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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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宜府办字〔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宜府办字〔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好群众补办证件“手续多、办事难”的问题,现就部分证件补办流程进行优化和规范。

一、居民户口簿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4.补办流程: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派出所窗口打印户口簿。

5.补办时限:即时办理6.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其它情况不收费7.收费依据:赣财综〔2000〕46号、财综〔2012〕97号8.办理依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9.流程图:户主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打印户口簿二、本地居民身份证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居民户口簿;照片回执单。

4.补办流程:本人持居民户口簿、照片回执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派出所采集指纹;④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签发;⑤省公安厅制证,逐级发放证件。

5.补办时限:45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40元/证7.收费依据:赣财综〔2005〕22号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9.流程图:到居民身份证照相馆照相→派出所审核身份→采集指纹→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逐级发放证件三、异地居民身份证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及复印件;照片回执单。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公字284号)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宜府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0号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把握要义,主动作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有效审核。

二、明确职责,强化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责任主体是法制机构。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制度等方面对法制机构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予以保障,形成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法制干部队伍。

三、加强监督,落实追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参与决策、执法案卷评查、案件办理流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机制,切实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项工作。

2016年1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赣法府建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3月7日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优化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加强政府立法。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宜府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3日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集中公开“大抓落实、狠抓项目”活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及时公开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十百千万”工程、“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举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策解读与信息公示。

依法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及时公开2024年市政府10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政策,并按季度公开执行情况。

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宜府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要求,结合2016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完成省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目标,即保持在71.4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区环境空气中其他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年优良率达80%以上。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全市和各县(市、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加强空气质量综合管理。

1.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编制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明确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2.推动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

推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确保各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016年10月完成建设,11月与省环保厅联网试运行,2017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县级空气质量实时发布。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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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6]16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4
【实施日期】201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主要工作任务是: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3.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按照《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85号),认真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
各部门负责)
4.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编制和实施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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