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标准

合集下载

离婚登记管理制度

离婚登记管理制度

离婚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离婚登记管理的监督,保障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离婚登记管理流程(一)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要求的离婚当事人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

离婚登记申请须由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离婚原因等相关资料。

(二)受理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依法严格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确定办理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并告知其相关离婚登记手续。

(三)审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核实离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件材料。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四)公告对于需要经过法定公告程序的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办理离婚登记。

(五)登记证书对于经过审查登记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双方出具离婚证书,并在国家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中予以备案。

并及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变更手续。

三、离婚登记管理规范(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处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离婚当事人的子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认真审核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等事项,并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查,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协议离婚的,应当核实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有哪些离婚是指夫妻双⽅通过协议或诉讼的⽅式解除婚姻关系,终⽌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关于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有哪些1、离婚是指夫妻双⽅通过协议或诉讼的⽅式解除婚姻关系,终⽌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

2、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解除婚姻关系。

后专指通过法律⼿续解除夫妻关系。

3、《民男⼥双⽅⾃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确实是⾃愿并对⼦⼥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5、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当事⼈的离婚意思表⽰、⼦⼥抚养、夫妻⼀⽅⽣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和⼦⼥的合法权益。

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的离婚申请进⾏审查,⾃受理申请之⽇起⼀个⽉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7、离婚时,如⼀⽅⽣活困难,另⼀⽅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8、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离婚协议,并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愿离婚的意思表⽰和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意见。

第⼀千零七⼗七条【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内,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1. 离婚的程序和条件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离婚程序: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过法院审理后可以获得离婚判决。

- 离婚条件: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或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可申请离婚:- 严重不和,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 一方有重婚或者重婚嫌疑;- 虐待、遗弃、恶意虚构事实对配偶造成严重伤害;- 一方有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无法恢复;- 其他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情况。

2. 财产分割和赡养费问题财产分割和赡养费问题-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情况、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公平的财产分割。

- 赡养费:离婚后,一方有需要的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支付赡养费。

赡养费的数额将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能力、抚养子女的需要等因素来确定。

3. 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 子女抚养权: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 探望权:离婚后,非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具体的探望安排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4. 离婚协议和调解离婚协议和调解-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协商解决离婚相关事项,包括财产分割、赡养费、子女抚养权等。

离婚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帮助夫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达成的协议同样应当经过公证并具有法律效力。

5. 离婚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离婚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 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经过法院审理的离婚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判决内容执行。

- 争议解决:如对离婚相关事项存在争议,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申请再审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以上为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的简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

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

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

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离婚案件判决标准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离婚案件判决标准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离婚案件判决标准一览一、离婚标准1. 离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 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二、子女抚养标准1. 原则: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尊重子女意愿。

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

2. 具体情形:未满2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

2周岁以上的子女,根据双方抚养条件、抚养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

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征求其意见。

三、财产分割标准1. 原则: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大小、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2. 具体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房产、车辆、股票、债券等。

一方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赔偿款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

加拿大法律规定离婚(3篇)

加拿大法律规定离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加拿大作为一个人权观念较强的国家,其法律规定离婚较为宽松。

本文将从加拿大离婚的法律规定、离婚程序、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加拿大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条件根据加拿大《婚姻法》第8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之一提出离婚:(1)夫妻双方分居至少一年,且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双方分居至少一年,且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反对;(3)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有重婚、通奸、同性恋等违法行为,且另一方知悉该违法行为;(4)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有重婚、通奸、同性恋等违法行为,且一方知悉该违法行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 离婚程序(1)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2)通知对方:法院将离婚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

(3)调解:法院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离婚协议。

(4)判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后,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1)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投入的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

(3)财产分割方式: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货币分割:将共同财产折算成货币,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②实物分割:将共同财产实物分割,归各自所有;③折价分割:将共同财产折价,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三、加拿大离婚程序1. 提交离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等。

2. 通知对方法院将离婚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

3. 调解法院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离婚协议。

4. 庭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一、总则1. 本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离婚案件。

2. 离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离婚诉讼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家庭、子女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条件1.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

2. 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财产分割1. 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2. 离婚双方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

4.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子女抚养1.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 双方轮流抚养的,各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3. 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归谁,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离婚登记1. 协议离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 离婚登记时,应当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

3. 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双方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六、诉讼离婚1.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 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应当保持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涉外离婚1. 我国公民在国外与他人结婚的,可以在国内申请离婚。

2. 在国外离婚的,应当依照当地法律进行,并提交当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3. 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依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处理。

八、其他规定1. 离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离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离婚双方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事实婚姻中离婚的标准是怎么认定的?

事实婚姻中离婚的标准是怎么认定的?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事实婚姻中离婚的标准是怎么认定的?事实婚姻中离婚的标准是需要由法院判决认定的,因为事实婚姻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是不具备夫妻关系的,特别是目前法律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只能按照同居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事实婚姻中离婚的标准是怎么认定的?事实婚姻离婚只能由法院判决处理,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的法定标准在我国,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婚姻法31条),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婚姻法32条)。

这节课主要讲的是离婚的法定标准,也就是32条所规定的诉讼离婚这一部分的内容。

根据2001年《婚姻法》32条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该法条概括性规定之后,在第3款中又列举了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离婚的法定理由可以概括性的总结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而法律所列举的关于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对于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者情况,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已经严重背离一夫一妻的本意,家庭暴力也违背夫妻相互尊重、扶住的义务,赌博等恶习严重影响家庭和睦,长时间不合而分居的,夫妻关系也已经名存实亡,有这些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但不是必须具有这些情况,其他情况也可能构成感情破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项内容也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2001年《婚姻法》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

在此我就不逐一念了。

下面具体讲一下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其立法演进以及当下学者对现行法定离婚理由所存在的争议:一、我国离婚法定标准的立法演进离婚制度不仅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最大、争议最多的篇章。

新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在婚姻法的三次修订过程中,离婚制度都占据重要比重,对民众的生活、婚姻观念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而在离婚制度中,离婚的法定标准又是其核心,也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婚姻法学界争论最多、最广泛的课题。

(一)1959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封建主义的男性专权制度,建立起现代社会的自由离婚制度。

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由于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50年代一直有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

理由论强调,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准予离婚;感情论则强调,感情是婚姻本质,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准予离婚,而不问理由是否正当。

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实际上是过错离婚主义与无过错离婚主义之争。

由于受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理由论即过错离婚主义无论在理论界及司法界均占上风,成为主要学说和实际上的判案标准。

(二)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彻底否定了理由论,第一次在中国采无过错的破裂主义。

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此,感情破裂论取代了理由论,感情破裂与否成为决定婚姻关系能否继续维持的标志,学界普遍认为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无过错离婚主义成为我国离婚立法与司法的原则。

在这一时刻,学界又对“感情破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完全感情破裂论和感情与义务结合论。

完全感情破裂论强调感情是确认夫妻关系是否应当维持的唯一标准,即使当事人的理由不正当,只要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准予离婚,不能用不准离婚作为惩罚过错方的手段。

而感情与义务结合论则认为,婚姻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婚姻关系解除与否,不仅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子女和社会的利益;在当前婚姻还未全面实现以感情为基础时,在离婚时片面强调以感情破裂为原则,必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而,应当强调离婚中感情与义务的统一,不能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破裂主义的离婚标准的讨论更为深入。

许多学者认为,就离婚的立法原则而言,应当坚持破裂主义,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尽科学,应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同时,也有学者仍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有关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普遍认为1980年婚姻法的概括主义离婚理由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过高,过于抽象、难以操作,应采例示主义的混合型立法方式,既有概括性的抽象规定,又明文列举重大离婚理由,解决离婚标准难以掌握,司法实践中判案结果宽严不一问题。

根据学者们的讨论所形成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即采取了这一模式,其概括性的规定为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同时列举了确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具体情形。

(三)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没有完全采纳专家建议稿,认为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会引起民众认为离婚标准发生变化的误会,故只对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予以修订,采取了例示主义的混合型立法方式,在概括性规定之后,列举了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具体规定我在之前已经讲过了。

现行婚姻法生效后,学者对破裂主义的离婚法定理由的争论仍在继续。

二、现行离婚法定理由之争议(一)肯定说:少部分学者在各类学术讨论场合始终如一的肯定感情破裂原则。

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

各种离婚纠纷的产生,归根结底都是通过感情的变化而起作用的。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死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在我国,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结婚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消失,那么,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一种必然,人们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解除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离婚虽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但这些都是现象,不是事物的本质。

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都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存在上面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不会走上法庭。

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观点。

(二)否定说:多数学者认为,感情破裂主义的法定理由设定存在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的不足。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活动范畴,不能够成为法律直接规范和调整的对象。

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的体验和感受,是多种心理因素和活动交织在一起构成的多元复合,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属于精神意识范畴,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法律作为一种理性的意志和体现,无法也难以评判感情,夫妻感情是法律不能直接规范和调整的领域2、感情破裂理由忽略了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作为一种人类两性结合的伦理实体,是夫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的共同实现,其内涵并非仅限于夫妻感情。

感情作为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它不能也不可能代替婚姻其他两个方面的内涵,尤其是物质方面的。

“感情破裂”并不能概括导致离婚的所有因素,它忽略了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具有两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即两性的差别,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种的繁衍等等。

性、感情等属于自然属性。

二是社会属性,指婚姻家庭的性质及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的上层建筑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权利、义务等属于社会属性。

两重属性既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又相互并列相对独立。

事实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常常不会因感情或性的完结而自然完结。

有感情不等于有婚姻,感情破裂不代表婚姻破裂。

3,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理由,难以客观的把握和认定,适用起来主观随意性大,使得发生同一婚姻事实状况而有多种不同的结论。

法律上的弹性规定给了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案件的离婚界限只能由审判人员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理解并界定,这很容易因个人因素、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发生理解上的偏差,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或不同地区,甚至是不同法官判决不一的局面,引起该离的没有离,不该离的却离了的不正常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

4. 不符合中国社会当代婚姻的现实;不容讳言,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是基于感情好才结婚的。

人们在结婚时除了考虑感情因素外,还不得不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

贫困地区出现的包办、买卖婚姻,乃至发达地区为了钱财或出国定居等目的而缔结的婚姻,很难说是基于爱情的结合。

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实际上假设了婚姻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都是有感情的前提,但这不仅与现行结婚法的规定相冲突,也无视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在一定范围存在的客观事实。

实践表明,离婚并不完全是感情破裂,有相当部分是因为结婚时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身体状况等因素业已变化所致,甚至还有出于真挚的感情而离婚的相反案例。

5.从婚姻制度的作用看,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势必引导出婚姻价值上的极端个人主义取向。

夫妻作为配偶身份关系,承载着三个方位的利益价值——夫妻个人、婚姻共同体和社会。

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夫妻关系正是交织在这三个价值利益中,以求整合和同构。

从夫妻感情因素中,并不能引申出共同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也不能表现出法律上和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婚姻中却应明确包容着婚姻当事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及道德伦理要求,而这些一直以来都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凝聚力和基本的制约因素。

现代离婚法虽然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有一定的个人价值本位倾向,但并不以牺牲社会和家庭利益为代价,而是仍应保持价值取向的一定的社会化色彩,要求每个婚姻当事人能很好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因此,作为法定离婚标准不应片面渲染个人化的所谓夫妻感情,而应归位于融权利、义务、责任或个人、家庭、社会于一体的婚姻关系。

在此意义上,也应采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代替感情确已破裂。

(三)个人观点:结合我国前后几部婚姻法的规定和对于破裂主义原则的认识,我认为单纯的感情破裂主义确实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应将“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共同生活难以维持”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回顾1980年婚姻法采取的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种模式只以感情破裂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