 治 主 张 和 意 识 形 态 的 因应 措 施 。 究 竞 如 何 看 待 “ 动 司 法 ” 能 主 就 能 ?
在 学术界 内部 、 司法 实务界 内部 都有 完全 不 同的 看法 。其 中一种 看 法是 :能 动 司法” 不 能 违 背 司法 固有的 “ , 忠诚 于法律 的逻辑 , 能违 背法治对 司法 的 内在要 求和约 束 , 不 能为 司法 的擅 断打开方便 之 门。 另一种看 不 也 法是 : 能动 司法” 是 为 了克服 法律的机 械性 , “ , 也是 为 了因应 中国的政 治 国情 、 文化 国情 , 实现“ 并 案结 事 了” 、 “ 社会 和谐” 司法使 命应 运而 生的 。这 种看 法 的 冲 突, 了职 业 立 场 的不 同所致 外 , 在 于人 们 选 取 的观 的 除 还 察、 分析 的样 本也 可能有异 所致 。但不 论如何 ,能动 司法” “ 这一 口号 , 既得 到 了最 高人 民法院 的肯 定 , 也得 到
言, 出 了能动 司法的“ 法性 ” 提 合 理据—— 尽 管笔 者 向来强调 , 能动 司 法” 能是 一 个 国 家司 法的例 外 , “ 只 司法 对 法律 的 守成 , 反倒 应是 它的“ 常经” 另外 , 所 以把 这篇 文章也安排 在在 本专栏 中, 因为它研 究的对 象 , 。 之 是 属 于笔者在 论述 民间规 则的 外延 时所谈及 的“ 官方非 正式经验 ” 范畴 。 的
了各 级 法 院 的 积 极 响 应 。 其 中 陇 县 “ 动 主 义 八 四 司 法模 式 ” 可被 视 为 最 典 型 的 “ 动 司 法 ” 能 , 能 的措 施 了 。 其 基 本 特 征 是 在 当地 法 院 内部 , 立 了一 套 成 文 化 的 、 型 化 的 能 动 司 法 的“ 度 ” 系 , 调 在 为 民 的 宗 旨下 建 模 制 体 强
约 的 的 发 展 、 化 以 及 与 法 治 间 的 关 系 , 终 能 形 成 我 国 乡 治和 法 治研 究 的 一 份 典 范 样 本 。 变 最
近年 来 , 着作 为政 治主 张和 意识 形 态的“ 谐社会 ” 念 的倡 导 , 会各 界 都 以贯 彻 这一 理念 为 宗 旨。 随 和 理 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