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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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驱动机关事务治理形态演进: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新质生产力驱动机关事务治理形态演进: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新质生产力驱动机关事务治理形态演进: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研究背景 (3)2. 研究意义 (4)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5)二、新质生产力的内涵与特征 (6)1. 新质生产力的定义 (7)2. 新质生产力的内涵 (8)3. 新质生产力的特征 (9)三、机关事务治理的理论基础 (10)1. 公共管理理论 (11)2. 行政学理论 (13)3. 法治政府理论 (14)四、新质生产力驱动机关事务治理的内在逻辑 (16)1. 动力机制 (17)2. 优化路径 (19)3. 变革动力 (20)五、新质生产力驱动机关事务治理的实现路径 (21)1. 加强顶层设计与政策支持 (23)2.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24)3. 强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25)4. 完善法规制度与标准体系 (26)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培训教育 (27)六、案例分析 (28)1. 国内外典型机关事务治理实践 (30)2. 新质生产力在该领域的应用与成效 (31)3. 经验总结与启示 (32)七、结论与展望 (34)1. 研究结论 (35)2. 政策建议 (3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37)一、内容综述本综述旨在深入探讨新质生产力驱动下的机关事务治理形态的演进过程,阐述其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浪潮,机关事务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新质生产力,即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为代表的生产力,正深刻改变着机关事务治理的环境和方式。

在新质生产力的驱动下,机关事务治理形态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的机关事务治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而新质生产力的引入为机关事务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演进过程,分析内在逻辑,揭示实现路径。

新质生产力对机关事务治理形态的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机关事务治理实现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高了治理效率和效果。

简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和实现路径

简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和实现路径

简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和实现路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当前,在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论述新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幸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标签:建设服务型政府;重要意义;实现路径我国一直重视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这为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重要的力量源泉和理论支撑。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政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改善政府工作服务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对于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

一、新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的活力不断得到释放。

与此同时,政府职能也在相应地进行着调整与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到经济建设型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

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目前为止,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依然存在着稳定压倒一切、发展压倒一切的管理导向,影响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自身不断明确权限,履行好职责,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为市场提供宏观调控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时代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选择及实现路径

新时代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选择及实现路径

The Goal Sele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of China’s Government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n
the New Era
作者: 胡仙芝[1,2];李晴[1]
作者机构: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100089;[2]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部,北京市100091
出版物刊名: 新视野
页码: 74-8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3期
主题词: 新时代;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现代化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时代命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以政府治理为核心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继续深
入推进。

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应该具有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协调化和高效化等特点,而当下制约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瓶颈主要表现为治理理念、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滞后。

总结西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经验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所处的历史阶段具有独特性,既要解决管理问题,又需要解决服务问题。

因此,中国的政府治理现代化绝不是西方化,必须和
西方有不同的目标设定和路径选择。

应通过法治政府、回应性政府、协调政府、智慧政府以及
廉洁政府的建设,实现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力” 。从传 统 的非法 治 形态 的统 治形 式最 终 走 向“ 法治” 的现 代治 理
法洽是 宾现 国 家治理1 : 奉系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路 泾
文/ 丁 伟
性 力量 ,建立 在 法 治 基础 上 的 治理 体 系 是 实 现 政 治 清 明、 社 会 公平 、 民心 稳 定 、 长 治久 安 的根 本 保 障 。 其 次 ,法 治 导 向型 的 治理 体 系强 调 治 理
消 除矛 盾 、 弥 合 分歧 、 维护 秩 序 、 实现 和 谐 的“ 最大公约数 ” 。公 众 在 了解 和 通 晓法 律 的 同 时 , 必将牢固树立法律信仰 , 自觉地 将 法
律 要 求 内化 为 自己的 行 动准 则 , 国家 的 向心 力 和社 会管 理 中 的重要作 用 ” , “ 提 高领 导 干部 运 用法 治 思维 和法 治方 式深 化 改革 、 推 动 发展 、 化解 矛 盾 、 维 护 稳定 能
理体 系 是 一 个 完整 的制 度 系统 , 需要 加 强 法 律 制 度层 面 的顶 层 设 计, 从 战略 上 谋 划 国 家 治 理体 系 的现 代 化 , 促 进“ 五位 一 体 ” 的 全
面格 局 和 自成 体系 的各 个 治 理领 域 的 有机 统一 , 确 保各 项 国家 制 度紧 密 相 连 、 相互衔接, 形成 一 个 具有 系 统性 和 协 同性 的整 体 。为 此, 十 八届 三 中全 会 强调 必 须 坚 持 依法 治 国、 依法执政、 依 法 行 政 共 同推 进 , 坚 持法 治 国家 、 法 治政府 、 法治 社 会一 体 建设 。 再 次, 法 治 导 向型 的治 理 体 系 凸显 治 理 过 程 的 民 主性 、 公 开 性、 回应 性 。 以作 为 法 治核 心 内容 的 立法 为例 , 在社会转型、 矛 盾 凸显 的 新 时 期 , 积极、 稳 妥 地 化 解 各 种 社 会 矛 盾 己成 为 构 建 社 会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国家通过不断改革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

而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二者共同构建了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

法治的本质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手段来治理社会。

法律是社会公平、公正、公正、公开的基石,是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依据。

法治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公正和公正。

平等是指法律在适用于所有人时不分贵贱,公正是指法律在处理矛盾冲突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是法治运行的要义。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只有以法治为保障,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体现,使每个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

首先,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可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证国家的政策决策和行政实践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法治可以确保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使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需求。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理念的引领。

在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思维被视为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治理者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行政、经济、社会等方面都得到适当的保护。

此外,法治还要求国家治理者与公众建立信任,推动政府与社会、市场、个人等各方面的良好互动。

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相互促进也体现在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措施上。

法治建设需要国家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提高法治环境的稳定和可预测性,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国家治理现代化则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机制,优化政策和决策的制定过程,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以推动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互动、相互改进,通过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苏府〔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2019年,苏州市政府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开拓创新,不懈奋斗,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召开的两次全体会议上,均专题研究确定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年度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之一。

市委依法治市委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全市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3月19日,李亚平市长组织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工作会议,通报2018年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部署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会上,对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优秀成绩的地区和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由市领导对201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进行授牌。

同时,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重点。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及实施路径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及实施路径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及实施路径作者:孔聪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在具体实践中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意义;路径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36-01作者简介:孔聪(1982-),男,中共济宁市委党校,讲师。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定,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踏上了新的征程。

一、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从理论层面来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全方位推进法治,从治理的目标、模式以及相关制度等层面同时展开。

从内容层面来讲,全面依法治国将对国家治理的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全范围覆盖。

从具体方式来讲,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基础,是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重要保证。

可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法治国家的本质体现在:全体公民在法治的制度下依法享有广泛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的政治权利等受法律保护。

可见,唯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全方位的推行法治一体化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健康风气。

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诉求,法治的进步对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制度现代化。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民主与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一、民主的意义与作用民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理念之一,其核心在于人民的主权与民主决策。

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有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1 人民的政治参与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使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表达。

通过选举、公民投票等形式,人民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决策过程,保障自己的权益。

1.2 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机制。

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人民的权利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并且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民权益。

二、法治的意义与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1 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意味着国家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妄为。

法律的普遍性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2 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关系得以和谐。

三、民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3.1 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民主制度需要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政治决策才能合法有效。

3.2 法治需要民主的参与法治需要人民的参与和监督,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通过公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可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避免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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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及实现路径 引 言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国内先后出现了一些有意思的法治流行语,如民主法治、法治经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民生法治、法治文化等等。这些流行的话语都与法治有关,但又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领域。这些流行话语在为人们展现多面性法治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诸多具体目标。因此,这些流行话语不仅仅只是一种流行话语,它们实际上凸显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些重要主题。 而其中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主题之一。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将行政权从国家政权中分离出来并纳入宪法的轨道开始;到2010年,国务院再次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一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成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要而做出的共同选择。 当前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基础。但也应看到,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愿望还不相适应,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 “形式化”、“口号化”、“碎片化”、“庸俗化”的倾向。究其根源,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政府、什么是法治政府的实现路径存在 2

着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对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缺乏自觉的总体设计。因此,此时深入辨析法治政府的基本形态及实现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界定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政府则是指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即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依法行政的奋斗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 1、行政主体要合法。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设立,否则,不仅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且其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 3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等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权责统一。行政职权、职责具有同一性,行政职权同时也是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治政府的内涵 法治政府是以社会、公民为本位的政府管理模式,社会、公民的利益、意志等应该成为法治政府建设首要的目标、任务和追求。为了进一步确保社会、公民的利益、意志在整个政府建设和公共管理过程中占据决定地位与作用,往往要求法治政府必须切实做到全面反映社会和公民的意志,促进社会公平,公民全程参与政府管理中来。同时,必须把社会、公民对政府建设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内容,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所以说,法治政府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府的标准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各项权力均应符合这一标准。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 (一)平衡形态 平衡状态是指政府各组成部分或构成法治的各方面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前提下,呈现出相对稳定、共同发展的理想状态,就是任何一方都可以以此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主要涵盖三个基本内容:多元制衡的均 4

势状态、互动妥协的协调状态和动态稳定的秩序状态。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着极为复杂而庞大的冲突和矛盾、孕育着多元利益主张及权利诉求。首先,必须遵守正义的基本原则,要实现人类的普遍自由与和平。其次,必须遵守价值的基本原则。人的需求有轻重、缓急及大小之分,因而在对其的保护方面也应当呈现一定价值排列。再次,必须遵守公共的基本原则。不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威胁,又要实现集体的公共目标,聚合公共价值。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之间实现平衡。 (二)透明形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的程度如何,已经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文明及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现代法治社会,知情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公民的其他民主权利只有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才有意义。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情报有知道的权利,其是公民发展和实现个人人格的重要权利之一,且具有确保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法律威严,扮演着参政议政的重要角色及地位。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最为重要的手段及途径。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改变政府权力的运行及模式,促使政府机关的职权、职责、办事过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为公众所知,既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以及滋生腐败现象,又进一步增加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及归属感。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三)服务形态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其管理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最终归宿,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服务主体。当今世界,政府已不再为享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统治者,其角色及定位正 5

从统治者、管理者和提供者逐步转变为调解者、参与者和合作者。二是服务范围。政府不能替代社会及市场,政府应当成为社会及市场的功能缺陷的补充。三是服务手段。法治政府进行的管理应是规定及限制的,是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的,有其固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政府是为了服务而进行管理,而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四是服务理念。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官本位的思想,也不能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的统治机构,而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组织,逐步由官本位变为民本位,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基本需要,逐步提升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不断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及费用。 (四)人性化形态 人性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终极目标与追求,更成为了我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一是尊重人性。以人为本,认真对待人性,认识和利用人的可塑性和合作潜能,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尽量降低社会制度运行对人性的依赖程度。二是科学定位。由于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问题长期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致使一些私权利屡遭公权力的侵害,特别是行政法领域,这种状况尤其严重。要真正体现法治的人性化特征及目标,需要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公权力与私权利,并且将其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去。三是柔性管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行为都要采取强制方式,相反,滥用强制手段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冲突、矛盾等升级。在维护法治威严的基础上,更要融入人性理念,要体现人性管理、柔性管理,尊重公众意愿。 (五)道德形态 在道德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结合过程中,需要把如何正确认识、掌 6

握和运用政府的执法权力等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实际上,这就是所谓的权力道德的范畴。对于权力道德,具体就是指政府在权力的运作、行使和落实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及要求。其中最主要的道德状态就是诚信。政府诚信是指政府管理机关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正确履行程度、政府管理部门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内实际的践约状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的科学民主程度、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的依法程度、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公正程度、政府官员的公信力等。“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只有政府言出必行、诚实可信,民众方能信任政府,才愿意参与行政建设,才愿意与政府沟通、交流与合作。如果政府朝令夕改,言不守、行不信,那民众自然不会拥戴政府,也不会与政府合作,政府就会丧失基础、甚至丧失实质的合法性。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实现路径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能 强化政府职能建设,主要就是针对政府在职能缺位而进行的。当前,政府职能缺位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方面,也没有做好对社会、市场的监管与服务工作。应当切实加强对一些民生行业,如教育、医药、卫生、社保以及住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全面加快保障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需要进一步弱化政府对于市场的微观管理及职能,并以事先控制为主逐步向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政府可以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但是,应当侧重于宏观方面的调控。从干预市场的原则方面来看,应当采取一些非行政手段,如经济、法律等手段,政府干预市场时应当注意政府的失灵及腐败发生。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只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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