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方式:合同中通常明确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装运、交付现场等。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规定交付时间,即标的物应在何时交付给买方。
通常标的物的权利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地点,即标的物应在何处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在到达约定地点前的损失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到达约定地点后的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交付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文件交付。
实物交付指的是将实际的物品交付给买方,文件交付指的是将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凭证、证书、合同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5. 所有权转移: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以及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交接和转移。
在民法中,规定了动产买卖和所有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从动产买卖和所有权转让的程序两个方面来探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一、动产买卖的程序动产买卖是指权利人以相对性标的物转移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
在实施动产买卖时,法律要求相关程序的遵守,以确保权益的合法传递和交易的效力。
动产买卖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商一致:买卖方应在自由、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意见的一致。
协商一致是动产买卖程序的基础,它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 缔约:在达成协商一致后,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买卖的标的物、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缔约的目的是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的进行。
3. 履行义务:动产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方应当支付购买款项并接受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则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履行义务是动产买卖成立和完成的前提。
4. 过户手续:动产买卖涉及到权益的转移,因此在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进行过户手续,将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过户手续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
二、所有权转让的程序所有权转让是指主体将其拥有的动产物品上的全部权利由自己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所有权转让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 协商达成意见:所有权转让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在达成意见后继续进行转让程序。
协商达成意见确保了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自愿性。
2. 记载制度:所有权的转让往往需要依靠书面文件进行,这就需要在转让时办理相应的记载手续。
记载制度是确保权利的转让程序无争议、能够证明的重要环节。
3. 交付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核心在于标的物的交付。
转让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并确保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一、1.1 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或服务是很常见的行为。
而在这些交易中,买卖合同就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那么,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三,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2.1 买卖合同的成立我们需要了解买卖合同是如何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是合同的当事人。
当双方就标的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仅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期待权。
三、2.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标的物所有权是如何在买卖合同中发生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具体来说,当买方支付完全部价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此时,卖方不再对标的物享有任何权利。
如果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标的物质量、数量等方面的约定,那么在这些约定得到满足之前,卖方仍然可以要求买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2.3 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我们来谈谈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面对这些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判定。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我们应当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三是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_概述说明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出售设备,并将其所有权转移到另一方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涉及各种类型和规模的设备。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一项重要问题。
它影响着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标的物所承担的风险。
因此,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和稳定。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2部分:正文。
介绍设备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具体分析做铺垫。
第3部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探讨合同中关于标的物定义、所有权转移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第4部分: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展示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点、限制条件下的合同效力以及标的物瑕疵对所有权转移的影响。
第5部分:结论。
总结分析过程中的要点,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明确和具体的指引,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该问题。
同时,本文还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设备买卖合同相关问题的关注,并促进相关法律和条款的完善与改进。
只有通过准确划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才能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待遇,增强商业信用和合同约束力。
2. 正文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以出售设备为目的,另一方以购买设备为目的,双方达成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正式深入研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准之前,有必要了解何谓“标的物”。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指买卖双方约定划归合同规范下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仪器、工具等。
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转让,即指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通过签订合同,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
在我国,买卖转让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
然而,买卖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
二、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无效合同: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产权转移(1)所有权转移: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上,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所有权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使用权转移:若买卖双方约定的是财产的使用权,则卖方应将财产的使用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使用权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财产,但不得损害卖方的合法权益。
3. 交易风险(1)违约责任: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不可抗力:在买卖转让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4. 产权争议(1)产权归属:若买卖双方对财产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产权归属。
(2)侵权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5. 交易税费(1)税费缴纳:买卖转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均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税费争议:若买方和卖方对税费缴纳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一、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概述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关键环节。
交付是卖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的过程,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过程。
这两个环节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因此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交付的方式及其效力1、直接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
这是最简单、最直观的交付方式。
在直接交付中,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2、指示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指定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占有和管理。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买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的情况。
在指示交付中,买卖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第三人的身份和权限。
3、占有改定:指卖方在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后,又与买方达成协议,改变标的物的占有方式。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买方不想直接占有标的物,或者卖方想保留一定控制权的情况。
在占有改定中,买卖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改变占有方式的时间、方式和条件。
三、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及其效力1、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遵循“买卖合同+交付”的原则。
即卖方在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即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此时,即使卖方仍保留着标的物的占有和控制权,也不能阻止买方行使所有权。
2、特殊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动产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等,所有权的转移可能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中约定。
这些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时间、方式等要素。
四、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存在风险,如损坏、灭失等,应当由谁承担这些风险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如果卖方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那么卖方就应当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如果卖方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那么买方就应当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
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
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
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
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
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
即:(1)占有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
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
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
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
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
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
即:(1)占有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
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车从事货运或者客运,利用电脑编制程序,用vcd机播放光盘,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权的表现。
使用权一般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财产,如在财产租赁中,所有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他人就有权使用财产等。
(3)收益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其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
所有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财产的结果,即利用其财产获取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现金、实物,也可以表现为其他利益。
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处分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决定财产在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这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如财产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售给他人,可以赠与给他人,也可以将自己财产抛弃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财产处分权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
例如,在财产抵押、质押中,所有人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他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他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该财产,还有,在留置中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依法折价、拍卖该留置的财产,执法机关强制出售违法者的财产等,这些都是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
非财产所有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是紧密结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往往有部分权利、甚至全部权利与所有人暂时分离。
这种分离是根据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进行的,所有人并没有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在财产保管中,虽然保管人占有财产,但财产仍为所有人所有;在财产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财产,但财产所有权仍为出租人享有等。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所有人暂时分离,有时正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或者目的。
当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或者违背所有人意志使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分离,那么,这种分离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这里所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最重要的方式。
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较多,但转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取得财产所有权角度讲,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两种方式。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的最初取得,称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
原始取得不发生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或者依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厂家对其制造的工业产品、农民对其种植获得的粮食、国家没收和收归无主财产等,都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财产所有权转移是继受取得的方式。
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前提和依据,通过所有权转移这种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由原所有人转归新所有人拥有。
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方式,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几种。
其中,财产继承和赠与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此,只有买卖才是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通过买卖这种行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由原所有人转移归买受人。
也就是说,通过买卖,原所有人丧失(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人。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同时转归买受人。
但在有的情况下,四种权利并没有一并转移,如出卖人依法出卖已出租的财产,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时并没有取得占有权和使用权(这两种权利为承租人享有)。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移归买受人所有的时间。
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确认该物产权归属、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风险承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合同法》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它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仅如此,《合同法》根据该条内容,又进一步对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该物时转移。
也就是说,应分别下列情况来确定买卖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一是法律对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确定;二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特别约定来确定;三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依出卖人交付出卖物的时间来确定。
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从该时间起,该物所有权就从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有关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该时间转移。
所说“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一定登记手续(主要是产权过户手续)之时转移。
这里所说特殊标的物主要指交通运输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物品。
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只是少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才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不适用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
例如,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有关产权证书等;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时,为船舶所有权取得之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屋所有权转让、取得也作了类似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时转移。
法律对特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作了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这种特别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即使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接收、占有了标的物,该标的物在法律上仍为原所有人所有,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间所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条件的特别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不得违背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转移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例如,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自办理登记之时转移,当事人就不得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与此相违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另有约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特定物买卖中,约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例如,甲乙达成协议,甲将其收藏的齐白石的画卖给乙,乙签订合同后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但该画仍放在甲处,待乙一个月后支付价款时取画。
在这个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时就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甲并没有将画交付给乙。
(2)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内容,待买受人履行特定义务时再转移。
《合同法》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仍保留该物的所有权,待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或者其他约定的义务时才将该物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之时起过一定期限或者买受人履行一定义务后转移,如双方约定物品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时起转移。
如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并没有转移该物所有权,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标的物自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当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条件消失或者买受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从此时转移给买受人。
不具备这种条件的,即使标的物实际上被买受人占有,该物的所有权也没有实现转移。
除了上述两种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其他情形。
3.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在法律和当事人都没有特别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买卖标的物转移时间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也就是该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自该时间起,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如前所述,出卖人交付的时间,视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出卖人送货的,将标的物运到合同规定或者约定的地点,以买受人接收时为交付时间;(2)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以承运人(运输经营者)或者邮电部门签发的托运或者邮寄时间为交付时间;(3)买受人自己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在途时间;(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5)需要办理法定或者约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