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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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强国的实践路径

法治强国的实践路径

法治强国的实践路径法治强国是指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使法律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核心,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

实现法治强国需要走一条实践路径,以下是具体探讨。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强国的基础,要实现法治强国,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这包括立法的公正、透明和科学性,以及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二、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工作法治教育和普法工作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要实现法治强国,需要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公民都能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使法律成为人人共知共守的规范。

三、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的完善是实现法治强国的关键一环。

要实现法治强国,需要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首先,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能力。

其次,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还需要改革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效能。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法治强国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要实现法治强国,需要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培育和践行法治价值观。

这包括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的融入社会生活,树立法治的威望和权威。

同时,要加强法律道德建设,倡导公正、公平、诚信和守法的行为风尚,促进法律精神在社会中的传播和弘扬。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法治强国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实现法治强国,需要从国际法治发展的经验中吸取借鉴,学习和吸纳国际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推动国际间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的建立,提升国家在国际法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六、加强权力监督和制衡权力监督和制衡是实现法治强国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

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

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作者:杨珍君来源:《祖国》2018年第12期十八届四中全会向我们表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最基本的目标。

过去的几千年,古老的中国都极为缺乏法治的传统,皇帝就是法,法就是统治阶级的单方强制性工具。

而现在我们所提的依法治国,是一种契约精神,法律就是国家与人民达成的一个契约,人们作出行为,就会按照法律规范来产生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双方都遵守这个契约,而且,任何人都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适用于一切人。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发达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才能让我国成为真正意义上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而这些条件,都不是短期容易达到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范畴内分析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

一、依法治国的真正内涵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甚至“依法治村”的提法相继而来。

但是,有不少当权者所提的法治,就是“我用法来治你们”——法是当权者治老百姓的工具。

这是被歪曲的法治;在法治国家,法律工具主义必须被抛弃,法比统治者更有权威,统治者不是利用法律,只是服从于法律。

当然,法治国并非没有丑恶现象,也并非能一切太平。

但是,法治国可以把丑恶固定在一个角落里,公权力对所有人平等保护,人们自觉把法律作为生活基本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用权。

在非法治国家,皇帝虽然被推翻,但是每一个人却都浸泡在权力至上的传统里,自己哪怕只掌握一点点权力,也会把它无节操、无底线地利用到极致;而那些没有权力的人,就会取媚于权力;公民与权力之间没有稳定的预期。

所以,美国总统布什曾经说过一段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珍贵的不是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浩瀚的著作,而是人类实现对统治者的驯服”,因此,真正的法治,不是当权者的刀把子,让它往哪里砍它就往哪里砍,而是约束当权者自己的制度笼子。

当我们国家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时候、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时候、权力与权利统一的时候、法律文化发达的时候,法治国的状态就达到了。

论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路径

论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路径

论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路径
时代发展的不断更新换代,也要求新时代要依法治国,走全面法治的道路,在此过程中还有具体的实现路径,以下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路径:
一是坚持以宪法为根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宪法就是立国之本,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向宪法为根本,进行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这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标准,也是以法治强国的最基本原则。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系。

公平和正义是国家治理法治全面落实的基础,在新时代,加强社会公平和正义体系,能够真正更好的实现国家法治的目的。

三是树立和落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重在让公民和企业都能够正确认识法治,努力维护国家法治。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把法治理念和原则融入社会,增进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四是强化法治国家功能。

以国家机构完备,全面强化国家法治功能,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履行宪法规定等,切实保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国家普法制度和司法公平。

总之,新时代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平正义体系,树立和落实法治文化,强化法治国家功能,各方面努力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司法改革:推进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

司法改革:推进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

司法改革:推进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近年来,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

司法改革是指以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为目标,通过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司法改革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司法改革是推动法治中国的内在需求。

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法律和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独立不充分、司法公正不够、执行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公民的信任感,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加强司法改革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其次,司法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法治的核心要求,也是公众对司法系统的根本期望。

通过改革,我们可以加强司法独立,建立起科学、公正的审判机制和程序。

同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再次,司法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就是效率,而效率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

当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处理案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来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判质量,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的创新。

例如,引入信息化技术,提升司法数据管理和共享能力;推行庭审直播、电子取证等,提高司法透明度和证据收集效率。

这些改革举措将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后,司法改革有助于增强司法责任担当。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司法机关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的重任。

通过司法改革,我们可以强化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的落实。

同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评估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和滥权现象。

只有加大监督和问责力度,才能确保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增强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浅析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

浅析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

浅析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作者:李征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7期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动力,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执政法据。

本文探究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方式,以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既定目标。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实现路径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及其内涵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

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纪念会”上,习近平第一次公开提出法治要求,强调必须追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产生萌芽。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2014年习近平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2]这标志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完整形成。

2015年习近平指出:“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3]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到党的战略布局的高度。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包括四方面内涵。

一是从领域层面看,实践主体既涵盖了横向方面的党政部门、社会团体、集体与个人,又涵盖了纵向方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

二是从时间节点看,思想的提出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变化发展逐渐产生的,表明其任务是复杂的、艰巨的,其实施时间是长期的、延续的。

三是从实施要求看,既强调一切党政机关、社会事业团体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又突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

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

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那么,如何实现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呢?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宣传教育四个方面探讨法治的实现路径。

一、立法之路要实现法治,首先需要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政府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广泛听取民意,保证法律制度的科学合理。

此外,还需要加强立法的研究和评估工作,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确保法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合理程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防止个别利益集团利用权力损害公众利益,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执法之策一个有效的法治体系离不开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

同时,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要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加强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三、司法之阐法治的核心是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首先,要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

加强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保障,确保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

同时,要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其次,要倡导和弘扬法治精神。

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审判,不能被金钱、权力等因素左右。

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支持。

四、宣传教育之途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宣传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浅议我国行政法治实现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法治实现途径
浅 议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
障。 行政程序 为情报公开、 听证、 咨询等 民主制度的实施 提供 了原则、 步骤、 方式。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就是 民主制度 的实施过程。设计合 理 的 程 序 , 身 是 一 个 综合 性 的控 权 机 制 , 中包 括 相 对 人 的权 利对 本 其 行 政 权 力 的控 制 , 序 对权 力 的控 制 。 过 法定 的合 理 的程 序 限 制行 程 通 政权的肆意 , 使 “ 理性 ” 促 合 的形 成 , 有 “ 中 防 范 ” 积 极 意 义 。 具 事 的 O 引言 2 理 顺 现 行行 政执 法 体 制 法治 政 府 , 是指 以社 会及 社 会 成 员 的利 益 保 护 为 目的 , 法律 的 以 行政 执 法 责任 制 , 力 求做 到 实 际 、 明、 确 、 要 简 准 可操 作 性 强。 具体 遵 守 为 前 提 , 法 治 政 为 基 石 , 府 的 一 切 行 为都 有 法 可循 , 制 定 推 行 时 , 依 政 所 关键 要 抓好 三 个环 节 : 是 树 立职 权 法定 原 则。 政机 关 的职 一 行 的法律得到政府 的普遍服从 ,政府的权威 以法律 的权威 为依据 , 政 权 , 在我国主要是指 中央政府 、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的职权 , 必 府 , 别 是 基层 政府 的权 力 行 使 必须 在 法 律 下 运 作 。 特 须 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 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 非经法 行 政法 治 是 依 法治 国 的必 然 要 求 , 也是 实现 依 法 治 国 的核 心 内 律授权 , 不可能具 有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 二是确定执法岗位 , 分解执 容 。 政 法 治程 度 的高 低 , 接 关 系 到 党和 政 府 在 人 民群 众 心 目中 的 法 职 责 , 密 执 法程 序 , 化执 法 标 准 , 实 改 变过 去 那 种执 法 岗 位 不 行 直 严 细 切 形 象和 人 民群 众 对 法治 的信 心 , 响到 经 济 建 设 的健 康 发 展 。 政 法 清 , 影 行 职责 不明, 力行使层级之间相互扯 皮、 权 揽功诿过 的现象 , 有效地 治 是 我依 法 治 国 的治 国 方略 的 一 个 重 要 方面 ,其 实 现 途 径应 从 以 下 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 提高行政效率。 三是架构执 法评考体 系, 几 个 方面 做 起 。 突 出执 法 效 能评 估 , 善行 政责 任 追 究 机 制 , 行 政 职 权 的 行使 与执 完 将 1 完善 行 政 立 法 法 人 员 的年 度考 核 奖惩 紧密挂 钩 , 实现 行政 权 的 规范 运 作 。 11 完 善 立 法 程 序 , 现 立 法 的公 开 化 由于 立 法 不 完 善 、 洞 . 实 漏 3 以 强 化 司 法 监督 为 重 心 . 逐渐 完善 其 他 监 督 机 制 较 多 等原 因导 致 了破 坏 行 政 法 治 的 现 象 , 此 , 健 全 和 完善 立法 体 因 要 31 强 化司 法 监 督 首 先 , . 要扩 大 司法 监 督 的 范 围 。 我 国 , 象 在 抽 制 、 法 权 限和 立法 程 序 。 体 应 该做 好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工作 : 先 , 行 政 行 为 不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和 审理 对 象 ,从 而 大 大缩 小 了 立 具 首 健全立法公开征 求意见制度。 一是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 ; 二是将立 法 司 法 监 督 的范 围。 象 行 政 行 为是 相 对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而言 的 , 抽 它是 听 证 会 制度 作 为 立 法 的必 经 环 节 ;三 是 向市 民公 布 对 立 法 意见 的 处 指 行 政机 关针 对 非特 定 相 对 人 制 定 的具 有普 遍 约 束 力 并 且 可 以 反复 理 结 果 : 是设 置 专 门的 立 法咨 询 机 关 、 询 程 序 。 后 , 新 立法 起 四 咨 最 创 适 用 的 规 范性 文件 的行 为。 据 我 国现 行 法 律 的 规定 , 抽 象 行政 行 根 对 草 机 制 , 行 “ 法 回避 ” 立 法 责 任 承 担 制度 。 推 立 和 为 的 法 律 监督 主要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内 部监 督 和 人 大 的监 督 。 就 目前 的 12 制 定 良好 的行 政 法 律 - 情 况 看 , 大 的监 督 是 力 不从 心 的。 行 政 机 关 的监 督 有 “ 人 自己作 自己 良好的行政法律 必须符合 以下几点 : , 第一 行政法律应反 映和表 的法官” 的局 限 性 。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法审 查 的问 题 涉 及 到 宪法 关 达 广 大人 民的 意 志。 这 样 的 行 政 法律 才能 够 切 实 实 现 人 民 当 家作 主 制度 , 文 不 想 深 人 。 过 , 保 留人 大 的 最 终 监督 权 的前 提 下 , 予 本 不 在 赋 的权利 , 才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 , 得以切 实履行。 第二 , 行政法律应符 法院对部分“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 撤 销权 ” 以便 与《 以“ , 行政复议 法》 相 合客观规律。 制定的行政法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 , 才能反映广 大人 民 衔接 , 也是一个可以考虑 的方案。 的意志 , 任何背弃客观规律 的法律都会影响人 民的权益。第三 , 行政 32 逐 渐 完 善 其他 监 督机 制 强 化 司 法 监 督 既 是 必 要 的 , 是 可 . 也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完整。 法律规范是法律 的主要要素 , 是法 的细 能 的 ,但 强化 司 法 监 督 并 不排 除其 他 监 督 机 制 。 司 法 监督 也有 其 缺 胞, 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 以及法律后果 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 点 , 滞 后 性 、 序 繁 琐 、 法 人 员 对 行政 业务 不熟 悉 等 。 因 此 , 渐 如 程 司 逐 范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 行为模 式、 法律后果三部 分。在制定 完 善 行政 机 关 的 内 部监 督 、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 会 监 督 也 是 必 要 的 。 立 社 行政 法 律 时 , 注 重 法律 规 范 的逻 辑 结 构 的研 究 , 每一 法 律 规 范 的 应 使 其 一 ,加 强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应 充 分 利 用行 政 复 议 这 个 手 逻辑结构都完整地具备这三个部 分,尤其是对法律后果部分 的制定 段 ,加 强 对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的行 政 行 为尤 其 是 制 定 行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明确具体 。第 四, 行政法律规范应协调统一。 抽 象行 政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分 发 挥 审计 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 除行 政 活 充 消 13 加快行政体 制改革 行政 执法 中暴露 的问题 给我们发 出 了 动 中 因利 益 驱 动 而 造成 的 对公 民 、 会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大 监 . 社 加 个 信 号 ,那 就 是 现 行 行政 体 制 特 别 是 执 法 的财 政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和 察 机 关 的监 督 力 度 , 变 目前 监 察 机 关从 属 于 行 政 系统 的 状 况 , 之 改 使 行 政 执 法体 制 已经 成 为 当前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重 大 障碍 ,这 个 体 制 上 从 属 于 权 力机 关 系统 , 其 地 位 更具 权威 性 , 而 使 监 督 更 加 有 效 。 使 从 的 障碍 如果 不清 除 , 法 行 政 将只 能是 一 句 空 话 。 依 国务 院 依 法 行政 实 其 二 , 强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 。 加 大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 力 度 , 键 是 使 人 加 关 施 纲 要 已经 提 出 了前 述 两个 体 制 改 革 的 方 向和 目标 ,但 如何 科学 稳 大 的监 督 不 受 其他 部 门 的 干预 , 使监 督 落 到 实 处 。 方面 加 强 权 力 机 一 妥 地推 进 各项 措 施 , 证 改 革 不流 于 形 式 , 需要 认 真 思 考和 研 究 的 保 是 关对 行 政 行 为 特 别是 政 府 高级 官员 的行 政 行 为 的监 督 ; 一 方面 , 另 加 问题。在改革过程中 , 必须遵循科学原则 , 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 障 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 督 , 在权力 作 用 , 样 才 有利 于 改 革 目标 的 实现 。 这 机关 内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 改 进 政府 管理 手 段 要 加 快 电子 政 府 建 设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 4 其 三 , 一 步 加 强 大 众传 媒 对行 政 权 运 作 的监 督 , 过 报 纸 、 台、 进 通 电 电 降 低行 政 成 本 。 靠 公 众 信息 网 , 现 与公 众 关 系密 切 的 公 共行 政 业 依 实 视台对行政行为的报道 , 加政府行 为的透明度。 增 国家应制定相 关的 务 的 网上 办 公 ,提 高政 府 办 公 的 透 明度 和 对 公 务 员 的 行 政行 为 实施 法 律 , 护 大 众 传 媒 获 取信 息 、 布 信 息 的权 利 , 障 公 民 的知 情 权 , 保 发 保 监 督 。 照精 简 、 一 、 能 的原 则 和 决 策 、 行 、 督 相 协 调 的 要 求 , 按 统 效 执 监 是 舆 论 监 督 中 的 重要 和 有 效 的 环 节 。 科 学界 定 部 门 职 能 。 法 规范 政 府 部 门的 职 能 和权 限 , 依 清理 多头 行 政 参考 文献 : 管理 机 构 , 确 处理 省级 部 门与 基 层 政 府 的 关 系 。 严格 机 构 和 编 制 正 要 …龚 祥瑞 . 的理想 与现实【 . 法治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9 3 1 9. 的 法定 化 , 理 设 置 机构 , 化 人 员结 构 , 实解 决 层 次 过 多 、 能 交 合 优 切 职 【】 文显 法理 学【 . 京: 出版社 .9 7 2张 M】 北 �

依法治国的路径

依法治国的路径

依法治国的路径2017-06-0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彼此制约的法治体系正在形成。

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写在纸上的法律正在向生活中的法律转变,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正在向具体的诉权转变,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应当看到,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先决条件。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判断权属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外部环境有待优化,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惩治预防机制尚不完善。

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和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可以简要梳理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体制性问题:凸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司法体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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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摘要:我国法治建设理论的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的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本文在探求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形成社会法治基础的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和推进法治建设发展的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以期能够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法治;横向途径;纵向途径1996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了摆在我们这一代人面前的历史重任。

围绕“法治”,广大学者在理论上从各个角度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希望找到一种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良方。

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理论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从而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因此本文在阐述我国所期望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对实现法治的途径作一探讨。

一、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探析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引经据典的阐述。

对法治作出早期经典解释的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1]其包括三层含义,即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第三,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

这一解释意义在于把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立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这种法制是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的,它不含价值判断,可能是良法,也可能是恶法。

法治的法则具有良好的价值取向,即反映人民意志,反映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法。

到了近代,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有不同。

英国法学家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

它包括两个方面:(1)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

(2)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受法律的治理,遵守法律,即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

可以认为拉兹阐述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对政府的行为提供有力的约束。

法国法治论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注重“法的精神”和“人民主权”,其中包含着法、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他们认为的法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具有自由、平等;公意;合法政府;法律至上四个基本要素,代表着在人民主权基础上以法律至上权威为保障维护自由、平等的正义。

法治含义的进一步发展是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

2]确认了法治为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

”《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

(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

(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

(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这样就给法治赋予了新的内容: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

在我国还有的学者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法治进行阐述。

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治国;依法的法应是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是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法。

“依法治国”中的“治”就是“法治”,治国的根本首先是指国家机器,然后才是指人民;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人民是治不好的。

3]这种阐述不仅对治国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同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通过上述法治含义的比较,可以看出法治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又是一种具体的实践。

法治具有普遍性,不同时代和国家的法治都具有某些共同意义;同时法治又具有特殊性,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

在各个社会历史时期、各个国家,法学家虽然对法治的理解不尽相同,然而在这些解释中却孕含着一些普遍的真理:(1)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前提。

在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只有法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

法治意味着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这就要求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应以接受法的最高统治为其义务。

(2)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要条件。

法学家们几乎都认为法治的法必须是善良正义的法律。

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对良法有着不同的标准。

或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和永恒正义的法;或认为良法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

4]而在我国,良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

(3)保障公民权利、树立权利本位观念是法治的价值取向。

(4)司法独立、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

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阐述法治含义,不应当简单套用以往的法治观念与解释,而应当在吸收不同时代和国家法治精神的精髓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准确把握法治含义,为我国法治建设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

笔者认为,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权威性的一种状态。

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实现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简短的说,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是以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1)以民众为基础;(2)以权利本位为指导;(3)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4)与社会各方面发展相协调;(5)以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为表现形式。

因此,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既包括法治的普遍精神,同时又蕴含着中国特有的思想内涵,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

二、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构想(一)实现法治横向途径的选择阐释我国所期望法治内涵目的不仅在于理论上解决了人们对法治的模糊认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了发展方向和目标。

与此同时,这也把在我国社会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有法治建设成就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实现法治目标这一棘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入手打开突破口。

所谓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相对于社会不同阶层对实现法治的不同推动作用的纵向途径而言,是把整个社会作为处于同一平面的整体来构建实现法治的条件和路线。

1、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的指导思想首先,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出发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

而我国依法治国理论及法治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在党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和发展的。

实现法治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

因此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民主制度、法律普及等的发展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在选择我国实现法治途径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在现有基础上选择实现法治的方式和途径。

其次,必须明确我们所选择的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一个长期的方针,是一个“持久战”的路线。

当前有一部分人对中国实现法治抱着过分乐观的态度,认为法治也必将同商品经济一样飞速发展,法治的理想会很快实现。

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认为只要多进行制度移植、法律制定,作到有法可依,就能大大促进我国法治发展。

从清末法律改革起,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

如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移植,不仅颁布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甚至移植了在当时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律》和《破产律》。

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可以说立法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固然有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一面,但同时还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成果,积极推进法治的一面。

应当说在这一时期中国向西方移植和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为什么在中国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有学者认为:关键在于当时中国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基。

5]真正法治是建立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靠简单的模仿、抄袭就能成功的。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还远远未达到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民主、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的法治社会根基的要求。

而这些法治社会根基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逐步发展与完善。

(2)片面理解了法治的内涵。

实现法治的“乐观主义者”往往认为只有要国家领导重视、政府大力推动,法治建设就会快速发展,法治社会就能马上实现。

在此,暂且不谈在国家领导重视、政府大力推动下,“大跃进”似的法治建设是否有揠苗助长之嫌,我们仅就法治内涵中法治的基础谈谈看法。

法治的基础在于民众,广大民众具有要求社会实现法治的心理要求才是实现法治的根本。

而在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缺乏的也正是民众基础。

在长期封建思想影响下,中国民众所拥有的仅是中国传统的明君思想和清官期望,民主未能成为民众的普遍要求。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首先是忍让,其次是考虑以牙还牙,再次是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

6]民众自己缺乏法治意识,也就不可能对社会提出法治要求。

在这样的民众基础上依靠外因去强行推进所谓“法治”是行不通的,是不可能产生多大的效果。

因此,我们必须作好与封建思想作斗争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准备,而这一过程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

(3)忽视了农村的法治现状。

许多学者关注的是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在中国占地区最广、人口最多的农村地区的法治状况却往往被忽视。

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的农村法治的糟糕现状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农村法治状况的关注。

对于这种状况的产生,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广大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治观念则更加淡薄。

虽然多年以来普法宣传、送法下乡一搞再搞,但许多地区普法力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国家权威与乡土权威之间的冲突。

而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步分析、协调,不可能凭借国家权力强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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