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单据及其审核(3)
第七章 单据及其审核(2)

一、(海运)提单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 (1)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 • 船公司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信用证 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 • 货物装载在船只上,可分为置于舱面与置于舱内。 若在提单中载有on deck,loaded on deck或stowed on deck等批注,这类提单称为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它表示货物装载于甲板上。 • UCP600第26条A款,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 (are)或将(will be)装于舱面。声明货物可能 (May be)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功能 1.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2.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 3.物权凭证; 4.索赔依据之一。 • 因此,海运提单可作为可流通收据,经过背书和 交付可以转让他人;海运提单能控制货物,承运 人或其代理人只能凭申请人交来一张正本提单方 可把货物交给申请人;可供买主采用转让提单的 方式出售在途货物。
第七章 单据及其审核
第三节 运输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 运输单据(shipping document)是出口商按 规定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的一种收货凭证。 • 运输单据的作用: (1)反映有关当事人的权责关系; (2)办理货款结算的主要单据; (3)有的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
第三节 运输单据
(1)来人抬头提单(to bearer) :交付转让(少见) (2)指示抬头提单(to order of):背书转让 • 开证行或其指示方(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申请人或其 指示方(to order of Applicant)、以托运人或其指示方(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
第七章 单据审核

• P258信用证的三个期限 信用证有效期、最迟装运期、最迟交单期 � 最迟交单期限短于有效日期,则不能使用 全部长度的有效日期,否则是坏的开证 � 最迟交单期限长于有效日期,则不能使用 全长的最迟交单期限,否则是坏的开证 � 最迟交单期限就是有效日期,则都可以使 用两者的全长,这才是好的开证。
第七章 第一节 UCP600 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关规定
第七章 第二节 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
(6)数量、单价、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7)佣金、折扣的扣除。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 含有“佣金”(Commission),发票上应照样填写,不应以“折 扣”(Discount)字样代替。如果信用证和合同规定“现金折 扣”(Cash Discount)字样,在发票上也应全名照打,不能 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样。 (8)包装、重量、尺码等必须准确无误。 (9)注意是否按信用证的规定在发票中注明了特殊的文 字,该文字本身是否符合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的要求。 (10)要注意发票是否需要签章,如有手签要求,是否手签。 (11)最后要核对发票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确保提 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发票张数及正本和副本。
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第七章 第一节 UCP600 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关规定
(五)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 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信 用证适用的银行所在地就是提示单据的地点。 • 第14条C款的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 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第21个 日历日内提交,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 期日。
一、UCP600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审单

第二节 几种主要单据
一、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 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 (一)定义 海运提单指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 发给托运人、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予提单 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二)作用 1、货物收据 2、运输合同证明 3、物权凭证
5、按提单签发日与交单日的关系 正常提单(Unstale B/L) 过期提单(Stale B/L)
6、根据签单日与装船日的关系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海运提单
(五)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 各国船运公司签发的提单在形式上不尽相 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一样,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运人的名称及地址 此栏主要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指由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损失的特殊险别。它也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投保。任何一 种基本险,都可附加投保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 战争险(war risk); 罢工险(strikes risk);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舱面险(on deck risk);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等。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一)定义 商业发票简称发票,是出口商发出货物时开立 的凭以向进口商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
(二)作用 1、交易的证明文件; 2、记账凭证; 3、报关纳税的依据; 4、付款的依据
第七章 单据及其审核(3)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5.暂保单(Cover Note) 由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后,向投 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据。 暂保单只是代投保人办理保险的约定,并 不证明保险人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不起保险单的作用。 一旦得知确切地运载工具和起运日期等详 细资料后,须将暂保单交给保险人换取正 式保险单。因此,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二、装箱单(Packing list, note or slip)
1. 装箱单的特征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装箱单时,提交的单据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 没有名称,并通过包含与货物包装有关的 任何信息以满足其功能,即符合要求。 2. 出具人 装箱单应由信用证规定的实体出具。 当信用证未规定出具人名称时,装箱单可 以由任何实体出具。
第七章 单据(3)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明 装箱单 重量单 受益人证明 检验证明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 单独保险单,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内容,是完 整的承保形式。它仅仅承保某一航程的货物运 输保险。它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 务有详尽的描述,故而又称为正式保险单。在 实务中,主要采取保险单的形式。 保险单可以代替保险凭证和投保声明,反之不 行。教材第354页。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4.币种和金额 F ⅰ保险单据必须标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 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ⅱ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 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 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 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2.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这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中 规定了承保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 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 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优点:可减少逐笔签订保险合同的手续,并可 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 常对使用预约保险单的投保人提供更优惠的保 险费用。 open cover:预约保险。
国际贸易单证第七章__运输单据

(二)缮制托运单的注意事项
1.目的港 2.运输编号 3.货物名称 4.标记及号码 5.重量尺码 6.货物的具体描述 7.运费付款方式 8.可否转船 9.通知人 10.有关的运输条款
25
(三)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及缮制要 求
• 1.经营单位或发货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商。 • 2.收货人(CONSIGNEE):以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为准,可以填 TO ORDER,TO ORDER OF ××和TO BEABER等,一般以 前两种使用较多。 • 3.通知人(NOTIFY):以信用证要求为准,必须有公司名称和详 细地址。 • 4.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 要明确表示是否可以分批和转运。 • 5.运费(FREIGHT):应注明是“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还是“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 6.装运日期(SHIPPING DATE):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 运期填写。 • 7.货物描述及包装:填商品的大类名称及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 8.总毛重、总净重及总体积:按实际填写。
8.不要使用诋毁或轻视其竞争对手的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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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物托运须知
1.托运手续 2.包装与标志 3.重要与包装尺寸 4.押运货物(仅限国内货物) 5.托运前托运人应对以下事项有所了解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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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托运相关单据
• 一、包装单据
• (一)常见的包装单据
1.装箱单
包装单据
托运委托书
托运单
• 装箱单(Packing List) ,是反映货物包装情况 的单据。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通过装箱 单可以了解货物的包装状况,是收货人清点核 对货物和海关验货的主要依据,也是商检部门 检验货物的依据。 • 包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包装单名称、编号、 日期、唛头、货名、箱号、规格、包装单位、 件数、每件的货量、毛净重、包装材料、包装 方式、规格及签章等。
“国际结算”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结算”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梁军执笔人:权庆梅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经济学院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编号:203008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Settlment课程类型:专业方向限选课总学时:54 理论学时:36 实验学时:18学分:3开设专业:贸易经济先修课程:金融学(202001)、国际贸易实务(203004)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国际结算》是金融专业本科的选修课程。
国际结算是研究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各种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经由银行来办理清算的一门科学。
该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涉外经济以及金融工作所必需的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知识,包括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传统及新兴结算方式、单据的制作及审核、银行贸易融资、银行间索汇及偿付以及各方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等内容。
本课程以国际银行间通行的国际惯例为准则,借鉴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有关单证,注重实务操作,着力培养学生们独立的判断、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
重点内容是国际银行间结算所涉及的票据、结算方式、单据以及相关融资。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知识教学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重点掌握票据和信用证的使用、单据制作、贸易融资等内容,并了解国际结算方式的最新发展。
2.能力教学要求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处理有关的实际问题时,做到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充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完整地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框架,并能灵活运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使学生掌握从事外汇结算业务所必备的国际结算的基本原理和基础业务识,使其金融业务知识结构更为完备。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1.掌握国际结算的概念及其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及往来银行的选择;国际结算中的银行;2.了解国际结算的分类及其性质特点;3.了解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结算的信用管理。
第七章 应收款管理系统 实验二 单据处理

第七章应收款管理系统实验二:单据处理实验目的:系统化地学习应收帐款管理系统初始化的一般方法,学习应收帐款系统日常业务处理及单据处理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
要求掌握应收帐款系统和总帐系统组合时应收帐款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熟悉应收帐款账簿查询及单据查询的作用和基本方法。
实验要求:录入应收单据,收款单据;修改应收单据,修改单据;删除应收单据,核销收款单据;审核本月录入的应收单据,收款单据。
对应收单据,收款单据进行帐务处理,根据收款单生成收款凭证;帐套备份。
实验资料:录入应收单据,收款单据;修改应收单据,修改单据;删除应收单据,核销收款单据;2008年1月25日,审核本月录入的应收单据,收款单据。
对应收单据,收款单据进行帐务处理;帐套备份。
实验操作步骤:1 填制第1笔业务的销售专用发票(1)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执行“应收单据处理”中的“应收单据录入”命令,打开“单据类别”的对话框。
(2)确认“单据名称”栏为“销售发票”,“单据类型”栏为“销售专用发票”后,单击“确定”按钮。
打开“销售专用发票”窗口。
(3)修改开票日期为“2008-01-15”,录入发票号“5678900”,在“客户简称”录入“001”,或单击“客户简称”栏的参照按钮,选择“天益公司”,在“存货编码”栏录入“005”,或单击“存货名称”栏的参照按钮,选择“甲产品”,在“数量”栏录入“2”,在“无税单价”栏录入“1900”,如图7-21所示。
图7-21录入销售专用发票(4)单击“保存”按钮,再单击“增加”按钮,继续录入第2笔和第3笔业务的销售专用发票。
2. 填制第3笔业务的应收单(1)在应收款管理系统忠,执行“应收单据处理”|“应收单据录入”命令。
打开“单据类别”窗口。
单击“单据名称”栏下三角按钮,选择“应收单”。
单击“确认”按钮,打开“应收单”窗口。
(2)修改单据日期为“2008-01-16”,在“客户”栏录入“003”,或单击“客户”栏的参照按钮选择“邦立公司”,在“金额”栏录入“120”,在“摘要”栏录入“代垫运费”,在下半部分的“对应科目”栏录入“100201”,或单击“科目”栏的参照按钮,选择“100201工行存款”,如图7-22所示图7-22填写应收单(3)单击“保存”按钮,单击“退出”按钮,继续录入第4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应收单。
7. 单据审核指南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1、及时性 2、全面性 3、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做到“单单相 符,单证相符” 二、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1、纵向审核法 (单证) 2、横向审核法 (单单)
信用证 ……… ……… ……… ……… ……… ……… ……… ……… ……… ……… ……… ………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Hong Kong – June 9, 1994 Signature
Linsen, Zhang XYZ Company as agent
4. 被保险人与信用证 上的是否一致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1. I保单种类是见差错 1.相关单据的大、小写金额打错; 2.相关单据的当事人名称、地址打错; 3.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5.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6.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7.漏签字或盖章; 8.逾期装运; 9.逾期交单。
Electronic Distributor Associates
Hong Kong Consolidators Inc., as agents
1. 是否为信用证提到的受益人签发 ? 5. 发票金额是否超过信 2. 抬头名称和地址是否就是信用证上的(申请人) ? 用证上的金额? 3.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否与信用证上的完全一致 ?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TIANJIN BRANCH
HEAD OFFICE: BEIJING ESTABLISHED IN 1949
Insurance Building, Qu 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China INVOICE NUMBER TES/203023098 CABLE: 42001 TIAJIN TEL: 315366 315367 TLX: 23262 PICC CN FAX: (86)(2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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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2.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这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中 规定了承保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 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 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优点:可减少逐笔签订保险合同的手续,并可 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 常对使用预约保险单的投保人提供更优惠的保 险费用。
三、保险单据的背书和转让
1.空白背书 卖方在保险单的背面除了注明自己的名称外,不
加任何批注。
保单上作成空白背书后转让给一个新的被保险人, 它是持单人,与保单来人(bearer)作为被保险 人的持单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效果,所以两者可 以相互替代。
2.记名背书 卖方在保险单的背面除注明自己的名称外,还要
第七章 单据(3)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明 装箱单 重量单
受益人证明 检验证明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
单独保险单,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内容,是完 整的承保形式。它仅仅承保某一航程的货物运 输保险。它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 务有详尽的描述,故而又称为正式保险单。在 实务中,主要采取保险单的形式。
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 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 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如果不能从单据中确定CIF或CIP价值,投保 金额必须基于所要求的承付或议付的金额, 或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 者中取金额较高者。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4.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也是预约保险项下的一种保险单据。
投保人在确定了货物详情、装运日期、运 输工具等细节后,将这些资料填写在印有 保险人预先签字(pre-signature)并注明预 约保险单号的声明格式上,向保险人作出 的单向申报,其内容与装运通知书类似, 实际上是投保人在货物发运后向保险人发 出的投保通知书。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1.损失原因
自然灾害:如恶劣天气、雷电、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
火、爆炸等。 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短装、钩损、雨淋、串
味等。 特殊外来原因:指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
等。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2.损失程度
按损失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海损可分为: (1)全损(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签发机构:必须经过受惠国政府指定,其名称、 地址、授权印鉴都必须在给惠国登记,并在联合 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秘书处备案。
我国的签发机构: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 口商须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购买,需要时由 出口商缮打,连同一份申请书和商业发票送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经其核对签章后即成为有效单据。
二、装箱单(Packing list, note or slip)
教材第369页
(二)普惠制产地证
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原产地标准 运输条件:直运 证件要求:出口商必须出具普惠制产地证
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二)普惠制产地证
统一格式: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规定,称为 格式A(Form A or G.S.P. Form A)。
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 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按原产地证书的不同用途和适用范围来进 行分类,可分为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 证、纺织品产地证、地区经济集团协定原 产地证。
(一)一般产地证
向给惠国以外的国家出口商品,出口商只 需提供一般的产地证。如果信用证未规定 产地证的签发人时,出口商甚至可以提供 由自己签发的产地证。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3.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4)免赔率 指货物遭受损失的程度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保险
人才给予赔偿。 UCP600 第28条保险单据J 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
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相对免赔率(Franchise or Non-deductible franchise) 绝对免赔率(Excess or Deductible franchise)
(3)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仓对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港发 货人仓库起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或自 货物卸离海轮当日午夜起六十天为限。
战争险:自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启运港海轮或 驳船时起至货物卸离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止,或 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十五天为限。
open cover:预约保险。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3.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俗称“小保单”,是在预约保险单项下签订的一种
保险单据。货物出运前,投保人填制“发运通知”, 列明此次出运的货物、价值、包装数量、起运港/地、 运输工具名称、起运日期等细节通知保险人后,保 险人就在预约保险单项下据以签发一份保险证明。 保险凭证表示:承保货物以正式预约保险单所载协 议条款为准,保险证明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作用和 法律效力。教材第356页。 它与保险单的区别:背面通常不载有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全部保险条款,只列明注 意事项和索赔指南。
保险单据显示的保险区间覆盖范围通常大 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运输空间范围。一般 而言,卖方投保,超出的保险区间可能是 从收货地到装货港。买方投保,超出的保 险区间可能是从卸货港至最终目的地。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6.投保险别
G 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 有)。如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险(usual risks)” 或“惯常险(customary risks)”等含义不确切的 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风险,保险单据将照予 接受。
(二)普惠制产地证
它与普通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相适应。
普通优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 品与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关税优 惠制度,由给惠国(工业发达国家)对受惠国 (发展中国家)给予单方面关税优惠。
为了确保普惠制的好处都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 制实行原产地规则。
ISBP178. 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最后 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 (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 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 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5.承保区间 F ⅲ 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
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 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但大多数信用证都要求产地证由有权机构 (Competent authority)出具,如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或商会。
教材第368页
(一)一般产地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相当于 西方国家的行业性商会或类似的民间商业组织, 当国外来证要求提供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时,我 国出口商提供的是由贸促会签发的产地证。
2. 正本份数 B 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出具的正本不止一份,
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3.日期 E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
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装运日生效。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4.币种和金额 F ⅰ保险单据必须标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
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ⅱ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5.暂保单(Cover Note) 由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后,向投
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据。
暂保单只是代投保人办理保险的约定,并 不证明保险人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不起保险单的作用。
一旦得知确切地运载工具和起运日期等详 细资料后,须将暂保单交给保险人换取正 式保险单。因此,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注明受让人的名称。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1.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 第28条保险单据A 保险单据,例如
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凭证或投保 声明,必须看来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他 们的代理人出具并签字。
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理保险公司 或者保险商签字。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3.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一切险(All Risks) (2)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3.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 装箱单的特征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装箱单时,提交的单据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 没有名称,并通过包含与货物包装有关的 任何信息以满足其功能,即符合要求。
2. 出具人 装箱单应由信用证规定的实体出具。
当信用证未规定出具人名称时,装箱单可 以由任何实体出具。
二、装箱单
3. 内容 (1)包装要求 当信用证规定明确的包装要求,但未规定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4.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正式使用伦敦保险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