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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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1、有价证券,是指能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体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作为权利的证明性文件而存在或能成为交易对象的权利凭证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依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1、债券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

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2、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

如仓单,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

如股票二)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1、证权证券,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2、设权证券,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三)根据有价证券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完全证券,以证券占有为享有权利之必要条件,丧失证券之占有,即失享有权利之依据,从而不能享有权利。

2、不完全证券,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四)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1、有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能够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2、无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不能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五)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1、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2、无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1、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2、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有什么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有什么关系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 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即仅由出票人依法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成。但是,票据的作成是有很多 原因和条件的,如买卖、赠与、继承、存款、欠债等,这就形成了许多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这类作为票据 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的法律关系,则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它是基于产生和接受票据的原因 或实质而形成的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这类关系是由民法来调整的,因而也称 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当事人间虽然有原因关系存在但是在为票据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票据行为的内容有所约定如在发出票据之前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一种票据预约它本身不是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有什么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 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 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 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 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

商法学(12.3)--票据、票据法与票据法律关系(二)

商法学(12.3)--票据、票据法与票据法律关系(二)

票据法律关系
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承兑人之 保证人为第一债务人,发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以及前 三者的保证人为第二债务人。
本票: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及其保证 人为第二债务人。
支票:发票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为第二债务人。支票付款 人,非为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基于汇票的参加承兑而发生的持票人与参加承兑人之间的关系 ,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保证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系,保证人 于履行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参加付款而发生的,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对于 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发票人的关系,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持票人 权利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五、票据关系无因性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理论
无因性是指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 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即,行为的效力不以其 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 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各自独立存在, 分别由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是票 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发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又名出票人。 付款人,受发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 受款人,也称收款人,是从发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 求付款的权利人。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 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受让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特定的名称。 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凡持有票据的人称为持票人(执票人)。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知识点: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概念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方面是票据债权,一方面是票据债务。

我国通常将票据债权称为票据权利,将票据债务称为票据义务或者票据责任。

2.票据法还规范所谓的“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二)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持票人”,其字面含义是占有票据的人。

占有票据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比如拾得他人遗失之票据的人),票据权利人丧失其票据后通常并不丧失其权利(比如票据被遗失、偷盗)。

但是,由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从而使票据权利人必须取得占有),票据权利的行使通常也必须提示票据(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仍旧保持其占有),因此一般以“持票人”来指称票据权利人。

2.票据权利就是票据债权,只是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实践中习惯使用“票据权利”的称法。

需要注意的是,非票据关系上的权利人,其权利不能称为“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性质是金钱债权,但是相对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票据权利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

这主要体现在,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1)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详细描述: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2.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则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

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证券法第四章_票据的基础关系

证券法第四章_票据的基础关系

(二)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
表现为在直接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基 于预约关系产生抗辩。
【案例】甲于2006年1月1日向乙购货一批,双方 约定价款为人民币五万元整,并由张三开立人民 币五万元整到期日为2月1日的汇票一张作为货款 交付乙。孰料甲所签发之汇票为人民币四万元整, 到期日为2006年2月10日。
观点二
观点三
我国票据法关于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的行 使顺序
【案例】张三欠李四人民币20万元整,立有借据 为凭,于清偿期限届至时,李四请求张三清偿该 借款。张三遂签发一个月后付款的票据一张,面 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交付给李四,以清偿该借 款。俟该票据付款日期届至,李四持该票据向付 款人请求付款,为付款人所拒。
(一)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A
即使没有票据预约关系或者票据预约关系无效、被 撤销,只要出票或者背书等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关系仍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B C
即使票据行为所为之内容与当事人间的预约 不一致,根据票据文义性之特征,不能以预 约关系否定票据上之记载。
票据预约一经当事人履行,该项预约因履行而消灭, 随之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编 票据总论
第四章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一节 概述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 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 系
原因关系
资金关系 预约关系
第二节 票据原因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作 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关系。 (二)种类 划分依据:根据票据原因是否有偿 1. 有对价的原因关系(《票据法》第10条第2款) 2. 无对价的原因关系(《票据法》第11条)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而这个非票据关系,大家注意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什么,假如我一个票据掉了,掉地上了,那么在座的那一位同志捡了,结果我也知道了,是张三捡了我的票据。

那么大家注意我有权请求这个人把这个票据交还给我,或者他不交的话,我有权到法院去打官司,让法院判定他把票据交还给我。

那么我享有的请求这个对方把这个票据返还的这种权力,有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但是,他不是基于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产生的,所以这种票据关系,这种请求返还关系我们叫做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那么另外还有一种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同志们注意就是说假定一张票据汇票,是我作为出票人以这个工商银行作为付款人。

以这个海尔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的这样一张汇票。

然后这个海尔公司背书转让给张三,张三背书给李四,李四背书给王五,王五背书给周六,周六转给马七,最后持票人是马七,就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么同志们会注意到,我为什么要开10万的票据,今年五月给海尔公司一张汇票支付价款,我为什么会开一张汇票,背后肯定会有相应的原因的。

这个原因可能是我买了海尔公司的产品。

比如说10万块钱的空调,买卖合同规定在5月1号向我交货,我在同一天通过工商银行用汇票付款。

那么大家注意实际这个原因关系,第一个就是票据原因关系,另外一个就是说存有资金,实际我一定要跟这个工商银行存在着一种资金关系,委托付款的关系。

第三个原因就是预约,大家注意这个预约是指什么意思,我和海尔公司签定一个买卖合同,到最后拿汇票对他进行支付,这个行为实际上我们还有一个约定,就是说我跟海尔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们俩一定要商量好,我这个付款到底是拿现金支付,还是拿支票支付,还是拿汇票进行支付。

那么关于这个汇票支付的方式的约定,在这里所讲的票据的预约实际上也是一个合同,而这个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都是构成这个票据关系的一个基础。

所以,我们说这些关系他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整体上来讲要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期一定要具备某种原因,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然后才会开这个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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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1、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必证明票据原因 关系,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欠缺对 抗持票人。 2、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只应按票载 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载文义之外的票据原 因关系来改变 3、有效成立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原因 关系效力的影响。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 1、在汇票关系中,当持票人是出票人时, 承兑人可以资金关系不存在为由对抗之。 2、在支票关系中,付款人可以资金关系不 存在为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 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 预约关系对抗债权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是指票据法中直接规定的,与票据 有密切关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 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2、票据返还关系 主要有三种: (1)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 返还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 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者不获承兑、不获 付款后请求付款人退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3)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 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3、利益偿还关系 4、损害赔偿关系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
1、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 是指在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或者欠缺保全手续而使票据权利人丧失 票据权利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以向 因此而在实际上获得利益的票据义务人, 请求偿还与其未履行义务相当的利益的 权利。 2、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当事人 (1)权利人: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持票 人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补救 制度而不是保障制度
四、怠于为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
1、怠于为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概念 是指当发生追索时,追索权人未在票 据法规定的期间内,将发生追索的情 事通知其前手,而造成前手票据当事 人损失时,受到损害的票据当事人可 以请求其进行赔偿的权利。
案例:
出票人A签发由付款人H进行付款的汇票 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 转让给D,当D向汇票所载的付款人H请 求承兑被拒绝时,追索就发生了。但A 此时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一旦D怠于履 行其通知义务,就可能导致B不能及时 加入A的破产债权,B的再追索权难以实 现。
第五章 非票据关系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及难点: 1、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3、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 离与牵连
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 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 关系。 (一)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以金钱为内 容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三)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 (四)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五)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 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 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 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 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 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 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 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先看一个案例:
甲获得对价(价值10万元的设备)而 出具了10万元的支票给乙,乙同样获 得对价(价值10万元的钢材)又将票 据转让给了丙,丙在两年后因错过时 效期间而丧失了票据权利。 问:1、实际有损失的是谁? 2、谁有额外利益产生?
(2)义务人 日本《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本 票的权利因手续欠缺或时效而消灭时, 持票人仍可请求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 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 我国台湾《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之 债权,虽依本法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 灭,持票人对于发票人和承兑人于其所 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 主体为实现某种 财产 利益依法为一定 人身 行为,或者请求民 关系 关系 事义务主体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 物权 债权 定行为的可能性 或意思自由 。可 关系 关系 见只有在存在民 事关系的当事人 之间才可能产生 合同 侵权 无因 不当 民事权利义务。 之债 之债 管理 得利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 因关系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 关系的效力。 2、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受 其前手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不得享有优于 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 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债务人可以票据原因关系对抗之。
思考如下案例:
出票人A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赠与 给某希望小学B,B经背书将支票转让 给C,C又经背书将支票转让给D,D 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期限,当他向出 票人的开户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绝, 而对前手行使追索权时又因为未遵期 提示票据早已丧失了追索权而遭到抗 辩。 问:1、D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2、本案的义务人是谁? 3、B 是否本案的义务人?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一)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 (二)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 关系 (三)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 系 (四)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 系 (五)因票据的参加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 参加关系 (六)因支票的保付行为而产生的支票保付 关系
第二节
非票据关系概述
二、怠于为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行使条件
1、必须有追索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 的事实 2、必须因通知义务人的怠于履行义务 的行为,使追索义务人发生实际损害 3、通知义务人的怠于履行义务行为和 追索义务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 联系
第四节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 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 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 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 (一)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存在于票据直接 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所谓授受 票据的直接的当事人,是指票据的出票 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 离
1、持票人通过出票、背书等行为取得的票 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非取得代替出 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一种基于资金关系上的 请求权。 2、即使存在票据资金关系,付款人也不因 此当然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付款人仍有权 自行决定是否承兑、付款,付款人仍然可以 不承兑、不付款。 3、出票人不得以自己已经向付款人提供了 足够的资金为理由,拒绝持票人或者出票人 的其他后手向其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 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 分离
1、即使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没有按照票 据预约的内容进行票据行为,票据关 系的内容仍然依票载文义确定。 2、即使没有票据预约或者票据预约无 效或被撤销,只要出票或者背书行为 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由此行为产生的 票据关系不受影响,仍然有效。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 连
(二)票据的资金关系 票据的资金关系,一般是指汇票或者支 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 人之间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一般情况 下,资金关系中的资金义务人是出票人, 但当出票人是受他人的委托而为他人出 票时,资金义务人即为该他人。 (三)票据的预约关系 票据的预约关系,是指票据的直接当事 人之间就授受票据所达成的合意。票据 预约不仅存在于票据的出票人与付款人 之间,同样也存在于票据的背书人与被 背书人之间。
4、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不是“民事权利”? 第一种观点是票据上的权利说。 第二种观点是不当得利请求说。 第三种观点是损害赔偿请求说。 第四种观点是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 的变形物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 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的一种请 求权。而日本学者进一步认为应从事实上将 其考虑为票据权利的变形物。 第五种观点是特别请求权说。此为日本学界、 我国台湾及大陆的主导学说,即认为利益偿 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 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 定请求权。
一、非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与票据有密切关系,又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1)非票据关系仍属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 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 (2)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关系 (3)与票据有密切关联
二、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非票 据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 关系
思考:背书人可不可以作义务人?
3、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条件
(1)票据权利曾有效存在过 (2)票据权利因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 缺而消灭 (3)义务人因票据权利的消灭而享有 额外利益
——汇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已经获得了对价, 但尚未向付款人提供资金,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 免除了他担保付款的义务; ——本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本票时已经获得了对价,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免除了他的付款义务; ——支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已经获得了对价,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使支票金额仍存在他的银行 账户下; ——汇票的承兑人已经收到出票人提供的资金,持 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免除了他的付款义务; ——票据的背书人在与出票人之间原因债务已经消 灭、或自始不存在或者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 价,但转让票据时却取得对价的情况下,持票人票 据权利的消灭免除了他的担保付款义务,或者免除 了他向出票人返还票据、给付对价的义务。
民事 关系
5、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力
(1)对于义务人收益多少,权利人负 举证责任 (2)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时效参照民法 规定为2年 (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转让依照民法 上的合意,不需要背书
6、我国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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