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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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1997.08.28)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炼钢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炼钢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炼钢厂(车间)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1.3 现有企业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以及治理尘毒的设施,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

2安全卫生管理

2.1 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其安全防护装置和治理尘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安全卫生设计应贯穿于专业设计之中。

2.3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及施工中变更通知单交付使用单位。

2.4 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2.5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应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级职能部门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6 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专职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全厂的安全工作。

2.7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8 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至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至少检查1 次。查出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2.9 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所有职工每年应至少进行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1 次。新进厂职工,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熟练职工带领工作至少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外单位来厂学习或参观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2.10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或执照方准上岗;其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长批准;其有关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冈。

2.12 应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2.13 应建立厂房、机电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无牌不得操作。

2.14 安全装置和设施,应始终保持功能良好,不得失修或无故拆除。

2.15 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应按《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及时如实上报。

应及时调查分析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3厂(车间)位置的选择主体设备设计要求

3.1 厂(车间)位置的选择与布置

3.1.1 选择厂(车间)的位置,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和预防洪水、海潮、飓风、滑坡的危害,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厂址应高出所在地最高洪水位0.5 米以上,场地位于海岸边的,其标高应高出最高潮水位1 米以上。如受条件限制,也可采用筑堤防洪,但厂址标高不应低于常年洪水位或历年最高内涝水位。

3.1.2 各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位于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且应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3.1.3 主厂房与乙炔站、煤气柜、氧气站、油库、炸药库、钢渣罐处理场等的相关位置,应符合各专业的安全技术要求。重油站、煤气柜等火灾危险性较大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和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场所,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

(厂)、电石渣堆或其他炔类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1.4 在不影响工厂总体合理布置的前提下,车间的方位应保证厂房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1.5 各车间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3.1.6 应按消防规定设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都应设明显的标志牌。3.1.7 炼钢车间应尽量靠近炼铁车间和轧钢车间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铁水运输作业线路与其他运输作业线路互相干扰和平面交叉。

3.1.8 选择厂址,应同时考虑到钢渣和垃圾的弃置场所问题。弃渣场应位于厂区、居住区和给水源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钢渣处

理设施应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尽量减少钢渣运输作业与其他货物运输之间互相干扰。

3.1.9 废钢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炼钢车间附近(落锤破碎和爆破破碎除外)。对炼钢厂自生的轻型废钢,可在车间附近设小型火焰切割间处理。

3.1.10 厂区(车间)办公室及生活福利设施,应设在厂(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11 职工集中又连续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卫生室(或卫生保健箱)。3.2 厂房建筑布置

3.2.1 产生大量热及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及采光条件。转炉,电炉、精炼炉、浇注处等热源,其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

3.2.2 炼钢厂建筑结构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应考虑各种静、动载荷及自然条件等因素,以保证厂房结构的安全。

利用原有建筑物的改扩建工程,应对原建构筑物的强度进行鉴定。

3.2.3 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能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3.2.4 易受高温辐射、钢渣喷溅危害的设备和构筑物等,应有隔热保护措施。过跨车(包括钢水罐、渣罐、红锭、钢坯、锭模冷却车等)及车间内其他类似电动车辆的外表面,距厂房柱或平台柱的外表面应不小于0.8

米,柱子还应包裹防热层隔热。

3. 2.5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应合理布置登上厂房屋面的消防梯及检修梯。

3. 2. 6 厂房内主要梯子的角度,不应大于45度,条件困难的情况下不应大于60 度。除特殊情况外,应避免采用直爬梯。直梯、斜梯的设置应符合

GB4053. 1〜4053. 2《固定式钢直梯和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斜梯

两侧应设扶手,扶手上端高出平台1 米。梯子的数量:经常有人工作的平台,至少一端一架;炉子(工作平台)到铸锭等联系较多的操作区,每座炉子一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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